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养方案(模板16篇)

时间:2024-01-05 03:02:36 作者:念青松

我们经常会遇到需要编写计划书的情况,比如申请研究项目或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精选的计划书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系列

为整顿全县河道管理秩序,规范采砂经营活动,确保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环境优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实施,整改完善,严格监管,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能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情况、采挖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责任。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签定监管责任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2月20日起,用15天时间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保持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由县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河道管理方案和建议范文

20xx年6月26日下午,区农业局主持召开了关于区第二职高跑道等变更事项的会议,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首先听取了区第二职高关于学校迁建工程进展情况、跑道等变更项目的理由和方案及涉及有关问题的汇报,并就变更事项碰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了讨论研究。现将会议明确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

区第二职高学校迁建是余杭镇塔山主题公园建设规划和余杭组团发展需要的配合工程,20xx年7月24日立项(余发改〔20xxc〕236号文件),项目概算资金为1800万元,目前室内装修已基本完工。工程总体进展情况基本符合要求,在确保优质、合理、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下,对一些设计遗漏、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实用的项目作适当变更也是需要的。

大家一致认为,煤渣改塑胶跑道是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无论从美观、功能还是安全等方面来讲都是明智的举措。至于综合楼新增幕墙、食堂吊顶及综合楼大厅简易装修、生活污水处理池等变更项目也属合情合理,但应按规定程序操作。

二、会议明确。

1、在建设总资金不超批准的学校迁建总概算的前提下,同意将煤渣跑道变更为塑胶跑道,并可在跑道内再建2个篮球场。第二职高要按照法定程序抓紧时间落实跑道变更项目,不得影响整个工程进度。

2、综合楼新增幕墙、食堂吊顶及综合楼大厅简易装修、生活污水处理池等第二职高自行变更项目须有书面说明。

xxxx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道管理方案和建议范文

工程变更一般包含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两大类。设计变更,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洽商单两种。工程签证,是指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需要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于证实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如由于施工条件变化或无法预见的情况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是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它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时间较长,难以确定其造价。因此,施工管理人员应将其摆在重要位置上,重视和搞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单位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正确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投资的依据。

工程变更的原因划分。

勘察设计工作粗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合同文件、设计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的工程量,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

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如恶劣的天气、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

建设单位要求对某些工作加速施工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某些工作工期延误,需加速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施工顺序的改变与调整。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相关工作施工技术方案的改变;监理工程师指令改变某些工作施工技术方案;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技术方案的改变。

由于施工技术的发展,施工工艺改进产生变更,投标时采用的施工工艺、技术、材料等可采用新型节约对应工艺代替。

工程变更内容、结果、范围、原因不同,存在控制要求也不同,同时工程变更是进度滞后、投资超标、质量低劣的根源之一。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应将“最小变更控制”作为工程管理日常工作的奋斗目标,在施工过程中加以控制,同时以此为目标,制定相应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措施,工程变更管理流程等,其最终目的,都是期望将工程变更对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的影响减到最低。

工程变更的相关方。

通常人们将工程变更描述为“设计变更”,但不是说只有设计方能提出工程变更,之所以称谓“设计变更”,是因为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在技术上、实际中都需要设计单位进行确认,也只有设计进行了确认,各方特别是施工方才能合理的提出增加费用,延长工期。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控制的管理,应该遵循“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的原则,对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的内容、工程变更的相关责任方进行必要的界定。

同时,对工程变更的目标进行确认,对工程变更的技术性进行论证,对工程变更的方式进行优化,工程变更的费用进行权衡,对工程变更的工期影响进行评估,对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进行预测。所以对工程建设相关各方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内容、必要性、费用变化、工期影响、工程风险进行全面的论证;报建设单位进行审批,进行费用、工期、风险的最终核算,下发设计变更单,按变更单施工。

在处理工程变更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工程变更提出方的目的,往往提出工程变更的主体不同,其对工程变更所要达到目标是不同的,如设计单位是以相关规范及条文为变更底线进行基础性把关,但现在设计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满足各种规范条例的前提下,做出非常保守的变更,相应地也增大了费用。而施工单位在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时,往往是会无中生有,夸大事实,其最终目标是为了修改合同价格,增加工程费用。

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代表及监理程师,应充分考虑到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价值性。

工程变更与造价。

工程变更与费用有着紧密的关系,有工程变更就必然有工程费用变化。而工程费用的变化一般是工程量、工程单价或者工程计费项目发生了变化,或者三者同时发生了变化。因此,若工程变更控制不好,必然会加大工程的费用投入,当这种投入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引起索赔或工程价格的变动,使工程费用超支,工程投资变化较大,超出预算。

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工程变更产生的形式及表现的形式呈现多样化,由于工程变更的复杂性,所以很多工程变更提出后无参照依据,造成工程变更费用胡乱制订,引起工程建设各方无法统一意见,形成不必要的矛盾。

工程管理各方应分别工程变更的种类,制订不同的变更处理程序,采用合适的控制方法,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加强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变更管理的第一方,一个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很好的控制工程变更,可以将工程变更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解决好,将工程费用控制到最低。

为了更好控制工程变更,应建立专业管理组织及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系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都应有自己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专人专职,完善各自的职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现场监管提高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严把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关,完善工程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定义、定价标准提高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最终实现工程顺利推进与投资控制相结合,真正体现项目管理水平。

