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党的20大相关论文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优秀

时间:2023-06-01 19:26:40 作者: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一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缺失和恶化严重。信用缺失给物流与资金流分离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瓶颈。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探讨了相应的对策。

电子商务,诚信,缺失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在网络宣传时,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由于种种原因,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使买方受到损失。

3、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或不及时付款,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传输的信息被偷听或截取;支付时,安全性受到威胁。

6、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在物流过程中,货物不能及时送达,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在交易过程中,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当前,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弘扬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利用媒体与教育表扬诚实经商、诚实消费、诚实做人,揭露不讲诚信、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的丑恶现象,倡导诚信观念,提高社会公德和全民诚信素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法律、法规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和修改,可出台《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等,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

由特定部门监督电子商务活动是不够的,不但每天有数以万计的交易发生,而且执法有水平、取证、地方利益等客观因素,所以,本人认为,让千千万万的老百姓参与监督,以弥补政府部门的不足。对于不诚信者,一方面规定其承担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例如,按照现行法律赔偿损失之外,还要赔偿律师费等其他损失,避免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另一方面将其诚信值降低,以提醒客户交易的风险。

电子商务行业应当反对采用一切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保守用户信息秘密,不利用用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向用户做出的承诺无关的活动,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掌握的优势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等。我国各地应逐步制定出电子商务行业的行为规范准则。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引入保险,每笔交易可以自愿选择缴纳保险费,作为诉讼风险保险,一旦将来投保人不执行裁决或者逃跑了,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由征信部门对个人征信记录方面给出查询途径,将不良记录计入征信系统,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可以完善现有的平台内的征信采集和公示方式,在交易阶段就帮助双方获取对方的信用信息,避免风险。

身份认证和支付,涉及到全国范围内互连互通和人民币流通问题,必须全国范围内统一立法规范,不宜由地方立法规定。

其实,由于银行早已实行实名制,支付问题如果解决的好,间接解决了电子商务的实名制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研究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避免部门立法的本位主义问题,这样会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扮演好引导、扶持电子商务的角色。政府对企业电子商务的信用监管、建立对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评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企业增强电子商务交易信用风险防范、建立企业电子商务风险评价体系等,也是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成分,应鼓励各地电子商务行业大胆探索、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还应大力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机制环境、产业配套环境等。专家普遍认为,体制重于技术,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体制和环境,依然是重中之重。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二

交通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及语言和图文传递的行业,包括运输和邮电两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属于第三产业。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交通工具的相关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可持续交通工具设计论文

文章中我们主要通过从环境保护、经济条件还有美学设计方面叙述了可持续交通工具的设计研究方面的知识,人们的出行离不开交通工具的帮助,怎样设计出更好、更安全、更经济的交通工具,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运用新型技术的发展来对交通工具进行不断的改造。

近些年,随着人口的增长,交通工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但是交通工具的具有许多的弊病,例如对环境的污染。在现代提倡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我们的交通工具也需要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交通工具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对于人们的生活非常的重要。

随着中国人口的不断增长,交通工具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交通工具的增长虽然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作用。首先交通工具的增长造成道路的堵塞,另一个方面就是对环境的危害。这些危害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浓度的上升、可吸入颗粒物的增加,以及一些固体废弃物数量的急剧增长,以及汽车需要的汽油柴油的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可持续交通的理念,所谓的可持续,主要是对环境的可持续。可持续交通又称为绿色交通,主要包括步行、骑车、绿色车辆。下面我们主要从环境、经济、造型等方面设计可持续交通工具。

近些年,随着全球变暖、温室效应以及雾霾的出现,人们的生活环境变的越来越恶劣。生活环境的恶化会导致疾病的增加,人们可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基于种种情况,环境保护迫在眉睫。在交通工具方面,我们可以设计低碳交通工具来减少交通工具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自行车和电动车就是一种很好的低碳交通工具,它适用于个人应用。电动自行车满足了人们短距离交通的需要,而且经济、实用、轻便,最重要的是对环境友好。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低碳交通必然会越来越流行,低碳交通主要是低能耗、低污染的交通方式,低碳交通可以较少汽车尾气的排放,同时提高能源利用率。而在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应用才是人们的主流,现代普遍的交通工具就是公交车,公交车对环境存在的危险性,将使得在未来的公交系统发展中,公交车必将被取代。城市轨道交通是公交系统中重要的一环,我们必须将主要的精力集中在公交系统的发展中,努力形成对环境友好的低碳交通系统。在满足人们出行的前提下,发展低碳交通工具的设计,对整个社会,甚至是全球环境都是非常重要的。

可持续交通除了实现环境的可持续,还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在整个社会系统中,低收入人群的数量非常的多,他们买不起自己的私人车,也没有经济条件一直打车,在设计交通工具的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考虑低收入人群的可以使用。现在已经被广泛使用的电动车就是一个很好的交通工具,电动车的市场非常的广泛,学生、上班族都需要,而且家庭出去游玩的话,骑电动车也会非常的方便,更利于欣赏风景,而且在安全性方面也会有很好的保障。最重要的是电动车只需要充电,不需要汽油柴油的能源,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还可以节省一大笔油费,现在油价很贵,每天出门需要的油费也会是一大笔开销,同时,汽车还需要每年交一笔保险费,还有维修费,俗话说,“买得起车养不起车”就是这个道理。电动车的设计很好地解决了这个困扰,这是一个很适合低收入人群的交通工具。在设计交通工具的时候,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加大小型交通工具的设计,从经济条件着手,设计出又安全又方便又经济的.小型出门工具,满足大众市场的需求。

整个城市的交通工具系统,完全可以形成整个城市的一道风景,良好的交通工具造型也可以让人们心情愉悦,对整个城市的文化是一种渲染。在设计交通工具的过程中,要考虑到整个交通工具的线条、、比例、形态、色彩等方面的美感。

线条是事物一种外在形式的存在,每个物体的外形轮廓的形状,都是线条的组合。物体线条是否流畅、均匀都会影响美感。此外,中国人喜欢对称,中国的建筑、艺术品都具有一定的对称性。对称在交通设计中非常重要,它关系到交通工具是否具有平衡性,平衡关系到交通工具能否正常的运行,交通工具的不平衡性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交通工具的对称不仅仅关系到交通工具的美学特征,同时带给人一份安全感。自然界的生存规律就是物 竞天择,为了能够适应环境的发展,在漫长的历史中传承下去,自然界的生物都会发生形态的改变,这些形态各异的生物,充满了美感,他们具有优异的结构特征和良好的物理特性,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生存。在交通工具的设计中,形态也有重要的作用,形态的不同会影响交通工具的性能,关系带他们是否具有良好的速度与敏感性。一个好的形态不仅可以让人们赏心悦目,具有好的装饰作用,它也是一种精神状态,形态好的交通工具,会让你感觉到它好像是有生命一样。还有一种最能影响直接感觉得东西,那就是色彩。颜色的不同带给这个世界许多的美好,试想一下,如果世界上失去了色彩,就好像失去了生命一样,一切都没有了生机。在交通工具的色彩中,最好采用一些比较亮丽的颜色,因为颜色对于人们的心理有着不同的影响,亮丽的颜色会让人们心情好,而灰暗的颜色则会让人压抑。其中蓝色是一种可以让人产生安全感的颜色,所以在设计上可以大胆的采用蓝色。

