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总结(精选19篇)

时间:2024-01-17 15:39:04 作者:薇儿

经过仔细收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和信息,我们可以开始撰写一份详实的情况报告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情况报告范例,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发。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调查报告的格式不同于调查报告,它反映了未来工作中的基本问题或教训。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贯彻落实《原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原阳县重点工作的通知》,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开展和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将工作任务全部落实到相关股室,具体到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目前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切实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普法依法治理成效明显。

一是法治公园建设工作。拟定法治公园建设政协提案,已在政协原阳县九届四次会议上提案,法治公园建设已列入政府计划,正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协调该事宜。二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和法治单位创建工作。五月份对靳堂乡尹庄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培育工作及县自然资源局、河务局法治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了指导,目前上述工作正在有序开展中。

(二)法治政府建设有序推进。

法制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满足市民对良好法治环境的期待和向往。一是提升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规范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五月份接收、起诉诉讼案件40件。二是健全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完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形式和内容,实现合法性审查全程留痕。五月份审查合同2份、规范性文件3份、其他文件1份,召开律师研讨会3次。

二、深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化解矛盾纠纷。

原阳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枫桥经验”推广落实,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人员队伍31人,其中,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专职人民调解员5名,全县乡镇、办事处各2名。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10个,兼职人民调解员35名,初步确定各行政村专职人民调解员523名,形成人民调解员队伍网络全覆盖。原阳县司法局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发挥专职调解员作用,取得突出成效。五月份,2020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成功案件76件,在系统内录入案卷76件,为原阳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三、将社区矫正与扫黑除恶有机结合,深入推进社会管理规范化建设。

五月份,全县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人,新解除13人,组织调查评估15件。司法行政系统将社区矫正领域作为扫黑除恶的突破口和主战场,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与扫黑除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为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出了一定贡献。安排司法所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定期开展集中排查梳理,重点关注“涉黑、涉恶”类社区服刑人员,以及与相关案件有关联、与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有联系的社区服刑人员,形成排查台账报局扫黑办,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防社区服刑人员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

四、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效能。

一是强化窗口服务。持续开展热情服务、微笑服务、文明服务,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确保服务咨询做到耐心、细心、责任心。在窗口单位通过公布监督电话、设置意见薄、意见箱等方式畅通监督评价渠道,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群众水平。二是全面清理不合理证明。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实现当事人一次办结。已经有其它有效公证书证实的,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供相关证明,确有必要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在办理公证前一次性告知清楚,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公证机构或其他部门。根据当事人需求,可采取邮政、快递等多种方式发送公证书,方便群众及时取得公证书。三是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根据省厅下发的指导目录修改完善17项政务服务事项并发布,推动数据共享,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五、坚持党建引领,积极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铁军。

1.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筑牢思想防线。一是召开意识形态工作整顿动员部署会。5月13日下午,原阳县司法局在五楼会议室召开意识形态工作整顿动员部署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及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参加。杨新平同志传达了《原阳县司法局意识形态工作整顿实施方案》,党组书记侯永涛作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侯书记提到当前我们意识形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习近平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提出三点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二要抓住重点环节,力争取得实效。三要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二是组织意识形态工作培训。原阳县司法局高度重视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工作,始终坚持“抓意识形态工作就是抓业务工作”理念,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确保意识形态安全。5月25日在五楼会议室召开专题培训会,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参加。

2.紧抓廉政建设不放松。一是贯彻落实纪委宣传部任务要求。5月份撰写1篇网评主题为“精准监督,助力脱贫攻坚决战决胜”的原创文章,目前已上传人民网并及时报送至纪委宣传部邮箱。二是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为深入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5月13日下午,原阳县司法局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会上,党组书记侯永涛对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廉政谈话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警钟长鸣,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算好人生“四笔账”。二是要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做好表率带头作用。三是要求班子成员带好队伍,履行“一岗双责”。最后,侯永涛同志提出“清醒、清白、清正,真心、用心、尽心,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笃实、务实”这二十四字与大家共勉。

接下来,原阳县司法局将持续推进以党的建设高质量推进司法行政高质量发展,充分调动全系统工作积极性,以饱满的精神状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对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抓创新、补短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对标2020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高质量完成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涉及的原阳司法行政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党组高度重视,结合《中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2020〕4号),一年来,成立了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落实,主动适应党建工作新常态,落实从严治党新要求,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现将2020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领会,自觉整改提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组始终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首位,截止目前为止,持续稳定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现有的《中心组学习制度》、《支部学习制度》、《时政学习制度》这三大学习制度,并结合第二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任务,每月至少安排1次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以及进一步拓展党日活动的载体,组织前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重走红色路线,重温革命历史,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精神。党组全体成员以身作则,激励全体干部职工在学思践悟中融会贯通,切实做到学懂弄通做实。坚持以学促思、以学促干,联系日常生活和工作实际,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继续利用“学习强国”、“干部网络学院”二平台,聚焦学习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学习贯彻向基层延伸、向深度拓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践行《党章》要求,确保人员到位,全体人员参加学习,不留死角、全员参与,切实增强了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了“两个维护”。

(二)开展主题教育,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成立主题教育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方案》。2020年1月7日召开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会,党组围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六个主题开展专题研讨,分管领导在自己分管领域开展调研活动,并认真撰写了调研报告3篇。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召开了中心组学习8次,组织支部党员专题学习10次。10月8日至10日,为切实提高基层党支部书记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党员的素质能力,连续三天开展了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主动讲授党课6堂,带领轮训人员学习《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党组通过设意见箱、接待日和召开干部职工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集意见建议共计18条。根据主题教育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干部职工期盼,坚持立说立改、边学边改,对一些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党组积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履行主体责任,召开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落实“两个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结合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举措,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搞好责任分解,明确班子成员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召开党组会议5次,专题部署、研究和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形成分级落实、分级负责的工作格局。把整改事项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股室和具体责任人,明确了完成时限,要求不回避立行立改、不敷衍改出成效,确保条条落实到位。

党组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召开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会,部署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党组书记与支部书记签署党风廉政责任状。对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严肃了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了从严治党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加强作风建设力度。持续开展警示教育,适时通报典型案列,增强法纪观念,提升自律意识;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股室切实进行梳理,查准、查全、查深廉政风险点,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有力推动了廉政建设,形成了上下齐心、和谐稳定的局面。

首先党组紧抓领导“关键少数”,年初***同志与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股室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切实履行“一把手”责任,具体做法:一是坚持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制度,按时召开党员会议、支部会议和党组会议,督促各项工作落实;二是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由每位党员分别就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所属党支部及党员作汇报,通过提高生活会质量来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三是坚持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并召开群众座谈会,保证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取得实效。

我局党组坚持问题意识和实干导向,发力谋实招,补短板,全力推动工作取得新突破,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政治统领,推动思想政治建设深一度。自觉拉高政治站位,持续强化政治建设,把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建设作为党组重要工作议题,定期研究分析,加强组织指导,创新工作载体,着力破除“会上读读、文件看看、检查抓抓”的工作陋习,要盘活资源,用好政策,丰富形式,注重实效,真正把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同提升组织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和增强攻坚克难、争先创优使命担当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心同德、有为优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凝聚发展共识,夯实发展根基。

(二)深化制度落地,推动跟进督促检查严一格。梳理汇总党的各项制度政策文件,在吃透领会制度精神实质上下功夫,精准把握制度出台的背后逻辑和目标要求,进一步增强制度执行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重点抓好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内谈心谈话、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等制度的严格规范落地。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力度,定期自查抽查,对于执行有偏差、不到位、走形式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严肃批评,全力维护制度执行的政治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制度挺进基层、干在细处,抓在日常。

(三)优化工作思路,推动特色亮点谋划进一步。要在扎实做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不断开拓工作思路,积极借鉴兄弟单位优秀做法,结合工作实际,谋划特色亮点工作。为***营商环境提升、建成全国文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关于宣传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做好新时代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宣传解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纪律意识,切实把《条例》掌握好、运用好、落实好,不断让宣传工作实起来、强起来。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完善领导机制,加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切实把宣传工作紧紧抓在手上,牢牢掌握领导权、主动权。

贯彻落实好《条例》,就要抓好基层基础,加强基层宣传工作机构设置,充实工作力量,打通宣传工作服务基层“最后一公里”。要提升工作水平,坚持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广泛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做好重大主题宣传,加快推进文化立法,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意识形态巡视巡察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宣传工作上新台阶。

xx年,我局紧紧围绕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中心组学习。现将今年中心组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年初,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部署和要求,制定下发了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意见、学习计划。中心组学习做到年度有学习意见、重要时段和重大事件时学习有专题活动。除集中学习外,中心组成员还全部完成干部在线学习,并自觉开展读书自学活动,基本保证了学习时间的落实。

