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00:43:13 作者:曹czj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大家好~

山西省,简称晋,位处华北,东靠太行山,因在太行山以西,故称山西。省会太原,古时又称“并州”。山西省总面积15.6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总面积的1.6%。春秋时期,大部分地区为晋国所有,所以简称“晋”;战国初期,韩、赵、魏三家分晋,因而又称“三晋”。山西是中华民族发祥地之一,被誉为“华夏文明摇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山西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推进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为能源基地,山西为全国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山西省轮廓略呈东北斜向西南的平行四边形。东有巍巍太行山作天然屏障,与河北省为邻;西、南以涛涛黄河为堑,与陕西省、河南省相望;北跨绵绵内长城,与内蒙古自治区毗连。地形较为复杂,境内有山地、丘陵、高原、盆地、台地等多种地貌类型。山区、丘陵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大部分在海拔1000米至20xx米之间。最高点为五台山的北台叶斗峰,海拔3058米,最低点在垣曲县境内西阳河入黄河处,海拔仅180米。山西省介于东经110°15′-114°33′,北纬34°34′-40°43′之间,南北长628公里,东西宽385公里,总面积15.66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总人口3000余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4%。有6个省辖市、5个地区、119个县(市、区)。省会太原,省政府驻太原府东街。境内自然资源丰富,以出煤闻名天下.号称"乌金之乡",也叫“煤炭之乡”。

山西表里山河,东界太行山,西有吕梁山,北亘北岳恒山、五台山,南耸中条山,中立太岳山。主要河流有汾河、海河两大水系。境内有大小河流1000多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河长在150公里以上的有240条,大于4000平方公里、河长在150公里以上的有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昕水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等。汾河最长,全长659公里。被称为中华民族文化摇篮的黄河,北自偏关县老牛湾入境,飞流直下,一泻千里,抵芮城县风陵渡而东折,南至垣曲县碾盘沟出境,途经19县560个村庄,流程965公里。

粤商、徽商、晋商、浙商、苏商一道,在历史上被合称为“五大商帮”。潮商、徽商、晋商,是中国历史“三大商帮”。

山西位于大陆东岸的内陆。外缘有山脉环绕。因而难于受海风的影响,形成了比较强烈的大陆性气候。同时,又由于受内蒙古冬季冷气团的袭击,北部比较寒冷,由此形成了山西的气候特征;冬季长而寒冷干燥;夏季短而炎热多雨;春季日温差大,风沙多;秋季短暂,气候温和。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3—14℃,昼夜温差大,南北温差也大。西部黄河谷地、太原盆地和晋东南的大部分地区,平均温度在8—10℃之间。临汾、运城盆地年均温度达12—14℃。冬季气温全省均在0℃以下,夏季全省普遍高温,7月份气温介于22—28℃之间。

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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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平均分是指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平均分数。平均分,是考生当年进入高校所平均水平的体现。比较几年的平均分,如果考生都能够处于这个位置,那该考生被录取的可能性在不发生特别意外的情况下是非常大的。可以说,使用好平均分就能很好避免“大小年”的影响。因此,我们在使用分数线时,应将最高分、最低分和平均分结合使用,并特别重视平均分的意义。

下面以某重点大学在北京招生情况为例,计算录取线差如下:

平均录取线差=(62+70+69+69+64+58)/6=65

很显然,根据往年的情况来看,报考此大学平均需要65分的线差,最高的年份需要70分的线差。为保险起见,2009年报考该校还必须根据录取分数区间大小、录取人数在各分数段分布情况留出足够的保险空间,建议考生至少要留10分以上的余地。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创办于1978年,是一所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坐落于晋西新兴城市吕梁市,北领武当风光,西润黄河秀色,307国道、太柳高速公路和正在建设中的太中银铁路在这里交汇,与省会太原、尧都临汾、圣地延安毗邻。校园占地面积1485.39亩,建筑面积26.5万平方米,在建建筑面积14..3万平方米。校园内基础设施齐全,环境幽雅,是莘莘学子理想的生活、学习和科研场所。占地1039亩的新校园即将投入使用。

办学规模:学校现有18个教学系(部)、40个本、专科专业,涵盖了文史、理工、外语、法律、管理、经济、艺术等7大学科门类,已形成本科教育、专科教育、成人教育等多层次并存、多形式并举的办学格局。现有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7016人,分别来自山西、陕西、河南、宁夏、山东等10个省、自治区。

