2023年试点工作汇报(通用10篇)

时间:2023-09-29 23:38:19 作者:念青松 2023年试点工作汇报(通用10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试点工作汇报篇一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3.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

e-mail:

通信地址:

4.科学技术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推荐企业组织审核和优选后发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5.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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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汇报篇二

近日,我有幸参观了一支试点连队,深入了解了他们的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方式。通过这次观摩,我深受启发,并有了一些心得体会。以下将从连队的目标设定、制度建设、团队力量、创新精神和发展路径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此探讨观摩试点连队带给我的深刻思考。

首先,试点连队在目标设定上具有鲜明的方向性和针对性。连队明确了自身的发展路径,并设定了长远的目标,为官兵们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努力方向。无论是针对部队整体建设,还是个人的职业规划,连队都有详细的规划和目标,通过目标设定的明确性,激发了官兵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了整体的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其次,试点连队在制度建设上表现出色。连队注重制度建设,形成了一系列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不仅规范了工作流程,还为官兵们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工作的效率和公平性。得益于制度的完善,连队工作高效有序,各项工作任务能够按时完成,官兵们的工作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进一步观摩发现,试点连队注重培养团队力量。连队重视培养官兵之间的协作和信任,通过各种训练和演练,提高官兵的整体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试点连队实行的“以战指训”模式,将个人能力与集体需求相结合,形成了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力量。这种团队力量为连队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也增强了官兵们对集体荣誉感和集体责任感的认同。

另外,观摩中我看到了试点连队不断创新的精神。连队的官兵们在工作中敢于尝试新的方法和思路,追求卓越,不断推进改革和创新。试点连队注重发现和解决问题,积极鼓励创新意识和创造力的发挥。由于这种创新精神的鼓励和培养,连队的发展步入了快车道,取得了一系列的创新成果和较好的成绩。

最后,试点连队的发展路径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连队通过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探索和优化自身的发展路径。他们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并且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试点连队通过持续发展和不断创新,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发展特色,为其他连队树立了榜样。

总结来说,观摩试点连队带给我了许多启发和思考。试点连队在目标设定、制度建设、团队力量、创新精神和发展路径上不断追求卓越,不断突破自我,为部队的发展和官兵的成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相信,只要我们积极学习、勇于实践,也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扬试点连队的精神,为建设强大的国防力量与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试点工作汇报篇三

第一段:引言(120字)

近期,我有幸观摩了一支试点连队的训练,并深受触动。在这段时间的观摩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试点连队的精神风貌和训练特色。通过与连队成员的交流与学习,我不仅从中学习到了军事技能,更体会到了团结协作和坚韧拼搏的精神。

第二段:观摩体验(240字)

在观摩过程中,我看到了试点连队队员们超凡的耐力和坚持。不论是在高温下的演习,还是在艰苦训练中的挑战,他们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能迎难而上,从不退缩。在那烈日下,他们不分昼夜地训练,倾尽全力为了提高战斗力。他们团结一心,互相帮助,丝毫没有抱怨和妥协的气息。只有付出才能有回报这一原则深深印在他们的脑海中。

第三段:团队协作(240字)

试点连队的队员们打开了我眼界,让我领略到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每一个人都各司其职,尽心尽力为整个连队的发展贡献力量。在集体行动时,他们始终保持高度的默契与配合,互相配合完成任务,给我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团结、互助、进取是他们的座右铭,也是他们凝聚力量的秘诀。

第四段:培养领导才能(240字)

试点连队不仅注重团队合作,也重视培养每一位队员的领导能力。我看到每位队员都能够在特定的情况下担起责任,并给予队友指导和支持。他们懂得如何调动队员们的积极性和潜力,有效地组织和推进整个训练过程。在他们的带领下,整个连队充满着积极向上的氛围,成为一个高效的团队。

第五段:结语(240字)

观摩试点连队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作为一名队员,要不断修炼自己的素质和技能。只有不断学习和努力才能取得进步,为集体做出更多贡献。试点连队的精神将永远铭刻在我心中,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会不断追求卓越,并希望能将这种精神传播到更多的人中去。

总结:通过观摩试点连队的训练,我深深感悟到了试点连队的精神风貌和训练特色。他们的团结协作、坚韧拼搏的精神让我备受启发,并激发了我不断提高自己的决心。试点连队的队员们不仅具备了出色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而且他们的成就对我来说也起到了激励作用。我会将这次观摩的体会应用到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不断追求卓越。

试点工作汇报篇四

引导大学生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工作,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特定时期的重点任务之一。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旨在依托国家科技创业孵化体系,通过提供创业环境与硬件保障、创业培训与辅导、专业技术公共平台和投融资服务、市场拓展服务,以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植等特殊优势,引导集聚社会资源,培育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能力,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持续不断地培养和储备大批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人才。

