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

时间:2023-08-08 15:36:14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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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并于昨日(8月12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已经20xx年6月29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8月12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xx年7月12日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机制,完善税收协助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安排税收保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职责和义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保障的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研究税收保障工作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确保税收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存在会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法宣传,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权利救济等服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扣押、查封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开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开具。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动产、不动产登记、变更事项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时,应当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未提交的,不予办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设、存款、汇款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和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等相关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查处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有关部门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优惠资格,并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审核处理结果反馈税务机关。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省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和建设全省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省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交换的具体内容、方式、标准和时间,形成《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并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对《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的信息项目进行调整完善。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河南省涉税信息交换目录》要求向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及时提供涉税信息,并确保提供的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通过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做好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定等工作,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

省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中统一公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增加纳税人负担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或者不提供涉税信息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或者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2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二

一次性考试,总分300分)

1.听音记谱——笔试,音高、音程、和弦、节奏、调式、旋律等,以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根据以下各专业方向的考试要求,准备考试内容,以满分200分计入总分。

(1)演唱方向: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2)歌剧演唱方向:演唱自选歌曲一首;

(3)中国乐器演奏方向: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4)键盘演奏方向:

钢琴演奏: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手风琴、巴杨琴演奏: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5)管弦打击乐演奏方向:

管乐演奏: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弦乐演奏: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西洋打击乐演奏:用木琴或马林巴演奏自选乐曲或练习曲一首。

(二)音乐表演(技能与应用)本科(总分300分)(注:本专业限招钢琴和演唱方向的考生)

1.听音记谱——笔试,音高、音程、和弦、节奏、调式、旋律等,以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2.专业主科(面试)——歌曲演唱或钢琴演奏,自选曲目一首,要求演唱(含民族、美声、通俗唱法)或演奏完整,以满分200分计入总分。

注:音乐类所有专业(方向)“听音记谱”笔试科目实行一次性考试,成绩通用。

(三)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本科(总分300分)

1.自备朗诵——文体不限,1分钟以内,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小品表演——根据命题进行集体表演,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四)戏剧学(戏剧教育、戏剧史论与批评)、戏剧影视文学本科(两专业实行一次性考试,成绩共用,考生可根据考试成绩填报相关志愿,总分300分)

1.记叙文写作——笔试,1.5小时,根据题目要求写作,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影视剧评论——笔试,1.5小时,对所提供素材进行评论,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五)播音与主持艺术本科(总分300分)

1.自备朗诵——文体不限,1分钟以内,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话题讨论——根据命题分组进行讨论,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六)戏剧影视导演本科(总分300分)

1.命题导演小品表演——根据命题进行集体表演,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命题讲述故事,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七)广播电视编导(电视新闻)本科(总分300分)

1.笔试——综合素质测试。(考试时间2.5小时,以满分200分计入总分)

2.面试(命题口述)——简要说明抽签命题内容,并根据抽签命题内容进行口头表述,其间考生不得透露姓名、考号等相关信息。(每10人一组,每人2-3分钟,以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八)广播电视编导(影视编导)本科(总分300分)

1.笔试——综合素质测试。(考试时间2.5小时,以满分200分计入总分)

不得透露姓名、考号等相关信息。(每10人一组,每人2-3分钟,以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注:广播电视编导(电视新闻、影视编导)两个专业方向“面试”科目实行一次性考试,成绩通用。

(九)影视摄影与制作本科(总分300分)

1.色彩(笔试)——根据视觉元素文字提示进行视觉元素组合色彩绘画创作。(考试时间3小时,以满分200分计入总分)

2.面试——(每人5分钟,以满分100分计入总分)

(1)测量身高及检测辨色力;

(2)艺术作品展示(美术、图片摄影作品);

(3)命题口述(以美术基础知识为主,根据抽签内容进行表述)。

(十)美术类各专业[书法学专业除外]、艺术设计类各专业和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含方向(实行一次性考试,成绩共用,考生可根据考试成绩及录取原则填报相关志愿,总分300分)

1.素描——结构准确,造型生动,构图完整。(考试时间3小时,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色彩——限用水粉、水彩工具表现。(考试时间3小时,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十一)书法学本科(总分300分)