办学条件:学校馆藏图书75万余册,各种期刊1000余种,并向读者提供现代化电子图书和计算机网络服务。拥有设备先进的实验实训室70多个,仪器设备总价值5000余万元,必修实验实训项目开出率达到100%。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73个。学校具有设备先进、功能齐全的校园电视台、校园网络、微格教学实验室等。完善的办学条件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师40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5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176人,在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52人。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187人。目前,学校已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精良,适应教学需求,满足专业建设与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教学科研:卅载春秋,薪火相传。三十年积淀,学校砥砺出“崇真、求实、博学、创新”的校训精神,孕育并形成了“团结、文明、敬业、进取”的优良校风,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稳步提高。历年来,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学校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全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近三年来,我校教师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省级科研项目12项,获得专利6项;公开出版教材、著作130余部,其中30余部教材被列为“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研究论文1000余篇,其中国家级期刊300余篇,被ei、sci收录26篇。

人才培养:学校始终把培养高质量人才作为办学的中心任务,以全新的办学理念,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道路,培养基础厚实,技能扎实,作风朴实,社会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服务于教育、生产、建设、管理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历届毕业生以其思想政治素质过硬、专业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而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普遍好评。为此,学校先后获得山西省“教学改革先进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先进单位”、“教学管理先进单位”、“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德育示范学校”、“山西省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山西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育人杯’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学校连续八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008年5月,在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升学途径:学校实行优秀学生“专升本”办法,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升本”考试,选拔优秀学生升入到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专业继续学习深造,完成学业后取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教改试点专业具有“专升本”保送资格。

奖助办法: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贯彻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同时,学校配套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补助等制度。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专门负责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同时建立勤工助学基地,广辟勤工助学渠道,尽可能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就业形势:学校始终把学生就业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通过实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着力促进学生就业,历年毕业生一次就业率均保持在90%以上,就业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良好。

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乙方: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北京号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3.甲方已年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贰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

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一、 年 月 日,我乡挂牌成立了“河长制”办公室,制订了“河长制”实施意见,全面实施“河长制”目标管理,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建立河道“河长制”管护制度,将河道管理责任落实到“河长”。

二、20xx年“河长制”主要工作成果。

1、建设责任体系。针对全乡12个村的两大水系、36公里河道、14座小(二)型以上水库,共确定 40个河(库)长,设立了“乡级河长”、“村级河长”和保洁员的管理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河长制”,实行分级分段管理,明确责任区域,强化责任落实,强化监督问责,以严的标准、实的作风推进各项工作。

2、开展“河长”业务培训。组织各村“河长”参加乡里举办的**乡辖区流域河长培训班,对各级“河长”进行业务培训,加深对“河长制”管理工作的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提高业务水平。

3、建立河道巡查巡护机制和长效保洁机制。设立河道巡查制度,成立河道巡护队和保洁队,强化日常巡查和保洁,营造人人爱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1、河长徒步巡查**辖区内所有流域。在乡长王青海的带领下,全乡各级河长共同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徒步巡查。全面掌握本乡的流域环境情况,为河长制工作的进行打下坚实基础。

2、开展养猪场整治行动。在全乡范围内用

吕梁市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物业"一词译自英语property或estate,由香港传入沿海、内地,其含义为财产、资产、地产、房地产、产业等。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吕梁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鼓励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推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第六条吕梁市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吕梁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由其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方便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二)有利于对物业实施统一管理;

(三)有利于社区建设与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四)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3万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二)共用设施设备情况;

(三)建设单位、产权单位;

(四)业主总户数、居住人口、产权构成比例;

(五)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管理时间。物业管理企业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非住宅物业一处计1票,其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1票。

业主在第二次及其以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在300人以上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一名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被推举业主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推举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推举业主本人根据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被推举业主收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

被推举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推举业主可以另外推举一名业主参加。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人的单数,业主委员会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7日内,协助业主委员会办理印章刻制等相关手续。

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资格终止或者变更,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20%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经营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管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三)选择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专项服务业务;

(四)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物业管理工作制度涉及约束业主行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经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

(四)妥善保管物业有关资料;

(五)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被解聘的,应当自收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的交接验收手续,并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