一、指导思想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充分利用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引导大学生以技术创业带动社会就业,促进大学教育资源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的紧密结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输送新鲜血液,培育后备力量。

二、总体目标

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计划在3年期间,建立一批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通过组织大学生创业培训、创业见习、模拟创业和创办实体四个阶段,力争每个基地平均吸纳3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共创办10000家大学生企业,孵化毕业7000家大学生企业,其中,培育500家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收入达1000万元的规模企业,带动数万名大学生就业。

三、重点任务

通过基地建设,引导孵化器加强与大学合作,逐步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体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科技创业能力。

通过设立基地,引导社会资源向大学生科技创业集聚,营造良好的创业孵化环境,形成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创业保障和运行机制。

通过引导大学生以科技创业带动社会就业,为国家高新区“二次创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培育并储备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四、基地产生

依托孵化器引导集聚政府、大学、科技服务机构和各种政策资源,形成政策引导、孵化器支撑、产学研结合的大学生科技创业育成机制。

产生条件。

基地的主体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基地的设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创业孵化基金或资金。并对基地内的大学生科技创业活动和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资助或投资。

2、孵化器与一所以上大学建立促进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关系。明确在大学科技成果转移、实验室开放、教研资源及大学生学籍、户籍、档案管理等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便利和支持。

3、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培训机制。开展国家科技产业政策解读、科技创业案例剖析、科技创业咨询与引导等培训。

4、组织大学生创业实践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期大学生到在孵企业见习活动,每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和10个见习岗位。

5、提供大学生模拟创业服务。对每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至少保证3个月的免费工位或公共场地,并无偿提供创业咨询和项目论证服务。

6、提供大学生企业的创业服务。包括企业注册服务、“一对一”创业辅导、统一的财务代理、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和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的免费场地、非盈利的专业技术平台服务和电脑等办公设备保障。

7、已经吸纳1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并承诺3年内吸纳30个以上大学生创业团队。

产生程序。

1、由省科技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推荐。推荐资料包括:

孵化器与大学有关机构关于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合作文件、资料;

孵化器上级管理机构或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政策文件、资料;

2、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资料受理和条件复核。

3、科技部审核确认后,发文公布“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单位”名单。

4、每批基地认定期限为3年,每年审核认定一批基地,并纳入国家火炬计划孵化器年度统计体系和业务指导范围。每年进行指标考核,每3年进行条件复核,实行动态管理。

引导政策。

在符合国家有关科技、财政政策和制度范围内,对基地建设和大学生科技创业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1、对服务于大学生科技创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优先支持,并对成效显著的加大资助力度。

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基地内大学生创业项目优先支持,并作特别“标识”。

3、对获得风险投资的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4、研究出台其他政策,支持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建设。

五、基地界定与管理

基地界定。

大学生,是指高等院校在读或毕业未超过二年的大学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

大学生科技企业是指由大学生独自创办或大学生团队合作创办的科技型小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大学生本人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主要的技术研发或经营管理,承担主要职责。

基地内的大学生科技企业,通常指创业期限在36个月以内,注册资本金一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大学生科技企业。

基地管理。

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试点工作,纳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序列,实施年度指标考评和动态管理。

支持社会其他机构和非国家级孵化器开展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建设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可参照专业孵化器界定标准,优先纳入国家孵化器认定程序。

基地的'申请和受理工作,自本发布之日启动。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试点工作汇报篇五

为深入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进一步加大试点工作的力度,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促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经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

(一)加大试点力度。总结第一批试点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试点内涵,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二)加强引导支持。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领域,结合试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既要注重政府的引导性作用,又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吸引社会创新要素向试点企业聚焦。

(三)突出示范带动。完善标准,强化导向,加强宣传,促进交流,引导更多企业走创新发展的道路。

国有骨干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

(一)选择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一般应近三年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6%以上。

(二)选择条件

根据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进行优选:

1.具有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发明专利,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2.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在同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研发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3.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全部销售收入的20%以上。

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5.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制定有技术创新规划或技术创新成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工会组织健全,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技术创新活跃,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鼓励创新的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制度比较健全。

(一)基本程序

企业自愿申报,各地方组织初选并推荐,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审核确定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申报方式和主要步骤

1.请符合条件并自愿参加试点的企业认真填写《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书》和《企业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申报表》并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2.中央企业向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级转制院所向科学技术部递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向本地方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向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申报截止时间为20xx年8月31日。

3.请各地方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或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20xx年9月2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并附推荐函(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寄送到创新型企业试点受理工作组(设在科技部火炬中心)。各地方推荐作为试点候选的企业最多不超过5家,并给出排序。推荐函可由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代章。尚未建立联合工作机构的地方由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初审和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也可按照通知要求向受理工作组提出推荐意见。