理论是旗帜、是方向。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扩充知识,掌握客观规律,增强政策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我局党组把理论学习当成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境界、一种理想追求、一种工作需要来抓。特别是注重学习制度建设,以制度保障、规范和深化学习,提高学习质量。一是以制度保障学习计划的落实。每次学习提前通知,把学习篇目、方法、个人自学准备的内容、重点讨论题目都一一通知每一位中心组成员,参加学习的同志有充裕的时间安排好其他工作,避免工学矛盾,保证中心组学习的质量。二是以制度保障学习效果的落实。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实行述学报告制度,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学习的成效转化为实际工作的效果,转化为提高中心组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转化为增强中心组成员解决问题的能力,转化为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具体行动。三是以制度保障学习态度的落实。我们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档案制度。每次集中学习,全体成员都能严格要求,按时参加集中学习讨论。遇特殊情况实在不能参加的,都事先向学习组长请假。每次学习考勤记录及学习情况全部存入学习档案。通过学习,中心组成员政治信念更加坚定,工作思路更加拓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自觉性、使命感、责任感得到提升。

2、丰富载体,努力活跃理论学习气氛。为配合学习,我们先后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活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创建学习型、和谐型、创新型机关活动、“东海区局精神”在我心中活动和迎世博、庆国庆等主题,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党的大政方针深入人心。在学习中,我们先后邀请了农业部牛盾副部长、上海市政府政策研究咨询室张兆安主任为我们开设“三农”讲座和上海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会。讲学专家层次高、授课信息量大,既能从宏观上把握大局,又能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层次剖析,提升了学习层次,开阔了领导干部的视野,提高了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理论修养。局党政班子几位成员今年还分别为单位职工上了党课和业务课,深化了中心组学习的内容与形式。

衡量理论学习是否真正有效,并不是看对所学内容是否倒背如流,也不是看是否把学习活动搞得轰轰烈烈,关键是看能否运用所学的科学理论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我局党组中心组在学习时,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这个根本,自始至终把理论学习的落脚点放在提高认识、推进工作、学以致用、增强学习效果上。一方面,注意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即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做到工学兼顾;正确处理好自学与集中研讨的关系,做到学议结合;正确处理好带头学与带动学的关系,做到两者并重。另一方面,注意灵活采用多种学习方式。即个人自学、集中研讨、召开座谈会、交流会、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等学习方式灵活运用,有时根据学习内容的需要把几种学习形式结合在一起。在学习检查和考核上做到几个转变,即从注重个人自学、做学习笔记、写体会文章转变到提高理论水平上来;从局限于中心组成员的内部学习研讨转变到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共同学习上来;从自我评学转变到组织查学上来。由于学习情况与个人考核相挂钩,,增强了理论学习的实际效果。此外,党组成员还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分别担任了五个调研课题的组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提炼经验,把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都撰写了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全局树立了学研结合的良好风尚。

由于我局单位性质决定的因素,在学习的对象时间上,有时因出差、出海等原因,不能保证每次学习中心组成员都能全部参加;在学习的内容方式上,还比较墨守成规,缺乏开拓创新;在学习的效果上,有时仅满足于会议精神的传达,缺乏深入的交流讨论;在学习的指导上,虽然有联系实际的做法,但有时仍然会产生“两张皮”的现象。总之,今扣,我们要在确保学习时间、开拓学习内容、活跃学习方式、强化学习效果、联系学习实际等方面努力,改变当前中心组学习的不足之处。

这些年,自己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注重培塑“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对党绝对忠诚、时刻听党指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牢牢把握了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一是坚持理论武装锤炼政治素养。着眼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核心意识,跟进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把握创新理论的科学内涵和精髓要义,不断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掌握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科学方法和锐利思想武器,自觉做到考验面前不迷失方向。

思考,有时因为追新求快而干扰了延伸思考,有时也会急于完成任务而用写笔记代替了思考。带着重大现实问题认真学习不够深,解决棘手现实问题细致思考不够多,没有完全做到“学思用”相贯通、“知信行”相统一。作为领导干部,能够深刻吸取周永康、令计划等一系列案件教训,注重从思想上清、从灵魂上清、从内心深处清;围绕“三个深刻认清”,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表明态度、查找问题、说清交账;带头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检查反思,对照好干部标准,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以实际行动重塑群众对党的信任、对组织的信赖。

一是始终把“四个意识”“四个服从”作为立身之本。时刻铭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第一使命是爱党、信党、护党、听党的话、跟党走,对党忠心耿耿,时时处处以大局为重,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看齐。严格按照组织规矩、组织原则、组织程序、组织纪律做决策干工作,正确处理保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不搞阴奉阳违,不做两面派。

xxxx。

xxx。

作了专题辅导,党的十九大精神在。

xxx。

xxxxx。

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第。

x

期集中轮训,组织了县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工作之余坚持读原文、悟原理,进一步对准了“航向标”、夯实了“压舱石”。

针对县情实际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我领衔。

xxxxxxx、……。

2、党性修养不够强,在坚持发挥表率作用上有差距。我参加革命工作。

25。

年,党龄。

22。

淘金。

荣归故里而自己依然清贫,看到工作能力并不比自己强的同事屡屡高就而自己依然。

原地踏步。

内心偶尔会有一丝不平衡。曾经一度时间我对党内和社会上出现的种种不良现象如法与权的关系问题跑官要官比打基础干实事的人强、弄虚作假比实干强、经商办企业比当官强等问题有时感到迷茫有时感到困惑在认识问题上没能更好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通过此次学习我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是被一些表面现象遮盖了事物本质造成的认识不清是党性修养不强的具体表现。

六、3、学习水平不够高,在掌握系统知识上有差距。

广采。

博闻方能做到耳聪目明,钻深学透方能做到融汇贯通。在日。

先用先学、急用急学、不用缓学。

的现象,导致在工作中往往不能站在更高的层面、更远的角度来把握全局、科学谋划。通过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特别是对照三代领导集体所作出的加快经济发展、树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党章对每名党员的要求,深感自己在学习上还有巨大差距,也充分认识到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放松系统学习是一种政治上短视的表现,也是一种不警醒的表现。

社、企业、社区调研,但基层群众一些具体情况的反映、具。

体问题的处理、具体困难的解决,多是听分管领导汇报,根据情况做出决策,没能抽出更多时间深入一线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一把手。

始终处在各种关系交织的旋涡之中,在干部任用、人事调动、资金审批等关键环节上,总有一些人利用各种关系通过各种途径来干扰工作,自己在坚持按原则办事的同时,没能及时与这些人加强沟通、晓以厉害,为此得罪了不少领导和朋友,也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同时由于我性格比较直率,有时对工作出了差错的个别干部批评不留情面,伤害了一些同志的感情。

(一)。

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缺乏学习的主动性。

主要表现在:。

一是学习的自觉性不强。

自己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

二是学习的钻劲不够。

三是学习重点不清。

自己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二)。

政策理论水平不够高对政策理论的学习不够,对各种政策的精神实质还没有吃透,工作中,难免会碰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起来时就不得不临时找文件、查资料,学习政策,研究精神。

(三)。

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不够强。尽管我学习过辩证唯物主义,但学习的深度不够。我经常告诫自己要用辨证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可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辨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四)。

会和理解其实质,在为群众办实事、为群众谋利益上达不。

到全心全意、做细做实,平时又忙于具体事务性工作太多,对广大群众急需解决的问题了解不深不透,工作精力投入不够,没有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好勤政为民,真正做人民公仆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思想解放程度还不够高,创新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及时反思总结出帮助群众解决疑难问题的好方法好措施。

(四)。

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干起工作来仍有些默守陈规,拘泥于老观念、老经验,不能放开思维,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去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工作事务。创新意识不强,处理问题时老喜欢“看别人的”或是用一贯的老套路、老办法。对于各种规章制度不加辩证分析地贯彻执行。

(五)。

活水平大幅提高,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发扬的不够。

好,自我要求不严,对干部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也有所松懈。

(一)。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全面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其中所包含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努力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要立足工作实际,主动发挥职能,加强保驾护航,积极化解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分配关系,确保灵山高速公路平稳较快发展。

(二)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利益上维护群众,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要坚持执政为民,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着力抓好走下去的问题,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真正为基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要针上级提出的要求和重大工作,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反。

映出的问题,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更加。

关注基层单位一线问题,关心群众冷暖,解决群众疾苦。

(三)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践行廉洁从政承诺,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时刻以《党章》和《廉政准则》要求自己,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做到勤政务实、勤俭节约、秉公用权、生活正派,努力抵制不正之风侵蚀,不搞特权,不谋私利。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管住自己,守住小节,防微杜渐,以实际行动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在实际生活中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努力使自己成为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的模范。作为主要领导干部,我在今后要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从严从细从实落实各项廉洁自律制度,以身作则,做勤政廉政的带头人,为推进灵山高速公路跨越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勇于担当作为,锤炼从严从实的工作作风。

一是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是强调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遭受群众不理解时要能忍,以自觉顾全大局,重实效、谋发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区委宣传部工作部署,局党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迅速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

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意见、措施和规定。加强责任整改,各部门加强统计责任意识,努力构建人人关心统计、人人参与统计的良好格局,确保党中央、省、市、区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局全面落实。

