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模板5篇)

时间:2023-09-22 08:42:31 作者:书香墨 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模板5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篇一

(一)合同管理与投标工作的联系

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其核心是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有投标书、报价清单或概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这就确定了合同的三大目标。

(1)工期:包括工程的总工期,工程开始、工程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及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活动的持续时间。它在合同协议书中,在施工进度计划中规定。

(2)价格:包括工程总价格,各单项工程的价格。它们由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报价单来定义。是承包人完成工程责任所应得的报酬。

(3)工程质量、规模和范围:如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这由图纸、规范、合同条件、工程量表来完成。

合同管理就是要保证这些目标的实现。因为在制定这三大目标时,要考虑企业的承受力,考虑合同签订后其履行能力的可行性。因此,投标工作是合同管理目标的确定工作,是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它的水平高低与施工企业盈亏有直接的关系,谈判合同、评审合同,都是减少合同目标风险系数的行为。

(二)合同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

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安装产品的施工过程及成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项目管理与合同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项目经理部是依据施工合同而成立的。工程项目经过投标中标了,才有可能成立项目经理部。成立项目经理部是合同管理的继续。项目经理部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合同目标的具体化。

2、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价格三个目标值,这三大目标正是项目经理部控制质量、进度、投资的三个方面依据,是将施工合同的目标作为项目实施的目的的。

备考资料

从上述看,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项目管理是围绕着合同管理而进行的。

(三)合同管理与索赔管理的关系

索赔的内容包括:1、根据权利而提出要求;2、有所根据而索赔的款项;3、根据权利而提出法律上的要求。

工程索赔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或没有全面地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成补偿要求。在实际中,承包人也就是施工企业有哪些事项可以索赔呢?有三方面:第一方面是业主违约,包括:

(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接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要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外部接至约定地点;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8)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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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篇二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和分类:合同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其他形式则包括公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的产生依据可划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法定形式。

例题:《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而数据电文包括( )。

a.信件; b.电报; c.电传; d.传真; e.电话记录; 答案:b、c、d。

(二)合同形式的原则:《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合同法》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影响。

(三)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还在于: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内容:《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但具备这些条款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的表现形式为物、劳务、行为、智力成果、工程项目等。

3.数量:数量是衡量合同标的多少的尺度,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表示。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填写,以免当事人产生不同的理解。施工合同中的数量主要体现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合同对质量标准的约定应当是准确而具体,对于技术上较为复杂的和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标准,应当加以说明和解释。对于强制性的标准.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约定的质量不得低于该强制性标准。对于推荐性的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如果有国家标准,则依国家标准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依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则依地方标准执行;没有地方标准.则依企业标准执行。由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标准大多是强制性的质量标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低于这些强制性的标准。

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当事人一方向交付标的的另一方支付的货币。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有关银行结算和支付方法的条款。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当事人各方依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自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当事人交付标的和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地点。包括标的的'交付、提取地点;服务、劳务或工程项目建设的地点;价款或劳务的结算地点。施工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工程所在地。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具体方法。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款或酬金的结算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的依据。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一)要约(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要约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具体地讲,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要约必须是对相对人发出的行为,必须由相对人承诺,虽然相对人的人数可能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另外,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也不含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比如价目表的寄送、招标公告、商业广告、招股说明书等,即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e.是否须送达对方。    答案:b、c、d。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例题: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 )。

a、新要约;  b、撤销要约;  c、撤回要约;  d、承诺。 答案:c。

要约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004年考题:《合同法》规定,要约撤销的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到达受要约人。

a 要约到达对方之前;b.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后;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d.承诺到达对方之前。 答案:c。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具有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非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要约而非承诺。(2)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以承诺的内容为准。(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超过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

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

2.承诺的期限: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迟到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的承诺.按照迟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对承诺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区分。(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否则该超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对要约人不具备法律效力。(2)非受要约人责任原因延误到达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对于这种情况,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否则承诺有效。

例题:若要约的相对人收到要约后,下列哪种行为不是合法承诺( )。

d.第三人超过规定期限作出的答复;e.要约相对人提出实质性的新条件。 答案:b、c、d、e。

4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要约和承诺的生效:要约各承诺的生效在世界各国有三种规定,1、投邮主义2、到达主义。3、了解主义。到达主义是要求要约、承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通知送达给要约人时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的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书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签字、盖章只要具备其中的一项即可。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因为仲裁是以自愿为原则的。

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篇三

引导语:合同管理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不仅要重视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8《合同管理》核心考点:合同争议,欢迎参考!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在这解决争议的方式中,和解与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此时的和解与调解是狭义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诉讼程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调解。

和解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因为和解解决纠纷有如下优点:1、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2、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经过和解后,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或有关机关、团体等的主持下,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双方互相作出适当的'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仲裁、亦称“公断”,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争议解决方式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必须有仲裁协议。如果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争议发生后又无法通过和解和调解解决,则应及时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双方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作出有国家强制保证实现其合法权益、从而解决纠纷的审判活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