受理工作联系人:李享,阎冬

电话:

e-mail:

通信地址:

4.科学技术部将会同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对推荐企业组织审核和优选后发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5.请各地方参照本通知要求推进本地区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并及时向我们报告工作进展,加强沟通和联系。

试点工作汇报篇六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试点观摩活动。在这次活动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还深刻地感受到了试点观摩对我的意义。本文将会总结一下我的收获,分享一下我的感受。

第一段:参观的地点和试点的具体内容

试点观摩活动的主题是教育,为了更好地学习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我们来到了当地著名的公立学校。这所学校是国内知名的试点学校之一,以其先进而精致的教育理念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温馨且充满活力的学习环境。观摩时间一共为三天,期间我们参观了多所学校,也接触到了多种教学模式,其中最为印象深刻的是一场教师们共同搭建的公益课讲解。

第二段:探究“试点”的意义

试点是在具体问题、具体情况和具体环境中实践新思想、新经验、新机制、新模式的一种探索活动。作为一种接轨未来的先锋活动,试点所带来的直观体验以及反商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我们的工作推向了一个更高的层次。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试点也成为了不可或缺的工作形式和习惯,它可以让一些新的工作在实践中得到检验,也可以较果率地探索实践中的新机制。

第三段:参观使我领悟到的一些东西

在此次活动中,我不仅仅了解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和技能,还深刻地体会到了“学习的过程”。在参观时,我发现我们展示给外界的有些东西不一定是我们的核心,而是我们学习了如何自我训练、如何更好地理解知识的过程。在参观中,我很强烈地感到我的主要任务不是通过看到这些新体制和方法的变化,而是通过观察和进一步探讨我如何复制和推动这些变化。

第四段:试点带给我们的机会

试点是一个把我们推向未来的先锋活动,试点可以使我们以更高的精神状态去面对极大的挑战,可以使我们更为透彻地了解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发展方向。参与试点的同时,我们也拥有了名额限制和声望的耀眼,它可以使我们走进企业、组织和政府,在新的环境下接受新的挑战并通过双向的探讨获得更多机会。

第五段:总结和体验

通过本次试点观摩活动,我获得了许多新的技能和知识,也更加深刻地理解了试点对我们的意义。在未来的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应该以这次观摩活动为契机,将其成为我们继续探索未来世界的动力来源和推动力量。在新的路上,我们要做的是对试点活动的进一步探讨和推动,分享我们的经验和创新方案,以聚集更多人的资源和聚集更多力量,走向一个更为美好和充实的未来。

试点工作汇报篇七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能够参与到试点观摩参观活动中来,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近日,我跟随领导参加了某试点单位的观摩活动,在实地观察、听取经验交流和与单位负责人交流的过程中,我受益匪浅,深有感触。

第二段:认识和了解

参加试点观摩参观活动,不仅可以实地了解试点单位的先进做法,而且还可以借鉴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更好地推进本地区的工作。在这次活动中,我认识到,试点单位有着充分的市场经验和管理经验,他们的规范化管理和灵活的营销策略让我受益匪浅。通过详细了解试点单位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我也意识到我在本地区的工作中,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观念。

第三段:沟通和交流

比起在会议室或书本中进行的交流,参与到试点观摩参观活动中,可以更直接地与其他地区的同行进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在本次观摩活动中,我与其他地区的同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结识了许多业内的老师傅和大牛。他们真诚的言语和宝贵的经验,让我受益匪浅。在与同行学习交流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借助经验,更能够切实了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第四段:启示和思考

试点观摩参观活动还能够激发参会员工的思考和探索能力,启发员工在本地工作中找到更好的做法和路径。在我接受试点单位的工作行程和经验管理之后,深感试点单位的先进性与自己的管理水平还存在差距,但同时也深刻认识到地方工作在制度、信息技术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差距需努力去弥补。通过思考和反思,我意识到,要想有实质性的提高,需要在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实践。

第五段:结语

试点观摩参观,是一次学习的机会,更是一次实践的机会,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如何更好的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启示。回到本地区工作岗位,本着观摩活动带回的宝贵经验,我愿以更加饱满的激情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不断贡献力量。

试点工作汇报篇八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层面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试点政策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发掘试点政策的优势、推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许多地方都开展了试点观摩活动,旨在促进经验交流和集体学习,从而推动更多地方走上更为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

第二段:分享参观的体验与心得

作为本次试点观摩活动的一名参与者,我深深感受到了与其他地方的优秀经验交流的意义和重要性。我们在参观期间与当地政府官员和专家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和学习,了解了不同地方的具体实践经验和优秀做法,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借鉴试点政策的精神和实际意义。通过与其他地方的优秀政务人员交流,我不仅了解到了他们在政策推进方面的积极性和影响力,而且也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第三段:探讨试点观摩活动的影响和帮助