河道管护项目服务方案范文优选

20xx年在系统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科室的大力支持和街道、社区的积极配合下,严格按照精神文明单位的创建标准,以x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x”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所实际,以城区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及河道长效管理为重点,积极开展水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全所上下团结一心、开拓奋进,保持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我所河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今年的河道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1、河道保洁管理和生态调水方面。河道是城市的生命之源是城市生态系统和景观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对河道的生态恢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xx年我所管理着城区80条122公里的河道,面对艰巨的河道保洁任务,我们不畏困难,根据创卫水环境要求和各段河道的不同特点,我所及时调整河道巡查、检查方式和管养标准,以快速解决问题为前提,落实专职河道xxx,对河道保洁、工程设施养护等进行全面巡查,每日7时至17时间采取不间断巡查,做到对重点区域所有河道水域及陆域污染物的及时发现与及时处置;在5月至11月绿萍、水葫芦、蓝藻等水生植物宜发生大规模滋生与爆发季节,适当增加巡查与及时处置。通过全方位、多层面的巡视督察,有力推动了河道长效管理工作。坚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巡查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沟通交流,做到检查有重点,落实有措施,解决有效果。今年8月份根据市政府“一把扫帚扫到底”的要求,将城市河道保洁工作移交给城管局。9月份以后,河道保洁正式移交给城管局,我们配合城管局对河道保洁做了大量分内分外的工作,为创卫工作作出了水利人的贡献。

在做好河道保洁工作的同时,为提高内河水质,改善水生态环境,我们充分利用东门泵站、国庆新村泵站以及新区活水泵站科学调度提水冲污,每天结合外河水位及天气情况白天提水7至8小时,泵站几乎满负荷运转,经统计全年共提水2737万立方米,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城区的水质。汛期在做好生态调水的同时抓好防汛工作,在城区防汛小组的领导下,树立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在汛前严格按照防指的要求,对防汛设备进行安全检查,5月份检修保养了全部6个泵站及启闭机,保持机械、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在暴雨来临之前,及时降低内河水位提高河道的调蓄能力,降雨后及时启动排涝泵站排水,保证了城区安全度汛。防汛期间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3、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方面。为创建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河道管理所成立了创建领导小组,所长任组长,下设工作班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定期召开创建工作会议,所长与每个职工签订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责任书,落实各级责任。创建中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组织职工进行理论业务学习,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通过创建,我所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民主,人际关系和谐,内外环境优美,职工文明意识增强,形成了上下统一、人人参与文明创建的良好氛围。11月份,顺利通过省水利系统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

4、职工管理方面。在河道日常管理中,我们借鉴城市园林绿化、环卫等管理模式,将城区河道分为不同的等级,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河道管理目标责任制。采取定岗位、定人员、定责任、定目标的方法,实行不间断的打捞河道漂浮物。同时组织人员,加强考核督查,确保目标落实到位,做到垃圾水草不积累、不过夜,保持水清、岸洁的良好环境。

5、安全工作方面。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年初组织了全体泵站运行工集中进行专业培训,重点学习了机械、电气的操作规程以及灭火设备的使用,培训结束后对他们进行了考核,通过培训每一名操作工能够正确操作全部泵站。以后每月都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的安全学习,在学习中互相交流共同提高。我们还安排安全骨干参加市安监局及水务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使安全工作常抓不懈。在抓好安全工作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要求所有值班人员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完善交接班手续,并与他们签定了安全生产和管理责任书,确保安全运行无事故。对水面保洁职工在使用保洁船时要求他们穿救身衣作业,并有专人进行安全督查。我们坚持每周一下午召开工作例会,每次例会都要讲安全,把有关安全文件及时传达到每个职工,让他们始终绷紧安全这跟弦,全年我所没有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

6、水工程管理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区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增多,与此同时未经审批进行违章施工的现象越来越多,通常有沿河埋设电缆、铺设管线、搭建临时建筑、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及各类废弃物等违章现象时有发生,给河道管理来一定难度。为确保河道行水畅通、河面清洁,我所派专人负责,结合河道保洁人员,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全年共及时制止了10起涉河违章施工行为,其中按程序移交3起。

河道管理工作原有的传统作业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管理的需要,水工程及泵站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能完全满足需要,需对现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补充专业管理人员。

1、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完善河道管理制度、巩固长效管理机制,打造“水清、岸净”的城市水环境,提高我们的城市形象。

2、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职工管理,把我们的河道管理队伍打造成“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有较强凝聚力的队伍。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北仑区东泰河整治工程工程位于北仑城区,整治范围全长6275米。整治内容为:全线河道清淤、河岸基础处理、岸墙砌筑、局部截弯取直等。本工程共划分为四个标段:一标段(桩号0+000~1+917);二标段(桩号1+917~3+710.5);三标段(桩号4+242.5~5+568);四标段(桩号5+568~6+807);我公司投标标段为四标段,整治范围全长1239米。

工期。

2.1、施工总进度安排。

2.1.1年7月20日竣工。

2.1.2地进行。

2.1.3高施工强度,本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竣工,即工程于3月1日开工,至207月20日完工,总工期为140日历天。

2.1.4进度安排要点。

北仑区东泰河整治工程工程四标段,全长1239m,工期紧,施工强度高,且受汛期影响较大,为优质快速完成本工程的建设任务,施工总进度安排考虑如下:

2.1.4.1、一旦中标,立即组织施工队伍与机械设备进场,进行施工前的建设工程准备工作及临建施工,为主体工程正式开工创造良好的基础。

2.1.4.2、本工程重点放在河床清淤工程、挡墙及基础工程上,为加快施工进度,该工程实行分段流水作业,平行施工,以提高效率。

2.2、工期保证措施。

2.2.1。

2.2.1.1、按照工期要求,分阶段制定施工计划和实施方案,重点工程和难点项目如河道清淤、岸墙砌筑、土方开挖与填筑等做好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顺序,充分利用本公司施工经验丰富的有利条件,缩短流水作业的流程,努力加快每个环节的施工进度,确保总体工程进度。

建设工程。

设备、劳动力安排、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等内容传达到每个职工,使每个职工心中有数。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速施工,因地制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挥职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应用和研究新技术、新工艺,促进工程的顺利进行。

2.2.1.3、正确对待工期与质量的关系,把工期、质量、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奖罚分明,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2.2.2、积极开展技术攻关。

2.2.3。

2.2.3.1、经理部,选派技术力量较强、从人员落实和机械设备配备上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2.2.3.2、在科学合理进行施工安排的基础上,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前场施工人员的需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到位,以优势的力量,抢时间,争速度,争取提前实现进度目标。

