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5 01:58:49 作者:江sx

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篇一

三新公司摩托车使用管理办法

一、摩托车管理

1、摩托车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车证,并经过年审合格,方可上路行驶。

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装置必须保持安全有效。

3、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机动车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未办理保险、行车证件或保险过期、行驶证过期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公司并暂时停发车主工资,等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发放车主的工资。

二、驾驶员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并经过年审合格,方准驾驶车辆。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过期或失效,公司将暂时停发驾驶员的工资,待办理好相关证件后,发放工资。

2、驾驶员必须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妨碍安全行驶冷疾病的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公司各单位驾驶员,必须与所属单位签订安全驾驶协议书。

3、驾驶员驾驶前,必须对车辆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行驶。

4、驾驶员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文明驾驶,不准占道行驶,不准强行超车,做到三限:限速、限区域、限时。限速:是按道路指示标示的速度行驶,乡村公路不得超过20km/小时,严禁超速行驶,行车转弯时,必须打转向灯并在规定的道上行驶;限时:因工作需要驾驶车辆时,必须说明事由、行驶路线、返回时间,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值班或夜间抢修需要外出行车,必须先向所在单位值班员报告,同时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否则,如发生事故,一概不按工伤处理。限区域:是指必须按照所在单位指定的管理辖区、路线或范围内行驶,履行本职工作。严禁无证、无牌、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和机件失灵的车辆;严禁驾驶未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发生。

5、摩托车驾驶员与乘车员应戴好安全头盔,不准驾驶摩托车时手柄上悬挂物品,后架不能携带超宽、超高、超重物品。

6、各单位应将安全驾驶作为安全培训、安全活动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三、日常管理

1、工作时间内,职工因工作外出必须向所在单位领导或值班人员说明事由、返回时间、出行路线。班长外出,必须向所长或安全员说明事由、返回时间、出行路线。在工作期间,车辆应停放在安全地带,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一概不按工伤处理。

2、各单位对交通安全的管理应视同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一样对待,单位内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员、劳动保护监察员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职工摩托车车况,并有记录可查。

四、安全责任

1、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与本单位摩托车驾驶员签订《摩托车安全驾驶协议书》,并负相关责任。

2、发生摩托车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救治伤员,并协助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3、各单位应建立《三新公司摩托车驾驶员管理台帐》、《三新公司摩托车管理台帐》,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摩托车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到有据可查。

4、驾驶员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驾驶摩托车的,发生事故由当事人负责(不含保险费)。

五、考核

1、工作期间,摩托车驾驶员和所载乘员不戴安全头盔(严禁非工作人员乘车),发现一次扣100元;二次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2、工作期间,无证驾驶、证件不全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行车、占道行车,一经发现,一律解除合同。若发生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责任界线确定,其它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3、工作期间因车况不好,而强行驾车者或疲劳驾车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4、劳动保护员要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督促车主按时购买保险和证件审验,若发现未按时审验证件、购买保险或缺少证件一项处罚劳动保护员20元,同时处罚当事人50元。

4、违反本通知其它条款的行为,将给予重罚。

六、其它事项

1、发生摩托车交通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抢救伤者,并立即向公司报告,对于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在10小时内,以书面材料报公司。

2、对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自己承担应负的责任及损失,依此同时,依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处罚。

3、未列入事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减少交通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摩托车是指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区划范围内驾驶摩托车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本市五城区内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行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

第六条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行驶证和号牌的摩托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驾驶摩托车必须持有准许驾驶该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八条  无入城标志的摩托车,禁止进入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的道路行驶。

第九条  摩托车装载、行驶、停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违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其行驶证和号牌。

第十二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篇二

为了加强货场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货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装煤车辆,必须在地磅房外排队,首次放行五辆,以后每外出三辆再放行三辆。按序排队的车辆必须持有销售开具的销售单,销售单上必须注明车号、煤种、装煤顺序编号及现金与非现金。

2、所有装精煤的车辆,必须做到其车底、箱板必须清理达标。

3、大箱清理干净的车辆必须依序进入精煤货场对位装车,现场煤道员再次检查车辆清洁方可进行装车作业。

4、货场煤道员发现经检验车厢清洁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勒令其出厂清净大箱,不服从指令并占道影响装车者,经领导查实罚款200元。

5、所有进出厂车辆必须平车并加盖篷布,篷布必须覆盖整个箱体,并用皮条固定后方可进出厂。

6、所有车辆装车完毕后必须及时经磅房过衡出矿,无故停留20分钟以上者,每车罚款200元。

7、所有进入货场的车主、司机,其矿泉水瓶、方便面盒子、烟头烟盒、废纸削等杂物不得乱放乱扔,否则罚款200元。

8、所有进入货场的待装车业主,必须爱护本厂生产或生活设施,撞坏设施照价赔偿。

9、所有进入货场的拉原煤车辆必须听从煤道员指挥,如有不听从指挥、无故乱卸的一经核实罚款200元。

10、所有进入厂区卸煤的车辆必须卸净,如有发现没有卸净的情况发生,一经核实对其车辆罚款200元。

11、货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12、严禁任何人员在货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保卫科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3、进入货场车辆,必须服从货场管理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处以100——200元罚款外。

15、严禁车辆不过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行为,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16、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装车。

17、严禁小车过皮,大车装煤,杜绝给多油箱和多水箱车辆装煤,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货场,违者处以200——500元罚款。

18、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过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货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200元罚款。

19、因插队造成撞车,必须无条件让开车辆通道,对不服从管理者,处以200元罚款。

20、发现偷煤车辆或跑车,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处以所装总金额五倍的罚款。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鹿山北兴选煤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19日

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本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拥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自行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