以科室为单位,认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统计法律法规等,原原本本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标对表抓整改。认真研读理论知识,并对照市文旅局下发《清单》中的每一个问题,举一反三、深挖细查,全面整改;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问题,要列出责任清单,逐一对照整改,整改不完不销号、整改不满意不销号,确保反馈问题事事有回应、件件改到位。

统计工作与文化旅游体育工作相结合。通过学习整改,消除局干部、职工思想误解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思想信念,牢固树立四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形成部门统计体系,明确统计工作,使统计工作贯穿文化、旅游、体育工作。组织各部门对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实践进行长期调查,实现行动变更。

为认真贯彻三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三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一是开展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体干警会上集中学习“三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三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体干警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自觉遵守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发生,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按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手案件办理承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形成制度约束合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传平台积极宣传“两个规定”精神,取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守“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促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三是打消思想顾虑,如实全面记录。打消部分干警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关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说情、打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拒绝,并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四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一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自身做起,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违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运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形式,摸排本院干警在一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手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违规过问案件、插手案件处理情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意识形态决定文化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局机关二支部结合当前支部工作实际,始终把意识形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南通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意识形态工作“两个主体责任”季度专项督查制度》要求,现将我支部2019年上半年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局机关二支部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评,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认真落实支部书记意识形态工作述职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召开支部大会参加的意识形态教育活动座谈会。大力宣传党和民族的宗教政策,揭露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反动势力的本质,使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一系列的恐怖活动给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切实把马克思主义五观、无神论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党员心里,提高了党员对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活动工作必要性的认识。

(二)狠抓学习教育:

坚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持不懈地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突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一主题,突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这条主线,着力深化对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的学习教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走过的不平凡历程、取得的辉煌成就,精心组织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宣传贯彻,引导全体党员切实增强认同、增强自信,凝聚起“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强大合力。一是以两学一做专题活动为载体,通过上党课,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加强党员思想建设工作力度。二是坚持学习制度,充分利用党委会、支部会、主题党日活动等将学理论、学业务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

(三)夯实支部基础工作:

一是落实书记讲堂制度。支部书记带头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积极开展书记上党课活动。二是抓好道德建设。积极参加局组织“我们都是追梦人”演讲大赛、观看优秀党员典型先进事迹、积极参加局组织召开的第十二个“5·10”思廉日廉政教育会,开展了重温入党誓词,谈体会等缅怀革命先烈系列等活动。三是营造人人参与的氛围。通过召开会议、播放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动员职工积极主动地参与文明创建活动。四是认真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上半年度共召开支部大会4次、支委会5次、上党课2次、主题党日活动3次。五是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工作。上半年度支部发展入党积分分子3名,严格审核入党材料,做好党员纪实台账申报。六是在分管的文印交换中心工作中要求正确分类各机关报刊、杂志、信件等,上半年度政务中心分发杂志约12000份、挂号信约14000份、纪要文件约150份、行政中心分发杂志约2.5万份、挂号信约6054封、机要文件交寄2224封;七是上半年举办健康营养知识专题讲座,并多次召开行政中心、政务中心食堂座谈会,指出了餐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并对下一步提升食堂餐饮质量提出要求,明确机关食堂服务宗旨。

(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一是努力构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深刻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体党员积极配合,共同提高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格局,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切实把意识形态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二是努力在创新意识形态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善于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与支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个别谈心、耐心疏导、平等交流、民主讨论等方法,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使意识形态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入情入理、潜移默化。三是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归根到底靠队伍、靠人才。四是努力完善好党建工作的新理念。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抓好党建是关键。年初,按照局机关党委要点要求,组织全委党员围绕新形势、新要求下党建工作的重点,周密谋划了全年的党建工作。从完善党建工作例会、开展三会一课等方面入手,制定了组织、宣传等工作计划,致力于促进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详细分解工作责任。明确了二支部的党建目标任务;二支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从而形成了党委同一页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新格局。

局机关二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引导管理在意识形态方面还需进一步探索;二是新形势下提高引导舆论的本领需要进一步增强;三是满足党员文化需求的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们主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看齐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好正确的政治方向,向党中央看齐,向习总书记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看齐,并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到党组工作报告、纪律检查等考核当中去。二是强化担当意识和战斗意识,加强正面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中国传统文化的挖掘和成就的展示宣传,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短板意识和创新意识,以及先进支部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标杆作为参照物,补齐短板,做好创新工作。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规划《建议》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5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规划目标鼓舞人心、催人奋进,新的征程需要我们以新的精神状态去奋斗、去拼搏。

宏伟目标凝心聚力。五中全会公报一经发布,让人耳目一新,为之振奋。从1953年制定并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20年提出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建议,一以贯之的主题,就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40多年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新中国成立70多年创造的两大奇迹、中国共产党近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是十三个五年规划(计划)的现实写照,是党的初心使命的生动实践。特别是今年,在世界各国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经济下滑时,我国一枝独秀,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在其他国家还在为疫情和重启经济而担忧、徘徊时,我国已经绘就今后5年乃至15年的发展蓝图,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强大领导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必将进一步汇聚14亿多人的磅礴力量,形成强大的民族凝聚力,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

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是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最重要的保证。百年风雨历程,百年丰功伟业,无论面对什么样的艰难险阻,我们党都能科学研判时与势,辩证把握危与机,善于在危机中育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党始终将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人民至上是党的铮铮誓言,实现人民共同富裕是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坚持在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进行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成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历史性变革充分证明,有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有习近平总书记的领航把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巨轮就能稳健前行。即使在前进道路上遇到惊涛骇浪,我们也无所畏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定盘星,是我们战胜一切苦难和险阻的压舱石,是我们一往无前的指路明灯,是我们14亿多人凝心聚力的主心骨。

实干苦干奋发有为。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征程更要有新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阶段、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对党员干部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发愤努力,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持续下功夫,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上下苦功夫,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工作本领,坚定不移地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市委督查组:

6月3日,市第五次党代会胜利召开。我局高度重视,于6月4日下午立即召开了局总支及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市第五次党代会,是在全市上下喜迎建党90周年、奋力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加强学习的同时,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胡宝书记和薛永琦书记在市第五次党代会上的报告,回顾和总结了我市第四次党代会以来的工作,并确定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战略重点。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国共-产-党河津市第五届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动员全市各级党组织、全体共-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凝心聚力,转型跨越,为全面建设绿色富裕、繁荣和-谐的现代化工贸城市而努力奋斗。会议闭幕后,我局制定出详实、周密的学习计划,局党总支要求将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个性是胡宝书记《凝心聚力转型跨越为全面建设绿色富裕繁荣和-谐的现代化工贸城市而努力奋斗》工作报告及在闭幕式上的讲话和薛永琦书记《维护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为我市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带给坚强保证》工作报告,复印下发至全局各股室处所,纳入局党总支、机关全体人员的重点学习资料,确保学习笔记资料、时光和质量三落实,并要求机关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人撰写一份学习党代会精神心得体会。

学习贯彻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必须要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和行动上。经过局领导班子认真讨论,确定了我局更新发展理念、创新思维方式、改善工作方法的几项措施:

一是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全局意识。局党总支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紧紧抓住构建“和-谐河津”的契机,自觉站在全市大局的高度,来思考问题,来开展工作,始终把自我置于全市转型跨越发展的实践中,始终持续健康向上、迎难而上、团结奋进的良好精神状态。

二是进一步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继续完善中层单位要事记、中层干部周报表和一般干警月报表,切实调动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用心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中。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严肃工作纪律。健全首问职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做到特事特办、难事巧办。进一步规范我局机关管理制度,完善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履行请销假制度、离岗告示制度和ab岗制度,使全局干部职工能相互督促,提高工作效率。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服从大局,严禁吃、拿、卡、要,不打折扣,不讲价钱,不徇私情。

四是用心配合相关部门工作,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认真执行阳光执法“五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当月办案(证)情况,公布各项工作进展动态,按时向市阳光政务网报送相关资料并及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全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当前,我局将紧紧围绕市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三创两提升”,站在构建“和-谐河津”的高度,加大社会管理创新力度,拓展法制宣传新形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推动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为我市实现“绿色富裕繁荣和-谐的现代化工贸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为深入学xxxxxx重要训词精神,贯彻公安部教育整顿和自治区部署,按照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活动要求,现将支部存在的问题查摆剖析如下,请同志们积极给予批评指正。

一是领会精神不彻底。党支部是抓大事、议大事的,起着管方向的作用。但就目前来看,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对民警党员学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章》等不深入,没有掌握精神实质,难以理清思路,抓不住重点,无从下手,胸中无数。工作中,也就只能零敲碎打,不能从日常琐事中解脱出来,存在打乱仗、乱打仗的现象。

二是重业务轻党建。党建工作是无形的,与训练、执法执勤、行管等有形的工作相比,是软指标、软任务,搞好搞坏影响不大,没有必要放在首要位置,没有认识到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工作中,存在精力不集中,工作被动应付,时紧时松等现象。