2.2.3.3、施工过程中,要定期做好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备足备件,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正常运转。

建设工程。

2.2.4、从材料供应上保证。

2.2.4.1、经理部统一安排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领导和协调材料供应。对工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要预先落实到位,确保工程需要,坚决杜绝停工待料现象的发生。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视材料的性质和价格,分别采用外购和当地采购的办法予以解决,并作一定数量的储备。

2.2.4.2、各种材料在使用前都需预先取样检验测试和配料试验,合格材料要预先签订协议落实到位,要有计划地组织材料物资到场,确保不因材料物资问题贻误工程进度。

2.2.5、从安全生产上保证。

2.2.5.1工的顺利进行。

2.2.5.2。

②施工期按时收听、收看天气预报,提前落实各项防汛工作,落实机构人员,配备抢险队伍,物资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2.2.6、从资金落实上保证。

在工程施工前期,除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以外,本承包人将投入一定数量的自有流动资金,确保前期工作的顺利展开。

建设工程。

志的有力保证,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2.7、从后勤生活上保证。

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障施工机械的正常运转;搞好职工食堂,防病治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保证正常的出勤率,以确保工期。

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做好与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协调工作,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使工程施工进展顺利。

2.3、施工强度与投入的人力、物力、设备协调3、4、5月,2004年6月9日为重要节点,此节点已全部完成岸墙150人,从而保证了安全渡汛。

工程质量。

3.1、质量等级。

织、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优良。

3.2、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3.2.1质量保证体系。

3.2.1.1三检制。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为核心,以“整治农村卫生,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全面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建立农村环境的长效机制,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全镇xx个行政村,重点为县城城中村、公路沿线、工业园区附近及重点景区等。

(一)清理生活垃圾。

1、全面清理大街小巷、房前屋后和公共场所垃圾,彻底治理村庄内以及沿街、沿路、沿河、垃圾乱扔、乱倒、乱放现象。要加大对镇政府所在地街道、集市以及小街小巷等卫生死角的垃圾治理力度,达到村庄内外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河道无垃圾沉积物、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等“五无”卫生标准。

2、各村要建设固定垃圾点,组建专门的保洁队伍,有垃圾清运车辆,做到定点存放、统一收集、定时清理、集中处理。有条件的村庄要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村要进行简易填埋处理,并及时覆土进行绿化。

3、积极开展卫生镇村创建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家庭卫生,及时清理人畜粪便,冲刷厕所、圈舍,保持卫生清洁。

(二)整治交通沿线和镇村街道环境。

1、严禁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私自摆摊设点、集市贸易、挖土取土、乱停乱放。

2、重点解决道路坑洼不平、路面乱石多、路边乱堆乱放等问题,村组街道要经常保持路面整洁、坚实,边沟畅通,保障道路清洁、安全、畅通。同时公路沿线各村要搞好公路两侧建筑物修缮、装饰和环境卫生清理。

3、加强镇村街道清扫工作,路面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垃圾,强化公路两侧的环境卫生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保持路面洁净。

(三)村庄绿化美化。

1、在村庄内外、道路两侧、河道两岸、房前屋后及庭院内外开展植树造林活动,每村新栽果树和绿化树不少于1000株。

2、各村主要道路两侧要建有整齐美观的绿化带和行道树,有条件的村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可供农民休闲、健身、活动的公共绿地场所,并在村庄主街道两侧安装照明设施。

3、粉刷美化墙体,维护广场健身器材。

4、结合新民居建设和村庄景观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在房前屋后、空闲地栽植花草树木、育养盆景,全面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真正达到远看是林、近看是村、林中有园、村中有景的绿化效果。

(四)治理村容村貌。

1、对残垣断壁、破旧房屋进行拆除、修复,对影响村容村貌的临街建筑进行清理。对破损的黑板报、公开栏进行修复并及时更新内容。

2、镇政府所在地、农村集市要按照规划要求,规范门店牌匾设置,严禁擅自设置、悬挂牌匾、横幅、广告,加大对乱贴乱画行为的整治力度。

3、清理河沟、水沟内的污水、淤泥、生活垃圾,并修建排水、排污管道和渗水井,保证生活污水排放畅通。

4、加大对农村乱搭建、杂物乱堆放、垃圾乱丢、污水乱泼、车辆乱停、墙面乱贴等“六乱”现象的整治力度,在村内适宜位置确定柴草固定堆放点并码放整齐,杜绝村内柴草乱堆现象的发生。

(五)创建庭院环境。

1、结合新农村和新民居建设,大力推行改厕、改圈、改厨、改院等“四改”工程,有条件的。农户要改建水冲厕所。

2、要推广使用沼气、秸秆气化等技术,加强大阳能技术开发利用,推广使用太阳灶、太阳能热水器等技术设备,厨房合理设置通、排风口。

3、对庭院内有污染的圈舍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广规范化、集约化养殖,营造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此次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3日—9月8日)。

召开全镇包村干部及各村村主任动员大会,发放xxx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工作进行集中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等形式,深入宣传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的目的和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9月9日—10月31日)。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我镇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分步实施。

确保新产垃圾及时清运,特别是基层建设年帮扶村、新民居示范村、省级幸福乡村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方位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力争最短时间内达到村落庄整治的目标,同时按照“四清四化”(清垃圾、清杂物、清残垣断壁和路障、清庭院,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标准,取缔沿路的违法违章建筑,实现无乱泼污水、无乱堆杂草、无粪土乱占街道、无禽畜散养现象,进一步规范村庄环境卫生,使公共场所更加干净、整洁,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舒适的环境。

2、窗口地段整治行动(9月9日—10月20日):加强各村卫生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窗口单位及城乡结合部,省、市、县交通干线两侧的环境卫生治理,开展集中清理活动,特别是省级幸福乡村、基层建设年帮建村、城中村、重点景区周边要以“四化一处理”为主要内容,进行集中综合整治。

