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时间:2023-08-01 17:20:26 作者:江sx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篇一

各位领导,大家晚上好!欢迎乘坐我们的汴梁人家御河游船,我是你们的讲解员,希望通过我的简单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开封有一个新的认识。大家都知道我们开封是国家首批历史文化名城,著名的七朝古都,从战国时期的魏、五带时期的后梁、后晋、后汉、后周以及北宋和金都是定都在开封,到现在已经有2700多年的历史,特别是在北宋的首都东京开封,更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最为发达。最为繁荣的城市之一。七个古都、历史名城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当然开封还有“北方水城”的称号,特别在北宋时期,开封的水域面积占总面积的一半以上,有四条河道从京城穿过,流经城中的叫汴河,漕运东南方的粮食,凡是东南之地的土产也都从这里运入京城,无论公私所需,都依赖此河。我们熟悉的清明上河图就是作家张择端描绘的清明节前后汴河两岸的繁华景象。现在开封的水域面积虽然只有总面积的4分之1,但是这在普遍缺水的北方还是比较罕见的,所以开封也充分的利用其水运的优势,投资3.5个亿,连通四河五湖,打造了我们现在看到的御河景观带,今天我们所要游览的是开封水系工程的二期,从龙亭湖到包公湖,2005年开始规划2006年投入建设,历时7年,在今年的5月4日正式投入运营,全长1900米,有五个主题园区构成,共有11座桥梁,五座市政桥,六座景观桥。

现在我们所在的位置就是开封著名的龙亭湖,占地710亩,也是大家熟悉的杨家湖了。在您左前方这座黄色的建筑就是开封著名的龙亭景区了。据史料记载,北宋时期的皇城就建在潘杨湖一带,就是这片湖面底下啦,到了明朝的时候,朱元璋的第五个儿子朱橚的在原北宋皇宫遗址之上建立了周王府,明末1642年被黄河淹没,周王府毁灭,1659年在原周王府的遗址上修建了河南贡院,就是科举考试的地方,清朝初年,不断有人在这里挖掘古器物,由于积水和地下水的双重作用,到1972年贡院的东西北就已经是水塘了,因此,也可以说潘杨湖形成于这期间,1734年,在贡院的基础上修建了万寿宫,内设皇帝牌位,每到重要节日,开封的官员要到万寿宫来朝拜。清道光二十一年,黄河决口,水侵入城,龙亭左右,水深仗余。所以当地老百姓都说开封兴于水也败于水,北宋时期开封的漕运优势使得开封经济达到了历史的巅峰,历史上黄河的多次决堤也是开封遭受了灭顶之灾。

现在我们通过的这座桥就是御河上的第一座桥,叫天波桥,由于天波杨府景区滆湖相望所以取名为天波桥。说到这我们不得不说北宋的一代名将杨业,山西太原人,从小擅长骑射,爱好打猎,武艺也高。二十多岁便入仕太原的北汉政权,深受北汉皇帝的信任和重用,宋太宗早就听说杨业是一带勇将,便派北汉灭忙的皇帝亲信前去劝降,杨业悲愤的大哭一场投降了宋朝,宋太宗任命他为左领军大将军,此后,杨业在抗辽战争中屡建战功,也引起一些边防将领的嫉妒,在一次抗辽战争中,北宋开过功臣潘美的指挥不当,没有及时支援杨业的军队,致使杨业战死沙场,杨业战死的消息传到京城,朝廷上下,全城百姓都为他哀痛叹息。杨业的后代也继承了杨业的事业,为国征战,儿子杨延朗,孙子杨文广在保卫宋朝边境的战争中都立了战功,他们一家的英勇事迹受到人们的传颂和赞美,民间流传的故事就是根据他们的事迹发展起来的。

驶过这座桥我们也就进入了水系的第一个主题园区集锦园,我们可以看到两边还有很多未完工的古建筑,这些古建筑是是由建业大宏集团投资打造的集休闲、娱乐、餐饮、住宿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消费场所。

