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精选

时间:2023-05-21 16:18:03 作者:曹czj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一

一、租赁双方概况:

附属设施设备:

租赁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生产经营范围:

二、租赁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及特种设备管理等规定,按照本协议各项条款,督促承租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承租方制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

长效管理机制和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督促承租方对所承租的厂房和场所内加强安全管理。

承租方对出租方督促整改的隐患拒不履行整改,可能导致人身和财产危害的,出租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承租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出租方提出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其他需求时,出租方有义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堤下,给予承租方提供便利和业务咨询或指导。

(二)承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各项条款,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应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整改结束后应报出租方复验备案。

承租方不得擅自违规经营,严禁违法经营。

3、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警联网装置管理制度及防盗设备设施制度,保险箱内夜间不存放超额现金。

4、承租方必须为所聘员工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并如实向出租方上报从业人数;承租方所聘员工(包括其家属等)进出租赁厂房和场所,应办理临时出入证;如需在租赁场所留宿居住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妥临时暂住证后方可留宿;留宿居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安全保卫等有关规章制度。

5、承租方保证不出现办公、生产、生活场所“三合一”现象;

6、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按规定配备有效完好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并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对所聘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实战演练;保证不在外墙窗户上设置铁栅栏,不在消防器材周围和安全出口通道上堆物,确保消防安全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7、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并报出租方备案。

如需增大用电量或对原有电器线路重新敷设、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建筑物结构;

9、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在其承租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安全保卫部门和防火监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并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后,由持证人员按“十不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11、租赁场所系办公用房的,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设备。

12、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租赁的厂房和场所。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违反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承租方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亦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二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三

一、租赁双方概况:

附属设施设备:

租赁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生产经营范围:

二、租赁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及特种设备管理等规定,按照本协议各项条款,督促承租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承租方制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

长效管理机制和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督促承租方对所承租的厂房和场所内加强安全管理。

承租方对出租方督促整改的隐患拒不履行整改,可能导致人身和财产危害的,出租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承租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出租方提出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其他需求时,出租方有义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堤下,给予承租方提供便利和业务咨询或指导。

(二)承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各项条款,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应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整改结束后应报出租方复验备案。

承租方不得擅自违规经营,严禁违法经营。

3、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警联网装置管理制度及防盗设备设施制度,保险箱内夜间不存放超额现金。

4、承租方必须为所聘员工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并如实向出租方上报从业人数;承租方所聘员工(包括其家属等)进出租赁厂房和场所,应办理临时出入证;如需在租赁场所留宿居住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妥临时暂住证后方可留宿;留宿居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安全保卫等有关规章制度。

5、承租方保证不出现办公、生产、生活场所“三合一”现象;

6、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按规定配备有效完好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并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对所聘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实战演练;保证不在外墙窗户上设置铁栅栏,不在消防器材周围和安全出口通道上堆物,确保消防安全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7、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并报出租方备案。

如需增大用电量或对原有电器线路重新敷设、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建筑物结构;

9、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在其承租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安全保卫部门和防火监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并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后,由持证人员按“十不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11、租赁场所系办公用房的,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设备。

12、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租赁的厂房和场所。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违反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承租方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亦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租赁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承租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创造安全的经营环境,明确甲方为商铺(场地)出租单位,对乙方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乙方为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甲乙双方自愿达成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甲方负责管辖区域安全管理的组织工作,开展对承租企业、个体户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和推广安全管理知识。

3、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协助承租企业、个体户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5、坚持安全检查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6、负责管辖区域的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7、建立和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乙方整改安全隐患;制止乙方的`违法行为。

1、乙方承租人(企业或个体户)是乙方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承租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

2、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生产相关制度,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乙方无条件的自觉组织人力、物力对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商铺转租给任何第三方或个人,并且不得转租给无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4、乙方及其员工应学习并掌握火灾报警、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和火场逃生等技能。

5、乙方在甲方市场内承租的商铺仅做经营场所使用,不能作为任何形式的住宿用途。

6、严禁乙方搭建影响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的阁楼,同时仅限于存储货物。

7、乙方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锁闭消防出口,不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

8、乙方不得私自破坏甲方提供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确因施工需要拆除的防护设施,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拆除,设置警戒,并施工完成前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用电负荷不得超过原设计电表容量,禁止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并且保证各种用电设备正常运转。

