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2 16:38:24 作者:李Y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条 为巩固路政管理成果,提高路政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公路路权,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效管理是路政管理机构为充分发挥职能,完成任务,实现目标,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使各项路政管理工作达到最优化的过程,包括队伍管理制度和各项路政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条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应制定录用、培训、考核考评、监督管理、奖惩等制度。

第四条 下列路政管理工作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集中整治后的公路集镇过境路段的管理;

2、公路违法建筑的控制与管理;

3、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

4、占道堆物、乱停乱放等管理;

5、挖掘、占利用公路管理;

6、埋设、穿(跨)越公路管线管理;

7、非交通标志牌管理;

8、公路平交道口管理;

9、公路林木管理;

10、公路施工、养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管理。

11、其他需要建立长效机制的管理。

第五条 建立长效管理的方式和方法有:

1、行政方法。依靠政府,依靠部门配合,建立政府序列的领导小组及路政网络,依靠政府发布命令、颁发规定、通知等加强路政管理。

2、经济方法。从路政管理经费计划安排中予以倾斜。

3、依法管理方法。严格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4、宣传教育方法。建立宣传制度,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公路法律、法规,形成公民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的自觉行为。

5、目标责任管理方法。确立合理的管理目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争取乡镇政府支持,与乡镇协商,签订路政管理目标责任书,乡镇政府与公路沿线村组、个人订立路政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建立长效管理的考核办法。制订考核标准,做好日常考评记录,分项记分,综合评定,根据考评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二

一、x xx 变更(逐项说明变更情况)(说明原设计方案,变更的原因、依据和必要性,变更后设计方案,主要工程量及投资变化,相关评价变更情况)二、x xx 变更(逐项说明变更情 况)(说明原设计方案,变更的原因、依据和必要性,变更后设计方案,主要工程量及投资变化,相关评价变更情况)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题目自拟)(说明对初步设计变更报告的内/预审情况;说明初步设计变更是否能控制在批复的概算投资范围内;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妥否,请批示。

附件:

4)初步设计变更支持性文件。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年 月 日(联系人:

电话:)说明:

请示维修项目

设计变更自查报告

印染材料项目初步方案

追加项目资金请示

关于报批项目初步设计请示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三

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公路重点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建议及时反馈省厅。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重点工程(以下称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施工图设计阶段相对已批复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发生了设计变更,若设计变更事项审批部门为项目法人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部门也为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时,所发生设计变更可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一并予以确认。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计变更活动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合理设计周期,达到要求设计深度,确保工程设计质量,以减少设计变更。

(一)在保证原设计标准前提下,可降低投资或节约用地的;

(三)虽原设计可行,但存在较大优化余地的;

(六)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路线方案调整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

(二)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五)隧道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八)监控、通信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及其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规避设计变更审批程序。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均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健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最后月份的25日前,将汇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加建设单位均可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设计变更建议提出后,应征求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意见;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调查核实,且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调查核实并经专家审查论证。

项目法人应出具设计变更书面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参加调查核实或审查论证的所有人员及被邀请专家均应在调查核实结论或者审查论证报告上签字,对结论和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建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征得有关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并将设计变更资料报项目法人。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调查核实结论或审查论证报告,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三)设计变更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方案设计(含估算造价),组织编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可对初步方案设计中已确认相关内容先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项目法人也可依法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并对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

一般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在15日内组织完成初步审查和修改完善工作,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受理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备案或转报工作。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须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时,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送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设计变更说明;

(五)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细目概、预算文件。

第十六条 对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工程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项目法人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应按照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及项目合同文件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并且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承担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的,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审查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 质量标准的,项目法人应责令其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交通运输部现行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山东省交通厅公路重点项目变更设计审批管理暂行规定》(鲁交规划〔2004〕49号)同时废止。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四

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程变更的有关问题。

(二)审查设计变更,对工程变更在设计上的必要性和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完成具体的设计变更工作,并应发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含修改)通知书(包括施工图纸)。

(四)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工程变更,应及时按规定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五)在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时应附上投资估算。

二、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等)必须全面及时履行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30天内,结合中标文件和合同编制施工预算,按程序进行报批。并将施工预算与中标造价进行比较分析,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经业主审批后方可有效。

(三)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况,在提交变更申请报告时必须提供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报告,按程序进行报批。

(四)每月20日前整理汇总和编写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

三、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的 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单价和金额,并对未在合同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说明。3.新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标准。4.涉及变更的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七)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月度变更价款分析报告后须于2日内审核完毕,提交给项目管理单位复核。

四、业主各部门内部职责:

本办法中的业主是指广交会琶洲展馆二期工程及配套项目的投资方及使用单位,即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心(集团)下设项目办,项目办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相应职责。

(一)总工室:必须对图纸会审和工程变更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会同有关单位对变更方案从工程技术及经济上进行总把关。对任何涉及设计变更方案从技术上进行审批,从经济上提出审查及投资控制意见。负责组织并督促审查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二)招标部:提供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变更对比的依据。确定工程变更涉及的合同内项目、合同外项目是否需要按有关程序招标。

主管部门对合同价款及合同范围的影响作出预测和判断,负责审定变更工程项目的合理单价,在变更的投资控制上把关。负责施工图预算、施工造价预算及有关对比分析的审核,报批后作为工程变更和投资控制依据。负责将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报项目办和公司审批。

施工变更是指在施工中实际遇到的现场条件同招标文件中描述的现场条件有本质的差异,或有经济更优的施工方案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外的工程变更都归属于施工变更。

(三)按变更提出单位分类,可分业主提出的变更、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变更、监理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和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

1、i类变更,即重大变更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为i类变更

(1)涉及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规范、重大方案等与既定设计或合同发生变化的变更,或造成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不一致的变更。

(2)不改变审查意见,只改变签订合同时确定的主要施工方案、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的合同变更。

(3)合同外项目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人民币(下同)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4)合同内项目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变更项目。

2、ii类变更,即重要变更

除i类、iii类变更情况外,凡单项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者(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该类变更根据金额大小又分为a、b、c三级。

3、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

指变更费用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者(不含3万元)的工程变更。包括变更技术简单以及辅助工程设计、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或需要补充勘察资料等,不降低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不影响主体工程等的简易工程变更项目。

二、变更审批权限: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变更类别和级别设臵,分为五级审批,审批主体为监理单位、工程部、合同预算部、总工、总经理。i类、ii类、iii类变更项目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工程部、合同预算部、总工审查批准,报总经理审批。工程部需每月25日前公司书面汇总报告本月全部变更情况。

1、合同内项目:

(1)a(3万至20万)(含3万元,不含20万元)级:变更工程部形成书面意见(会议纪要或变更处理表等),由工程部总工审签后,报总经理审批(以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即可实施,但要及时将每单工程变更情况报合同预算部审阅备案。

(2)b(20万至50万)(含20万元,不含50万元)级:

工程部及合同预算部及总工讨论并形成意见,由总工签名后,总经理提出审签意见,由董事长审批(以项目办主任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3)c(50万至100万)(含50万元,不含100万元)级:公司领导讨论并形成意见,由总经理签名后,主管工程总工提交公司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讨论,形成会议决定,由董事长签批(以前期经理签名及盖项目办章为准)。

(三)iii类变更(即一般变更)的审批权限

1、iii类变更,总经理审批,但须向公司报告此类变更具体的审批方案。工程部须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合同预算部预算监督检查。

2、iii类变更,变更工程项目累计审批额达到或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不含预留金)时,这时及以后的所有iii类变更均须公司上会讨论。

(四)设备材料的变更,涉及单项造价(或投资估算)增(减)额审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涉及变更设备材料的选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i、ii类变更程序

此二类变更由业主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由施工单位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意见;其他单位提出的,由监理单位在2天内进行经济技术分析提出意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在2天内审核提出具体意见,总工在3天内审核批准后(按业主内部的规定程序),监理单位下发,由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实施。

二、iii类变更程序

此类变更参照以上程序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并报业主备案。

一、所有重大项目节点工期的变更均应在项目办主任组织项目办会议上讨论形成意见,报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审批。

二、所有的工程变更均必须严格按照本变更管理办法执行,非职责范围内的变更均属于无效变更。

三、本办法涉及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承建的致远公馆商住小区应由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及监理单位负责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若监理单位未及时全面履行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履行。

四、本管理办法由新疆致远地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程序,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交通厅负责本省公路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长江大桥等省重点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省公路局具体负责一、二级公路等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 须进行变更的工程,事先应周密调查,充分论证,与原设计作技术经济比较,变更设计深度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并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变更等级的划分: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各项目法人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定一般变更的具体类型。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严禁将一个变更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初步设计批准机构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审批,项目法人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

第十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重大和较大变更,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二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上报重、较大设计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三)工程变更涉及到业主、承包人、监理、设计等方面的各类原始记录、签证资料、会议纪要或现场纪要与文件。

(四)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项目法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

省重点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交通厅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查后,报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批准,并报初步设计审批机构备案。一、二级公路工程项目,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报省公路局审查。其中,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审查后报省初步设计审批机构批准;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省公路局批准,并报交通厅备案。