小的多,但种类繁多,手工业者从事的行业涉及到当时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

我们正前方就是开封的包公祠景区,包拯可以说是深入民心,包拯字希仁,北宋庐州府合肥(今安徽合肥)人。包拯出生在宋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死于宋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终年64岁出身官宦之家独生子父亲包令仪,母亲为张氏父亲曾进士及第,在河南商丘一带做过地方官,后官至刑部侍郎北宋时代,寇准、范仲淹、欧阳修、王安石、苏轼等都曾几起几落,一生都在频繁的升降中度过官场生涯。但包拯是个例外。他从县令做起,三十多年间,做到枢密副使,除一次因“矢保任” 被降级已此外,官阶一直升迁。这在大宋王朝的官场上十分罕见。究其原因,孝、廉、正、勤、公是其主要原因,孝,古代以孝治天下,提倡“百善孝为先”。包拯十年忘官,一心奉养双亲,谨遵封建孝道孝名远播,清,封建时代的官员既是行政官,又兼司法功能。不仅要能处理日常政务,还要能审断案子。包拯就是一位十分清明的行政官员,是历史上有名的“清官”天长县知县时曾判过一个“牛舌案”。廉拆除惠民河上花园亭台全,疏浚河道宋仁宗庆历元年(1041年)开封大旱,官井有限,民多渴死,包拯当时为权知开封府尹,指挥军民在新旧城内开了390眼井,为老百姓解了燃眉之急。包拯仕途很顺利除了他本省的品行特别受老百姓喜爱之外,与其所处的社会大背景也是有很大关系的,我们知道赵匡胤通过黄袍加身坐上了皇帝的宝座,为了防止手下大将在模仿他篡夺皇位,就通过杯酒释兵权夺取了大将的兵权,并提出了与是大夫共治天下的治国方略,所以文人在北宋是非常幸运的,武将则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导致武力积弱不敌北方外敌,我们从宋朝的军事制度就可以看出来,一般将帅用来指挥士兵,但是没有调兵全,调兵全一般掌握在皇帝新人的宦官手里并且还有权利处死有不轨之举的将军代表皇帝对在外的将帅的监督和挟制。但是在明朝就不一样了,农民出身的朱元璋依靠武装斗争夺取了政权,创建了大明王朝,由于朱元璋的人生经历使得他缺乏统治者应有的儒雅,这样一来他对读书人怀有猜忌心里,终明一带,只有两位文人获得封爵,一个是刘基就是我们熟悉的刘伯温被封为诚意伯,一个是王阳明,被封为新建伯,这两个人事典型的贤人、精英,但他们的受封不是应为他们的道德学问而是因为他们的军工。人才不仅要有才能更重要的还要与你生活的环境你的领导来决定你是否发展的更好。

大家可以往您的右手方向看,这些黄色的栅栏打开的话我们就可以将船直接驶入清明上河园景区,体会一下宋朝的繁华景象,真得可以说是一趟穿越之旅。

陆福桥:位于西北大街与陆福街的交叉口,为什么叫陆福桥呢,由于修建水系的过程中,这条90米长的陆福街就从此消失了,为了纪念这条消失的古街所以起名为陆福桥。这座桥呢是仿造北宋开封的州桥原型修建的,州桥遗址就在我们中山路中段的三毛时代广场附近,宋代汴河流经东京的里外城,河上有桥十三座,其中以州桥最为壮观。当年州桥“两岸夹歌楼,明月光相射”,每当月明之夜,晴空月正,登桥观月的人群,纷至沓来,熙熙攘攘。人们俯,一时“州桥明月”被誉为一景。州桥是北宋时东京城内横跨汴河的一座大桥,也是四通八达的交通要道。桥下汴水奔流,桥上人来人往,十分热闹,两岸商业十分繁荣,笙声连成一片。在北宋时州桥两边夜市比较多,水浒中杨志怒杀泼皮牛二的故事就发生于此(砍铜剁铁,刀口不卷,吹毛得过',叫'杀人不见血')。可惜,明末毁于水患。桥两边的浮雕主要描绘的北宋开封的娱乐生活,像傀儡戏,蹴鞠等,宋代的娱乐活动也包括宫廷娱乐和市民文化两大部分,勾栏瓦肆是重要的的庶民游乐场所,内部由不同的专业艺人圈成许多小场子,即是勾栏,瓦子勾栏在开封的规模颇大,数量也比较多。

