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务用枪心得体会(通用8篇)

时间:2023-09-18 06:59:41 作者:雨中梧 2023年公务用枪心得体会(通用8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一

用枪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经验的活动,无论是运动射击还是实战应用,都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和心得。作为一个热爱枪械的爱好者,我从用枪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体会和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使用枪械的经验和体会。

段落二:技巧和训练

想要用枪射击准确无误,首先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技巧,并进行系统的训练。对于初学者来说,正确的握枪姿势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正确的握持方式,可以在射击中提供稳定的支撑,从而提高精度。另外,呼吸和眼睛的合理运用也是重要的技巧之一。在射击过程中,保持平稳的呼吸有助于控制肌肉的放松,提高射击准确度。同时,正确的眼睛运用也能让射击者更好地瞄准目标。

段落三:心态和专注力

射击不仅仅是技巧和训练,心态和专注力同样至关重要。在射击过程中,保持平静的心态和高度的专注力能够提高射击精度和反应速度。心态的稳定有助于射击者在高压力环境中保持冷静,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而专注力的提升,则能够使射击者更好地集中注意力,增强感知能力和反应能力,从而在瞬息万变的射击环境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段落四:安全和责任

在使用枪械的过程中,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是永远不能忽视的。在任何情况下,射击者都应该始终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格遵守射击场所的规定和指导,正确存放和携带枪械,以及尽可能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意外的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作为一个懂得责任的射击者,我们还应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动和暴力行为,以确保枪械的合法和适当使用。

段落五:枪械的乐趣和挑战

用枪不仅仅是一种技巧和训练,更是一项有趣而充满挑战性的活动。通过不断地练习和提高,我从中获得了很大的乐趣和满足感。每一次准确的射击都是对自己技术的认可,也是对挑战的胜利。与此同时,用枪也能让我更好地了解和尊重枪械这一物品,同时感受到它的强大力量和责任。正是这种挑战和乐趣驱使着我不断地提高自己,并享受在射击中所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总结: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二

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_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_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那么,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_不放火,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三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犯罪事件的不断增加,个人和家庭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人选择购买和使用实用枪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使用实用枪支需要拥有一系列的技能和心得,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熟悉枪支(200字)

在使用实用枪支之前,我们必须熟悉所使用的枪支。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不同枪支的特点和用途。例如,手枪适合近距离自卫,而步枪则适合远距离狙击。其次,我们需要学习如何正确地拿枪、解脱枪、装弹、瞄准和射击等基本技巧。而且,我们还要了解枪支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以便在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能够快速解决问题。

第三段:保持冷静(200字)

在使用实用枪支的过程中,保持冷静是非常重要的。面对突发事件,我们往往会感到紧张和恐慌,但这样会导致我们的判断和反应失误。因此,我们需要经常进行实战训练,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同时,我们还要学会控制情绪,不轻易开枪示警,而是要尽量避免危险或者寻求其他解决方法。

第四段:合法使用(200字)

使用实用枪支必须合法合规。我们需要了解当地法律对于枪支的规定和限制,申请合法持枪证件,遵守相关法规。同时,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将枪支交给未经许可的人使用,以免发生危险事件。在使用枪支时,我们还要注重目标选择和射击环境,避免误伤无辜或引发其他不良后果。

第五段:负责任的态度(200字)

作为实用枪支的持有者,我们必须保持负责任的态度。首先,我们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枪支的正常运行。其次,我们要定期参加射击培训和比赛,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最后,我们要把握使用枪支的分寸,遵守道德底线,不将枪支用于非法用途,并在紧急情况下正确判断和使用枪支。

结尾(100字)

使用实用枪支需要一定的技能和心得,不仅要熟悉枪支的使用和维护,还需要保持冷静、合法使用和负责任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希望我的体会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己的枪支技能。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四

地点:**处a912室

谈话人:吕**

职务:处长

谈话对象:贾**

职务:调研员

谈话内容(要点)

吕**:按照支部的安排,党员之间要开展一对一地谈心活动,今天我们在一起谈一谈对“三严三实”活动的认识,相互之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贾**:我感到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非常及时,通过这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解放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创新思维,提高了党员的思想觉悟,提高工作积极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吕**:你说得对,开展“三严三实”活动,对推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需要,是做好严格监管工作的需要,也是提高党员素质能力的一个活动载体。通过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我们支部党员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作风都有了较大的进步,思想觉悟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为国土资源系统树立良好形象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贾**:确实通过这次活动,厅里其他处室各个方面也都在不断进步。

吕**:我们虽在一起工作,但谈心活动却不太多,今后应经常开展。我俩一起工作,您对我的缺点看得很清,想请您帮我提些意见。

贾**:我感觉您到矿管处以来,工作标准很高,责任心很强,也有奉献精神。但感到您与处里面的同志谈心较少,思想教育工作做得不够。您也对我提出批评意见吧。

吕**:我认为您在我们处里的表现是优秀的,工作肯干,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很强,心直口快,和大家相处的很和谐。建议:工作中很卖力,要注意自己的身体,工作之余要多参加体育运动。对我工作存在什么问题及时给我提醒,共同提高。

贾**:好,我一定做到。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五

第一段:引言(150字)