三是部分支部成员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成员不能够深刻理解和领会党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虽然“在其位”,但缺位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成员参与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够强,兴趣不够浓,积极性不太高。

四是缺乏创新意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各项公安工作从指导思想到中心任务等都无时无刻地不在发生变化,进入新时代,党支部建设也必须围绕这种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新路子,充分调动民警积极性,才能与之适应。

结合以上四点问题,通过分析原因,认真反思,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派出所党支部建设的方向,我们第x党支部已经召开两次会议,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改进支部工作:

一是强化第x党支部班子建设。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班子的强弱,决定着建设质量。我们第x支部的成员班子思想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自身形象好;是一个凝聚力强、思想开放、奋发向上、相对稳定的党支部班子,我们将全面提高党支部成员能力,指导搞好支部“一班人”的团结。

二是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撰写学习笔记。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当前重点是提高支部成员的整体素质。接下来,我们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把理论学习的效果转化为工作能力。同时,搞好本职业务学习,努力学习党的有关知识以及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每一个党员的工作性质,建立党员队伍目标管理机制,确定每一个党员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目标,并以责任制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考核,把党的约束性与党员的自觉性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激励党员自觉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为目的,加大党员队伍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以党课为载体,不断改革教育培训方式,改进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探索新形势下党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基层党员、民警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落实好定期交流分析制度。xx、xx、xx三所党员和民警要充分利用“三会一课”、进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等形式,组织支部党员集中汇报工作情况,撰写心得体会,交流工作经验,剖析工作难题,研究工作措施,达到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开阔眼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的目的。通过交流,做到警力联动,达到快速反应,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目的。建立相关的检查、讲评、奖惩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讲评、经验交流,最终推动第x党支部向着正确、健康、丰富有效的道路前进,真正起到战斗堡垒的作用。

我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关于改善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用心响应我市集中开展的“慵懒散”专项治理活动精神,把落实“八项规定”和治理“慵懒散”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将有关情景汇报如下: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县纪委要求,县计生委认真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调整、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如下:

县纪委有关会议召开后,我委迅速行动,广泛宣传,结合委中心组学习传达学习了县纪委有关文件。我委对“三重一大”工作认真部署,就具体贯彻执行提出了要求,坚持重大决策问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使“三重一大”要求不仅领导班子成员熟知,而且一般干部也了解、掌握具体内容,自觉接受干部职工和广大群众监督。

坚持完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进党内外民主,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为契机,重点做好党员转正、人员调整、中层干部选拨任用、大额经费开支使用等方面监督,将“三重一大”工作贯穿于职能目标和重点目标之中,使我乡“三重一大”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干部调任奖惩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能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贯彻执行,提高“三重一大”在实际工作中的执行力度,实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党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承办人,各村各部门是事项执行人,实行分级负责,保证权力阳光运行。

坚持报告沟通协调制度。积极做好向县纪委和分管纪工委的报告工作,及时将我委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向上级报告,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第一时间与上级部门协调,主动寻求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竭尽全力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

坚持政务公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倾听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凡是需要一般干部参与的事项、重大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决策,需要群众了解的,一律公开。

一是坚持每月一次党支部书记会、每季度一次理论中心组学习会和党组会等议事制度,对县委、县政府、县纪委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传达学习,分析、总结前阶段“三重一大”工作情况,并对下阶段如何贯彻执行“三重一大”要求进行部署。二是第一时间公开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规划,对职务职称晋升﹑考核结果﹑人事干部调整﹑荣誉奖励、经费开支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公示,充分征询他们的意见、建议,做到程序透明、操作公开、结果公平。三是强化宣传力度,召开各项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培训会,及时将我乡涉及到的“三重一大”事项向广大利益相关对象、服务对象、管理对象进行宣传和公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

在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充分发挥民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县委政府的各项决定;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干部大会明确了20xx年我委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点。

我委在经费开支方面,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和省、县纪委的廉政规定,在大额经费开支方面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方面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建立规范的财经开支制度。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与会人员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大额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在经费使用上建立了科室提出用款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或者领导集体研究审批的逐级审批、分层把关的经费使用制度。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按照《关于开展对“三重一大”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都纪发[2009]7号)精神,我办党组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对涉及“三重一大”的工作实施情况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对照检查,经过自查,我办今年以来按照规定,严格落实,没有违反规定和制度的事件发生。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讨论决定,讨论中要报请市纪工委局参加并进行审议,组织落实过程中要争取纪检监察的监督,办结最终结果向市纪工委局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人准备相关资料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负责在集体会议上通报,与会人员逐一表态,提出明确意见。

(三)机关领导集体会议分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四)移民办主任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副主任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接受上级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凡涉及“三重一大”工作,办党组都采取了征求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党组会研究决策、并送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

今年以来,凡涉及我办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均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包括所涉及的以下相关工作:

1、机关人员抽调社区、市上相关部门工作事宜;

2、解决移民上访中重要事项处理的决定;

3、划拨给乡镇项目扶持资金、思想汇报专题部门基础设施费的决定。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三是按照文件要求我局组织从自治区测绘局领取使用涉。

四是我局与市国家保密局联合抽调三人对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从自治区测绘局领取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三家单位和七家测绘资质单位逐一有重点地开展检查督查工作。在检查中,针对被查单位的不同特点,采取一听(听汇报),二看(看库房设施、看管理的规章制度、看防火、防盗、防虫等措施的执行情况),三查(查对索取的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数量核对,查有无丢失、复制、转让、转借等失、泄密事故的发生),四交换意见(通报检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方式,突出重点的进行检查。

我市未发生一例涉密测绘成果泄露事件。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范文

根据县纪委文件精神,我乡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我乡开展的“三重一大”贯彻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全年共召开党委会15次,研究干部任免1次,重要事项15次,没有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坚持重大决策问题集中讨论,民主决策,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工程立项目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如地质灾害建房、计生整治等项目推进工作等事项上均经过乡党委多次研究、讨论、民主决策。乡敬老院老人宿舍招投标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的。

(三)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委监督制度。20**年我乡拟提拔干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认真调查。事前,对所有新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综合评价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新上任的干部,克勤克俭,兢兢业业,迅速适应了自己的岗位,为我乡的工作作出了新的贡献。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认真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针对抗震救灾的工作实际完善《**乡机关管理制度》,强化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新制定并执行了《督查通报制度》便于监督。坚持“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工作人员照片、监督电话。

20**年至今我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机关采购由乡财政所统一审核,大宗采购必须由乡党委会议通过决定,非建设性项目投资2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都要经集体讨论。

1、各项制度有待完善;

2、报告制度还需加强;

3、档案的整理还需加强。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我乡的贯彻落实。

2、完善各项制度,保证“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3、强化监督机制。

第一议题落实情况报告

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xx镇认真组织镇村干部和普通党员学习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坚持做到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坚持学习理论与推动实际工作相结合,取得一定的学习效果。现按照《关于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xx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x委发〔20xx〕9号)文件要求,将我镇xx会议精神学习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十九召开以来,我镇5次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镇党委把十九大精神的学习作为一个时期重点学习内容,逐字逐句学习,领会报告精神实质,同时召开2次党专题学习研讨会;镇机关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利用每个周五集中学习日集体学习,并邀请市委党校老师为全镇镇村两级干部进行辅导学习;开展十九大精神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屯活动,成立宣讲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讲党课的形式深入所保村进行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解读;各党支部认真组织农村党员群众学习十九大精神,确保十九大精神在全镇落地开花、家喻户晓。

截止4月末,截止4月末,完成全口径税收14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4.5万元。

(一)抓好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一是继续推进xx山生态旅游区项目建设,重点在办理项目环评、工程许可、项目供地上做工作,力争年内项目有所突破。已和市旅游局联系,赴北xx山保护区管委会考察学习,以期突破xx山生态旅游区发展瓶颈;二是盘活、推进xx市泰化工涂料有限公司项目顺利投产达产。目前正在协助其办理国有土地征占和抵押贷款手续,积极为其寻求合作伙伴,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三是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达成凌源市盛达食品公司与天津客商合作,实现企业恢复生产;四是抓好飞地经济,“走出去、引进来”展开招商引资,积极开展京津冀信息对接,力争引进项目入驻市经济开发区和农业园区。5月中旬,我镇组织赴沈开展招商,期间与辽宁xx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xx军进行了洽谈,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其拟在x新建出租车公司,预计新上出租车400余台;新建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汽车检测线;新建汽车维修中心,近期将来x进一步洽谈。

(二)打造特色农产业基地。按照“一村一品”要求,抓好农业供给性改革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观光农业,打造特色农产业基地。全镇成立6家共营制土地股份合作社,完成造林2000亩,其中经济林1000亩,“五个一万亩”工程完成裸地蔬菜100亩,发展孔雀草、油葵100亩,种植苍术、益母草、苦参等中草药200亩,栽植干鲜果500亩,种植小杂粮1000亩;大力发展特色养殖业。以养殖合作社为牵动,发展养殖大户6户。