金奎桥:两边的雕刻主要描绘的是开封的市井商业生活,艺术的在现了北宋汴京一天的早市、夜市的商业场景。

安分为108坊,东西有两个市,每个市大约有两个坊的大小,可见市的规模不大,而且2000多年来,城门,坊门入夜关闭,一直有着较为严格的制度,随着商业的发展,原来的坊市制度就无法适应都市人的生活要求,宋代的东京就打破了这一限制,人们开始城市大街开店摆摊,经营买卖,街巷四通八大,居民区与市场混一的制度逐渐形成。北宋初期,朝廷还对东京夜市规定三更以前必须结束,中期以后,夜市的时间随着商业的发展而延长,有的夜市直至三更借宿五更又开始,有些繁荣的商业区完全取消了时间的限制,二十四小时营业,通宵不绝,这也是现在开封夜市发的的历史原因。饮食业堪称是东京最为发达的行业,商业的繁荣通宵的夜市,主要集中在饮食业,作为饮食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酒店,在东京占有突出的位置,也是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行业,酒楼一般有大小两种,大的叫正店,小的叫脚店,北宋东京遍布酒店,为当时最大的行业,大型正店有72家,小酒店也有上万家,酒店既是官僚士人聚会之处,也是歌妓出入之所,不少歌妓依酒店卖唱而生活,北宋皇城东华门外的樊楼是72家正店之首,共有五座楼,每楼三层,里面装修也是富丽堂皇,规模大的正店更是集饮食、住宿、玩乐于一体,是综合性的消费场所,顶级的星级酒店。从现在社会看,星级酒店多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现在开封有两家五星级酒店,所以从北宋开封酒店的记载就能反映出其经济发展水平。樊楼也是风流皇帝宋徽宗与李师师约会的地方,从北宋建立直到南宋灭亡的320年间一直战乱不断,但内地民生却是极尽奢华,甚至达到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世风堪称前世未闻,后世未见。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篇二

今洛阳市南 汝阳县云梦山,古属伊阳地,唐设伊阳县,1959年因与宜阳县谐音,以县城居北汝河之北改称汝阳县至今。汝阳云梦山位于县城南约4公里处,现有鬼谷村鬼谷洞,有学者肯定认为此地为"鬼谷"校址,1993年在此地曾举办召开"鬼谷子古军校遗迹研讨会"。考察此地有关史料和地理位置,本文认为此说有其合理性,在没有确凿的史料确实证明某地为"鬼谷"校址前,此地之说暂不能轻易否定。

现见历史文献最早明确记载汝阳云梦山为"鬼谷"校址的时间是宋代。此后,元、明、清各时期又有不少地方志史料,也记载鬼谷先生所居"鬼谷"在汝阳云梦山。主要史料有:清道光年间编撰的《伊阳县志》记载:宋宁宗嘉定20xx年(金至宁年,公元1220xx年)《创修丹阳观碑记》刻石有"水帘洞为鬼谷子成道之处"文字。《明汝州全志》引《广舆记》记载:"鬼谷子尝隐此,俗传苏秦、张仪授书处"。明正德《汝州州志》记载:"云梦山在伊阳县城南七里,相传鬼谷子修道处。"明成化《河南总志》卷七记载:"云梦山在嵩县东九十里(即今汝阳),昔鬼谷子游息于此,一名鬼谷山,前有水帘洞"。《清一统志》记载:"云梦山,在伊阳县东南七里。县志相传鬼谷子修道处,其北有水帘洞,悬崖石,洞阔数武,内穿一道,崎岖约二里许,洞口有涧隔之,一小石塔,自顶滴水下注"。《河南通志》记载:"鬼谷子楚人,今伊阳县东南八里,有石洞存焉"。清道光《伊阳县志》记载:"云梦山,东南五里,鬼谷子隐处,苏、张授书于此"。可作辅证的《东周列国志》有载:"鬼谷子在云梦山采药。