1.书法(笔试)——要求考生掌握相关的书法基础技能和知识,基本懂得“字法、笔法、章法”应用,了解经典法帖的临习经验和理念。(考试时间1.5小时,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2.书法创作(笔试)——命题诗词创作,要求行笔规范,书体传承有源,作品体现艺术品味,书体不限。(考试时间1.5小时,以满分150分计入总分)

(十二)文化产业管理本科(总分300分)

综合笔试——内容包括文史知识、艺术常识、艺术作品或文化艺术现象分析、活动策划案等。(考试时间2.5小时,开考6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以满分300分计入总分)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三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以及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有关规定或实际需要设立,体现统筹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包括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

(二)执行期间需增加资金规模且数额较大的;

(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需调整或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政府批准。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在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分配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和下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安排中属于政府投资公共投资项目的,应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

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工作经费。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专项资金中计提项目管理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应根据资金使用效益和实际管理需要,由业务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以区域为主实施的竞争性项目,通过竞争性分配择优确定实施主体;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竞争性分配为辅、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应选取直接相关、数值客观的因素,合理确定权重,设计科学规范的分配公式,必要时征求市县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的,应事前明确准入条件,通过发布公告、公开答辩、专家评审、集体研究、部门会商等程序从申报项目或区域中择优确定。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的,除涉密事项外,应在分配前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通过评审建立动态项目库。补助企业的资金,应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间接和事后补助的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门应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补助财政专项资金。适合市县统筹审批的,应下放审批权限,切块下达市县,省级加强监督、跟踪问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要充分发挥有关组织和专家的作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加强评审专家管理,组织项目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应充分考虑专家评审意见,并注重运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规范专项资金分配流程,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和制衡机制。部门内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重大资金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两个以上部门共同管理资金的,牵头部门应征求并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分配方案应联合会签报批。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项目外,项目评审结果和最终分配方案应在网上公示。资金分配文件应抄送相关部门、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市县在项目申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有关部门对同类项目可在一定期限内压减其补助数额或暂停其申报资格。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有关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跨年度项目按项目进度安排资金。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批复、下达、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拖延滞留。对以收定支、据实结算、与中央配套等特殊项目、重大项目和跨年度项目,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拨后清算。

业务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国家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规定,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预算执行中如确需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批。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劳务提供者或供货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验收、财务决算、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入账等手续,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考评指标,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结束后,业务主管部门应编制绩效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成果等。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发挥内部审计和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往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四

(一)今年海军在河南省招飞任务数量进一步增加,各级招生部门要把招飞工作当作关系国防建设的政治任务来抓,指定专人负责,本着对海军建设负责、对学生本人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中学的宣传发动(重点中学学生上站不限制名额),做 到让每名适龄考生对海军招飞人人皆知,让符合自荐条件的学生积极参加招飞。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突出文化重点,认真把关,避免将身高、体重、视力、色觉、年龄等方面明显不符合标准和文化成绩过低的学生推荐上站,保证上站学生人数,确保预选合格率。要认真组织好《预选合格对象登记表》的填写、审查、核对 工作,搞好政审把关,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弄虚作假。今年继续进行文化课测试,文化课测试设数学、语文、英语、综合四科,淘汰比例约为各地市参考人数的20%左右。

(二)请市、各区(县)招生办根据上站参检人数,合理安排预选学生上站,每天上站预选学生150—200人为宜。

(三)参加招飞的预选对象,须携带《海军航空兵学院考生报名表》(用黑色碳素笔填写)、本人身份证、本人及家庭户口簿、近期一寸免冠一张,由区县招生办统一组织,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到预选站报到。参检学生不需空腹检测,可适量用餐。

(四)各区(县)招生办公室接到预选计划后,要及时通知各开招学校,认真抓好落实。要派专人带队,做好学生上站检测管理工作,负责参检学生在站及往返途中安全。

(五)参加预选的学生和带队老师的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海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五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

《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以及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合法交易,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分割、垄断和封锁市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市)以上政府工审行政管理、计划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秉公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经营活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八条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对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

(二)建设工程的监理、技术经济咨询;代理招标学中介服务企业;

(三)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单位;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试验、检测机构。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省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境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到本省承包工程、提供中介服务,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动态管理和年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国家和省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市(地)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县(市)为主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主管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可以不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发包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具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甲、乙级勘察、设计企业,一、二级施工企业总包的工程,允许分包给符合资质规定的企业,但分包企业不得再次分包。