(三)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立镇、旅游兴镇、依法治镇、产业强镇”发展战略,以党建为统领,以脱贫攻坚为着力点、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抓手,围绕发展生态旅游和特色农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特色林果业,特色种养业,开发特色旅游产品和农业产品,推进城镇一体化,农业产业化,服务业现代化进程,力争将大河北打造成为产业特色鲜明,人文气息浓厚,基础设施齐备,多种功能叠加,产城融合的生态宜业宜居宜游特色镇,实现镇村治理体系健全并发挥作用,形成镇村振兴发展制度与政策体系基本框架,脱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镇村债务有效化解,村级集体经济全部达标,镇域经济实力明显提升。截止目前,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推进,加速乡村道路交通建设进程,完成农村“四好公路”建设14.9公里,修建桥梁6座166米,硬化村组路22.3公里。

(四)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全面贯彻《xx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严格落实“六大工作机制”,结合开展“办事难”专项治理工作,整合财政便民大厅建设,固定专人专岗。狠抓政府职能转变,高压整治徇私枉法、忽悠失信、吃拿卡要,推绕拖、滥收费、乱罚款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学习,学习省市有关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利用微信群、机关集中学习日,先后组织6次集中学习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大力开展营商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强化机关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管理,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任性,镇纪委组织机关纪律检查6次,有效的震慑各种不作为、乱作为和庸政懒政行为,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努力建设透明高效、公平正义、规范有序、重诺守信的营商环境。

(一)认真谋划产业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镇共有建档立卡户655户1149人,省级贫困村三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三级联动,确保贫困人口增收脱贫。镇级主导产业全覆盖。以黄牛养殖和土地共营制为导产业,筹建占地20亩养牛200头的扶贫养牛基地一处。目前正在筹资,建成后可带动全镇510户1001人(不含五保户)增收,预计年增收300-400元/人。7户申请养殖贷款200万元带动100人增收;8个土地合作社共种植中药材200亩、高梁1000亩、蔬菜100亩、花卉100亩,其他小杂粮1000亩,预计每亩增收300-500元,带动150户贫困户增收。村级产业倾向性带动。全镇123户分散式光伏待安装光伏板与并网;筹建村级电站7个,共300kw,目前正在审批手续;其余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在帮扶单位的资助下,发展本村小产业,榆树沟村建扶贫果园150亩、瓦x村养殖山羊等村级产业项目,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预计带动各村一般贫困户共155户317人增收200-500元;户内自主劳动增收。结合“比干劲奔小康”进行思想动员,积极发展家庭养殖业。通过帮扶单位、帮扶责任人集资及镇政府自筹,购买1万只鸡苗,其中自养305户6100只,集中代养殖6900只。利用残联人创业基金10万元,为33户买羊;镇村协调帮扶单位为62户贫困户买仔猪;动员自养黄牛,目前贷款到位1户,5户待批。四是社会力量爱心救助。加大正能量宣传力度,积极与社会爱心团体和爱心人士协作,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全员参与扶危救困活动。20xx年以来,“明德助学”团队救助镇中小学生14人,当日帮扶现金11100元,书包、文具及生活用品折合约3000元,并与9名学生签定长期救助协议,每月救助100-200元;举行神农汉草爱心万里行大河北站扶贫捐助仪式,共得到救助物资及现金,合计16万元,160名贫困群众得到求助,每人累计1000元;辽宁科技大学联合呼吸联盟志愿者协会,在大xx镇xx梁子小学实施“蒲公英计划”,为45名小学生每人发放价值150元的包含书包、雨衣等在内的“七彩心愿包”。全社会扶危救困的局面正在逐渐形成。

二是落实责任,全面推进脱贫质量“回头看”工作。脱贫质量回头看工作会议召开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大会进行安排落实。严格执行”一入户两例会“程序,压实包村干部、村“两委”和第一书记责任。一是集中入户。全体机关干部、村两委成员、第一书记全部深入村组,对全镇逐户逐人对照“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再次入户核对;二是会议决定。村“两委”确认上报后,坚持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多次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把关,力求脱贫质量“回头看”工作取得明显效果;同时严格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将贫困户家庭人员增加、减少情况,收入、支出按照标准填实填细,对于贫困户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统一出具说明。

(二)注重矛盾纠纷化解,打赢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

一是加大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对全镇范围内的不稳定因素、不稳定群体、不稳定个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对重点人员实行包保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大对学校、企业、集市等人群人群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成立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方式保障镇域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

二是加大积案化解工作力度。结合“三级书记抓信访”工作开展契机,进一步强化矛盾调解中心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公安、司法、综治、信访职能作用,逐个案件分析研判,做到一个案件一套人马,截止目前,已经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和案件8件次。

三是加大重点人员温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五位一体”信访包保体系,对于重点人员随时掌握人员动态;借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加大缠访、闹访打击工作力度,有效维护全镇社会长期和谐稳定。

(三)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打赢治理环境污染攻坚战。

我镇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两部分,加之我镇提出“生态立镇、旅游兴镇、依法治镇、产业强镇”发展战略,我们将充分利用处于xx河流域的区位优势,强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加强全镇环境生态建设。截止目前,完成生态造林3000亩,全面推进村屯环境治理,建垃圾填埋场1处、垃圾池20余个;加强河道管理,落实镇、村河长制,确保河道整洁无污染。实施碧水蓝天工程,抓好秸秆利用,禁止焚烧,秸秆还田3000亩,推进青龙河岸农厕改造,计划建设旅游厕所2个。

一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夯实党建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建立乡村振兴领导工作机制,抓好营商环境建设,提升镇村干部工作执行力。落实工作倒逼机制,实施领导干部与班子成员分工包保项目、重点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既定工作目标。加强督查考评,落实奖惩措施,提升工作成效,为实现年度工作目标提供政治、组织、纪律保证。

二是自觉履行“两个责任”。督促班子成员自觉遵守“一岗双责”,要求在抓好自己分管工作的同时,要突出抓好对自己分管站办所干部和包村村干部的廉洁自律教育,加大执纪监督和约谈提醒力度,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

三是强化机关工作纪律。制定出台《xx镇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和《xx镇机关管理制定》。严格执行机关干部上下班签到和请消假制度,机关工作纪律“十个严禁”全部上墙,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达标。便民大厅窗口严格落实有关精神。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优化营商环境,狠刹“四风”,镇纪委不定时进行巡察,对违反机关纪律行为一律进行通报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四是深入开展群众身边“微腐败”整治活动。结合扶贫领域专项巡察活动开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微腐败治理工作,大力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下一步,我镇将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查找自身工作不足,制定整改期限和问题清单,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推动全镇经济稳步发展,为建设诚信、开放、活力、大美、幸福xx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议题落实情况报告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学校教育收费、招生转学监督卡等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精神,我校领导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首先成立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人员对涉及“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学校教育收费、招生转学监督卡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接到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学校教育收费、招生转学监督卡等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后,我校立即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副校长以及办公室主任、总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教务处主任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务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总务处副主任兼任。

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广西建设,我校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方案》和自治区教育厅《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开展了以下活动。

1.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结合实际,大力加强学校宿舍、食堂、厕所、洗浴间和垃圾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清洁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2.开展创先评优活动。年级广泛开展文明标兵、优秀志愿者、卫生班级、文明宿舍等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先进文明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3.开展常规管理活动。有关职能部门将“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与常规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文明卫生保洁长效机制。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确保校园长期始终保持清洁卫生、文明和谐。同时对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校园环境、校园管理制度、学生行为养成等各方面进行督查,逐一建立工作台帐,使学校管理更加规范,更加适应教育的发展需要。

(1)校园环境整治。一是加大校园维修力度,对道路、路灯、水电管网等公共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使之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和日常师生员工生活学习需要。二是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按照合同要求,每日做好校园公共道路、公共卫生间和公共教室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加强绿化监管,使整个校园环境整洁干净。三是维持校园交通秩序,规范校园小卖部经营活动,使校园安全通行、井然有序。

(2)师生员工全参与。总务处负责做好校园保洁和绿化等工作,特别是教室、教职工住宅区和学生宿舍的卫生保洁工作;学生会做好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工作;学生会、团委利用假期围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中学生志愿服务大行动。工会负责动员教职工做好家庭卫生工作。政教处处负责校园交通秩序整治和摊贩管理。

我校从校内有关部门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有高度责任心和较强协调能力,熟悉基层和农村学校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组成驻支教学校工作队,迅速开展工作。

1.加强驻支教学校工作的后援支持。学校党总支每年到驻支教学校集体办公1-2次,每月听取1次以上驻支教学校工作队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1次驻支教学校工作。主要领导至少到所驻支教学校检查1次,分管领导至少每两个月到所驻支教学校检查指导1次,在资金、项目、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加大对工作队的后援支持。

2.争创全区清洁乡村活动示范点。驻支教学校工作队发挥我校的特点和优势,深入支教学校倾听民声、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帮助制定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开展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校园为主要内容的支教学校环境整治,引导师生建立健全新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为当地老百姓办一批好事实事,努力把我校联系支教学校建成清洁乡村示范点。