试点观摩活动对于各地政府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在经验交流和集体学习的过程中,不同地方之间会产生相互借鉴的效应,从而推动各地政策的质量和深入程度。在这种情况下,试点观摩活动不仅可以促进各地政策的推广和实施,而且也可以提高当地政府工作的水平和能力、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段:归纳试点观摩活动的收获和体验

在本次试点观摩活动中,我认为我们收获了很多,不仅学习了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而且还了解了他们在制定政策和推进工作的优秀方法,使我们在政府工作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此外,也通过和其他地方参观团成员集体交流,发现了自己在学习和思考问题方面的不足之处,提高了自身的思维能力和思考逻辑。

第五段:总结试点观摩活动的意义和建议

综上所述,试点观摩活动对于促进政务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学习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政府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完善经验总结机制,积极学习各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从而更好地推动地方发展。同时,也应该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改革发展中实现自我提升,为促进全国性制度创新和创新性国家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试点工作汇报篇九

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年底前完成向省商务厅的申报工作,20xx年12月31日前提交验收申请)。

显著提升生猪屠宰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实现规模化屠宰、规范化经营,打造连锁配送网络,建立肉品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构筑覆盖全县的“放心肉”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消费安全。

(一)生产规模化。关闭全县5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在县城区建设1家aaa级以上机械化屠宰厂,建设一座100吨冷库。

(二)配送冷链化。配备5辆冷藏专用车,在乡镇设置分销中心或配送网点,在全县范围内实现肉品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

(三)监控视频化。在机械化屠宰厂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24小时运转,视频资料由专人保存,主管部门对生产关键环节进行全天候、全过程监控。

(四)检测全程化。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操作程序,实现从生猪进场、屠宰加工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100%检验检测,认真履行不合格肉品召回、追溯制度,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五)效益合理化。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成本,核定合理的加工收费标准和企业自营利润率,监督企业按照相对合理价格销售,保证企业基本收益和消费者利益。

(六)环境清洁化。建立污水处理设施或连接市政管网的排放通道,实现废弃物和废水达标排放。

(七)竞争有序化。支持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通过开设专卖店、设立销售专柜,开展冷链配送等方式跨区域销售肉品,增加市场供应,调控市场价格,实现有序竞争。

(一)推进规模化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

按照省商务厅“压点扩规”的要求,县财政出资200万元对机械化屠宰厂建设和关停小型定点屠宰场的补贴。具体步骤如下:

1、我县已于20xx年完成机械化屠宰厂的建设并投产,同时关闭了县内所有5家小型定点屠宰场,实现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建设一座库容100吨的冷藏库和分割、办公一体化综合楼,购置了冷藏专用配送车5台,实行冷链配送经营模式。

2、依托已关闭的屠宰场转化成的配送站进行网络配送经营。全县共设有配送站、点16处。

3、在“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完成后,对县食品公司进行改制,资产由政府统一收储管理,人员实行聘任上岗,对富余人员给予妥善安置。

(二)建立执法监管平台。

1、实现全程监控。加强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管力度,在屠宰场内安装监控设备,覆盖生猪收购、进场、查验、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场等重要环节,视频资料由专人负责储存。完善屠宰场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2、实现全程检测。实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制度,凡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及耳标,并逐批逐头进行取尿检验,严把检疫检验关,并建立台账。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跟班作业。屠宰场不得屠宰产地不明、没有免疫标识、病害、注水及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

3、实现无害化处理。加强对企业无害化处理监管,配备肉品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检疫检验率达100%。对不合格生猪产品实行召回制度、追溯制度。

(三)提高执法效能。

县“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商务、工商、卫生、公安、农委、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劣质肉、病害猪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确保“放心肉”体系建设顺利实施,让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负责研究部署“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各乡、镇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放心肉”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广泛深入宣传。采取会议、有线电视、政府站、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等形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放心肉”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促进广大群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为“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落实配套政策。县政府投入资金对屠宰场、冷链配送中心、经营网点进行升级改造,进一步推进“放心肉”体系建设步伐。落实抽样检测资金,对抽样检测企业给予一定补贴;对定点屠宰场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改造,并对企业污水处理给予适当补贴,保证环境清洁卫生;及时兑现病害猪补贴资金,对无害化处理病害猪及购置设备所需资金给予一定补贴;对“放心肉”体系建设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给予减免。

(四)明确部门职责。县商务局负责监管屠宰场及冷链配送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对进场生猪进行各种检疫检验及检测登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合格率100%;动物防疫部门负责做好生猪检疫检验工作,做到检疫检验率100%,确保上市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为“放心肉”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尽其责,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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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工作汇报篇十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3号),保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负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第九条除本办法规定的条款外,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由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制定。

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二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银行,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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