3、集贸市场整治行动(9月9日—10月31日):重点检查农村集贸市场,对占道、占路的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突出集贸市场、早晚市场卫生保洁和日常管理。

4、环境保洁整治(9月9日—10月31日):建立街道保洁、垃圾清运等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垃圾清倒池以及专职或兼职保洁员,制定村规民约、卫生守则等管理规章,完善村庄设施维护、环境保洁、村庄绿化等管理制度。

5、考核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结合环境卫生整治目标任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工作开展迅速,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村,将进行通报批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镇真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此项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积极投身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中来。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镇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任副组长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各项事宜。各村要成立由支部书记挂帅,小组长或代表参加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确保环境整治活动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包村领导要率先垂范,深入到所联系的村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

(四)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村支部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镇对各村的工作进度和整治效果进行督查落实。镇党委、政府将组织镇内联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活动结束后,镇党委、政府将对先进村进行通报表彰,对组织不力、消极落后的村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任务。

河道管理方案和建议范文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目标。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整治任务。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1、防洪岸线规划。要于7月份完成防洪岸线规划,规划完成后,将进一步改善流域的防洪总体布局,并分步实施重要防洪段堤岸建设,清理规划治导线内占用河道建设的企业和个人。

2、河道侵占治理。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今年重点整治溪口至石横牛角厝、油车溪桥至江都、油车溪桥至乔美林口洋等三个河段,并依次分步整治,狠抓工作落实。要对沿线占用河道建厂生产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责令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坚决给予查封直至取缔。

整治步骤。

整治时间从3月20日—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0日—3月31日)。

成立工业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洪昭勇担任,林进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挂钩村领导及水利、土地、环保、村建、林业、警务室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实施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及完成时限;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广泛发动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工业区整治办设立举报电话。

(二)重点整治阶段(4月1日—9月30日)。

1、自查自n(4月1日—4月30日)。组织力量按照河道整治内容,对辖区内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并于4月10日前完成台帐。对在调查中发现问题的,下发整治通知书,限期整改。

产整顿、经济处罚或强制清除。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要组织力量对整治任务落实情况、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迎接县整治办的评比验收。要认真总结,分析不足和困难,研究对策及建议,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保障制度。

1、加强组织,明确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各村主任为村辖区范围内河道整治的法行为。

3、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违法企业整改资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河道两旁及河道内的卫生清理按照属地原则,由各村从财政卫生经费中支付,鼓励各村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势,筹集卫生经费,区财政给予一比一的配套补助,其它整治项目由管委会及村委会共同承担。

4、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在主要路口设置标语口号、保护的标识性警示牌,切实增强社会公众保护的意识。要对个别违法侵占河道的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大张旗鼓地开展警示教育,提高震慑力,并在全区范围内营造出“大整治、严管理”的浓厚氛围。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治污先行”战略部署,按照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决定在新区范围内开展“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清三河”)。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xx年6月底前,全面消灭垃圾河,12月底前消灭黑河、臭河,在20xx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清三河”任务,达到水岸无垃圾、水面无黑臭、水下无淤积、水中无障碍、河岸全绿化的治理目标,落实“四位一体”保洁全履盖,水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二、工作内容。

(一)垃圾河清理:由所属村(社区)具体组织落实,整治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搭建;清理堤防、岸边垃圾,清理水面漂浮物,清理水中障碍物;全面落实“四位一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系列

按照省、市关于加强河道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年在流经县的、主河道实施生态建设工程,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建设目标。

针对、干流的河道特性及缺少生态水面的状况,在水边、湿地栽植蒲草、芦苇等亲水植物;在河流沿岸坡和岸边滩地栽植灌木(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带,并结合原有林带,栽植护岸林,形成以护岸林、护岸灌木带、近岸亲水植物带和湿地为一体的防风固沙、景观绿化和生态治污体系,有效遏制滩地沙化及扬沙浮尘,改善河流水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供水安全,形成河道生态景观系统,提高河道生态环境质量。

(二)建设任务。

1.河道生态建设。

在主河道水深小于0.5米浅水区、湿地和浅滩栽植蒲草、芦苇等亲水植物,在主槽两侧岸坡(或水面以上)栽植灌木或多年生草本植物;沿主槽两侧滩地栽植20米宽灌木带,在灌木带以外建设5米宽沿河管理路,在道路近堤防侧栽植5米宽灌木带;在靠近堤防侧栽植150米宽护岸林。总绿化面积21317亩,其中:水生植物873亩、灌木带3636亩、护岸林16808亩;修建管理路总长106.6公里。

2.河道生态建设。

在堤防侧新增50米宽绿化带,总绿化面积5197.5亩。

(一)工程内容。

1.河道工程内容。

依据河道从中心到两岸,分别是主河道、河滩地、防洪堤的地理特点进行综合治理。按功能区建设三个绿化带:

(1)水生植物绿化带。

建设内容:天然河道岸坎内侧水深小于0.5米区域,栽种蒲草、芦苇等适宜性水生植物,面积873亩,以净化水体。

建设模式:在确保预留一定主槽行洪宽度前提下,在天然河道岸坎内侧水深小于0.5米区域,栽植适宜性水生植物,栽植宽度3-6米,栽植密度0.5×0.5米。

苗木品种及规格:蒲草,株高0.3-0.5米;芦苇,3芽/根茎。

(2)河岸滩唇灌木绿化带及管理路。

为防止河岸坍岸冲蚀,减少泥沙进入主河道,在河道岸坎侧布设20米宽的灌木带,在20米灌木带以外建设5米宽沿河管理道路,管理路总长106.6公里,并在管理路近堤防侧栽植5米宽灌木带,总面积3636亩。

a.河岸滩唇灌木绿化带。

建设模式:在天然河道岸坎外侧因地制宜布设20米宽灌木林带,栽植密度0.8×1.2米。在灌木林带外修建5米宽管理路,供维修养护人员通行。管理路外侧同样采取栽植5米宽灌木带,栽植密度0.8×1.2米。