(1)清洁校园。指导支教学校开展清扫垃圾、清除杂物、清洁房屋等工作。开展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工作,整治支教学校环境卫生。

(2)清洁水源。指导支教学校治理学校驻地的水井、水塘、排水沟、下水道,清理水面漂浮垃圾,处理厕所、畜禽场(圈、栏)污水排放,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进行渗透教育。按市教育局要求结合课程大力开展环保卫士活动。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以及校园广播、网站、板报、墙报等校园媒体,对学生进行环境保护、卫生健康渗透教育,树立学生环保理念和健康理念,不断强化学生的卫生清洁意识、文明行为习惯和社会责任感。

2.开展“我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各年级组织学生大力开展以文明养成为主要内容的“我讲文明树新风”实践活动,在校园倡导文明礼貌处事待人、卫生健康生活学习的良好风尚,杜绝各种不良习气的侵蚀,促进学生自觉养成各方面的良好行为习惯,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以制度约束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开展“我扫我家和我扫我宿舍”活动。鼓励学生主动帮助家长做家务、打扫家庭卫生,用自己的行动来引导影响家长,帮助家长纠正不文明行为,增强家长文明意识,使学生在养成文明的学习生活习惯和日常卫生习惯的基础上,把教育活动延伸到家庭,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家长参与到活动中。各年级积极动员、督促学生搞好班级卫生、宿舍卫生,不留卫生死角,开展文明宿舍建设,营造整洁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4.开展“环保卫生宣传员”活动。年级组织学生深入街道、社区、农户等公众场所,分发倡议书,开展“人人参与环保,争做文明公民”宣传活动,向公众宣传保护环境、卫生健康知识,用自己的行动带动公众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如2013年3月25日,学校组织部分师生到红坎污水处理厂举行环保教育基地挂牌仪式暨学生参观学习活动,后来又邀请红坎污水处理厂厂长、党支部书记到我校作“浅谈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及发展趋势”的报告等。

5.开展“环保卫生监督员”活动。大力倡导学生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规劝、监督,鼓励学生向环保部门反映工业企业、公众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使学生真正成为社会监督的生力军,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组织广大学生志愿者积极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使他们在活动中了解国情、增长才干,不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1.开展走访调研活动。组织广大中学生志愿者,利用假期,深入乡村开展走访调研,了解农村基本情况,体察民情民意,增强应对复杂局面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2.协助支教学校开展环境整治。组织师生志愿者协助支教工作队和支教学校制定环境整治规划并积极参与整治。协助、引导师生建立健全学校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帮助师生解决实际问题。

4.为村民办一件实事好事。组织中学生志愿者在调研基础上争取更多支持,帮助乡村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xx年5月31日下午,学校全体党员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冒着酷暑顶着烈日参加“美丽校园,清洁家园”活动。他们把学校围墙外的“小广告”和隐蔽角落里的“白色垃圾”全部清理了,受到了路过市民的啧啧称赞。

5.开展返乡参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假期中,号召家乡在农村的学生回乡后积极主动参与本村“美丽广西·清洁乡村”活动,以实际行动回馈家乡,改造家乡,使家乡更加美丽。

6.开展记日记、写报告活动。组织学生志愿者在走访和开展志愿活动中,写民情日记,记录当地民情民意和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我的中国梦”撰写一篇有价值的“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调研报告,切实做到在实践活动中有感悟、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通过广播、校园网、板报、宣传橱窗、横幅标语等宣传渠道,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教育局的决策部署传达到师生员工,并通过学生传达给家长,使“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调动师生员工参与“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日常宣传不断线,重点宣传掀高潮,形成清洁乡村人人有责,美丽广西、美丽校园人人共享的良好舆论氛围。组织学生志愿者深入村屯农户,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卫生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带动农村群众养成爱护生态环境、保持文明的良好生活习惯。

教育收费工作一贯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影响到社会和谐和稳定。我校领导高度重视,把收费工作作为学校工作重中之重,成立有学校行政领导为主的收费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学校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8月28日师生返校的第一天,学校就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收费的有关政策,传达市教育局、物价局有关开学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把开学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具体要求向全校师生讲清楚,做到人人皆知,保证收费政策宣传到位。会后,总务处又召开了有班主任、财务等收费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学校主管会计指导收费人员按市物价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书写好第一联发票,要求他们严格按照示范页填写,妥善保管收费发票,对书写错误的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撕掉,其次是要求收费当天除在学校大门口做好公示外,各班班主任还要在本班黑板上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向学生家长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解释工作。

此外,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在学生返校交费注册的当天,专门设立了咨询点,安排下年级领导到各班收费点进行巡查指导及监督检查。第一周基本完成收费工作后,由总务处、教务处等部门牵头,在学校内部开展收费自查自纠活动。经检查,我校收费行为规范,没有发现有违反收费政策行为,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收费、向学生强行摊派或搭车收费的行为。对教辅资料进校园严格遵守“一个目录,一个渠道”原则,从初一到高二的教辅资料都是向新华书店或新华书店授权的勤工俭学办公室征订。在征订过程中,先由备课组长组织本科组教师对新华书店、勤工俭学办公室送来的样书进行反复讨论比较后选定,然后送书刊进校园办公室审核。因为高考的需要,高三的教辅资料是本科组老师集体讨论,提出建议,由学生直接向书商征订、收费、支付,任何老师没有插手。在学生保险费方面,开学初由各个保险公司在校门外摆摊,由学生及家长自由购买,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生活和学习用品均是学生自由选购,学校从没有组织服务。学校代收费,按实际发生的项目,每学期结束后按实际核算,多还少补。

20xx年秋季学期,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招生、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由教务处牵头,政教处、团委协助,组织年级长、班主任、科任老师通过家访、电访、来访,加强与家长联系,了解、处理学生转学情况,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有关招生文件,秋季学期初中招生18个班881人,全部按正读生收费。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共招生439人。其中正读生268人,择校生171人。截至目前,我校有教学班67个,学生3965人,其中初中部2640人(初一893人,初二910人,初三837人),高中部1314人(高一450人,高二420人,高三444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9.96%以上。

第一议题贯彻落实情况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营造良好学习氛围,海安农场公司党委多措并举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抓实政治理论学习,打牢思想政治根基。

强化政治引领。将“第一议题”制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坚持与各项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制定了《海安农场公司党委关于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学习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学习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召开支部书记会议,专题培训第一议题学习制度并要求带头落实,明确党组织书记是执行“第一议题”的第一责任人,对习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必须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地学。

丰富学习形式。坚持自我学习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今年来,累计学习19次,党课教育4次,理论中心组成员撰写心得9篇。充分利用“学习强国”、江海先锋、海农之窗等app平台,认真开展学习,结合交流研讨、专题辅导、测试竞赛、观看专题片等多种形式,积极营造大抓学习、全员学习的浓厚氛围。

转化学习成效。为坚持做到以学促用、学用结合,党委将“第一议题”制度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在提升理论素养的同时强化管理人员为民服务意识,在疫情防控、推进民生项目建设、环境整治以及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进一步增进了党群联系。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上访者明白了这一点,就越发不会选择最便捷的通讯手段。一封电子邮件是最没有压力的,最不耗费信访部门和领导人的资源,但最节约资源的方式,就是最无力、最没用的方式。与其发这样一封电子邮件,还不如在人气旺盛的网上论坛发一个帖子,有时候还能产生舆论压力,引起领导人的重视。其实最有用的,仍然是集体上访、反复上访。可以预计,即使这套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千千万万的上访者仍然不会去使用这种方便。在信访问题上,光提供方便是没有用的。

新《信访条例》对走访过程中的潜在压力传递机制进行严格管制,规定上访者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第二十条),试图以此把走访者驱赶到设计好的狭义“信访”的轨道内。

信访材料写法。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规范的书面材料,有利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所以,信访人要写好向有权机关及信访局送的信访材料。

一、信访材料类型。

1、《信访申诉书》,是信访人初信初访时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材料;。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信访条例20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然而,向上负责、下管一级的现行政府体制,也决定了位于北京的中央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处理地方事务的足够信息和组织资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级。面对潮水一样涌来的进京越级上访者,中央政府实际上难以判断哪些上访者的控诉更真实,而信访者也难以证明自己的问题比别人的问题更重要,需要优先解决。中央政府有时需要派工作组到当地调查,也就是直接获得信息,但实际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组。只能对下级党委政府考核信访量,从而进入恶性循环。即越是考核量,信访量越大。

不过,对于上级政府来说,上访者所提供的个案材料虽然无法作为直接处理个案的依据,但汇总起来,信访材料还是可以作为发现总体情况的依据。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访条例》就规定,“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之一。如果中央政府发现,强制拆迁已经在地方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倘若上访者理解了信访制度的这一逻辑,那么,他就会有意识地把自己的个案问题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以此显示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时指出:“自1993年全国群众来信来访总量出现回升以来,已经持续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区群众来访特别是群众集体上访上升趋势也很明显。”