使用枪支是一项复杂的技术活动,既要掌握枪支的使用方法,又要具备正确的心态和行为准则。我是一名热爱射击的爱好者,多年来不断探索和总结使用枪支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所学到的重要经验,希望能对其他射击爱好者和初学者有所启示。

第二段:对安全的重视(25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我始终认为,正确使用枪支的前提是将安全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首先,要熟悉枪支的结构和操作,了解每个零部件的功能和使用细节。其次,严格遵守射击场地的规则和指导,确保每一发子弹都能安全地击中目标。此外,保持专注和冷静,不受情绪的干扰,才能在使用枪支时始终保持安全。

第三段:技术的提高(300字)

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注重基本功的训练,如射姿的摆放、手指的放置等。只有将这些基本动作练就到熟练的程度,才能在实际射击中做到稳定和准确。其次,要学会灵活运用各类射击姿势和枪支的操作方法,以适应不同射击场景的需求。最后,要不断进行实战模拟和训练,加强对射击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四段:心态的调整(300字)

使用枪支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准备,更需要心态的调整。射击是一项高度专注和精确度极高的活动,需要面对压力和紧张。因此,保持冷静和放松的心态非常重要。在每一次射击前,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放松身心,保持专注。过度的紧张和压力往往会影响到射击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因此,在使用枪支时保持良好的心态和情绪状态对于提高射击效果非常关键。

第五段:对射击的热爱(200字)

作为一名射击爱好者,我对射击充满了热爱。我喜欢感受枪支的力量和准确性,喜欢在射击中挑战自我。在我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一直坚持安全第一、不断提高技术、调整心态的原则,不断追求更高的射击水平。当我看着每一发子弹准确地射中目标时,我感受到了无比的自豪和成就感。射击不仅仅是一项运动,更是一种追求极致的心境。

总结(100字)

使用枪支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持续提高技术水平,调整好心态和情绪。射击不仅是一种技术活动,更是一种心灵的修炼。只有通过不断的训练和经验积累,我们才能在射击中体会到那份激情和乐趣。希望每一个爱好射击的人都能从中获得快乐和满足感,并将射击精神传承下去。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六

读书是每个人每天必读的心得,古人曾说过“一日无书,百事荒芜”。对于现在的我们更应该多读书,读书越多课外知识就越广泛,知识面的大大增加对我们以后的读书层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读书势在必得,多读一点书的好处:1.考试时经常会考到课外阅读,课外阅读面广的同学会在这儿一处占便宜,比别人得考分的这道题多得好几分,可不要小看这几分,如果你其它题全对,就只有这道题,那就太吃亏了。2.现在找工作都要知识面广的,并且工作效率又快又好的。

这次胥老师发给我们了一本《小学生必做的50件事》(分男生版和女生版),这上面讲的是小学生的个人安全问题和行为习惯、应该改掉的缺点和应该怎样做一个好学生、好同学、好孩子。我在这里面特别看重关于健忘、写日记......等问题,我个人就有健忘症,做的一些事情都需要同学、老师和家人的提醒才记起来或等一两个月才想得起来,我想了一个办法——把每一天发生的事情当日记写下来,每一天都看一两遍日记,这样就一箭双雕了!

看书的好处实在太多,说也说不完。“一日无书,百事荒芜”,同学们好好读书吧,多多读书,加油!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七

近年来,枪支涉及的重大危害和社会矛盾越来越引人注目。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枪支管理与使用的规范化已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正确、规范地使用枪支不仅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是公民的社会责任。本篇文章将介绍影响规范用枪的几个重要方面,并分享我所学到的规范用枪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枪支基本使用规范

枪支的基本使用规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被忽视,因此,了解如何正确使用和储存枪支是十分必要的。首先,在购买枪支前,我们需要了解所购买枪支的型号、功能和操作规程。在使用时,必须使用符合规格、合格的枪弹,并选用适当的枪械配件。在储存枪支时,应将枪支怠速排出、安全断膛、拆卸并妥善存放,以避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三段:规范用枪的重要性

规范用枪对于保障我们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枪支意外等方面极具意义。同时,正确使用枪支还可以提高训练效果和目标击中率,有效地提高枪支使用者的战斗力和自我防卫能力。总结一句话,规范使用枪支是一个为社会公共安全和个人求生求安服务的过程。

第四段:规范使用枪的心得体会

我在学习和使用枪支中,深刻地认识到必须严格遵守规则,注意安全。特别是在高强度的实战模拟训练中,需要快速、准确、有序地反应。通过认真规划目标路线并适时开火和换弹,我们不仅可以度过考验,而且可以提高枪支使用效率和训练成效。同时,在拆卸和储存枪支时,更要仔细细致地处理每一个细节,严格依照规定步骤妥善保管枪支和枪弹,以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段:总结

正确认识和遵守规范使用枪支,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更是个人和家庭安全的保障。如何保持正确使用和储存枪支的常识?概括而言,首先要了解每种枪支的特点和功能,了解国家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其次要积极参与常规的枪支训练、保养和储存;最后要时刻牢记正确使用枪支的理念。只有坚持规范使用枪支,始终时刻保持警觉和高度的责任意识,才能有效减少枪支意外、维护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

公务用枪心得体会篇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配枪管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务用枪配用弹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