各单位要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车辆检修、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驻乌鲁木齐市区的区级文化单位节假日期间严禁车辆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乌鲁木齐市区的,须经文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经允许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实施严格的车辆派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辆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车必须履行派遣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观察和检查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通过嗅觉感察异味,及查明油路、电路、传动装置、离合装置有无故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或处理。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要注意检查灯光、转向、制动及轮胎磨损程度。

(三)严禁酒后驾车,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四)长途行车要防止疲劳驾驶,出现打瞌睡现象要及时停车休息,待精神恢复后再行车。

(五)严禁强行超车、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严禁超载、超重、超宽、超高行驶。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注意防冻及润滑油的加注或质量状况。

(八)对车辆门锁及防盗装置应经常检查,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车内严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驾驶员不得离车。

(九)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安全。

(十)正确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防止骄傲自满情绪。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情绪车”,礼貌行车、谦让行车。

(十一)端正工作和学习态度,对安全教育、行车规定牢牢记在心中,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驾驶员都要正确对待自己,客观评价自己,清醒认识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时刻牢记驾驶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时刻牢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十三)牢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原则,争当优秀驾驶员。

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无故不出车、随意停放车辆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脱产教育,属于单位自聘人员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篇四

为了加强校车的有序管理,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全体教职员工的车辆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学校研究并实施了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管理。

1、车辆进出学校时,应积极了解门岗检查情况,严格遵守门岗管理制度。

2、对进出学校的车辆进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出学校。

(1)教职员工用车

教职员工用车需持学校统一发放的“车辆通行证”进出学校。上述车辆进入学校时,应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下角放置“车辆通行证”进行检查。

(2)外国公务车

外国公务车,凭有效证件登记(实行学校准入制度)。

(3)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公安、执法、邮政、电信、消防、救护车、水电救援车、生活垃圾车等)持有效证件进出学校。

(4)卡车

餐厅等部门长期租用车辆,申请“车辆通行证”,凭“车辆通行证”进入学校。

(5)严禁无证、无证、品牌不全、损坏严重的车辆进入学校。

双方应以不同方式自行解决学校内的交通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严格按照交通标志驾驶。

2.严禁超速行驶。

3.禁止按喇叭。

4.上课和课后学生优先。

5.严禁在学校使用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1、进入学校的各类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指挥,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和停车线内。严禁在非停车线停车,堵塞火灾应急救援通道。

2、车辆停放必须规范有序,出入口不得堵塞,其他车辆通行不得堵塞。

3、严禁停放在学校教学办公区、主要交通道路、学生宿舍人行道等非停车场所。

4、如遇大型学校活动或特殊任务,车辆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5、学校停车场因他人车辆或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1.教师自备车辆:学校师生凭车辆驾驶证、驾驶证到办公室登记,统一申请“车辆通行证”经核实。

2.餐饮等部门长期租车:登记

车辆安全月度重点工作计划篇五

(1)要教育学生不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主要包括:

1. 不乘坐司机酒后驾驶的车辆。

2. 不乘坐非法运营或没有牌照的车辆。

3.不乘坐严重超载或超员的车辆。

4. 不乘坐没有驾驶执照者驾驶的车辆。

5.不乘坐两轮摩托车、农用车、小货车等。

a) 应具有安全意识,随时观察所通过的道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b) 崎岖不平的山路、陡峭的山崖存在因下雨而发生道路坍塌、滚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危险。

c) 道路位于深山峡谷、河道边时,要提防上游暴雨引发山洪暴发。

d) 冬季下雪时崎岖的山路要特别注意行走安全。

e) 雨季要关注天气预报,尽量避开在恶劣天气出行。

f) 行走的路上遇暴雨时,要选择地势较高处躲避,同时注意防止雷击。

g)夏季走在山路上要防止被蛇咬伤,可手持木棍边走边敲打。

h)天快黑时尽可能不走山路,以防因视线不好而摔伤。

i)在偏僻的道路上行走时最好结伴而行,以防发生意外。

j) 在行走的过程中不要到小河中戏水或游泳,以防溺水。

k)通过河道时最好快速通过,防止突然猛涨的河水将人冲走。

l) 不图抄近路而从冰面上通行,以防掉入冰窟。

(3)要教育学生学会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逃生方法:一是所乘车辆发生侧翻,自己被困在车内时,应采取措施逃至车外;无法从车门逃出时,可击碎车窗玻璃逃出。二是所乘车辆着火时,应设法迅速逃离所乘车辆;当车内已有大量烟气时,应用衣物捂住口鼻后,再设法逃出,以防吸入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而窒息;从车中逃出后,要远离事故发生地点,防止因车辆着火、爆炸而对自己造成伤害。

第一条为加强对校车交通安全的管理,切实保障搭乘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考核,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第六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规范操作、文明行车;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需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校车,或者组织学生活动需临时租用车辆的,应当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机动车,并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送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严禁租借个人所有的或者拼装、故障、报废车辆作为校车。

第八条 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车辆牌证齐全;

(二)粘贴有效的年检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

(四)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第九条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三)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五)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三)校车行驶路线和停靠站点示意图;

(四)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员、学生照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校车备案登记表》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校车备案登记表后,应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上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核发校车专用标志和标牌,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核定校车准载人数,在核发的校车专用标牌中注明。

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

第十三条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上路行驶时,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正确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第十五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抄告其所属学校和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驾驶校车的条件时,应建议学校终止其与该驾驶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学生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校车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一)使用未取得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车辆运送学生,不及时整改的;

(二)骗取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三)上路行驶的校车不按规定使用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

(四)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五)不遵守既定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的;

(六)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

(七)雇佣不具备驾驶校车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租借、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标识、标志。

第二十一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强迫校车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校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