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管理,并向发包方承担责任。

企业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转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控股投资的工程;

(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和设备更新,外商独资、外商控股企业投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由投资者自行选择。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标底,不得随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发包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一般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认.定的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军事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使用国家或本省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承发包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附加条件。

实行招标方式承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中标价约定工程价款。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垫资、提供建设用地、发放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者强揽工程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十五日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开工。

第二十五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施工必需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有施工必需的资金和资信证明;

(三)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施工企业必须派驻项自经理。作为项目负责人。各方应将派驻人员的姓名、权限、责住书面通知对方。当派驻人员及其授权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六

“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不正之风和腐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侵蚀干群关系,动摇党的执政之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要让群众看得到、体会得到、享受得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xx日前在我省调研时说。

弛而不息纠四风,坚持不懈树新风。日前“出炉”的《20xx年河南省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状况分析报告》,真实地反映了群众对党风政风的切身体会,也体现出我省从严治风的显著成果。

查处

去年河南省查处

违反八项规定问题4409起

省纪委会同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组织的30.68万个样本调查统计显示:97.6%的被访者认为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身边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有改进;79.4%的被访者对党员干部工作作风感到满意;87.2%的受访者认为目前公款大吃大喝明显减少。

今年元旦前夕,省税务、工商、纪检监察部门的十余名工作人员,组成两支“暗访小分队”,于夜色中向着郑州市一些高档宾馆、饭店会所悄然出击,次日再杀“回马枪”,共查出1笔疑似公款消费和8笔疑似公款吃喝的发票记录,发现8辆公车涉嫌违纪。

而这,已是省纪检监察部门20xx年进行的第13次突击暗访行动,并且随着反腐力度的日渐加大,“斩获”也越来越少。

必杀技

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孙玉会透露,在惩治作风问题中,我省纪检监察机关有两个明察暗访“必杀技”常用常新。

一是紧盯节点,严防腐败乘虚而入。20xx年元旦、春节、中秋假日期间,明察暗访;异地交叉“走基层、查作风、评行风”,28个暗访组暗访76个部门行业1850个单位。

二是专项治理,直捣关键“穴位”。20xx年“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治理,排查出私人会所性质的餐饮娱乐企业153家;“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专项治理,排查受理厅级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线索17个,立案查处3人,处级干部35人,查实10人。

哪里有问题,就查向哪里!20xx年,我省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4409起,组织处理5737人,党政纪处分2641人。正风肃纪的强力震慑让歪风止步,留还党风政风一片清新。

问题

今年省纪委将专治纪律松弛、办事拖延、吃拿卡要等问题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渐深入及不正之风的顽固变异,一些攻坚点、难点也透过这份调查报告浮出水面。

还有部分受访者认为,官僚主义问题在某些省直单位仍较突出,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提拔任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问题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

无独有偶,我省纪检监察人员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也发现一些问题呈现出隐蔽或变异的特点:如吃喝从高档餐馆向内部食堂、农家乐、私人会所、企业转移;在有的乡镇、县直单位,几千元的超市、商店定额发票不附明细,以办公品名义便可顺利入账报销。

“违规违纪不管穿上什么样的马甲,我们都要给予更加有针对性的坚决打击。”省纪委党风政风室副主任胡云生说。

治理

开展“严守纪律、严明规矩”专项治理,专治那些纪律松弛、政令不畅的问题。

开展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专治那些办事拖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以及公款吃喝、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吃拿卡要等问题。

开展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领导干部收送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

督促教育部门牵头开展规范办学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督促卫生部门牵头开展涉医领域落实主体责任、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促财政部门牵头开展民生领域资金监管专项治理。

追责

对问题多发频发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实到基层,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在谆谆嘱托中,这一句言简意赅的话尤其给我省的干部群众留下深刻印象,并引发新的工作探索。

省委书记、省人大会主任郭庚茂在今年1月召开的省纪委九届五次全会上,再做强调,要保持那么一股劲、一股气、一股精神,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毅力,驰而不息地把纠“四风”进行到底。

如今,中央的新部署直击主要矛盾,给正风肃纪、从严治党指出了新的方向。

举措

深入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两个责任”,层层传导压力,让“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

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持续深化“三转”,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督促党风政风监督系统围绕主业主责聚焦聚焦再聚焦,切实担当起党风政风监督的重大职责。