文章中我们主要通过从环境保护、经济条件还有美学设计方面叙述了可持续交通工具的设计研究方面的知识,人们的出行离不开交通工具的帮助,怎样设计出更好、更安全、更经济的交通工具,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运用新型技术的发展来对交通工具进行不断的改造。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三

选题的目的:

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是充分动员和组织企业全体人员,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达到用最少生产耗费取得最大的生产成果的目的。抓住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就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项目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生产和管理始终服从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这一主题。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很多的成本管理经验,但这些成本管理方面的经验很多局限于传统成本管理的范畴,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很难适应建筑企业经济的发展。目前建筑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完善,招投标价格逐级走低,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压价让利、甚至为中标不惜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作为投标报价,即使中标,盈利空间也很有限,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必须将注意力转向内部的成本管理。只有增强成本意识,完善组织结构,重视基础工作,对成本实行全过程的监控并注重质量成本的管理,才能够有效控制项目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

因此本文就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的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建筑企业的成本管理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的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成本,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选题的意义:

随着施工项目管理在广大建筑施工企业中逐步推广普及,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正在成为施工项目管理向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标志和不可缺少的内容,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在施工项目管理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1、建筑企业成本管理重要性

(1)建筑企业成本管理体现施工项目管理的本质特征。

(2)建筑企业成本管理反映施工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

(3)建筑企业成本管理提供衡量施工项目管理绩效的客观尺度

2、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1)进行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研究,可以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进行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研究,可以合理补偿施工耗费,保证企业在生产的顺利进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1)客观因素:

项目部作为施工现场的直接参与者,要受到发包单位、设计单位、企业以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单位等多方的影响和制约。另外还受着地质和气候条件的变化、设计的变更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2)主观因素:

项目部作为建筑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要按照合同和施工图纸、规范自行组织施工的权力,对施工组织的安排,人员的调配,材料、部分设备的采购、保管、使用、消耗,安全、质量的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因此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很大,例如施工成本控制体系是否有效运转;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得是否科学合理;施工队伍的选择与管理;机械费用的控制等。

2、关于成本管理的概念架构问题

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包括两个不同层次的管理架构:

(1)企业管理层的成本管理

企业管理层应是施工项目成本管理的决策和计划中心,通过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确定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目标。

(2)项目管理层的成本管理

项目管理层应是施工项目生产成本的控制中心,负责执行企业对项目提出的成本管理目标,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实施可控责任成本的控制。

4、关于成本管理的模式问题

建立施工成本管理保证体系的模式,包括:

(4)项目成本后评估体系: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后进行项目成本的后评估,是有效提高成本目标的准确性和成本管理有效性的手段之一。

5、关于成本管理信息化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二、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

主要研究内容:

建筑企业项目成本管理是企业增加利润、扩大积累的最主要途径,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因此抓住施工项目成本管理,就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项目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使生产和管理始终服从于保证工程质量和降低工程成本这个主题。本文着重阐述北京城建五公司在项目成本管理方面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主要研究内容:

1、北京城建五公司基本情况概述

2、北京城建五公司成本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1)建筑企业成本管理现状

(2)目前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师粗放型的,主要存在四点问题:

a.不重视成本计划和成本分析

b.对于成本管理责任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c.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成本控制能力较弱

d.缺乏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成本管理保证体系

3、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解决对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施工企业必须面向市场,转变思想,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加强施工项目成本的核算和控制。针对每一个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未来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发展方向

(1)建设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保证体系

(2)加强项目成本管理的信息化

预期目标:

针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找出提高成本管理效率的解决对策,为将来工作中的成本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三、论文(设计)的主要研究方案(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准备工作情况及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

1、一般研究方法

b.引用法:引用相关资料,使文中更具可读性

c.分析法:分析文章相关内容,使文章更透彻

2、具体研究法

c.文献研究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成本管理的相关文献进行研究。

准备工作情况:

1、到图书馆和书店查阅相关资料,购买相关书籍。

2、在网络搜集相关资料。

3、到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实地调查。

主要措施:

1、到书店和图书馆寻找有关成本管理方面的书籍、资料、文献;

2、阅读大量的关于成本管理的资料;

3、在网上搜索关于成本管理的资料,汲取其中的精华;

4、深入到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实地考查;

5、进行论文的写作,并按时交于指导老师指导,按照老师的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定稿。

四、论文(设计)研究工作进展安排

第一阶段:20xx年1月24日至12月31日选题;

第四阶段:20xx年3月15日至3月29日初稿写作;

第五阶段:20xx年3月29日至4月30日二稿写作;

第六阶段:20xx年5月1日至5月15日提交定稿及毕业实习鉴定

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论文名称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

主要内容包括:⑴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四

管理是人类各种组织活动中最普通和最重要的一种活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媒体管理相关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融媒体时代,作为媒体管理的基础,媒介产业和市场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而媒体行业的管理体制和一些管理理念与方式仍然停留在传统媒体时代,呈现出鲜明的“封建主义”特征。正是基于这个判断和事实,通过对中国媒体行业管理的一些问题和原因进行探讨,并提出媒体管理需要在范围上从单一向融合转变,在方式上从行业性向社会化延伸,在手段上从行政管理向行政与技术并举转移,在理念上从中国特色升级为开放的国际理念。

媒体管理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政府、行业对媒介整体性、全局性的宏观管理,主要经由媒介产业制度所体现,即规范和管理媒介及媒体发展的法律法规和体制政策;另一个层面是指不同媒体机构的自身管理,既要符合宏观管理制度,又要立足于市场发展需求。无论整个产业还是各媒体组织的管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使再成熟的管理也需要结合市场和产业的新情况不断修正、调试和完善,而当前媒体管理的体制、理念、手段与重心,虽然与市场发展的步伐相匹配,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仍然呈现出很强的“封建主义”特征。

从制度演化的逻辑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得以设计和安排,是因为旧制度的支持性基础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由生产力所主导)在多个层面上都发生了改变”[1].换言之,如果制度的基础已经改变,管理的理念和手段等就应该以变应变。

产业和市场既是制度管理的对象,也是其存在和演进的基础。笔者提出“管理的封建主义”正是基于当下媒介产业与市场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巨大变化。