苗木品种及规格:杞柳、灌木柳等适宜河边生长的灌木,冠幅0.5-0.8米。

技术措施:为确保植物成活,栽植基质为砂质时,需客土厚度30厘米。为保证植物工程的稳定性,在河道凹岸高差较大陡坎位置,岸坡灌木带应布置5-8米加宽带。自然河道遇支流入河口时,同样采用上述岸坡灌木带及水生植物带加宽的方法处理。

b.管理路。

为方便植物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在河岸灌木林带中修建管理路,管理路要在沿河槽两岸30米范围内连续布置,保证上下贯通,满足车辆通行条件,宽度不小于5米。要因地制宜,可借用现状滩地路、堤顶路、耕作路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路与支流、排干交叉位置,水深较浅的区域采用管桥连接;季节性有水的,采用漫水路连接;因地形限制无通行条件的,可借用现有滩地生产路、坝顶路或绕行等多种措施确保通行条件。

(3)护岸林绿化带。

建设内容:在堤防侧栽植乔木,规划形成150米宽的护岸林带;在滩地上营造护岸林16808亩,以遏制河流水土流失及滩地沙化,建设景观林,改善生态环境,并为木材加工产业集群提供原料。充分利用林下空间和小环境开展菌类、药材等喜荫作物种植,也可进行家禽放养,严禁间种高棵农作物。

苗木品种及规格:3016杨、沙兰杨、辽宁杨等一年生以上的速生苗,地径在1.5厘米以上。

技术措施:苗木运到栽植地点后,要就近进行假植,防止风吹日晒。栽植前要做好土地平整,每穴要适当施加底肥、苗木修剪、树形均衡。栽植时,注意扶正踩实;栽植后,在树坑周围修筑浇水堰,并及时进行浇水,保证苗木成活率。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技术人员在场进行指导、监督和验收,对于栽植质量差,不符合栽植要求务必进行返工。

2.河道工程内容。

在堤防侧栽植乔木,规划形成50米宽的护岸林带;在滩地上营造护岸林5197.5亩。建设模式、苗木品种及规格、技术措施、浇灌工程设计同护岸林建设标准相同。

(二)工程量。

工程量按各镇场河套实际长度统一分配,见工程量表。

河道管理方案和建议范文

为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和立项审批权限,理顺监理、设计、承包人、业主各方变更管理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云南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沧江公司)管理相关规定,结合糯扎渡前期筹建工程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所有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使用效益;以优化完善、经济合理、工程安全为前提,变更前要有详实的技术经济比较或论证。

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方案修改或细化引起的合同清单项目或数量的变化;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化和其他合同变更。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新增工程等。

由于变更出现的新增工程项目,按其施工承包合同的性质划分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合同外新增工程、补偿费用三类:合同内新增工程是指在招标工程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内,因设计修改或监理变更指令而出现《工程量清单》未曾列示的工程项目。合同外新增工程是指在本合同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由发包人采用委托施工或指定分包方式而追加给承包人的工程项目。补偿费用是指承包人承受了超出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额外支付或索赔的工程(或费用)项目。

此外,还有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不能列为合同新增工程或索赔补偿项目。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属于合理化建议,经论证后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可列为合同内新增工程,并按有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严格审批制度,未按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的变更,不充许施工和结算。但涉及工程安全、施工安全、防汛抢险、公共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不受此限,但承包单位和监理仍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条变更的内容及依据。

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范围的变更,但下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如:增加或减少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增加或减少合同清单工程量;省略工程(但被省略的工作不能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或类型;更改一部分工程的基线、标高、位臵或尺寸;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等。

变更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附件;(2)经监理人签发的施工图纸及其他设计文件;(3)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布的有关指令、通知、会议纪要、文函、图表等。

第三条变更立项审批权限。

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差异,若是测量和计算错误造成,不需按变更处理;监理、承包人、业主均有权提出变更,但正式变更指令均由监理工程师发布实施,即变更指令的出口在监理单位,业主提出的变更,亦由监理人发布变更指令;施工图设计变更修改,由监理审核后签发。

变更立项审批权限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引起合同价格增加额度进行分级管理(暂定):

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凡是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合同内新增工程,由监理人和工程技术部审定,筹建处领导审核后,由筹建处主任审批,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单项工程变更估价(净增加额)小于合同额5%或小于500万元的变更,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报澜沧江公司备案。

合同内新增工程单项估价大于合同额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由筹建处上报澜沧江公司审批立项。

合同外新增工程:单项工程估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负责立项审批及施工招标(或委托施工);单项工程估价超过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外新增工程由筹建处报澜沧江公司立项审批及招标工作。

重大技术方案调或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和筹建处做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提出初拟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征集设计意见、组织技术咨询并审查批示。

第四条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参建各方提出变更的处理原则。

设计方提出的变更指施工图设计阶段图纸及现场设计通知单等与招标设计内容不同引起的变更。设计变更文件(图纸、或设计修改通知单)经监理审核、签发至承包单位执行。

监理指示的变更包括监理人自己提出的变更、根据业主决定和意见的变更,以及经核准的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业主明示的变更包括根据工程需要做出变更决定和向监理提出变更意见由监理完成变更内容两种:业主的变更决定,监理人应按业主的决定内容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未超过审批权限的不需报送审批,但筹建处工程技术、计划部门参与变更指令签发前的会签;业主的变更意见由监理人完成变更内容并签发变更令,若意见不宜采纳,应及时与业主方沟通,并提出更合理的解决方案。业主的变更决定和意见以书面文件为准。

监理人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根据工程需要直接发布变更指令,同时报筹建处核备。

承包人提出变更申请,其主要内容:a)变更的原因及依据;b)变更的内容及范围;c)变更对原合同价格的影响分析;d)变更工程量估算;e)变更项目组织实施方案;f)其他辅助资料及附件。

变更确认。

设计提出变更的确认。

设计变更文件,涉及合同清单外的变更细目,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不需要再进行变更项目的审批。