严格执纪问责,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双月通报制度,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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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七

你了解河南省的带薪休假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河南省带薪休假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实行职工年休假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督促落实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订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年休假计划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工作人员休假时应填写《年休假备案表》。

各单位要加强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员年休假档案,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严格年休假标准,坚决杜绝考勤不实、缺损、瞒报等情况的发生。切实保证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员,按《条例》和人事部第9号令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

“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四)对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员年休假天数变动的原则是,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2019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具体按如下办法处理: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当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即按工作年限满2019年或20年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对于当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满1年、2019年或20年的,当年不再调整年休假天数,从下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

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对确实无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妥善安排、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假等灵活休假方式,但累计休假不能超过本人应休假总天数。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发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2019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含非因工负伤、产假续假,下同)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19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不在岗人员重新上岗,当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或寒暑假、船员带薪公休假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一)新招录(聘)人员,从录(聘)用满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军转干部、复退战士及调入工作人员等新进人员,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二)驻外、驻村、挂职下派(锻炼)或借用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与挂职或借用单位协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单位将其列入年度年休假计划。

(三)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在其退休前优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相应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工作人员,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工作日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六)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请事假的,冲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数。

(一)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按单位制定的休假计划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满应休天数的,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其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1、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2、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批。报批时,需携带《机关事业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审核表》。

各省辖市可参照上述办法自行确定。

3、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按工资统发审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当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员,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发放。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将年休假制度的有关文件传达到每个工作人员,确保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三)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八

省第九次******以来的五年,我们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面对复杂的外部形势、艰巨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和以来历次******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聚焦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在抢抓机遇中乘势而上,在转型攻坚中砥砺前行,在从严治党中凝心聚力,较好完成了省第九次******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干成了一批强基础利长远的大事,办妥了一批多年想办办不了的要事,实现了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突破。

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们坚持把稳增长保态势作为全局工作的突出任务,把调结构转方式作为主攻方向,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济增速持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预计,2016年地区生产总值有望达到4万亿元、稳居全国第五位,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超过12%,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实现翻番。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跨越1200亿斤大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服务业比重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金融豫军”加速崛起,高成长性制造业对规模以上工业增长贡献率接近60%,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业成为万亿级产业,全球重要的智能终端生产基地基本建成,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成为转型发展的突破口、招商引资的主平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科技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国家级研发中心数量、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翻番,可见光通信、硬岩盾构、新能源客车、特高压输变电设备等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蓝天、碧水、乡村清洁三大工程深入实施,节能减排完成国家控制目标,生态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中原城市群成为国家重点培育发展的城市群。河南经济大省地位更加巩固,家底更加厚实。

民主法治不断加强。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扎实推进,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壮大,民族宗教、外事侨务、港澳和对台工作进一步加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桥梁纽带作用得到更好发挥。双拥工作持续深化,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全面依法治省积极推进,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不断完善,依法新赋予15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增强。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平安河南建设有效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公众安全感和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文化建设成果丰硕。我们大力推进文明河南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持续弘扬,社会诚信体系加快建设,全民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河南好人”现象引起积极反响。意识形态工作显著加强,舆论引导能力持续提升,网络空间不断净化。中原人文精神“五大工程”扎实推进,精品力作大量涌现。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文化惠民工程深入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基本实现五级全覆盖,文化产业发展壮大。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稳步推进,中原文化影响力不断提升。

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我们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根本目的,着力惠民生增民利。重点民生实事持续实施,财政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显著提高。累计新增城镇就业超过700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超过400万人。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城乡居民收入比明显缩小。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提高约30个百分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得新成效,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超过90%,普通高考录取率提高14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快速发展,职业教育走在全国前列。医疗卫生资源持续扩增,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等高水平医疗机构加快引进,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5.6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参保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低保标准大幅提高。基本建成保障性住房145万套,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新建改建农村公路4.9万公里,解决440万农户“低电压”问题,改造农村危房103万户,3240万农村居民和在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全省677万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黄河滩区居民迁建有序推进,一批群众喜迁新居。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我们制定实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若干意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广大党员干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以联系指导兰考为标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效显著,“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扎实推进。认真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构建“三考一库”考核评价体系,以换届为契机建好各级领导班子,从严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持续实施重大人才工程,人才工作取得新成效。分领域分层次开展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深化拓展“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兰考“六步工作法”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累计选派2.6万名机关党员干部任村第一书记。持之以恒推进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省委、省政府若干意见,“四风”问题得到明显遏制。创新“4+4+2”党建制度体系,管党治党长效机制建设初见成效。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坚持纪挺法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抓好***巡视整改,实现本届省委巡视全覆盖,在全国率先建立和推行市县党委巡察制度,严肃查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得到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政治生态不断净化,正风反腐的成效凝聚起党心民心。