有学者又引《史记·甘茂列传》"自淆塞及至鬼谷,其地形险易皆明知之",从其地形解释此鬼谷即汝阳鬼谷,此说有一定道理。古淆塞在今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东南14公里,陕县菜园乡境内,系山东段山隘。古代有盘淆、石淆、千淆之分,合称三淆。该关口为鹰嘴山和菜山结合部,马鞍状隘口。从西东至关口地势稍缓,路线较直。坡顶为关口最窄处,从坡顶到坡底仅约1华里,相对高度却有百余米,呈现雄险之势。三门峡至洛阳公路由此通过。此关口是这段险路的北端起点,今河南汝阳县云梦山的"鬼谷"则是其南端终点。

东晋郭璞有诗云:"清溪千余仞,中有一道士,借问此何谁?云是鬼谷子。"说明鬼谷子所居之地有清溪相傍。《伊阳县志》记伊阳马蓝(兰)河即古清溪。清溪在桃源山边,有古洞,位于鬼谷村边。《伊阳县志》又记载:"而南里许有桃源山,碧树清溪犹然辉映","欢之东数百武,有鬼谷洞,传称其居清溪,得马蓝水耶"。这与历史文献记载的"鬼谷"地理位置有相似之处。

"鬼谷洞"内有出土文物佐证,此洞自战国时期始,古代各时期曾有人在此居住。在古清溪河旁的鬼谷村鬼谷洞内,近年出土一批古代文物有20余件。经鉴定,其中有时间较早的东周青铜戈,有汉代陶罐和宋代瓷器,还有铁斧等。洞内还出土有供奉鬼谷先生的石碑一通。这些文物的出土,证明此洞的始用年开始于战国,历经汉、宋、元、明、清都曾使用。

汝阳云梦山有关鬼谷子办学及弟子门生遗迹,现有鬼谷洞(本地人又称云梦洞)、孙膑洞、传兵洞、桃源宫、说泪井、试剑石、石八阵、演兵场、镇奸石、孙膑墓、鬼谷墓等分布于山周围,此地的遗迹似乎较突出孙膑。 一地区流传有关于鬼谷先生居"鬼谷"和孙膑、庞涓等人的一些传说,但数量不多,内容与别地传说基本类同,并无新意。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篇三

中国的水系(3)

影响中国河流发育的主要因素

从大气降落到地表上的水,在重力作用下,沿着陆地表面上的线型凹地流动而形成河流。流动的水和容水的槽是构成河流的两个要素,两者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影响河流发育的因素最终都体现在“水”或“槽”的变化上。影响水量大小及其变化的,主要是降水、气温、蒸发等气候因素;影响河槽形态的,主要是地形、地质、土壤、植被等下垫面因素。

此外,人类活动对河流也有一定影响。当然,气候因素、下垫面因素和人类活动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

(一)气候因素

气候因素是影响河流发育最重要最基本的因素。它包括降水、气温和蒸发等要素,其中以降水最主要。

中国大部分地区属于东亚季风区,东南季风带来的暖湿气团与北方的干冷气团交绥,形成锋面雨带。这条雨带接近东西方向,每年4、5月间,从华南向北方推移,7、8月份到达黄河流域和东北地区,9月份开始向南迅速退缩,10月份以后退出大陆。锋面雨带的推移是影响中国降水分布的主要天气系统,在它的支配下,降水量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内陆逐渐减少,而且集中在夏季,冬季较少。这就使中国河川径流量也具有从东南向西北递减,夏季为洪水期,冬季为枯水期的基本特点。降水量多,有利于河网发育,因此河网密度也具有从东南向西北递减的规律。

由于中国主要河流都是东西向的,与锋面雨带相平行,因此,当雨带移至或停滞在某一河流流域时,往往上、中、下游同时接受大量雨水,使河流水量迅速增加,造成洪水猛涨的现象。而雨带移走以后,全流域同时减水,又形成明显的枯水期,从而使中国河流水量的年内分配很不均匀,洪、枯水流量相差悬殊。