对于集体上访,国务院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信访条例》并不鼓励。比如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新《信访条例》也沿用了这一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各省市自治区《信访条例》也大都沿用了集体上访代表不超过五人的规定。

集体上访的持续增加和日趋严重说明了信访制度又一个错位:上访者的目的是解决个人或群体的具体问题,而上级机关却希望从个别的信访中发现普遍性问题,因为上级机关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变政策的依据是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具体问题。上级机关并不是具体问题的解决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仍然要通过下级政府。现行信访制度的设计者希望,普遍性问题能够通过一种个别化的形式反映出来,这样反映的时候不会对社会稳定带来太大震动。

上访者在明白了这一点之后,反而容易采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访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体问题得到解决或者优先解决,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方式使问题显示出其普遍和严重的一面,而集体上访和反复上访就是一种向政府和社会表明问题普遍和严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体上访的个案得到优先处理,产生的示范效应往往鼓励其他上访者群起仿效。这就是民间流传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上访经验的由来。

第一议题落实情况报告

   对照国资纪发(20xx)14号文件“检查内容”的要求,我院对五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制度是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的有效手段,我院党委对五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高度重视,对此进行了广泛地宣传。结合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支书记多次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与企业“建章建制”紧密结合。近年来,先后制定和完善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相关制度63余项,涉及预算、资金、招标、安全、内审、考核、党群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将“三重一大”决策的要求体现在制度中;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全院上下构建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坚持重大决策问题、大额资金使用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将“三重一大”工作贯穿与我院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之中,使我院自查自纠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我院经营管理决策有制度流程可依,重大事项处理能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我院通过各项管理制度,坚持反复酝酿,必须集体会议讨论、研究、民主表决,并有会议记录及纪要。

1、强化组织保障。成立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以听取汇报材料,核查制度落实情况、员工访谈等方法进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我院坚持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我院党委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2、强化责任制落实。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半年自查和全年检查中,我院党委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班子成员和领导班子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3、强化民主决策。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过程中,我院党委充分发扬民主,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形成决策:首先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当意见比较一致时进行表决,按照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半数的原则,形成最终决定;当意见不一致时暂缓表决,经过再次沟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再进行表决;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及时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后及时在班子会上通报。

4、组织监督检查。我院党委书记每半年作述职述学述廉报告,就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履职报告;并按相关规定每半年向华电工程上报党风廉政建设自查报告及纪检监察工作总结。

通过自查,我院干部职工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还是认可的,但决策后督办落实力度不够,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今后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我院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政治工作部为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督促检查部门,明确完成时限,督办决策的落实;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进一步科学界定集体决策制度的适用范围、执行标准和决策程序,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情况报告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局党组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切实抓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现将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责任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

首先,结合实际工作,团队成员根据工作分工、部门分工、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按照“谁负责”的原则,逐项细化和分解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领导团队成员的责任。二是层层签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签署,全体员工签署,全体员工承诺。三是团队成员报告“一岗两责”履行职责,按季度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年召开四次例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形势和新问题。

(二)强化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局党组坚持把维护党章,严肃党的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项任务,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按照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了廉政教育活动,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得到增强。一是坚持廉政教育学习。在坚持党员集中学习和局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基础上,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条例准则,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并做好学习笔记,使廉洁自律意识得到提高。二是深入开展廉政宣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镜鉴》、《警钟》等警示教育片,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宣讲身边反面典型,在党员干部中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加强案件查办力度,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是重视处理来信来访工作。重视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明确信访分管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有访必查”制度,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与核实。二是组织协调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把查办案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工作,全力支持纪检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协调督办。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需要配合办案的,主动配合,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

(四)深化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形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干部形象,健全完善了局机关干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日常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时间,不得在办公室玩电脑游戏、炒股票、上网聊天、看电影等,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干部作风得到明显改变,树立了党员干部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二)思想认识不深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用结合不够紧密。政治理论学习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学习政策与指导实际有时未能有效结合起来,对于工作规律和经验总结不足,导致工作做得多,经验出得少。

(三)对工作的督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督查还没有做到常态化,对少数同志非原则性的小错误小问题没能做到严肃对待,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抓好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着力夯实基础,持之以恒正风反腐。

(二)加强理论学习。要继续加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和领会其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要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多思多想、学深悟透,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强化监督执纪。积极寻找案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查处;加大查办违纪案件力度,做到惩防结合,达到发现一个问题线索,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片干部的警示作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加大正风肃纪反腐力度。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各级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公开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第四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代表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机关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四)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领导机关提供信息和意见、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六)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

(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依法、及时、就地处理信访事项,作为单位工作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处理信访事项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信访人有权依法提出信访事项,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受理和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并得到答复;。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信访活动应当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秩序。

第九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受理范围和渠道。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

(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

(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

(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时间和电话,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资源,建立互联互通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国家机关之间的信访工作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预约信访人或者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为主导、职能部门参与、社会各界联动的有利于迅速解决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由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接待,统一登记、分流办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可以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八条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求书面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

第十九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尚未办结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走访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国家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并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应当直接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转送其他机关;。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二十四条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重复信访、信访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信访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出席听证会,陈述意见,出示证据。

第二十七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限期执行。

第二十八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予以终结处理,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疏导、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对办理情况进行督办,促进有关机关解决人民群众合理的信访请求。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依法对转送、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或者直接调查等方法进行。

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对所督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人反映的法律性和重要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瞒报、弄虚作假以及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信访秩序。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聚众闹事,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四)拦截车辆,或者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五)伪造文件,造谣惑众,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七)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寻衅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八)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信访秩序的维护,由其所在地公安机关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负责接回看管、治疗;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信访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在走访人员中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由信访工作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第四十一条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十二条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信访人经接待完毕,应当及时离开信访接待场所。对信访人滞留不走,妨碍机关公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经说服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强制其离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五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

经劝阻、批评或者疏导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将其带离现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可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解决信访人合理合法的投诉请求,化解矛盾纠纷。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电话等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信访专题会议,排查化解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地区、部门、行业的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格化管理,重大信访问题报告、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对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信访工作机构的地址、网址、电子信箱、信访接待的地点和时间、值班电话,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工作规范、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联合接待场所,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畅通信访渠道。

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共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交。

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信访人采用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第十五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

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六)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八)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录入网络信访平台,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二)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下级国家机关转送、交办;。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且正在办理期限内,或者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并说明理由。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职责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国家机关协商受理;经协商仍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确定受理机关。

信访事项涉及的原国家机关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撤销、合并或者分立的国家机关受理。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涉及的有关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

国家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访人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处理的,按照有关国家机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一)信访人与相关主体就解决信访事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信访人应当息访。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六)加强信访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协商对话、心理疏导等方法,对信访事项进行调解。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民团体、专业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及其他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其转送、交办的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可以要求有权处理的有关行政机关限期反馈办理结果;发现有不按照规定办理信访事项情况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人员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进行信访督查,可以查询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被督查单位应当就被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在信访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由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复查意见或者复核意见的;。

(四)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档案、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或者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继续上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办理单位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等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对话、说理、协商、调解、听证等方式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六条省、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发挥综合协调、组织推动、督导落实等作用,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信访人、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负责相关信访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信访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公众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信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对涉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派出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

(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五)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渠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区、县级市)应当整合信访工作资源,构建联合接访、依法分流、直接调处、多方联动、全程督查的信访工作平台,方便信访人表达诉求,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政务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二)本单位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三)有关信访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五)应当告知信访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绿色邮政制度,为信访人以书信形式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直接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分析、处理反映比较集中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的方式,当面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协调解决相关信访问题。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信访人提供信访咨询服务,宣传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和渠道信访。

国家机关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士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疏导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完善信访信息共享机制,方便国家机关和信访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节网络信访。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畅通网络信访渠道,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信访人通过网络信访渠道提出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交、转送、督办、反馈和公开,实现与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和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拓宽网上信访渠道,将通过网上信访大厅、信访电子信箱、短信、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纳入统一的网上信访平台予以受理和督办。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络信访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信访人隐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网上信访信息告知,保障信访人的知情权。国家机关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受理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方式即时确认收到信访事项,并在法定期限内反馈受理、办理情况和告知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编号、方式、经办人员等信息。

国家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果在网上信访平台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网上信访办理制度,优化网上信访办理流程,提高信访事项办理效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沟通互动制度,通过网络方式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并进行跟踪回访,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网上视频接访。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督查、督办和评价制度,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收集、汇总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评价。

第四章信访事项提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权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六)依法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五)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六)本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七)依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该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等工作的建议、意见;。

(二)对该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四)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但不属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

(五)该部门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六)依法属于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不属于诉讼途径解决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救济的,应当依照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短信等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国家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四)信访事项属省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到省国家机关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应当以合法方式表达诉求,不得越级走访;信访人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支持、不受理。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未到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向上级国家机关走访的,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向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的,当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转送上级国家机关处理,并为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和办理情况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等形式;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

第五章信访事项受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在十五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一)属于本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下级国家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转交下级国家机关;。