过去的五年,等***领导同志多次到我省调研指导,极大鼓舞和鞭策着我们满怀信心、奋发有为地工作,河南发展势能蓄积壮大、地位形象显著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大,全省人民自豪感、自信心、凝聚力明显增强。我们取得的所有成就,都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的结果,得益于历届省委接续奋斗奠定的坚实基础,归功于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同心同德、奋力拼搏,得到了***各部委、***驻豫单位、驻豫解放军和武警官兵的大力支持,离不开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九届省委,向所有为河南发展进步作出贡献的同志们、同胞们、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省人口多、底子薄、基础弱、人均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省情没有根本改变,突出矛盾仍是发展不足,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发展方式转变滞后,经济结构调整不到位,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高层次人才不足,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较多,稳定经济增长、提高发展质量任务依然繁重。社会事业发展存在短板,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水平不高,贫困人口基数大,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等隐患增多,提高人民福祉、维护社会稳定任务依然繁重。党的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一些地方和部门党章党规党纪执行不够有力,一些干部不作为问题没有根本改变,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四风”问题时有反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任务依然繁重。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总结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开创未来。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坚定,在新的起点上推动更高水平发展。

 

认清形势、坚定信心,把握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今后五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调研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推动发展是第一要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力发挥优势打好“四张牌”,着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推动创新转型发展,着力强化法治维护稳定,着力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着力从严治党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更加出彩。

贯彻总体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周围,更加坚定地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权威,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保持高度一致,更加扎实地把党***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方面:坚持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深刻领会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深入把握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更好地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战略引领,崇尚创新、注重协调、倡导绿色、厚植开放、推进共享,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生动局面。坚持以改革开放创新为根本动力,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让创新创造的活力竞相迸发。坚持依法治省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健全法治体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更好肩负起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党的建设的责任。这些既是多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升,也是面向未来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原则。

建设经济强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实现经济总量大、结构优、质量效益好的有机统一。经济总量保持全国前列,生产总值年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服务业比重较快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全国领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较大提高,中原城市群竞争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城乡区域发展趋于协调。发展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持续提升,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稳步上升。

打造“三个高地”。奋力建设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省自主创新体系日益完善,创新创业蓬勃发展,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成为创新型省份。基本形成内陆开放高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新成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开放平台更加完善,建成连通境内外、辐射东中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物流通道枢纽,开放型经济水平位居中西部地区前列。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高,全社会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风尚更加浓厚,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加快建成全球华人根亲文化圣地、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示范基地、中华文化“走出去”重要基地。

实现“三大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显著提升,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全面完成,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比较充分,居民收入较快增长,收入差距缩小,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 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人民民主更加健全,法治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管党治党水平显著提升,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推动改革发展的责任担当和素质能力明显增强,党内政治生活更加规范,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宏伟目标召唤着我们,人民期待鞭策着我们。我们要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把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宏伟事业推向前进,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

 

发展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扭住发展不放松,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落实对我省提出的打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新驱动发展、基础能力建设、新型城镇化“四张牌”的要求,坚持四化同步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较高速度、较高质量发展,形成结构合理、方式优化、区域协调、城乡一体的发展新格局。

(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产业新体系。把加快新旧动力转换、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作为中心任务,顺应需求特别是消费升级新趋势,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新型工业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河南行动,坚持做大总量和调优结构并重、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举,推进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制造业向集群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升级,推动河南制造向河南创造、河南速度向河南质量、河南产品向河南品牌转变,提升新型工业化水平。聚焦重点领域,以发挥特色优势、实现局部突破为重点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升级发展;以龙头带动、集群配套为抓手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以绿色安全、知名品牌为引领推动食品加工业增创新优势;以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汽车整车制造为重点推动汽车工业跨越发展;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质量升级、促进产业集聚为重点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加速发展;以技术突破、应用推广为重点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以产品提质升级为导向促进消费品工业提速发展;以延链补链、降本增效、化解过剩产能为主攻方向推进能源原材料工业转型发展,培育壮大“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引导企业推进技术改造,看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增强制造业整体素质。