此外,西南季风、台风和低气压活动,也是影响中国局部地区降水的重要因素。西南季风是影响西南纵谷河流的主要天气系统,一年四季气温较高,但旱季和雨季明显,河川径流集中在夏秋两季,春季最枯。夏末秋初,台风袭击东南沿海地区造成台风雨,使中国东南部的河流水量更为丰沛。夏秋季节,太行山、秦岭等地低气压(气旋)活动频繁,形成急骤暴雨,不仅使黄河、海河等河流洪水猛涨,并且对流域内地表的侵蚀强烈,把大量碎屑物质带入河流,使这一地区的河流成为著名的多沙河流。

青藏高原北部及西北内陆地区,因离海很远,又有高山阻挡,东南和西南季风都不能到达,故属非季风气候区,降水量很少,所以河流水量、河网密度都很小,使绝大部分河流成为内流河。造成内流区的原因,地形因素是一个方面,但降水量太少则是根本的原因。气温对中国河流的影响也是广泛的,影响的深刻程度,西部大于东部,北方大于南方。中国西部高原、高山区的河流,多以永久性冰雪融水补给为主,河川径流的变化,几乎完全服从于气温的变化。北方地区纬度较高,太阳辐射较弱,冬季气温低,以降雪为主,所以北方河流有封冻和春汛现象。

气温对南方的影响,主要通过蒸发起作用。尤其在盛夏季节,华南、华中地区受副热带高压控制,高温少雨,蒸发强烈,使河流水量减少。

(二)下垫面因素

水在地面上流动,必然受到地形、地质、土壤和植被等下垫面条件的影响,其中地形的影响最为主要。

在中国西部有世界上最高的高原——青藏高原,以此为顶点向四面倾斜。在中国境内形成了向东、向南和向北倾斜的3个斜面,即太平洋斜面、印度洋斜面和北冰洋斜面,在这3个斜面上发育了注入这三大洋的众多的河流。这3个斜面中,以太平洋斜面最大、最长,而且全部在中国境内。这就形成了中国西高东低的基本地形骨架,使中国具有“百川东流归大海”的河川大势。

呈阶梯状是太平洋斜面的地形特点,3个地形阶梯之间的交接地带,是中国现代最突出的三大隆起带,地形的突变成为中国河流的3个发源地带。

发源于第一阶梯青藏高原东、南边缘的河流有长江、黄河、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因为距海很远,河流源远流长,多为世界著名的巨川。

发源于第二阶梯东缘,即大兴安岭—冀晋山地—豫西山地—云贵高原一线的河流,主要有黑龙江、嫩江、辽河、滦河、海河、淮河、西江、元江等。这些河流除黑龙江外,其它无论在长度、流域面积或河水流量方面,均次于源自第一阶梯的河流。

发源于第三阶梯——长白丘陵、山东丘陵及浙闽丘陵的河流,主要有图们江、鸭绿江、沂河、沭河、钱塘江、瓯江、闽江、九龙江、韩江以及珠江水系的东江和北江等。这些河流的长度和流域面积虽较上述两类河流小得多,但由于面临海洋,降水量多,河流水量特别丰富,不仅大多数河流的径流深度远远超过上述两类河流,甚至有些河流的年径流总量与上述两类河流也不相上下。

地形因素不仅影响河流的流向和发源地带,还直接影响水流特性。在地势陡峻的崇山峻岭区,坡度大,河道汇流较快,洪水过程陡涨陡落,水流湍急,下切作用强烈,多形成深切河谷;在平原地区,水流缓慢,沉积作用较强,河道中多沙洲汊道。

地形对水系形态也有较大影响,例如三面高一面低的地形,往往形成扇形水系,如海河水系。

地形不仅能直接影响河流,还能影响降水。例如四川盆地西部的峨眉山地,可抬升气流,形成地形雨,成为中国著名的多雨中心,使岷江水量骤增,成为长江支流中水量最多的一条。太行山区成为华北地区的多雨中心,也是因多地形雨的缘故。