(一)从媒介向媒体的功能转变

媒介是传播和承载信息的载体,媒体则是经营媒介的专业的机构组织,二者曾经有着清晰和明确的界限。报纸是媒介,报社则是媒体;杂志是媒介,杂志社是媒体;电视是媒介,电视台则是媒体;收音机是媒介,广播电台则是媒体;门户网站是媒介,互联网企业则可被视为媒体。然而,在技术的推动下出现的新媒体,改变了这一事实。媒介的功能获得延伸,具备了“媒体”的功能,二者的界限正在被打破。

作为新媒体的典型代表,智能手机则同时扮演媒介与媒体的角色。用户不仅能够用手机随时随地观看电视剧、收听广播节目、阅读电子杂志与全球新闻,更具想象空间的是:一旦接入移动互联网,智能手机就同时具备采、编、存、传、播、放的功能。手机媒介不再是单纯的信息传播中介,而是集生产、传播与组织于一身的媒体。

荔枝fm是一款专门的手机网络电台应用,也是将手机从媒介延伸为媒体的真正实践者之一。注册并通过审核,用户即可在手机上创建广播电台,随时随地录制和上传自己的节目,再经该平台或其他分享网站把节目传播给任何人。这一应用向所有人开放。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月,荔枝fm拥有8000万用户,150万播客,2000万期原创音频节目。[3]这意味着,一个拥有了智能手机的人,也同时拥有了一家电台。以此类推,一部智能手机,也可以成为一家报社、一个网站甚至是一家个人电视台。这种状况在传统媒体时代是难以想象的。

与传统媒体不同,新媒体有着更低的进入门槛与投资成本,有些“媒体组织”的形成甚至无须官方批准或仅是简单审核。截至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亿[4],潜在媒体的规模之庞大可以想象。媒介与媒体功能的合而为一为媒体产业开辟出新的市场,无疑也对媒体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二)从国有向私有的产权转变

媒体,在中国的政治、社会中有着较为特殊的地位。长久以来,媒体的产权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最初,媒体产权明确归国家所有,后几经改革,国有控股、中外合资、政府主导股份制改造等形式纷纷出现。这些改革基本都是自上而下由国家主导进行的。

但是,随着新媒介向新媒体的延伸,媒体的产权也被触动。具体来说,过去,媒介本身作为个人财产是归公民个人所有的,而媒体组织作为公有财产则归国家所有;现在,新的媒介本身,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以及由新媒介衍生而来的部分新媒体也是归公民个人而非国家所有。媒介产权正在发生部分转变,更重要的是,这是一次自下而上由市场主导的产权转移过程,甚至可以说是一场静悄悄的媒介产权革命。

比如上文提到的手机电台,用户不仅拥有承载电台的手机,也同时拥有自己所建电台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由此,基于传统的国有化媒体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在管理这类产权私有化的新媒体时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这种无力感表现为,既有的管理目标、方向和标准在管理新媒体时难以奏效,甚至出现反弹,而新的管理手段、方式与制度又难以快速形成。因此,毋庸置疑,媒体管理机构对当今媒体的整体管理能力正在下降。

(三)从专业化向社会化的转变

媒介资源匮乏的时代,生产和传播各类媒介信息基本是由专业的媒体机构承担并完成,专业化体现在内容制作流程、传输设备、从业人员的资质以及整条产业链运作的方方面面。而新媒介的出现大大丰富了媒介资源,受众不再只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而是广泛地参与到传播活动的不同环节,媒介社会化成大势所趋。

媒体从专业化向社会化的转变,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其一,越来越多的公众,不再受限于技术、设备或资质,利用新媒体可以轻松地生产信息、占有传播渠道、从事传播活动。其二,由公民主动发起或从事的传播活动,对媒介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力日益显着,媒体的专业性受到大面积、深层次撼动。

美国《连线》杂志以“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定义新媒体,它形象地表明在新媒介成为新媒体的过程中,受众在媒介环境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受益于微博等社会化媒体的迅速崛起,人人皆媒体不再是神话。以wx为例,根据腾讯官方发布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底,wx月活跃用户数达到5.49亿,公众号总数超过800万个。①微 信作为公众所占有的一种传播渠道,每一个用户在朋友圈发布任意一条信息就意味着主动进行了一次传播活动。公众号则具有更强的媒体属性,数据显示,29.1%1“自媒体”,这些自媒体中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公民个人创建并运营的公众号。

自媒体②不是一个新概念,公众号也只是其中的一种。博客、微博、贴吧、论坛、视频网站等也曾催生出大量的大v、网红、公民记者等,这些都被广泛地认为是自媒体。当下炙手可热的“网红”(即网络红人)走俏,即可窥见自媒体在媒介产业中的价值与潜力之一二。网红曾一直被认为低俗,但是2015年10月以来,中戏导演系研究生papi酱用“干净的文案、流畅的剪辑以及利落的表演”风靡网络,获得“2016年第一网红”称号,2016年3月又获得了1200万元投资。显然,嗅到自媒体魅力的不只是papi酱。 2016年4月,数位知名媒体人、网红、影视公司负责人等联合发起成立了“芒果网红商学院”,以期整合湖南“网红”资源,挖掘自媒体的经济效益。

这些社会化的自媒体为媒介产业营造了新的增长空间,也为社会创造了更多的民意表达机会,但不可否认,这对专业性媒体来说是一种竞争和冲击。另外,自媒体的发展并非没有问题,需要必要的管理和引导。

(四)从单一媒体向融合媒体的拓展

多元业务经营是媒体组织拓宽经营范围,增加盈利的惯用手段。但是,尽管同时经营多种媒介,如电视、报纸、广播等,传媒集团内的各传统媒体间还是泾渭分明,管理上则是各有分工,简单明了。但是,随着新媒体的壮大和崛起,媒介融合的浪潮愈掀愈大,单一媒体的经营必将逐渐式微。

“媒介融合”(media convergence)概 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i.浦尔()提出,它揭示的是各种媒介呈现出的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最早的实践,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在1996年出台《1996年电信法》,彻底打破了美国信息产业混业经营的限制,媒介融合以电信网与广电网的网络融合为序幕。事实上,在网络融合之后,内容融合、功能融合、产品融合以及业务融合等相继展开并逐步深入,媒介融合不断向纵深发展,逐渐形成所谓的融合媒体或称融媒体。结合当前媒介产业实际来看,融合媒体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在内容或功能上,集多种媒介内容或功能于一体,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其二,则是在经营业务上,集多种媒介业务于一体,但与以往的多元业务经营不同,业务间不再“各自为政”,而是试图全方位融合贯通。 2016年4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上线了“南方”2.0客户端,则是功能与内容上的融媒体。而南方日报社也已形成“一报、一网、一端、两微、两屏”的融媒体矩阵,在业务层面形成融合媒体。

与南方报业集团相似,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smg)、湖南广播影视集团(gbs)、凤凰卫视等,都不再只是单一媒体,而是同时拥有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移动媒体等多种媒体的“融合媒体”集团。很显然,以往管理单一媒体的法规制度将难以为继。