建设现代服务业强省。着眼提升四化同步发展水平,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顺应产业演进规律、培育新的增长点和长远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要坚持重点突破带动全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转变、向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精细化、品质化发展,促进服务业比重提高、水平提升。突出发展现代物流,健全多层次大物流体系,培育壮大区域性物流中心,做强冷链等优势专业物流,发展“互联网+”高效物流,促进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集聚。突出发展现代金融,大力实施“引金入豫”工程,做大做强“金融豫军”,加快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租赁等各类金融业发展,推动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等新兴业态,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突出发展旅游业,推进全域旅游,打造一批旅游名城和精品旅游带,建设国际知名旅游目的地和全国重要的旅游集散中心。推动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提升水平,大力发展健康服务、养老服务、家庭服务,加快发展研发设计、商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服务外包、通用航空等产业,积极发展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业。

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定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布局区域化、经营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发展产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推进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大力实施高标准粮田“百千万”建设提升工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机械化、科技化水平,突出发展优质小麦,促进粮食绿色高产高效,承担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牵引,带动优质花生、优质草畜、优质林果等种养业发展,提升壮大现代粮油产业、现代畜牧业、特色农业,大力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打造一批全链条、全循环、高质量、高效益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都市生态农业,建成一批都市生态农业连片示范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市场建设,更好发挥“互联网+”现代农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建设网络经济强省。信息化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具有渗透和提升作用,网络经济是信息化催生的新经济形态,最具潜力、最具爆发力、最具成长性。要全面推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打造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网络经济区域。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互联网在制造业、服务业、能源等领域应用,推动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兴业态快速发展,培育发展分享经济、体验经济,促进产业变革和商业、服务、管理等模式创新。推动电子商务大发展,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电商,完善电子商务服务生态链,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实施大数据发展战略,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深化云计算在重点领域运用,打造全国重要的区域性数据中心。加快国家物联网应用重大示范工程试点省建设,推进物联网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培育竞争力强的物联网产业基地和集群。提升扩容郑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加快“宽带中原”建设和下一代互联网大规模商用,推进“全光网”河南全面升级,构建高效泛在的信息网络系统。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水平。

(二)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新动能。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打造中西部地区科技创新高地。

提升载体平台。把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作为带动全省创新发展的核心载体,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优化示范区空间和功能布局,加快建设开放创新先导区、技术转移集聚区、转型升级引领区、创新创业生态区,扩大辐射范围,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原创新创业中心。加快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粮食作物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中科院郑州工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试点园区等平台建设,争创更多国字号创新平台,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协同发展,构建跨区域创新网络。加强科技资源整合共享,促进城市间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分工协作,推动全省驶入创新发展快车道。

壮大创新主体。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大中型企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全覆盖,培育有竞争力的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健全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积极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作用,强化创新源头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和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体系,建设一批“双创”基地,发展一批小微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家、技术专家和创客团队,让千千万万创新创业者的潜能充分迸发。

突出开放创新。完善省部院委合作机制,推动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在我省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并购、合资合作等方式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健全军民融合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科技深度融合。建设统一开放的技术交易市场,集聚用好国际国内创新资源。

系,推进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精准对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科技成果评价和权益分配等政策,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研究人才双向流动。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强化科普和创新文化建设,让创新创造蔚然成风。

