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

时间:2023-08-01 07:57:53 作者:江sx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篇一

根据《^v^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装拆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机号、数量、高度和附墙

1、负责施工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临电到位。

2、负责提供设备基础和附着装置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资料。

3、协助乙方对装拆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监护。

4、提供乙方在装拆过程中所需的气割和焊接设备。

5、负责在装拆过程中所需的电源设施,夜间作业提供充足的照明。

6、协助乙方做好机械设备装拆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结束后参与安装验收。

第四条:乙方职责

1、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级以上起重机械设备装拆资质复印件和企业装拆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有效证件复印件。(复印件全部要装拆单位加盖法人章)。

2、乙方负责编制规范的机械设备装拆施工方案(方案必须在装拆前三天报甲方审批),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乙方应进行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负责组织验收,报市检测中心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将有关证件交甲方存档或安监站备案。

3、乙方在装拆前负责对作业人员安全交底,指派专人在装拆现场负责安全工作。

4、乙方在装拆过程中,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对装拆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负责,并承担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一切损失费用。

第五条:安装、运输、拆除标的

第六条:设备装拆的付款方式: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违约方按合

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装拆时间 年 月日至 年月日

第十条:依据《^v^安全生产法》规定,双方另订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月日

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篇二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名,其分别为(男)、(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元。

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篇三

2020年5月22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非法定方式替代规划许可、搞“特事特办”。

与此同时,各地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加强了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部分地方亦成立了“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办公室”等专门机构。

不可否认,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确实有利于国土利用规划的全面有效实施,但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机械办案、一刀切等不当办案,甚至违法办案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笔者尝试对违法建筑案件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与说明,期望对相关群体能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何为违法建筑

广义上的违法建筑是通常认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具体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建筑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草原法》《消防法》《电力法》《防震减灾法》等规定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狭义上的违法建筑主要是指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以及临时规划证失效后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的认定,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具体认定时要做到二者统一,但实践中却各有差异,通常采用形式标准。

形式标准是指: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证件:一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二是是否按照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建设,三是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超过批准期限而不予拆除。

实质标准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质标准认定过程中,又会涉及违法建筑的建设、扩建、改建、翻建等时间节点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节点等问题。

一般认为,在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实施以前(2008年)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宜追溯适用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而应当根据当时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和现今依旧有效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判定其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以及是否按照了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xxx门、综合执法部门、城乡管理部门、乡镇政府等具有违法建筑查处职权的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发现涉嫌属于违法建筑的,首先进行立案调查,核查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以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如果不具有规划和建设许可证件或建设不符合规划和建设证件的规定,则会认定属于违法建筑。后续会要求违法建筑的建设人或所有人限期整改或拆除,并可能就此作出处罚等。如果在限期拆除的时间内,不拆除的,则可能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

在执法实践中,查处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通常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查询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如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回复未取得的,通常会径行认定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属于违法建筑。该协查办案方式虽然简单易于操作,但普遍存在一刀切等问题,未具体分析案涉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等的建设时间、审批情况等,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违法建筑案件查处程序是什么样的

1、现场检查、勘察、测量、询问等

2、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等核实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件

3、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4、限期拆除

6、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五、对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机关违法建筑的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诉讼立案时,可以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之规定,先行尝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以强制拆除。

六、不属于违法建筑,却被行政机关拆除了,能否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违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在满足国家赔偿条件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如果最终认定属于合法建筑,但却被行政机关给强制拆除了,该建筑的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鉴定或评估结果确定,通常为重置成新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因不具有合法性,故行政相对人对其不享有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违法建筑拆除时,虽然程序违法,但由于行政相对人对违法建筑本身不享有合法权益,故行政机关不负有对违法建筑进行赔偿的义务。但如若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时,违反法定程序,且拆除方式不当,对违法建筑内的合法财物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进行赔偿。

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篇四

鞍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如因国家建设需要,接到拆除通知后,保证按时无偿拆除,因拆除引起的生产、生活、办公及安全等问题,由我单位自行负责解决,决不延误国家建设。

2、保证未经市建委批准,不买卖、不转让、不改建、不改变建筑使用性质。

保证单位负责人: 公章

(请用墨笔或钢笔填写)

年 月 日

一、本人所建 ,面积为 平方米,属违法建设。

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自行无条件拆除该违法建设,实行零补偿。

三、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若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由政府组织强拆,强拆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因不遵守上述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兹有石景山区双峪路北侧商业铺面房房主贺晓山及所属商户,作如下保证:

一、房主贺晓山和所属商户积极配合石景山区"08办"有关环境整治工作,协助麻峪工贸中心遵照政府有关部门指示拆除该处房屋的工作。

二、该处房屋在2019年12月31日前由房主贺晓山自行全部拆除,所属商户搬迁日期由贺晓山与商户具体确定,但确保在12月31日前拆除完毕。

三、房主贺晓山今年下半年应交付的租金及以前所欠麻峪工贸中心的租金一律免交,满足后贺晓山及所属商户保证按期将此处房屋全部拆除。空口无凭,立此保证书为证。

拆除违建汇报 违法拆除合同篇五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划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均属违法建设。凡违法建设必须在10日内自行拆除;对到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凡不自行拆除的,相关执法部门将立即依法强制拆除。

三、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接违法建设施工业务,违者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招投标资格。

四、凡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及时纠正;供电、供水部门、邮电部门、电视台不得为其供电、供水和办理电话、电视信号入户业务。

五、对拒绝、阻碍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