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总价费用项目的变更也要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实施,但不调整合同价格。

监理指示变更的确认。

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修改变更,由监理人审核签发执行,其他变更均以监理变更指令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执行。

监理人在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之前,需要对变更的具体方案作技术经济比较,按照合理、经济的原则迅速决策,还应预先估计变更所带来的影响。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报告,监理人应从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造价变化等方面严格审查,明确提出变更处理意见。筹建处将不定期或随机对监理签发的变更进行抽查,若发现变更指令有悖合同内容,或不符合工程实际,业主有权责令停止变更实施和费用支付,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

变更确认文件。

确认变更的依据必须是书面文件,包括监理人签发的设计图纸、设计通知单、监理人的变更指令、对承包人变更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以及现场工程签证单五类。

监理人的现场工程签证单主要用于1万元以内的现场零星变更项目,以及非乙方的合同责任和风险的现场额外投入,现场签证单的签证必须从严控制。估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现场签证单的格式由监理负责制定。

变更处理程序。

设计变更立项处理流程。

因前期工程存在现场设计需进一步明确设计方案、对设计进行修改、优化或调整改等,为确保及时规范地提供施工依据,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现场设计变更立项作如下规定:

设计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根据金额及重要性分两类:以施工图纸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以设计通知单为主产生的设计变更。

施工图纸类变更的立项。

由监理人组织图纸核审(会审),对照合同清单(招标图纸)建立新增清单,由监理人主持施工图技术交底,编拟施工图技术交底会议纪要,由工程技术部审核后发放。设计变更立项流程及表格见附件。

河道管理方案和建议范文

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不仅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从狭义上理解,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而且我国《合同法》将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进行了区分,因此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是指狭义上的变更,即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包括法定变更与协议变更两种情形。法定变更即依据法律规定而变更合同内容。协议变更,即合同当事人在合意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关于发包人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工程设计,笔者认为是可以的`。其理由在于:

其二,^v^颁布的《建设一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此条规定得很明确,作为发包人的建设单位在“确需”的条件下,是有权变更工程设计的,只是这种变更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进一。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更好、城市更靓、管理更优、生活更美的总体要求,围绕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建立河道整治与管理长效机制,增强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提高生态与环境质量,为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整治、分步实施。河道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做到河道整治一条,完善提升一条,确保整治效果。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列入省级以上整治计划、涉及防洪安全的,要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一般性整治的河道,结合片区开发实施。

3.坚持系统整治与区域整治相结合。河道截污治污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按照整体排污系统规划统筹安排,由上游到下游分层次整治。污水收集与处理按照目前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划分,科学计划,合理处置。

4.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对确定实施整治的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决策,将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紧密结合,严禁重复建设,避免临时工程,提高投资效益。

二、主要任务。

总体任务。包括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等工作,分为城区外河道与城区内河道整治。

分河道逐步实施生态环境与景观建设。到2020年,计划实施城区外河道整治78条,其中列入国家、省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16条,列入市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62条,达到5—10年一遇除涝、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

城区内河道整治任务。实施截污治污,按照河道整治与治污、治洪统筹推进的要求,开展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线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完成城区内48条河道截污整治任务,实现污水不直排河道的目标。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满足城市防洪需要。实施景观改造提升,随着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同步推进河道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齐、优美目标。全面落实城区外河道管护保洁责任制,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健全河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履行河道整治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河道沿岸违法违章建设。建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和巡查联动机制,提高及时反应、快速处置能力,规范日常管理秩序。

三、工作安排。

城区外河道整治。2016年重点整治17条河道。其中,列入国家、省整治计划项目的6条河道于2016年完工;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治理工程以及陡沟、大涧沟、小汉峪沟、龙脊河、刘公河、北太平河、虹吸干河河道应急疏通工程,力争于2016年6月底前完工;锦水河和济阳县大寺河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力争于2016年完工。2016—2016年计划整治41条河道,其中列入国家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10条。2016年以后计划整治20条河道。

城区内河道整治。自2016年起按。

照城市防洪排涝需要,逐步实施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和清淤疏浚,确保城市安全度汛。从现在起至2016年底为河道截污治污阶段,实现河道看不到污水、闻不到异味目标;完成城市排污主次管道完善和建设任务,实现雨污分流目标;围绕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对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收回、改造和新建,解决城市污水管网输送和污水集中处理能力不足问题,改善城区南部河道干涸现状,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随着河道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全面实行河道整治管理河长制,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城市河道整洁美观。

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我区河道水质差,污染严重,部分河道因城市建设而成为断头河,造成排水不畅,洪涝频发,水环境质量与城区面貌极不协调。为提升河道排涝能力,改善水环境,按照区政府水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特制定2012年河道整治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12年全区计划完成河道整治总长度/公里,包括南官河、双水河、蔡於泾、邮亭泾部分河段(见附件)。整治主要是按河道规划宽度进行疏浚拓宽、河岸砌石,并在两岸留出10—15m宽的绿化带(其中蔡於泾因道路建设而使部分明河转为箱涵,计划首先寻找合适路径恢复明河,与南官河相连通,再进行整治)。

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参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河道疏浚责任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建设实施。

(一)规范工程建设报审制度。

列入整治计划的河道,申请立项时,无论河道大小必须由有关专业人员参与编制整治方案、填写呈报表、绘制施工图、编制施工说明和工程预算;明确科学合理的整治方法、弃土场的选址和规模等内容;妥善处理相关利益关系,明确政策处理意见。

后实施。镇(街道)级及村级河道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审批。涉及取土、堆置用地,还需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批。

报批有关表格、要求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会同区财政、国土、农林等部门制订。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牵头,区财政、国土、农林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办事制度,对项目较多的地方,可实行分批次审批验收。

(二)规范工程招投标审查制度。

河道整治的招投标工作应根据整治特点和要求,择优选取具备施工设备和经验的施工单位,确保整治效果。凡是列入区财政补助的河道,招投标工作应报区水利海洋渔业局备案。

(三)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整治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资金结算。区财政补助项目最终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牵头组织验收。区级组织实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进行。