(三)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拓展发展新空间。新型城镇化是我省发展的最大潜力。要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建设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现代城镇体系,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带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把中原城市群一体化作为支撑新型城镇化的主平台,坚持中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依托米字形综合交通运输通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承载功能、强化产城深度融合,推进交通一体、产业链接、生态共建、服务共享,把中原城市群打造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国家级城市群。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三个一批人”为重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持续实施“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双落地,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人地钱”挂钩机制,让更多进城农民能够安居乐业、融入城市。推进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增强要素集聚、科技创新、高端服务能力,壮大综合实力。实施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全面增强县级中小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多规融合,加强对城市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的规划和管控,统筹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建设,完善道路、公交、停车场、充电桩、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污水处理、人防等设施,加快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危房改造,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让城市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坚持分类引导,推动各地向心发展、错位发展、互动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带动全面发展的局面。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将郑州建成国际性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门户、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提升区域经济、金融、商贸、科技文化中心地位,推动周边城市与郑州融合对接,推进郑汴一体化深度发展,加快郑新、郑许、郑焦融合发展,建设组合型大都市地区,提升对全省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巩固提升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全国重要的现代装备制造业基地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推动豫西北各市与洛阳联动发展,形成带动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开封、新乡、许昌、漯河等产业基础和配套条件较好的市要突出提质发展,平顶山、安阳、鹤壁、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等资源型城市要突出转型发展,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农业比重大的市要突出跨越发展。支持省际交界城市提升跨区域竞争力和吸引力,支持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和黄河金三角区域合作,支持省直管县(市)加快发展。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大力发展充满活力的县域经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形成一批实力强、特色靓、人气旺、环境美的经济强县。有重点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打造一批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和特色小镇。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和特色产业发展,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乡村清洁工程,推进村庄绿化和水环境建设,打造美丽宜居乡村。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推进交通、供水、供电、信息、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网络向农村覆盖。加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在城市功能综合连片开发、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构建和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突破。

(四)强化基础能力建设,打造发展新支撑。坚持突出重点、弥补短板、强化弱项,加强基础设施和科学发展载体建设,提升人力资源素质,夯实发展基础,蓄积发展后劲。

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坚持交通先行,加快建设郑州国际性现代化综合交通枢纽和一批地区性枢纽,全面建成米字形高速铁路网,有序推进“四纵六横”货运干线铁路网和城际铁路建设,完善内联外通高速公路网,加强内河水运网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智慧交通,构建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坚持内节外引,推进能源绿色智慧转型,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集成优化现代能源输配网络,建设中部领先的城乡电网,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强江河治理、骨干防洪工程、大中型灌区、重大引调水、重点水源等工程建设,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互联互通、调控有力的现代水网,提升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

完善提升科学发展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区提质转型发展,以集群、创新、智慧、绿色为方向,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加快由规模扩张向量质并重转变,提高吸引力竞争力带动力。推动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提速增效发展,加快产业集聚、特色培育和功能提升,形成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和民生消费的综合平台。

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树立大人才观,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完善全链条育才、全视角引才、全方位用才的发展体系,最大限度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突出“高精尖缺”导向,深入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加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和郑州航空港引智试验区等平台建设,大力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现代金融人才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等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深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职教攻坚工程和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建设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和多元化投入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让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各路高贤大展其长。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省之要。只要我们紧紧扭住科学发展不放松,就一定能够以发展贏得主动、贏得优势、贏得未来,富强河南一定会展现在世人面前!

 

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激发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的动力活力

改革开放是决定河南发展前途的关键一招。要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着力培育体制机制新优势,不断拓展开放发展新空间,为发展注入勃勃生机。

(一)强化改革推动,充分释放发展潜能。坚持正确方向,突出问题导向,增强改革定力,保持改革韧劲,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使改革精准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

聚焦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筒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深化行政审批、商事制度等改革,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进产权多元化,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搬山破门”,加大教育、医疗、基础设施等领域向社会资本开放力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完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现代财政制度,加强地方税收体系建设。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规范发展投融资平台。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分类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让农民得收益、能发展。

聚焦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深化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努力在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突破。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推进职工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推动社会保障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员全覆盖。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二)实施开放带动,推动中原腹地成为开放前沿。重点推动引进来,积极稳妥走出去,拓展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聚焦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加快实施航空、铁路国际国内“双枢纽”战略,提升郑州、洛阳主要节点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跨省域基础设施协同共建和高效衔接,建设空中丝绸之路、陆上丝绸之路和网上丝绸之路。推动中欧班列(郑州)往返高密度、高效益、常态化运营,把郑州打造成中欧班列内陆枢纽核心节点。积极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布局建设一批境外园区、“海外仓”和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深化人文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丝绸之路文化交流中心。加强旅游、农业、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合作,加快形成多领域、全方位的大合作格局。

