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

时间:2023-07-09 16:30:53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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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一

被申请人:张金伟

事实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____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金伟的民警于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____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二

被申请人:张**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一)(二):(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32、姓名为张**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一)(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三

申请人:李连寿,男,汉族,————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号。

被申请人:西安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余森宝

申请理由:

第一本案不具备拆迁裁决必备的前提条件——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这说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制定的依据即法源,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条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据此,裁决程序的适用,其前提条件也必须是“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请人的房屋,是建在潘家村集体土地上的,因而,其拆迁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其裁决,亦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没有《评估报告》,没有《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意见》,所谓的补偿,就只能是被申请人杜撰的结果。

第四剥夺了申请人的补偿选择权

第五裁决的程序违法

1、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裁决申请前,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较多,而被申请人没有依职权组织听证,程序违法,理应予以纠正。

2、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中止裁决程序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裁决的依据,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而《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的依据是核发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此前,申请人已经就西安市规划局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现在,该案尚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依据“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应该中止裁决的规定,被申请人应中止裁决。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贵厅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四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xxxxxxxxxxxx。因申请人不服x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8月1日作出的“高工商案(20xx)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提请行政复议。

1、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受理本案,但《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只有当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时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亦即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申请时是无法受理本案的。对这一程序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22、23条均有严格规定。而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所谓《投诉书》并非商标注册人的请求。

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如涉及涉外商标侵权案件,被申请人除向其上级报告查处工作情况外还应当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但至今申请人未看到被申请人有类似的报告材料,这从另一侧面证明了被申请人无权管辖本案。

4、听证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电动车”这种行为是由于使用不当的企业名称侵犯了“本田”商标专用权,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的规定,“本田”商标注册人在日本国,被申请人也无权管辖。

5、在听证结束后,被申请人以存在笔误为理由撤销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12号”,重新作出了“高工商听告字(20xx)第21号”听证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此行为显然属于滥用行政权的恶劣行为,该行为无法使其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

1、申请人认为自己使用“金本田一”商标不存在任何不妥或违反《商标法》的情形。在自己生产的电动车上标明和告知消费者车辆系“金本田一电动车”,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申请人使用“金本田一”的商标也不构成对“本田”商标的侵权。理由为:“本田”商标与“金本田一”商标在客观上不近似,两个文字商标不仅在设计理念、图形含义上完全不同,而且在视觉效果上也完全不同。“金本田一”由四个汉字组成,且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结合汽车、摩托车产品与电动自行车产品的相关公众在市场中的感知规律和注意力程度、对比“本田”与“金本田一”所存在的差异以及不同产品的差别程度等因素,可以综合判断出两个商标不近似,相关公众对商标或产品不会产生混淆或对其来源产生误认。

3、“金本田一”商标已经由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于20xx年7月27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公司同意申请人使用此商标。申请人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申请人生产的“金本田一”电动车是符合《关于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试行备案制的通知》的产品(见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20xx〕61号和〔20xx〕189号文件),在省内任何地区均能到车辆管理部门申领牌照,申请人在江苏省乃至全国同类行业中生产的“金本田一”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于申请人是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违建立和谐社会的宗旨。故申请人特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能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政府

申请人:(公章)

代理人:xxx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五

1、在复议过程中,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2、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向本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请向本机关提交第三人出具的委托书。

附:空白委托书一份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xx年xx月xx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六

通信地址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北师范大***

联系方式:187440*****

被申请人:麻城市人民政府?? 地址:黄冈市麻城市金桥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蔡绪安 职务:市长

麻城市人民政府不作为,对我的信息公开申请置若罔闻;请求黄冈市人民政府责令麻城市人民政府对我的申请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向我道歉。

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款,麻城市此种不作为的行政行为已然侵犯到我的合法权益,我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又是完全合法的,希望贵政府能尽快给予我回复!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公民监督政府,请查明有关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黄冈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1月7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优秀篇七

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__。住址:成都市青羊区宁夏街__号。

被申请人: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

申请事由:申请人因对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在20__年_月_日在红星路出具的编号为__的处罚决定不服,特此提出行政复议。

事实与理由:

1、__号处罚决定处罚50元扣1分。处罚依据为“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但执行该处罚的警官并没有证据能证明申请人在当时未系安全带。并且申请人认为该警官的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

2、__号处罚决定书上对当事人的电话与其他联系方式未做询问,也未填写该两栏。由此申请人认为以上的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复议目的与要求: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

1、证据不足。

2、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要求取消以上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的__号处罚决定。并衷心希望一线警官能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也在此对广大交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