基于当前媒介产业的发展状态反观我国的媒体管理,可以清晰地发现,现有的管理理念、体制、手段等多数已不合时宜,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管理中表现出的浓厚的“封建主义”特征。

(一)特征一:分散、封闭的管理体制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封建、封建主义、封建社会的定义与解释不尽相同,但封建的含义首先包含着“封土建制”“封邦建国”的意思。简言之,中国的封建主义就是分封制。[5]例如周朝时期,周王将土地分给王族的亲戚、子弟并封其为诸侯,各诸侯在封地内建立武装,并拥有世袭的统治权,同时作为“小宗”向周朝定期朝贡、提供兵役、服从命令,分封制由此确立。

由此可见,“封”实则意味着“分”.我国自传统媒体时代建立起来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双重领导、分级管理”的媒体管理体制,正好呈现出分散且封闭的状态。按照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级别、行政区划进行纵向的“条状”分级管理,同时各媒体还受到所属地方党政机关的横向“块”状管理。在这一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办台”(包括广播、电视台)和中央、省、市“三级办报”的媒介市场格局。此外,我国媒介体制还实行分业务管理,即不同媒体形态由不同管理机构进行监管。过去,平面媒体由新闻出版总署及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局管理,而电子媒介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地方各级广播电影电视局管理;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但是,实际上仍然是名合实分,而且,新媒体监管仍未完全纳入同一体系。

整个媒介市场被人为地按照行政区划、媒体业务类型切分为无数个小市场,市场的运行和管理都很分散。在分散管理体制下,也形成了高度封闭性。对内,基于分业种、分地区、分层级的管理制度,跨业态、跨地域、跨层级、跨所有制之间有着明确的壁垒。即使一些媒体借助政策或技术手段(如卫星传播)具备了跨地域经营的能力,但是,纵向上不同媒体间缺乏领属关系与自然的资本联系,仍然难以实现资源和市场的全面优化配置和管理。

对外,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资质审批机制以及“形同虚设”的退出机制壁垒高耸,形成产业和市场的高度垄断性特征。我国的媒介市场中,有一部分传统媒体“只生不死”,浪费了大量资源。在市场化媒体遭遇经济发展之困与技术革新压力的大背景下,这类媒体躲进“体制”成一统,背靠体制获得了大量财政补贴,管它市场春夏与秋冬。横向割据、纵向封闭的媒体管理体制,束缚了媒介市场的发展,特别是在面对新媒体冲击时,难以做出快捷、有效的.市场反应。

(二)特征二:红头文件为主的管理手段

“封建主义”的特征之一就是人治严重。一剧两星、一晚两集、限娱令、限真令、限外令、限童令……有好事者做过统计,2000年至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禁令3条,2007年猛增到11条,2014年达到13条。③平心而论,上述各种限令有不少是必要的,对规范和促进电视节目的规范化、健康化制作和播出是有益的。但是,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红头文件仍然是我国媒体管理最常用、惯用和善用的手段。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求来看,这种依靠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正是我国媒介产业和市场发展不成熟、法制化程度低的显着标志。

不可否认,一些被视为党政“喉舌”的媒体存在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尽管有时被行政管理束住手脚,但仍能从中受益或受到行政保护。比如,限外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一些以引进海外剧集为优势的网络视频媒体,可以说,是通过行政手段减少了广电行业的竞争压力。再如,广电总局于2014年7月加强对互联网电视的监管,停止发放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牌照,内容服务牌照鼓励省级以上广电机构进行申请。牌照是互联网电视发展的一个重要门槛,而拥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7家机构分别是央视国际、百视通、杭州华数、南方传媒、湖南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它们均是广电总局可管可控的机构。

在传统媒体时代,这种行政命令无疑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是,在以高新技术为依托的新媒体、融媒体和自媒体时代,这种行政命令的人治化管理方式无疑是落后和低效甚至是无效的。行政命令或许管得了全国的1000多家报纸、9000多家杂志、2000多个广播电视台,但 是,别忘了,还有3.3亿 个网站、2.2亿博客和6亿多可以自制、自编、自播、自传、自用的社交媒体视频用户呢。人治化特征浓厚的行政命令只能对体制内媒体起作用,对以新技术武装起来的新媒体,基本上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特征三:缺乏开放思维的管理理念

“封建主义”的又一显着特征是保守和缺乏进取精神。广电行业乃至整个媒体行业自恃有行政保护、行业保护和地域保护三道大堤的保护,再加上各级党政管理部门不断强调“守土有责”,于是,条块分割体制下媒体产业各级管理者普遍养成了“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管理观念。这种“封而不建”的理念,一方面削弱了各级媒体的活力,另一方面严重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创新进程。即便是看上去热热闹闹、貌似繁荣的电视娱乐节目领域,那些不断翻新求异的节目花样也基本上都是舶来之物,充其量只是节目引进的成功,而非节目创新的成功。与其说这是电视媒体的节目争霸赛,毋宁说是鼠目寸光的电视诸侯的一场“封建”争霸赛。在媒体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试点单位曾一度被允许尝试跨地域、跨行业的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但是一旦出现问题立即退回原处。对待传统媒体所开拓的新媒体业务,管理者同样强调所谓可管可控,而这又明显与互联网等新媒体开放、自由的属性相违背。这也是很多传统媒体对新媒体欲迎还拒、欲拒还迎的矛盾态度之所在。

与此同时,“以块为主,双重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内,管理者又会不自觉地产生和不断强化等级观念、特权观念。这是“封建主义”的又一重要特征。思想和行为保守,再加上等级和特权观念的盛行,使得中国的官办媒体或者自封的主流媒体彻底丧失了竞争和创新的内外动力。这种不作为在某种程度上更突出了新媒体的进取和创新精神。

更加致命的是,家长式的“封建主义”管理方式使得官方媒体与社会现实日益脱节。最明显的例证是对魏泽西事件和雷洋事件的反应迟钝和谨慎。事实上,官方媒体的鸵鸟心态已经使自己沦为这两起轰动全国的热门新闻的旁观者。笔者做过十几年记者,深知官方媒体的这种态度和表现不是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本意,而是行政干预和被管被控的结果,但是,长此以往,必然为渊驱鱼,会把更多的观众推向新媒体和自媒体。截至2015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8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3951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较2014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6]《90后 媒介使用习惯研究报告》显示,手机是90后最常使用的媒介,其次是笔记本电脑。④这就意味着,封建主义的管理方式只能管理技术落后、观众老化、逐渐被市场边缘化的传统媒体,对新媒体和社交性的自媒体基本无效。

媒体管理的“封建主义”沉疴并非朝夕生成,在媒介市场和产业发生上述四大变化的当下,虽然不合时宜,但亦非朝夕可改。然而,目前的媒体管理方式不改必衰,不改必死。但是,怎么改呢?笔者这里不妨“为肉食者谋之”,为媒介管理的改革提出几个参考的方向。