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篇四

项目管理承包(projectmanagementcontract/contractor,简称pmc)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管理模式,即由业主聘请管理承包商作为业主代表,对工程的整体规划、项目定义、工程招标、选择epc承包商及设计、采购、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管理,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下,业主方面仅需对一些关键问题进行决策,而绝大部分的项目管理工作都由项目管理承包商来进行。由于管理承包商从初期就参与项目,因此可以对项目从全局的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和技术经济比较,从而达到项目寿命期成本最低;在完成基础设计后,通过合适的方式招标,可以加快工程建设的工期,为业主创造最大程度的效益。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要充分地发挥这种管理模式的优势,必须确保各方都严格按照合同履约。如果业主过份干预项目管理承包商的工作,擅自更改或变更工程项目,不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者项目管理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作,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或费用,导致项目管理承包这种模式优势的丧失,甚至项目的失败。由此可见,pmc模式对履约信用具有高度依赖性,因此,确保各方能够按照合同履约,是保证pmc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

目前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来回避合同风险,这种风险回避的形式在我国采用的还很少,而且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无法直接照搬国外现有的模式。本文结合我国国情,重点研究针对pmc项目管理模式,如何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来回避合同风险。

2、pmc管理模式的合同关系

在pmc项目管理模式中,业主、项目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三方构成一定的关系。其中,业主与项目管理承包和施工承包商分别签订合同,而项目管理承包商与施工承包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项目管理承包商只是代表业主来管理和监督施工承包商的工作。

通常,业主和管理承包商之间签订带有风险激励的合同,以使pmc与业主的利益一致,并共同承担风险。其中pmc承担以下风险: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投资控制目标、项目工期目标、现金流量目标。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施工承包商承担技术风险、经济风险、完工风险等。通过上述合同安排,业主由传统方式下承担项目建设期的全部风险,转为承担部分风险。

3、pmc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合同信用风险

上述合同安排在业主、管理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之间合理地分配了工程风险,达到了双赢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普遍薄弱、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存大较大的合同风险。

3.1业主违约

长期以来我国的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因此往往有些业主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肢解工程,或强行指定分包人和材料供应商,无理压价、要求垫资及拖欠承包方工程款,严重扰乱建设市场。

3.2管理承包商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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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施工承包商违约

目前,建筑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出借证照、允许挂靠的现象屡禁不止,致使许多工程是由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工程质量没有保证;另外,承包商为了承揽业务,往往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导致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拖延工期、延付工人工资、拖欠供应商货款、逃避保修责任等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总之,工程项目从启动到完成,其间涉及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以及工人等各种经济有关系。只有建立保障机制,化解各方相互之间的信任危机,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4、pmc管理模式中合同信用风险规避方法――工程保证担保

工程保证担保就是要求签约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如果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

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而且保证人应通过对债务人的担保授信,将一部分风险保留于自身,保证人为规避风险而对债务人进行严格的履约信用考察,帮助市场形成了非常有价值的一套信用过滤机制。因此,工程保证担保通过信用保障制度从源头上确保了合同的正常履行。

4.1工程保证担保的模式和品种

4.1.1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基本模式

现今,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工程承包保证担保模式,美国对公共投资项目采取的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拉丁美洲等、其他欧洲国家和亚太地区的大部分国家则采用低保额无条件担保,韩国和日本传统用的是替补承包保证担保模式。

(1)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高保额保函就是采用很高的保额来担保一个项目的承发包合同的全部责任。高保额的保函通常采用有条件形式,即只有业主提供承包商违约的证据,例如: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等,保证担保人才会履行保证责任。

(2)低保额无条件保函。这种保函保额较低,通常为工程总投资20%-30%。由于保额较低,通常采用无条件形式,即业主只要致函担保公司声明承包商违约,而无需提供任何证据,担保公司即履行保证责任。

(3)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模式。替补承包商保证担保是在业主与中标的承包商签订合同时须事先约定好一位替补承包商作保证人,保证若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则由该承包商代为履行。替补承包商一般由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但未中标的承包商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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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核心本质篇五

引导语:《合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必考的重要科目,对于合同的管理是否熟悉是考验一个监理工程师的重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核心考点,欢迎参考!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记):(1)、依法成立;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场所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它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与法人相比他的复杂性在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较为复杂。

例题(单选):合同法律关系是由()三要素组成。

答案:a

a、主体、客体、内容;

b、当事人、经济行为、经济利益;

c、法人、经济合同、经济权利;

d、经济管理、经济协作、法律责任。

(三)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且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法律意义上的物.可以作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如借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及在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如专利权、工程设计等。

2004年考题:某单位与某设计院就购买该设计院设计专利签定了合同,此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

b、行为

c、智力成果

d、活动

答案:c。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2.义务。

例题(单选):构成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

a、主体

b、内容

c、法人

d、客体

e、权利和义务

答案:a、b、d。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二)、行为: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

(三)、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这些客观事件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控制的。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三、代理关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单选):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监理工程师是以()实施监理。

a、业主的名义

b、监理单位的名义

c、监理委托合同当事人的名义

d、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名义

答案:b。

(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需要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则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如果授权范围不明确.则应当由被代理人(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但是代理人的连带责任是在被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的。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2004年考题: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是不正确的。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