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的,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费用核定以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工程费用按交通部颁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关费率、单价、定额等核定。

第二十一条 上报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是调整项目概(预)算的依据,不能作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的依据,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变更费用结算应该依照合同条款的规定,以工程量清单单价或合同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变更单价,并以实际变更的工程数量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对一般设计变更制定适合本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妥善保存与设计变更相关的文件资料,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按审批权限报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备案。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复,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设计变更审批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六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工作(岗位);劳务合同期限为______个月,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即本工程竣工且结构验收合格为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日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务作业条件。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劳务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________元/月。

2、劳务保险及福利待遇:包食宿。

3、根据待业特点协议劳务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据借支单,年底甲方为乙方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另:本工程验收完成,竣工,亦结算该年全部工资),在甲方收到开发商或总承包方人工工资后,15日内全额付清。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五、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四条 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基本条件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部分;

(二)勘察设计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问题;

(三)原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无法据实指导施工。

第六条 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成效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投资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能减少工程数量或降低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不增加相邻工序的工作量及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

(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七条 因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等项建设及文物、环境保护的要求,对局部工程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技术要求,如因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的改变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

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九条 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桥梁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含分离式立交桥);

(六)隧道长度增减达150米以上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十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一条

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查后上报交通厅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查,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业主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业主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估算)书,增减费用计算表,设计变更后施工组织安排等。交通厅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项目业主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四)、对于重大和较大变更还应编制工程量和费用变化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

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项目业主应在10日内按合同条款规定完成相关工作。

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项目业主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交通厅。

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较紧迫,项目业主在委托设计单位做设计(方案)阶段,可通知交通厅并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然后上报批复。第十六条 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超出项目业主审批权限的,项目业主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立即书面向交通厅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隧道涌突水、瓦斯爆炸、大型溶洞、油气燃烧、涌泥、大型坍方、结构工程严重破坏、水毁等抢险工程。

岩土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特殊工程经批准后可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交通厅备案。交通厅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设计变更费用规定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参照有关行业基本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并报交通厅质检站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由交通部、省发改委、交通厅批复的设计变更概、预算价,只作为项目的总投资控制,不作为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的支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勘察设计费由项目业主承担。

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设计变更仍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但废弃工程不予计价,因变更造成的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进入工程总造价。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批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可以上报交通厅,对勘察设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其参与省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业主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令其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可以上报交通厅,暂停其参与省内其他项目的投标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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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八

1、设计变更一般是由设计部门针对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并要求施工单位据此施工的指令性文件,是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部分。

2、洽商记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协调解决某些具体事务如施工程序、施工顺序、工作协调、工期调整、材料调配等,由业主、承包商双方签认(有时也需要监理方签认)的文件。目前也有一些单位把工程索赔以变通的手法转换成洽商记录,还有一些业主或承包方把不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设计更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作为施工、结算依据。洽商记录也是结算文件的一部分。

3、现场签证是指按照设计变更的要求或洽商记录发生在现场的、可能不留存的实体或非实体项目经业主、监理方、承包方三方代表现场进行签字证明后形成的书面文件,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有时一些工程索赔也会体现在现场签证中。

4、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之间的关系: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是因,现场签证是果。设计变更是对原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洽商记录是对施工合同的完善和补充,有时也作为设计文件的补充;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要求施工完毕且其结果符合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的相应要求;同时现场签证也证明了发生在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项目已经按照业主要求或客观情况,其结果符合业主的要求,并经过业主的认可。

5、在实际工作中应对这几方面注意以下问题:

a、接受设计变更文件时,为了追溯责任,一定要注明接收时间、签发人,必须明确注明年、月、日、时、分;因为有些设计变更下发的不及时,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前已经按照原设计文件把需要变更的部位施工完毕。出现这种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业主,询问业主是否按照变更文件进行更改,如需更改,须立即办理现场签证,报业主或监理。接受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交给施工技术人员和造价管理人员,以确保设计变更问及能够及时执行,方便造价管理。

b、在施工过程中,技术负责人和造价管理人员应提前详细研读设计文件,尽早找出设计问题,以图纸会审、设计工作联络单、洽商记录等形式提交各业主和设计单位,以方便设计部门完善设计文件。

c、不论是业主提出洽商事项还是承包商提出洽商事项,都应该仔细研究洽商内容,以利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方便施工、保障安全、方便结算的原则,签订洽商记录。如需要把工程索赔的内容以洽商记录的形式反映出来,还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进行办理。

d、办理现场签证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进行;现场签证应翔实、准确,签字盖章齐全,日期与设计变更、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相呼应。需要注明签证事项、工程量计算公式、计算单价、计算依据、材料名称、材料规格、材料单位用量、材料结算单价等内容。

e、在办理现场签证时,还应该注意搜集相关的实物、影像资料等,作为现场签证的辅助证明材料,以利于工程结算。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九