(一)管理范围拓展:从单一媒体管理到融合媒体管理

媒介融合的进程伴随着主体的变更,谁来管理?怎么管理?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因为具备多种媒介功能的融媒体和集多种媒体业务于一身的融合型媒体集团,主体变了,业务变了,经营模式也必将随之改变,原来那套针对单一媒体、单一业务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已经基本不能适应。其实,媒体管理部门也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变化。 2015年6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稿),明确了“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管主体:全国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监管工作,由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这个《办法》的发布主体和授权主体都是同一个机构,从法理上说,自我赋权是不合适的,应该有更高一级的行政管理机构(如国务院)或权力机构(如全国人大)赋权更合适、更权威。管理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与否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笔者关心的是上述这个《办法》是否灵便?因为新媒体不只网络广播电视,智能手机等新媒体的监管主体仍然存在语焉不详、权责不明、重叠交叉等问题。此外,如果对融合媒体的现状和规律以及发展趋势了解不深不透,能否制定出一套合适的法规也是个问题。

(二)管理方式革新:从行业性管理到社会化管理

跨界、融合是信息产业常见的发展业态。融合的历程,就是打破界限或界限被打破的过程。正如上文提到的,当前媒介管理体制中仍保留了分行业的管理体系,行业性的管理模式已经落后于市场发展的速度与现状。

随着不同媒介业态间的融合、媒介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以及越来越多社会化的自媒体参与到产业链条中,媒体的管理方式需要更加开放、兼容。专业的、行业的管理模式在星罗棋布、数以亿计的社会化自媒体和集群化的多媒体、融媒体面前,就像要把一条毛巾当成一条被子,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覆盖和温暖全身。因此,把受众、用户参与管理甚至变成管理的社会主体,实现媒介产业管理从专业化、行业化到社会化、自律化的管理,将是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变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毕竟,管理的价值不在“管”,而在于推动整个产业的进步。

(三)管理重心转移:从行政管理到技术管理演进

媒介产业的发展越来越有赖于技术,且技术进步的时间不断缩短、成本逐渐降低,传统的主观管理模式自然也应当向客观管理和技术管理模式演进。

以内容管理为例,无论是传统的报刊,还是广播电视媒体,都一直采用“先审后传、先审后播”的方式,管理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几乎可以“万无一失”地管控播出的内容。而如今,智能终端与移动互联网的普及,让每一个信息和内容的使用者,都可以成为信息和内容的制作者、传播者。如果先审后播,不但费时费力,而且了无效果,甚至根本不可能。因此,加大管理的技术赋权,配合社会化管理和事后追惩制度,才有可能实现对新媒体和融媒体的有效管理。这就需要部分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素养。当然,技术管理手段固然不能完全取代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手段,但没有一定的技术手段,行政管理和法律管理可能会失去方向和降低效力。

(四)管理理念提升:从中国特色管理到国际化管理

中国的媒体管理体系,是在中国特殊的政体制度框架下长期形成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暂且不论中国特色的媒体管理体制的优劣得失,如果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与影响力的优质主流媒体,就不能局限于国内的视野和部分集团的利益。存在固然影响意识,但意识也可以影响存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制度、不同的管理方式,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社会存在和产业现实。因此,中国要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有国际竞争能力和影响力的媒体集团,首先必须要建设一套具有国际视野、遵循国际惯例和媒体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而封闭的、落后的、缺乏活力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是能够产生先进的、强大的、开放的、不断创新的媒体的。

自由、开放和创新是媒体生命力和竞争力的源头活水。未来全球的媒体格局中,传播主体将更加多元、产权结构将更加丰富、市场将更加开放。除非不想走向世界、走向成熟、走向繁荣、走向未来,否则,中国特色的媒体管理理念、制度和模式就应该更多地与国际接轨,与世界同步,与人类同行。

①数据来源:腾讯2016版《wx数据化报告》。

②2003 年,美国智库最早提出自媒体是指受众如何塑造未来的新闻信息,主体是各类弱势群体的草根媒体或者公民记者。经过本土实践,这一概念得到丰富,自媒体指“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强调商业概念。

③数据来源:公众wx号“常话短说”()。

④该研究由新浪财经、新浪战略合作部、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联合发布。

[2] 陆 地,吕佳宁。媒介制度变迁的基础和方向[j]. 南 方电视论坛,2015(6)。

[3][eb/ol].]http:///about/about .

[5]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辨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5(6)。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五

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原因及建设措施分析》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中存在人格缺失,缺乏职业良心等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存在综合性的因素,对此应当通过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加强律师学习教育、完善律师法律法规、严格律师监督查处,创新律师管理体制等措施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职业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解答等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论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举止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信誉,促进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律师服务的重要保证。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性、自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律师职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的要求而出现的,因此作为此项要求的奠基石的职业道德也应当是重要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个别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执业现状不能尽如人意,甚至出现某些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这在目前我国强调法治与法制相统一的状况下,显得极其不和谐。

1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

1.1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与职务便利的二重性

这是当今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恶性循环的深层原因,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这么说,以上二者是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基于人的天性,难以避免“一切有机可乘的人都容易利用机会”。所以律师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一系列暗箱操纵就不足以为奇了。

1.2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观原因

社会成员缺乏对法的理性审视,缺乏对守法的自觉认识,常常消极被动地对待法律法规,使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了生存的土壤,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法制的实现。正是观念上对法的轻视,才导致种种失范行为的发生,如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利用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活动等。

1.3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客观原因

律师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不正常的法律环境中,很难避免当事人产生非分要求,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于是律师于主动与被动中产生失范行为。

1.4律师自身的职业素质不高

即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待于加强,律师行业存在精力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也存在政治素质下降的问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意识,道德意志也比较薄弱。

1.5管理监督不严

管理和监督不严是导致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但造成管理监督不严又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管理部门对律师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不少问题不能及时拿出解决办法。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三是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对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采取听之任之、袒护包庇的态度。其四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

1.6学习教育不够

部分律师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接受教育培训和自我学习。由于教育培训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结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吸收和借鉴律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2.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的条件看,主要有赖于主体内在的自律精神,道德修养是律师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自律的最基本途径。当前,律师应依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标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增强抵御司法腐败的免疫力,树立热爱本职,献身本职的职业理想。这就要求律师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具备明辨善恶的能力,并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铸造坚定的职业道德意志,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2.2提高律师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要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进行改造自己、教育自己、锻炼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境界。首先律师对社会所负特殊责任有:(1)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2)律师的这些重要职责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其次,律师拥有比一般职业人员强大得多的影响社会的现实力量或潜在力量。

2.3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系统化

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特殊的战略地位,并将其与有关法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系统化,是我国发展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课题。在实际生活中,律师职业活动中,律师职业活动必须贯穿于职业道德中,但是实际职业道德至今多半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或是零散而不成条理的,或是同其它行为准则掺混在一起,因此发掘、总结、概略和提炼律师职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它得以正式和准确的表述,形成某种带条理性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理论证,从而建立起正规体系,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从业律师能很好地参考和应用。