三、实施主体和资金补助。

(一)市、区级河道由区水利海洋渔业局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区财政负责投资。弃土场及沿河政策处理由所在地镇(街道)负责。

镇(街道)要落实配套补助资金,特别是对贫困村的河道整治,经费补助上要充分体现扶贫帮困的优惠政策。土方量按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方量计算补助资金。

四、标准和要求。

2012年河道整治要紧紧围绕以“改善水域环境、提高水体质量、实现清水河道”这一目标。河道整治方案要与路桥区河道规划相一致。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整治方案的论证关和验收质量关。切实加强前期技术指导、方案改造、中期监管和后期的质量认定。要高度重视淤泥、垃圾的清理,采用的施工手段、整治形式、机械作业方式要与具体河道相适应;严格按照河道整治的设计图纸施工;弃土场的选址、堆土不仅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复耕,更要重视做好水土流失、污泥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一)河道整治的建设单位在做好河道基本情况调研的基础上,要充分分析具体河道的实际情况,提出河道整治的年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落实建设资金。明确工作职责,确定具体实施工作人员,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落实河道测量、施工图设计,办理各项报审批手续,确保当年任务当年保质保量完成。

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力争做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统一实施。

(三)各镇(街道)、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为提高水体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尽职尽责,相互支持,步调一致,扎扎实实、认真负责地做好河道整治工作。区政府已加大了河道整治的补助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水环境治理好,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河道整治的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必须要迅速行动,高度负责,按程序、按规范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水环境整治目标顺利实现。

河道管理倡议书

水是生命之源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河道,我给大家整理了河道管理倡议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尊重的,西河附近居民,关心和支持公民社会福利事业:

“十五”期间,我们所有的公共福利获得伟大的进展,市政建设蒸蒸日上,熙和,natinghe城市治理在大坝的所有方面的政府和公众支持,面貌焕然一新。

强大的路堤、整齐、河畔的树木,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了宏伟的一页。

现在,在“十一五”计划的圈,而且是我们当前建设的辉煌的明天大纲蓝图。

然而,我们也损害了看,为了自己代表自己,然后,一些随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和废物、污染排放,偷了银行在将砍树,非法采矿破坏路堤填海河等不健康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

尤其是非法人工采砂和复垦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河,并且要小心安全,同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两边的安全威胁。

随着河流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我们从未姑息,决定停止和攻击临沧市临翔区水利局整治河道倡议书,同时,我们呼吁大家行动,垃圾,可选为一个污染排放,砍伐树木,在银行的砂开采损害等不法行为河堤上,复垦应坚决抵制,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母亲河,建设之间的和平而努力。

我部门举报电话:21xxxxx,21xxxxx

这个!

的圆形水域

20xx年12月

亲爱的朋友:

“地球是我家,环保你我他。

”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全世界都关注的话题,它关系到我们人类的未来,所以我们要保护好身边的环境。

秦岭中有一条河,它的名字就叫xx河,它是我们宝鸡人赖以生存的水源。

曾经,河流又宽又长,而且清澈见底,水里有时还有几只小鱼蹦出水面。

可是现在,人们将xx河污染的又脏又臭,还有人把垃圾扔在水里。

尤其是夏天,人们都去河旁避暑,去河旁烧烤,去河里游泳洗澡,为了保护xx河,我提出以下倡议:

一,不要再xx河河边烧烤野炊,不能往河水里扔一次性饭盒、残渣。

二,保护xx河旁的植被,因为只有保护住植被,才能防止泥沙流入水中。

三,不要在xx河中洗衣服、游泳、洗澡,那样会污染水资源,因为洗衣粉中含有磷。

四,不要在xx河水中洗小汽车、洗自行车等。

五,不要浪费水源,要节约用水,以免让我们的xx河干涸了。

六,不要将垃圾投入xx河河水中,会污染水资源。

我呼吁:不要再破坏我们的家园,保护水资源人人有责,保护环境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我希望xx河恢复原来的模样!

各位父老乡亲:

环境是我们大家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人人都得自觉地保护环境,要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点滴做起。

只有这样,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才能拥有一个美好幸福的家园。

以前,人们对河流的保护意识没有像现在这么薄弱,如:每天淘米用过的水拿来浇花,每天洗过菜的水拿来冲厕所;不往河里排放污水。

然而,今非昔比,现在的小河已经面目全非了。

河道上飘满了白色垃圾,还浮着一层层的油渍,使河水变得污浊。

一些贪图便宜的印染厂偷偷地把污水排放到河里,使河水改变了原来的清澈,变得又脏又臭。

现在,要是经过这条河时都会捂住鼻子,因为河道里有股呛人的臭味。

为了保护环境,还河水一片清澈,在此,我特意一个小学生稚嫩的想法向您倡议以下几点建议:

1、 对工厂进行严格监控,对随意排放污水的厂或企业进行罚款,可以把这些罚款的钱拿来清理遭受污染的河流。

同时,也对严格守法的工厂进行奖励。

2、 加强对保护环境的宣传力度,比如:发传单,定期在镇上播放宣传片,也可以请环保专家现身讲座。

3、 在镇上开设环保活动,对村民进行教育。

以上这些想法虽然还很幼稚,但是它反映了我们大家的共同心声,希望能得到你的支持!