(四)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交、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并通报转交、转送的国家机关。

第三十五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国家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但依法应当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应当告知和引导其按照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提出,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终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并确定主办单位;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和主办单位。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六章信访事项办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确定承办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公正办理并将办理情况登记存档。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不得影响或者干预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诉求,应当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诉求事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国家机关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处理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书为信访事项终结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协调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照救助制度予以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五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信访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信访事项,应当举行信访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意见书并送达信访人。听证意见书是办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转送机关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复查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查意见或者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法定期限终结或者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十条信访人未依法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原承办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原承办的行政机关是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自行启动核查程序。

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举行公开评议会,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相关专家与学者、社区代表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实施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公开评议报告作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核查结论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一节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的责任,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疏导等方法,确保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第五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是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解决问题。

信访事项的首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者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信访工作职责,导致矛盾激化,引发越级走访、多人走访、重复信访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国家机关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和统一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相应的说服解释工作。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信访事项的主办单位办理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信访问题倒查责任制,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督促信访工作人员认真、耐心、负责地做好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访,认真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不得刁难、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程序,依法公正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推诿、敷衍、拖延;。

(三)不得徇私舞弊、接受馈赠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二节信访工作监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约见信访人、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调研等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者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履行信访督查职责的人员,在信访督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检查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

(三)对信访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本级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国家机关有不依法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不执行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完善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予以完善。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请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针对信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者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第八章信访秩序。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机关维护信访秩序。

第六十二条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六十三条五人以上提出共同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推选代表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劝告来访人员推选代表,做好说服解释工作;经劝告信访人仍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四条信访人违反规定越级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向信访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告来访人员依法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信访。

信访事项已经由有关国家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劝告信访人返回等待有关国家机关的办理结果。

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信访人向国家机关重复走访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劝告信访人息访;信访人仍不息访的,由信访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政府与信访事项发生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情绪疏导、说服解释工作。

第六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时,发现来访人员采取或者可能采取自杀、自残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必要时并可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到场并采取紧急措施。

对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联系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相关单位将其接回;无法联系的,应当通知民政部门和相关救助、福利机构予以救助。

第六十六条信访人及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走访时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等方式妨碍交通;。

(四)走访时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

(五)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滞留、滋事等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七)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向境内外媒体或者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

(九)其他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信访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

第九章信访问题源头化解。

第六十七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和落实民生政策,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预防信访问题发生和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可能带来矛盾冲突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决策的合法性、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是否存在不稳定隐患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纠错改正机制,评估决策执行效果,适时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加强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矛盾与纠纷。

国家机关应当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资源,促进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完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调解、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等基层调解渠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和激励机制,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七十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畅通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机关应当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和执法公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及时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监督有力、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与流程,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深化司法公开,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司法工作的渠道,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针对一定时期内社会的热点、难点、普遍性问题和有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组织或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预防社会矛盾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并送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方便社会公众知情和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和程序,将涉及村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接受村民、居民监督。

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对应当登记、转送、转交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转交的;。

(四)对重大、紧急信访突出问题应当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者处置不当的;。

(五)对事实清楚,请求事由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事项未予支持的;。

(六)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信访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十六条,实施妨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妨碍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访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3、《信访请求复核书》,是信访人不服有权机关复查意见,向再上一级有权机关请求复核的信访材料。

三、信访材料内容。

1、《信访申诉书》提出信访事项要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十九条。

的规定,最后提出信访要求解决的问题;。

2、《信访请求复查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查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查要求解决的问题。

3、《信访请求复核书》先写明不服×年×月×日,××××单位办理××××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注明有权机关办理回复文号),然后提出复核理由,最后为信访复核要求解决的问题。

三、信访材料首尾。

三类信访材料的台头都要写清楚所送交的有权机关或信访机构的单。

位名称,如:红花岗区建设局、遵义市信访局等;最后写清楚信访人姓名(或信访单位名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信访时间。

四、注意问题。

信访材料内容要客观真实,语言通顺、简单清楚、内容短小。一件信访材料只提出一个信访事项,一件信访材料只要求解决一个问题,一件信访材料台头只写一个单位,一件信访材料只能送交一个单位。

贯彻落实法官法情况总结报告

根据aa人办发[2017]15号《aaaaaaa人大会办公室关于检查〈法官法〉贯彻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院党组高度重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充分讨论分析了我院“法官队伍建设总体情况、法官队伍教育培训情况、法官保障机制有关情况、贯彻实施法官法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以及今后贯彻实施法官法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对法官法实施十四年来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总结。

一、法官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和所取得的成绩

(一)基本情况

表一

2

法院初任法官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川高法发[2004]9号)的要求,在报请省高院审核同意后,按组织任命程序提请任命法官。做到了严谨、科学;二是对任命的法官进行任前和任后的业务培训,使其达到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水平。法官在每一届区人大会的任期内,必须至少向区人大会述职一次,报告自己履职尽责的情况。做到了认真、全面;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和《评定法官等级实施办法》的要求首评和晋升法官等级,每年开展此项工作两次,做到了及时、准确。四是根据市中院制定下发《成都市〈法官培训条例〉实施细则》,我院先后制定了《aaaaaa人民法院2002—2017年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2004—2017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关于对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人员的奖励实施办法》、《aaaaaaaaa人民法院2004年—2017年法官文化建设规划》、《aaaaaaaa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法官素质逐年得到提高;五是对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法官,及时按组织程度先向区委组织部请示提请免去其法官职务,后向区人大会报告免去其法官职务。

目前,我院有法官51名,其中95年7月以后任命的法官有44名(详细情况见表一);本科以上学历50人,专科1人(目前本科学业已修完,毕业证待发)。

(二)取得的成绩

实施法官法特别是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提升了法官准入的“门槛”,严格了法官的任免、任职回避、考核培训等规定,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和光荣职责,认识到做好一名法官必须要有高素质、高水平。最近几年来,我院的法官们纷纷参加各种业务知识培训,到院校参加提升学历的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种思想政治建设活动,从思想上不断加强修养,从业务上不断提高水平,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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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总结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诉、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申述、控告、检举。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按程序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国家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所需信访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并为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信访人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四)对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要求。

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对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四)要求受理或者办理机关告知其所反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依法申请复查、复核或者听证;。

(六)对其控告、检举的有关事宜要求保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遵守信访秩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国家机关提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再向受理、办理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提出同一信访请求。

第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事先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十五条信访人不能正常表述本人意愿或者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不宜采用走访形式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委托其近亲属提出信访请求。相关工作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接待信访人和处理信访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三)向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工作;。

(六)研究、分析、反映信访情况,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向信访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下列信访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以及回避制度;。

(二)国家机关负责人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和研究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的制度;。

(三)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办理、回复、报告、归档制度;。

(四)重要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

(五)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理制度以及排查调处制度;。

(六)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七)其他信访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接待时间、地点和值班电话;在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改善接待场所的环境和条件,方便信访人反映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请求、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信访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国家机关出具的有关信访凭证到当地信访工作机构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信访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有相应专业素质,热心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信访工作中开展调查、提出建议、处置紧急事项。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信访权利,不得粗暴对待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本人或者信访人提出,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邀请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参与信访工作并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第四章信访请求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命令、决定等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

(十)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级分别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三)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控告、申诉;。

(四)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提出的赔偿请求;。

(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请求:

(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三)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四)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控告、申诉;。

(六)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刑事赔偿的请求;。

(七)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申诉;。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其他有关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转交责任归属机关及时处理;对属于重大、紧急信访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国家机关。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楚的除外。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信访请求,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途径提出。

第三十三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照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会同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办理;对办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对信访事项负有办理责任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依法授权的组织办理。

第三十五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二)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办理或者复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一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三条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提出撤回信访请求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终止办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理报告。

第六章信访督办。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专人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事项。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实地调查、约见信访人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各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有关机关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察。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督办意见和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信息和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级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以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二)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有关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信访秩序。

第五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并且建立畅通的信访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构建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第五十五条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四)组织、策划、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六)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八)散布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九)其他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信访中发生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情况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系,有关部门和上访群众所在地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共同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到场维持秩序,并依法处置。

第五十七条对信访中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经疏导说服无效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围观人员离开现场;。

(二)责令和疏散信访聚集人员离开现场;。

(三)收缴信访人携带的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标语、横幅、传单等物品;。

(四)对组织、策划、煽动和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重大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的;。

(二)处理信访事项超过办理时限而不报告办理结果或者报告虚假办理结果的;。

(三)对重大信访事项不及时报告或者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国家机关有关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的;。

(五)在处理信访事项中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有关集会游行示威、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县气象法贯彻落实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月6日,总理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对《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为切实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后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两部条例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部条例修改的有关内容,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

二、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后的两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许可条件。按照修改后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过程中,要求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不要求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修改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认真落实“先照后证”要求,不得进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三、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

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此次条例修改,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权交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认真执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等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诉权、申辩权,依法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行业人才队伍素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内容为契机,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粮油保管、粮油质检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技能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水平,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