2.4对律师队伍进行集中教育

主要从道德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三个方面进行。使律师在不断充实专业知识的同时,加上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法规化的规范管理和控制,使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律师,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其重要内容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循职业道德这一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所以可以这么说,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使律师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虽然,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任务艰巨,但十分有必要开展下去。因为,它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学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查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最终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而提升;律师职业道德问题集中表现在唯利是图、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恶性竞争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律师与各方面交往时没有按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在于教育律师正确认识律师性质和使命,摒弃唯利是图错误思想和强化监管。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虚假承诺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

(一)丧失原则,唯利是图

1.唯利是图,糊弄当事人。有的律师以最有吸引力的虚假承诺――“包打赢”作幌子争取案源。为了多收费,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把不可能胜诉的案子说成胜券在握;把即使胜诉赔偿数额也有限的案件,说成很可能获得巨额赔偿;更有甚者,为了掩盖多收费的目的,暗地里把一个通常为一次性收费案子分为若干阶段收费,把不法奸商宰人的把戏用得“炉火纯青”。

2.“双面人格”式的职业态度。有的律师对委托人的态度,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后截然相反、判若两人。为了揽到案子,有的律师在接案收费前,百般讨好委托人。态度诚恳,有求必应,热情有加,想委托人所想,忧委托人所忧,让委托人感到相见恨晚,如遇救星。然而,一旦案子到手,便设法搪塞推诿,对人冷若冰霜,爱理不理,敷衍了事,甚至个别律师在接案收费后就踪影难觅,犹如街边不良小贩,钱到手,就反目不认人。

3.不顾条件,见案就接。有的律师不管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与自己的专业是否对路,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案值较大,一旦抓住绝不放手。如有的律师斗大的英文不认几个,居然敢接相关法律文书满纸英文的案子,自己无法读懂有关材料,却要求当事人付费请翻译。

(二)恶性竞争,扰乱秩序

1.利用非法回扣形式招揽案源。有的律师特别是新入行的律师,常常以支付“佣金”、“介绍费”等名义招揽案源。在一些地方,律师向中介人的“佣金”,比例一般为律师费的20%,也有的高达40-50%。因此催生了一班以此为生的“中介人”,严重搅乱的律师行业的秩序。

2.违规降低或提高收费。为了揽到案源,面对“大案”“要案”,有的律师采取竞相降价的方法来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在一些地方,委托人找律师尤如到农贸市场购物,“货比三家”,择廉而定。相反,有的律师对于不懂收费“规矩”和不明“真相”的当事人,则设法抬高收费,能蒙多少就蒙多少。

3.以非法手段垄断业务。常见的做法是,律师与一些经常发生法律纠纷的行业、单位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排除其他律师的介入。此外,利用各种关系,依靠关系人的权力使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某一行业的法律事务由其垄断。如广东某地的某位李姓律师与当地的教育局负责人关系密切,该负责人在任期间,该地区所有的与学校相关的法律事务全由该李姓律师垄断。

4.抬高自己诋毁别人。有的律师,在课堂、讲座、沙龙等场合片面地夸大自己的“业绩”,捏造或夸大其他律师的失误或缺点,损害他人社会信誉,藉此抬高自己的名声,借机招揽业务。特别在接受代理二审或申诉再审的案件时,相当多的律师都有意无意贬低、诋毁前审律师的能力。如西安某女性教授(兼职律师)经常在课堂上、在讲座中,蔑称其他律师为“地摊律师”,言外之意,只有她才是正宗的能力超群的业界“精英”。不仅如此,还有的律师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用极具煽动性的言语贬人扬己,标榜自己能他人所不能。如广东某律师对某些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非法集资案,在电台回答听众问题时,信誓旦旦:信守合同,欠钱还债,天经地义,若本律师出马,赢这类官司如囊中探物。众债权人听后,欢欣鼓舞,奔走相告,信心倍增。20xx年7月某日,一听众准备委托他为代理人,要求代理讨回10多年前的近亿元的集资款,条件就是如果收回全部集资款及利息,代理律师可得全部集资款加利息的总额的50%;如果无法实际收回款项,则由律师自己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在电台中把自己吹得很神乎的家伙,竟然对如此优厚的待遇“无动于衷”。

(三)专业水平低,职业素质差

有些律师专业水平低,特别是没有经过法律院校专业训练的律师,连基本的法律术语、基本的法律制度都不甚了了,对很多法律法规,连名称都不知道,对其内容更是一无所知;对于执业的程序、步骤也是模模糊糊,更谈不上执业技巧了;对相关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不是望文生义就是主观臆测。这些人考取律师资格后,也没有认真学习补救,所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答辩词等言不达意、错漏百出、前后矛盾、不堪忍睹。

这些不学无术的律师,他们缺乏职业规划、缺乏工作计划,职业技能也很差。在庭审中缺乏缜密论证,在辩护、辩论中缺乏谋划和勇气;该说的话没说,不该说的话乱说。这样的职业素质,怎么指望他们能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呢!

(四)违规越矩,知法犯法

1.行贿。有的律师为了加大官司的“胜率”,贿赂法官等司法人员及其领导;贿赂各级地方党政要员;贿赂证人;贿赂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等等。为了揽到案源,贿赂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理人或决策者。

2.教唆作假。有的律师示意或唆使当事人伪造、篡改合同、借据,向法院作虚假陈述;收买或唆使证人作假证;唆使当事人隐匿或转移财产等等。

3.鼓动缠诉。对简单明了的一审正确的判决结果,有的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故意曲解歪读判决书,挑起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进而继续代理上诉;对于终审判决,毫无根据指责法官违规偏袒对方当事人,企图怂恿当事人申诉再审;更有甚者,鼓动当事人上访或越级上访。

二、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我们知道,律师的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要求,在其整个执业工作以及各个工作环节上会充分表现出来。若要准确分析和把握律师行为失范何以产生,从其工作中面对的交往对象分析,则更能清楚看到其中真正的具体的原因。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面对的对象主要包括:委托人,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证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同行竞争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等。面对上述不同的对象,律师如果罔顾法律和道德,律己不严,稍有放纵,就有可能做出违法失�的行为。

(一)面对委托人或当事人

一般地,律师职业的收入主要源于委托人,因此,律师理所当然尽其所能为他们服务,为他们争取最大的利益或把损害降到最低。在委托人眼里,评判一位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职业道德的好坏的标准,就是看他能否帮他们赢官司,能赢官司的,就是高水平的好律师。至于律师采取什么手段赢得官司,则不是他们考虑的。以“输赢”论英雄,这几乎是当下评价律师水平高低的普遍的社会标准,律师如果不能使委托人赢得官司,他就无法取得委托人和社会的认可,也无法在业界中立足。因此,有的律师为了赢得官司,不惜采取一切办法,包括违规违纪的、有悖于职业道德的办法。