大力推进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关于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的要求,围绕建设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探索内陆地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途径,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创新国际物流管理模式,打造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创新投资便利化制度,降低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加快建设对外投资促进体系,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创新贸易便利化制度,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强化通关一体化机制。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快提升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水平。以拓展国际航线、完善集疏网络为重点,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集成商设立营运基地或分拨中心,建设国际货运枢纽和物流中心;以航空物流、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打造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以完善公共服务和生活配套为重点,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强化开放门户功能和区域竞争优势,提升对全省开放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中国(郑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向“买全球、卖全球”迈进。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丰富拓展各类口岸,构建综合性大口岸格局,大力发展口岸经济。

持续推进开放招商。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创新招商方式,突出精准招商,注重优质综合服务招商和功能区块整体开发运营招商,鼓励与发达地区共建产业园。坚持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着力引进以中高端产品为主的龙头企业、知名品牌和重大项目,深化与央企战略合作,推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向高端化迈进。提升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影响力,积极承办国际性重大活动,办好区域性招商活动。加强出口基地建设,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改革和开放相辅相成。我们要坚定不移高举改革开放旗帜,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让改革开放的动力活力澎湃中原!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要秉持法律准绳,用好法治方式,坚持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切实把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

(一)坚持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立法工作机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更好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稳妥有序推进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后评估机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制度,使每一项立法都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加强重点领域的地方立法,坚持立法与***和省委重大决策相结合、与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突出保障我省重大国家战略规划的实施和民生改善,适时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推进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关键。要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群众权益为着力点,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完善政府依法决策程序和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提升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和现代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让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情、有效监督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和重点领域综合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保证公正司法,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以各种形式干扰司法活动。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推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做好最高人民法院郑州巡回法庭的服务保障工作。突出司法为民,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大对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治理力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河南省人大工作报告全文 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全文篇九

小编为读者们介绍有关河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20xx年这方面的相关信息还未公布,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其列为议事日程,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处理殡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行政、建设、土地、环保、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谷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省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增加对殡葬设施建设的投入,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新建殡仪馆应按国家殡仪馆等级标准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五)利用处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本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穴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第十二条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墓穴管理费用应用于公墓的管理、养护、和绿化,不得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持殡葬服务场所和设备、设施的整洁和完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十四条以下地区为火葬区:

(一)市辖区、县级市、建有火葬场的县和省人民政府划定实行火葬的县;

(二)未建火葬场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省人民政府应当分期分批划定实现火葬的县,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划为火葬区而未建火葬场的县(市),应将火葬场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限期建成。在建成之前,遗体火化暂由临近的市、县火葬场承担。

第十六条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均应就地火化。

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第十七条在火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转运土葬,对擅自转运遗体土葬的,其所在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制止。

在火葬区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遗体火化时应当由殡仪馆的殡仪车运送;要求自己运送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私自转运遗体的,医院应当制止;制止不听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殡仪服务单位接到接运遗体的通知后,应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死亡后,殡仪馆在运送和保管遗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传染的措施,遗体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火化。

第二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

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二十一条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民政部门批准。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七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或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丧事承办人逾期未办理的,殡仪馆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遗体保存费、火化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刁难丧事承办人,不得指定丧事承办人选用殡葬服务用品、项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殡仪服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不得在标准以外加收费用。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四条未划为火葬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火葬区内不便实行火葬的偏远乡村为土葬区。

第二十五条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死亡后,应当将遗体安葬在公墓或公益性墓地。未建公墓和未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平原地区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禁止在公墓、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建造坟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居民住宅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各一公里范围内。本办法施行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建造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墓地和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应当限期迁移、平毁或深埋,不留坟头和墓碑。

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和非法买卖墓地、墓穴。禁止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为活人建墓。

第二十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坟主限期迁移。合法建造的坟墓迁移费用由用地单位支付。期满不迁移或无主坟墓,用地单位可以代迁或深埋。

第二十九条土葬区的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丧事活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丧事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城乡基层组织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守则,可以建立群众性的丧事活动管理组织,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三十二条丧事承办人办理丧事应遵循文明、节约的原则。提倡丧事从简,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丧葬习俗改革中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办理丧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焚烧冥币、纸钱。

第三十四条禁止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五条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

(二)将骨灰装棺土葬的;

(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建造坟墓的;

(四)在公墓、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

死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九条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或在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对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穴用地的;

(二)建造或恢复宗族墓地的。

第四十一条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火葬区的医院未经殡葬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允许运走遗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丧事承办人,是指死者的亲属。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四十五条少数民族的丧葬活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1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