流域的地质条件主要影响河网发育及地下水补给。地质构造复杂的地区,地层破碎,利于河网发育,河网密度相对较大,这是中国山丘地区河网密度大于平原地区的原因之一。较大的河槽往往沿着褶皱、断裂带或松软的岩层发育,西南纵谷河流就是如此。流域内地下水的蓄存条件主要取决于地质构造和岩石性质。例如,中国西北山区经过几次造山运动,有大量的断层破碎带,岩层中也产生了大量的节理裂隙,为蓄存地下水创造了条件,因此,祁连山和天山一带的河流,地下水补给量可高达60%以上。而降水量最丰富的东南沿海丘陵区,因广泛分布着不易透水的流纹岩和花岗岩,使地下水贫乏,不少河流无法得到地下水的补给。与此相反,黄土高原虽然降水量较少,但黄土疏松多孔,能够蓄存大量的地下水,河流得到的地下水补给量反而普遍较高。

流域内土壤和植被状况主要影响着河流的含沙量。黄土高原上的植被较差,黄土颗粒很细,耐冲性能差,因此凡是发源或流径黄土高原的河流,都获得了大量的泥沙补给。而中国广大的南方和东北地区,植被良好,河流的含沙量就少得多。

(三)人类活动对河流的影响

人工裁弯。中国主要大河(长江、黄河、珠江等)的下游、甚至中游河段都筑有大堤,约束河水,对河床演变起了很大的影响。黄河下游所以成为“地上河”,筑堤束水是重要的因素之一。

(2)减少河川径流的措施,如引水灌溉,跨流域调水,水土保持等。

例如,为了治理淮河和海河,在中上游大量修筑水库、塘坝,引水灌溉,使淮河和海河的水量显著减少。甚至在洪水季节,天津附近的海河曾多次断流。淮河也曾有断流的情况出现。

(3)改变河川径流分配的措施,如水库、塘坝等各种蓄水工程及分洪、滞洪工程等。这些工程起到了削减洪峰,增加枯水期水量,调节径流的作用,改变了原来河川径流的分配状况。例如长江的荆江分洪工程,1954年发挥了分洪、滞洪作用,有力地削减了洪峰,使武汉市免受洪水灾害。

人类活动对河流的影响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是积极的,有益的,但有时也有消极的影响,对人类不利。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扩大积极影响,消除不利影响,使河流更好地为人类造福。

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

(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

(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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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全文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含根据规划要求搬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保留其房屋的),需要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以及价值不低于拆迁补偿资金总额10%的产权调换房源证明(两项证明价值之和为拆迁补偿资金总额)。

前款第(四)项中的内容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被拆迁房屋状况(用途、面积、权属)、拆迁实施单位及其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名单、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概算资金、产权调换房源、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拆迁的方式和期限、房屋拆除方案(含安全防护和环保措施)。

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同意出让或者储备的批准文件,可以免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材料。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项目内容、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期限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15日开始计算。房屋拆除工程应当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30日后实施。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拆迁政策和办事程序,并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的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委托实施拆迁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托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拆迁人委托拆迁,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委托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四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对涉及拆迁的用地红线图应当进行公示。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书面通知建设、国土、房产、工商、公安、所在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拟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析产或者交易、工商营业执照、户口迁入等手续,并告知拟拆迁范围内的居民和单位。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暂停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拆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拆迁的,暂停期限终止。

在暂停期限内因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货币补偿金额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搬迁期限、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并由拆迁人自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具货币补偿金额专项存款凭证。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重新购买房屋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拆迁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拆迁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先依法清典。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邮政设施、文化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

拆迁政府拨借房产、宗教房产、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补偿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原拆迁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拆迁补偿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订立的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另行评估。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保障单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每年公布。

(一)在1年以内的,增加20%;

(二)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

(三)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

(四)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

(五)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价值相当,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不同地点的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因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而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

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增付过渡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或者承租。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拆迁租赁房屋,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所约定的方式,支付货币补偿金额或者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五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金额的10%支付给被拆迁人,9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约定货币补偿金额分配比例的,从其约定。

(一)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在1年以内的,被拆迁人100%;