20xx年5月我被委任负责xx大厦项目部的设计施工负责工作。20xx年即将过去,我总结自己的工作情况。

1、对内的工作情况。根据项目的情况及要求,每月的月底统计当月的实际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并及时圆满处理解决项目现场随时发生的问题。及时参加公司及公司项目进度相关分析会议,对项目部每月的现场管理情况作出分析报告,对于工程进展情况按每个楼层每个分项工程进行分析及管理,及时给出合理化建议,并记录全部的现场管理日志,及时将公司项目部及业主相关会议内容作到上传下达,指定到位。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科学化、合理化的调整,使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为工程进展得以顺利的进行。在平时的工作中尤其是工程设计方面总是积极地配合相关项目经理进行相关工程管理。

根据公司的规定并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起草一些工程管理及工程设计方面的文章及稿件,对工程项目现场盔行针对性的跟踪管理。每月初完成本项目部的上月的实际项目管理任务(包括业主方及项目设计用材的讲解、分析并及时向项目领导汇报),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定向管理和项目设计跟踪控制,为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做到科学化、人性化的有利措施,同时为项目部及时提供一些经营资料和相关数据,及时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及现场协调工作。并及时参加项目的相关会议,按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值班等。

2、对外(对业主和监理及材料供应商等)的工作情况。每月月底向业主提交下月的材料计划及项目设计工作安排,预计下月的施工管理及预测各项的管理中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尽量控制和保证下月工程顺利进行。

并及时与监理核对工程量,及时向业主进行工程签证,做好相关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别是一些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及时的审核、确认材料供应商的深化加工图纸,并积极的配合业主做好相关工作,以便使材料供应商能及时加工生产,使得工程顺利施工。

总之,在工程项目设计管理上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把握住管理方向,对内对外相关管理工作资料齐全、用足政策、把握机会、随时处理好业主、监理与施工方的关系,随时遇到工作问题,及时与领导联系汇报,以便寻找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为公司创造最大的利润。

做好了xx大厦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汇报及送审工作。

本人在工作中,吃苦耐劳,无怨无悔,以高度的责任心、荣誉感与高度的政治觉悟性,总是以公司利益为重,以公司大局为重,以公司荣誉为重。想为公司所想,做为公司所做。在工作中积极参加公司的相关工作会议;积极参加工程现场管理;积极参加工程设计管理。无论自己在项目部的工作多忙,总是服从公司领导的各项工作安排,认真执行首长的命令;无论工程项目部的事情有多忙,本人总是投以无比的热情和专业知识,加班加点,科学合理地利用时间,圆满完成了项目部的各项任务,同时又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自从我加入公司以来,发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逐步改善和进一步的完善,本人在强列的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的感召下,忘我而积极的适应这种情况,以公司各项现行的规章制度和精装工程师的职业道德为准则,及时做好本人的各项工作,为企业做好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

我在工作之余非常注意收集国内国际有关精装设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并努力学习和钻研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技巧等业务知识。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及建筑英语方面知识等,以便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以上为本人粗略的个人工作小酷,请领导审阅,如工作上有不到之处,请领导不吝指出,以便本人及时改正,从而能更好地工作。

设计变更报告单 湖北省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篇十

本工程的设计版权全部属乙方所有,甲方有责任对此给予保护,不得将本工程的设计造型、设计文件、及有关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它工程建设之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甲方变更计划任务书、建设条件、施工技术条件、已选定的设计方案、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已提交的使用要求、文件和资料等,给乙方造成设计返工时,双方需重新商定提交文件的日期。甲方要按实际返工日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日按_____元计算。如变更导致重新设计的,则按本合同第七条执行,结清应付设计费,结束本合同关系并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关系并重新签订合同。

(二)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设计费时,甲方从应付设计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设计费的_____偿付违约金。

(三)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偿付违约金的要求,违约金额为甲方向乙方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的两倍,并承担违反政府有关规定及法律的责任。 (四)由于乙方原因而没有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为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_______违约金。 (五)由于乙方设计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设计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设计费。

(六)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设计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设计费。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设计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设计工作进行相应设计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设计工作进行到超过该设计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九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向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本合同正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_____________区(县)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温馨提示:填写合同须知

一、凡在北京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统一使用本合同;

二、填写本合同时,必须使用正楷,迹工整清晰,填写内容准确齐全;

四、本合同不适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设计项目;

五、本合同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统一单位编号;

六、本合同由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