再进一步看,当律师及其委托人一起共同面对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时,律师和他的委托人是共同的利益方,律师会千方百计要赢得官司,争取在社会上赢得“好律师”声誉。然而,相比较而言,官司的输赢,主要不掌握在律师手上,似乎更取决于法官。这就是为什么律师会以人所不齿的行贿方式,尽力讨好法官、检察官、公安人员、证人等等。另一方面,当律师独自面对他的委托人时,他们就是利益对立的双方,也就是说,当委托人解决争讼的总费用一定时,律师要的金钱多了,委托人所得就少了。而在处理复杂繁琐的法律问题时,律师和委托人的地位和应对能力是不对等的,委托人就像病人面对医生一样,完全依赖和听从于律师。因而也不难理解,为什么有的律师会对委托人肆意糊弄和蒙骗,变着法子多收费。

(二)面对竞争者

1.案源以及竞争者的多寡。一个地方,在一定的单位时间内,案源数量和律师数量都是一定的。如果案源丰富,竞争者少,或竞争者多案源也多,律师生存无虞,竞争压力就相对小;相反,如果案源少,竞争者众,那么竞争压力自然很大。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律师除对到手的案子争取多收费外,就是要使出浑身解数争取案源。这样,一幕幕争夺案源的违法背德的丑剧登台露相了。

2.律师执业水平和能力的高低。在案源少,竞争者众的情况下,一个律师能否揽到案子,归根结底取决于他的执业能力的高低。而律师的实际能力的高低,社会并没有很明显的公认的权威标志,很多人都是依据该律师的职称、履历、学历学位等判断,坊间更多是以“输赢”作为简单明了的依据口耳相传。因此有的律师为了标榜自己能力“超群”,会用各种办法抬高自己,到处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有“特殊”关系,想方设法夸大自己的“威水史”,甚至以美国“西太平洋大学”博士学位示人。

3.收费的高低。我们都知道,物美价廉是商业竞争取胜的法宝。在物的品质已定时,价廉是竞争取胜的重要手段。律师行业的竞争也一样,律师在他的服务品质的一定的条件下,低廉的收费无疑是招揽案源的重要手段。特别对争讼标的案值大的案子,如前所述,不少律师常常以远低于政府和行业指导的参考价排挤其他竞争者。然而一旦案子到手后,又变着法子蒙骗委托人,把“失去”利益捞回来。

(三)面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这里主要是指律师面对法官、检察官,还包括公安人员、事实证据的鉴定人员等。在这些人中,最主要的是法官。上面我们提到:官司的输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为什么呢?我们知道,法官应该是争讼双方的中立的裁判者,审判案件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很多情况下只是做出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弹性很大,因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大。另外,对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等等都依赖于法官。因此,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律师都要千方百计讨好法官,行贿法官,甚至与法官结成某种程度的“利益同盟”。

(四)面对所在的律师所

一般来讲,律师和律师所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律师为所在的律师所劳动,从律师所那里获得报酬(合伙律师同时也是是投资者),律师所也理所当然像企业对员工一样负责起对律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但是,当下律师职业道德问题不少,是律师所疏于教育和监管吗?事实上,律师所和律师的关系并不同于一般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远比一般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一般企业的员工,其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流程都是基本固定的,岗位清楚,职责分明。企业管理人员全方位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而律师则不同,大部分律师都是自己找案源,自己与委托人商谈委托签约事项,自己拟好工作计划,自己与相关人员周旋打交道;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流程,从接案到结案整个过程,都由律师自己“一条龙”搞定。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的劳动是高度自由的。

然而,正是律师这种高度的“自由”,让律师所及其管理人员很难像其他企业管理其员工一样,对律师进行全程的有效监管。律师所试图通过每周、月的常规的开会、学习等方式对律师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其效果显然难如人意。律协的继续教育和执照年审对律师的教育和监管也难有好效果。这种近乎无人监管高度的“自由”,助长了那些无德之徒更加恣意妄为,也增强了他们对规避因其错误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惩处的侥幸心理。当然,这种“自由”也让律师很痛苦:首先,得承受无案可办的“断米”之苦;其次,风险代理的律师遇到败诉时就有“亏本”之虞;再次,在心理上律师独自承担来自委托人、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等方面的冷眼、猜疑、不解,乃至人身攻击。因此,这也不难理解,有的律师为了拓宽案源、转移风险、减轻痛苦而做出与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背道而驰的行为。

三、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如上分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关系,每一个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整治违法乱纪行为,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教育律师要端正对自身职业性质和使命的认识,摒弃金钱至上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有的律师之所以做出种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其原因盘根错节,交织叠加,但最根本的在于他们没有正确认识律师的性质、地位和职责。《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由此可见,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人员,依靠市场赖以生存,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赚取金钱无可非议,挣钱当然是律师职业的重要目标。但是,《律师法》同时还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因而律师不应仅仅以金钱为目的,他还有更重的使命: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在执业中,要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同时还要要重视化解社会矛盾,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力争做到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维护个人利益相统一,从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摒弃唯利是图的思想,忠于法律,守望正义

不可否认,在我们律师队伍中,满脑子“铜臭味”,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乘人之危、唯利是图的人不少。这种见利忘义的思想是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格格不入,也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因此,律师在法律服务中应努力摈弃“一切向钱看”的错误思想,摆正义利关系,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加强修养,淡泊名利,真正做到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守望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强调忠于法律,维护公平和正义,可以拓宽律师职业空间,也颇具现实意义。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战略不断推进和全社会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律师在维护人权、实现社会正义方面的重要性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是,在许多人的传统思维中,对律师仍抱有偏见,视律师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棍。而要消除这种偏见,不但要依赖于全社会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更要依赖于律师对自身的科学的定位和长期的良好服务。如果律师能摆正义利关系,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为律师广泛、全面地参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创造条件。这样,既有利于拓宽律师的工作空间,也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抵制拜金主义的诱惑。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加强学习与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专业水平低下、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律师,无法适应复杂多变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也无法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国家主管部门应会同律师协会和律师所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提高律师队伍的专业水平。

第一,科学制定规划。有的不求上进的律师的法律知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减少,专业技能并不因年龄段增长而增长。这些人不但不主动学习,而且对于律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很少有认真对待,多半是走过场式的敷衍了事。对此,有关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提高律师队伍专业水平的中长期规划,设计好继续教育的有效措施和具体计划,并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强化考核。当前,针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和各种培训,律师之所以敢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主要在于有关部门轻视对学习培训效果的考核与检查,在于考核与检查措施的(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69页)缺失。如有的地方的继续教育的培训,只要有人到场签到就了事,至于中间是否认真学习,效果如何,没有具体考核办法,这样的学习培训效果可想而知。因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控。可以拍下整个学习培训现场的视像;要求事后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或要求培训导师向学员直接提问并与之对话等等。