倡议人

20xx年月1x日1x

根据城市的上级领导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的生态河的统一部署,今年在村里的一个范围内的.新农村生态河建设活动,村庄建立生态河施工管理领导团队,几个主要航道治理和管理实施负责任的,开展了管理措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有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保护河道卫生倡议书。

江南水、枕在河里,水的同伴,我们应该更爱河,纯化水环境,美化我们的生活回家。

现在倡议广大村民做

1,积极参与面对改善河环境宣传活动。

主动给家人和邻居广泛宣传渠道管理法规和水环境保护知识,所有的斗争是保护信道的活动家。

2,积极参与改善水环境面临疏导活动。

活跃的劝导和停止污染的河流不文明的行为,从我做起,设置“保护通道,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所有争夺保护通道疏导成员。

3,积极参与活动,以改善外表。

从现在起,积极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放弃不良的生活习惯,努力构建一个科学、文明、健康、健康的生活方式,净化的水环境优化、美化绿河码头,所有争夺保护通道示范者。

村民们的朋友们,保护通道,是保护自己;热爱生活家园,是爱生活保护河道卫生倡议书。

让我们积极行动,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水清洁,岸上更绿,和家庭更美丽,健康美丽的河流,为了更好的明天贡献他们的山村由于权力。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版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六条本市河道综合规划和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根据流域、区域等水利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河道综合规划以及县级市、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编制航道、渔业等专业规划和沿河城镇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以及各类涉及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第八条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制定河道整治计划,定期对河道进行疏浚。对淤积严重以及影响防洪排涝、水系沟通和景观的河道,应当优先安排整治。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应当优先用于河道整治。

河道整治涉及航道、渔业等管理活动的,应当征求交通、渔业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设置航道、调整航道技术等级,应当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有权机关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河道划分为市管河道、县管河道和镇村河道,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县管河道由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镇村河道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河道,可以授权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含可耕地)、堤防、防汛通道、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各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不得进行损害河道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通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将施工方案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防汛安全措施。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堤坝在影响防汛安全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包括利用固定或者其他非流动船舶从事各类活动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占用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维护责任,不得影响河道正常引排、通航以及防汛安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水功能区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划要求,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并定期组织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将水质监测资料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在城市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设置河道排污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旅游资源等各类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管理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并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河道内禁止采用圈圩方式从事水产养殖。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禁止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行退地还湖。退地还湖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退地还湖的围垦地应当保持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度方案。

第二十六条市管河道和县管河道的水面保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保洁单位或者个人,并负责检查、考核工作。镇村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单位和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河道的水面保洁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二)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五)超标排放各类污水;。

(六)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器具、车辆;。

(三)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四)直接排放餐饮业和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和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河道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免除其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者陆域,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实施占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圈圩养殖,或者在主要行洪、引排河道内从事网箱、网围养殖和设置各类阻水渔具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可以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填堵河道,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的,由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围垦河道、围湖造地或者擅自改变现有围垦地用途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7月12日施行的《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河道管理条例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道通畅。

第十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闸坝、泵站及其他危及堤坊安全的建筑物与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河道上已建的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应当有计划地改建;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在未改建、拆除之前,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汛前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度汛。

第十一条堤顶、戗台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城镇、村庄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村庄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在护堤地以外30至100米;。

(二)无堤防的河段,在防洪水位线或岸线以外50至150米;。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的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依照《》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二)有《》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渔塘的,对个人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万元罚款。

(四)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无锡市河道管理处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河道的整治和保护以及防汛抢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整治。

第八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规划、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涉及河道综合功能开发的,应当听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河道规划,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河网水面率不降低。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权限,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提出河道规划控制线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河道的整治、保护以及涉及河道的各类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河道规划控制线实施。

河道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经国土、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予以公告。

规划保留区内一般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河道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截污控污、防洪排涝、河道清淤、滨水空间改造等整治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和任务分工。

对严重影响水质、防洪安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优先安排整治。

第十二条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河道功能性要求。

河道整治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河道整治选用的材料和使用的作业机械,应当符合环保、生态要求。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整水系、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符合通航标准和航运技术规范,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航道整治、设置航道、调整航道技术等级,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河道整治涉及渔业水域的,应当兼顾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度方案,维持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流量和水位,加强河道水体交换,逐步提高河道水系自然净化能力,改善河道水环境。调度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涉及通航安全的,应当事先告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河道水面、驳岸、护栏、岸坡及两岸绿化、景观设施的保洁和维(养)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

单位和封闭式管理小区内河道的保洁和维(养)护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三章河道保护。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五至十米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已编制河道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河道规划确定的规划控制线范围;尚未编制河道规划的,其河道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河口两侧五至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标志。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设置影响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在禁止养殖水域内围网养殖;。

(三)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五)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六)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七)其他影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运行、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条禁止侵占和毁坏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水利工程管理用房、水文、水质监测站房设备和工程监测等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占用或者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建、改建或者补偿,其费用由占用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禁止围湖造地,禁止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

对已擅自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利、农林、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出清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等效等量原则就近兴建替代补偿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

替代补偿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期限、标准实施,通过验收前,不得填堵、覆盖需占用的河道、调整河道水系。

涉及航道的,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临河、穿河、跨河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严重影响防洪排涝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提出整治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运行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截污管网覆盖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入河排污口,经批准设置的排污口应当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河道水(环境)功能区已经划定的,不得擅自改变;在尚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河道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相邻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功能。

河道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标或者入河水污染物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影响水域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和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章河道利用。

第二十六条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其工程建设方案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报批前,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审批或者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占用范围内的河道整治项目一并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审查、实施和验收。所需经费,占用岸段由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占用岸段非本单位专用的,由建设单位合理分担。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码头等设施,应当符合河道规划、港航规划、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陆域,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堤防、滩地、河床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用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并审核其施工方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开工建设;施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验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三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期间防汛责任,保证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满足调水要求,保护水质;施工围堰或者临时阻水设施在影响防洪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水上经营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污染水质、损害河道及其配套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农林、园林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划定用于种植、养殖的区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应当符合河道规划,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港口安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

第三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开采地下资源、考古挖掘、搭建临时设施等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因生产、建设、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维修与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影响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

(二)设置拦河渔具,在禁止养殖水域内围网养殖;。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向河道中倾倒泥土、排放泥浆;。

(五)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圈圩养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填堵河道、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的;。

(二)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期限和标准实施补偿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审查要求建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结束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和清除施工围堰等遗留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拖欠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的,由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损坏、影响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应当负责修复、恢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恢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被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免除其承担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收受单位和个人钱物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取规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规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