(六)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15年的,被拆迁人40%,房屋承租人60%。

第三十七条拆迁私有出租房屋,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人按照住宅房屋计算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按照该金额的90%对原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因房屋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增加的货币补偿金额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各得50%。

第三十八条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照其建筑材料价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一)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三)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范围未明确,而导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

第四十条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可以提供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仅就产权调换的房屋达不成协议,而被拆迁人既不选择拆迁人提供的房屋,又未在拆迁人提供房源之日起30日内自行选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可以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向实际使用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迁移费以及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支付给其所有人。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可给予提前搬家奖励。

房屋拆迁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1%的补偿;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0.5%的补偿。

第四十五条拆迁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简称拆迁评估机构)进行。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房屋拆迁评估管理规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选定一家拆迁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后,拆迁人应当与其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由同一家拆迁评估机构采用相同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经产权人同意后房屋承租人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营业用房或者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第四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拆迁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自接到书面解释、说明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拆迁当事人未委托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可以按照已送达的评估结果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的价款。

第五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二)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三)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的;

(四)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六)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的权益纠纷;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裁决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裁决审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裁决必须依据的民事法律关系尚未确定的;

(四)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

(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裁决机关申请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裁决审理。

第五十三条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经两次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获得货币补偿金额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的3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五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抽逃拆迁补偿资金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拆迁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拆迁人委托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房屋拆迁一方当事人胁迫、侮辱、殴打另一方当事人,妨碍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两天假期。

第六十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房屋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含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不超过”、“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和估价纠纷的鉴定。

第四条拆迁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拆迁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六条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选定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

(三)进行拆迁项目资金概算评估;

(四)进行逐户实地查勘;

(五)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具体测算;

(六)确定分户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选定一家拆迁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组织抽签确定。

市拆迁办应当在抽签前3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评估机构订立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的15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向拆迁人出具拆迁项目概算评估结果、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并在评估结果出具的15日内向市拆迁办备案。

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评估的费用。

第九条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拆迁评估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的5日内,公布评估结果。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被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估价专家委员会抽签选定3名以上专家,组成估价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各承担50%。

第十二条参加鉴定的专家小组在听取原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的陈述后,应当以多数人意见确定鉴定结果,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但在被告知评估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未向评估机构要求解释、说明,或者经评估机构解释、说明后仍持异议,但又未重新委托评估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告知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市拆迁办备案后,进入本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范围。

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申请表;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拆迁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拆迁法规、政策和拆迁评估业务的培训、考核,取得《拆迁评估岗位证》。

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应当在拆迁现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出示《拆迁评估岗位证》,做好评估咨询、解释工作;未出示《拆迁评估岗位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配合评估。

第十七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设立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库,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录。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依法进行鉴定。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与自己有密切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估价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的;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配合拆迁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的查阅。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并解决拆迁补偿的具体问题。同时,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接待室,落实接待人员,公布接待电话,规定接待时间,双休日照常接待。

三、责任承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须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1、坚持依法拆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按要求做好公示和信访接待,实行阳光操作。

2、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送达房屋评估报告。

4、保证按照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货币补偿款,或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5、保证在拆迁期限内,不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6、保证对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申请裁决前,已就拆迁补偿事宜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进行具体协商,并制作谈话笔录。裁决申请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7、保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拆除企业实施拆除,督促房屋拆除企业落实拆除安全、环保措施,明确房屋拆除的安全责任。

8、保证妥善处理好拆迁中的纠纷,不发生因拆迁工作不到位而引发集体上访事件。

四、举报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由专人定期收取。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对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的举报以及投诉。

市监察部门受理对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举报以及投诉。

五、监管制度

市、区分别成立由监察、审计、信访、建设、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拆迁监管工作组,加强对拆迁行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各区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的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市拆迁监管工作组做好重大拆迁项目拆迁行为监管工作,并协调拆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加强对拆迁项目补偿资金的监管。由审计部门对用途不当及去向不明的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查清拆迁人补偿资金的用途及去向,并依法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的个人,应给予处理。

对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拆迁办法规定,经举报并查实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由此造成集体上访的,将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拆迁资质。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部门,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后,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以上制度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