第三,业务水平与权利挂钩。建立一套科学检测律师水平的机制。综合律师专业水平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好坏等方面的因素,把律师分成若干等级,规定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的权利。如按照等级的高低确定代理不同案值的案件,等级越低的律师,每年参加学习培训的时间也越长;最低等级的不能单独办案,只能做助理等等。

(四)加强监督与管理,提高道德素养

第一,给予委托人充分的知情(权利、义务、风险)权,防范律师蒙骗当事人,减少误解和纠纷。委托人遭律师糊弄、蒙骗,其重要原因是委托人缺少知情权。为此,应该规定律师必须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告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可能的风险。另外,主管部门也可以邀请资深的律师、法官,对律师与当事人常见的纠纷、律师蒙骗当事人的常用手法以及预防措施,分门别类编成指引、手册或制作成光盘,在办理委托代理手续时,免费发给委托人。或者告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购买。

第二,建立有效的沟通、投诉和举报渠道。律师所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委托人、法官、检察官、证人等,咨询他们对律师的意见,接受对律师的投诉。如规定律师必须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必须把投诉渠道及电话告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证人等。另外,还应该规定律师把与案件有关的委托人、法官、证人等等的联系电话告知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律师所及主管部门应有选择地有针对地主动与上述人员联系沟通,以此接受投诉和举报,从而有效防范律师的违法缺德行为。

第三,建立结案后的信息反馈制度。设立反馈信息卡,信息卡的设计内容要科学地充分地反映出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以及相关人员的评价及满意度。信息卡由委托人、法官等相关人员填写,规定结案后,律师必须把信息卡交回或由相关人员寄回律师所和主管部门。信息卡必须有编号,不能滥发、随意涂改,并按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四,加大奖惩力度。对于职业素质好道德水平高,社会满意度高的律师,要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大力褒奖;同时,像认定著名商标一样把他们确认为“著名律师”或“模范律师”。相反,如果因为律师的专业水平或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害的,必须对其问责,除律师要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在业界内部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浅论律师职业道德》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使我国律师行业向规范化,现代化迈进。本文从定义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开始,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展现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针对策。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现状;原因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分析

道德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基本概念。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谓道德,就是有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及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区别于其它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律师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律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情结操守、纪律作风的综合体现。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阶级性。社会是在阶级斗争的不断上演中运动发展的,因而,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道德具有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从宏观层面上说,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位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从微观层面上讲,律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其执业前提,律师行业的发展事关国家法制建设,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甚至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律师队伍发展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骄人的贡献但是,不免有个别律师不能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出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1.为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引起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其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搅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不利障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利用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骗当事人或是竞相降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师介入,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是其所在律所办案不利、乱收费用等捏造或夸大的缺点从而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2.专业水平低,个人素质差。一些律师专业水平低,有的甚至于没有受过专业法律院校的训练,甚至于基本法律用语、基本法律制度都不甚了之;对职业程序模糊不清更何谈职业技巧;对相关法律法规望文生义,理解的差强人意。这些人虽然考取了律师职业资格,但是没有认真学习,其所撰写的诉状、答辩词、代理词等词不达意,漏洞百出,他们不仅缺乏专业知识,更缺乏职业技能。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论文篇六

一个成熟的行政法学学科应该具有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成熟而稳定的方法论等,下面为大家分享了行政法相关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而行政法使得宪法的有关规定得到落实,同时让宪法的基本理念广泛传播。一方面,行政法对宪法起到补充、发展作用,回忆了宪法的改善。另一方面,行政法的发展带来相关消极影响,阻碍了宪法的实施。宪法与行政法不是单独存在,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发展,是一种互动关系。在现今一个法制相对健全的中国来说,正确理解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有着重大意义。本文在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现状分析时,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合理性方面做一个肯定的同时,提出相关意见,来确定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有效互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标。

1.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行政法产生的前提与基础,为行政法的产生、发展提供基本原则、理念上的指导。并且,行政法对宪法具有依赖性。

2.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行政法作为行政机关日常行政执法的依据,将宪法中所确立的相关国家基本制度进行具体化规定,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法进行明确规定。这将有效地解决宪法的具体操作性问题,实现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任务。

行政法作为宪法的下位法,行政法的实施会对宪法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行政法对宪法产生的影响也分为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

(一)积极影响

由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行政法中必然蕴含某些宪法理念、宪法精神。而行政法的实施不仅仅关系到行政法的发展,更是对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宣传。同时,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存在大量的社会问题是法律无法及时进行有效规制的。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更是无法跟上复杂社会现状的变化步伐。这样,现实生活的快速变化与宪法的稳固性之间便存在激烈的矛盾。而宪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经常性的宪法修正势必会影响它的权威性。行政法的存在则能迅速反映现实需求,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有效缓解宪法所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可见,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不仅仅是对宪法表述。相反,行政法具有积极能动的反作用:在以宪法基本理念、精神为指导的前提下,行政法深层次的发展将有利于宪法的创新与完善,是进行宪法修正的基石,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消极影响

当然,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行政法自然也不例外。行政法具有具体性、灵活性、应急性等优点,能够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但是,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有效的制约与引导。否则会脱离宪法的制约,特别是在缺少常规性宪审制度的环境中。也会影响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良性关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的实施、发展也容易对宪法产生消极影响。倘若行政法的`实施与发展离开了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指导,行政法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无法立足于世,也将丧失其民主性、科学性。

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互动辩证关系也存在着失衡的一面,这种失衡既表现为行政法的发展可能突破宪法原则甚至完全偏离宪政的轨道,也体现在行政法的发展有可能因宪法的严重滞后而受阻。③所以,为了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我们应该努力实现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向着良性方向发展。

(一)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促使宪法积极回应行政法发展带来的挑战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包括两重含义:已通过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④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宪法自身的规定也必须做到健全、良好,是一部真正的“良法”。

(二)始终坚持“宪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

作为法治的最终、最高体现,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倘若宪法不再具有稳定性与权威性,法治社会的建立与宪政的实施也将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所以,“宪法至上”的基本法律理念才是法治社会与宪政国家应当积极追求的价值目标。具体到行政法领域,既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在日常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依宪行政”。只有做到“依宪行政”,才能以此为基础“依法行政”。

(三)健全、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法发展

行政法的实施、发展对宪法的发展与完善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与影响。但是,其中又存在着某种与宪法相脱离的可能性。我们又该如何做到在促进行政法发展的同时,实现宪法的发展、完善。由上文我们得知,行政法对宪法的补充、推动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宪法发展与完善的实现不能只限于表面文字,应依照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促进宪法发展。所以,在以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为指导的前提下,更好的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完善。并且,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讼机制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协调,促进二者关系向着良性方向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促进宪政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