10、乙方因经营需要变动原有的电力线路、水路管道或重新安装的,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和线路布置图,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1、乙方营业结束后应做到断水、断电,关好门窗。存储货物的仓库保持良好通风,合理安排货物堆放高度和间距。

1、因甲方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2、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拒不整改等)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乙方应负完全经济赔偿责任、民事、刑事责任。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3、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管理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六

为进一步搞好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责任,特签订如下安全管理协议书。如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对安全生产监管、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5、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即要求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及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6、租赁合同生效后的15日内,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报租赁厂房、场所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及正确使用特种设备的日常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时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各类电器和机械设备应符合安全规定;锅炉及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验,严禁超温、超压和其它违规使用,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改动。

4、承租厂房、场所的,不得破坏建筑结构;未经出租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场所。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类别,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有关监管部门。

1、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作为租赁合同的附加文件,在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同时签订。

2、租赁双方不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租赁双方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验收)合格后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复审。电器线路架设符合《低压用户电器装置规程》的规定。

5、合同生效后15日内,出租方按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并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所在地的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安全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出租方、承租方和所属辖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七

一、贯彻落实公司“三项制度”到各级各岗位人员,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

二、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积极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政府及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责任切实落实到各岗位和责任人。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四、保证上岗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提醒、教育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

五、配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解决查出问题,按期完成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

七、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和演练。

八、防止各类火灾的发生,加强安全防火管理,确保公司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加强用火、用电安全。

九、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制定内部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认真整改火灾隐患。

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及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以上承诺接受公司职工及社会监督,如发生责任事故,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罚。

单位(盖章):

公司法人代表: 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20xx年 月 日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八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九

一、租赁双方概况:

附属设施设备:

租赁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生产经营范围:

二、租赁双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出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及特种设备管理等规定,按照本协议各项条款,督促承租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督促承租方制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的

长效管理机制和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督促承租方对所承租的厂房和场所内加强安全管理。

承租方对出租方督促整改的隐患拒不履行整改,可能导致人身和财产危害的,出租方可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出租方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4、承租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向出租方提出安全生产、治安消防等方面的业务咨询和其他需求时,出租方有义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堤下,给予承租方提供便利和业务咨询或指导。

(二)承租方的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各项条款,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

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出具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应落实责任人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整改结束后应报出租方复验备案。

承租方不得擅自违规经营,严禁违法经营。

3、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报警联网装置管理制度及防盗设备设施制度,保险箱内夜间不存放超额现金。

4、承租方必须为所聘员工依法办理用工手续并如实向出租方上报从业人数;承租方所聘员工(包括其家属等)进出租赁厂房和场所,应办理临时出入证;如需在租赁场所留宿居住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上海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办妥临时暂住证后方可留宿;留宿居住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出租方安全保卫等有关规章制度。

5、承租方保证不出现办公、生产、生活场所“三合一”现象;

6、承租方应严格执行《消防法》,按规定配备有效完好的消防器材、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标志,并落实专人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制订应急救援、疏散和灭火预案,定期对所聘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适时开展消防实战演练;保证不在外墙窗户上设置铁栅栏,不在消防器材周围和安全出口通道上堆物,确保消防安全出口通道畅通无阻。

7、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并报出租方备案。

如需增大用电量或对原有电器线路重新敷设、改造的,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建筑物结构;

9、承租方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在其承租的经营场所内进行明火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出租方安全保卫部门和防火监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经审批同意,并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后,由持证人员按“十不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11、租赁场所系办公用房的,严禁使用液化气、电炉等设备。

12、承租方不得擅自转让或转租租赁的厂房和场所。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违反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承租方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

出租方接到承租方事故报告后,亦应当按事故类别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及出租方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本协议经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一式二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持一份;

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 法人或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合同篇十

出租或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或承包期限:

1、出租的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安全状况及消防要求。

3、对承租方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5、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6、对安监、消防、质量技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租方实施经济处罚。

7、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二、乙方安全管理职责

1、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甲方在安全工作中的统一协调、管理。

2、租赁的库房或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如擅自存放和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全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对室内固定的电源线路,严禁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对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3、储存商品、货物的库房及生产车间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气取暖设备,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车间、库房、场院严禁吸烟,班后做好当日清理检查工作,做到确保安全。 4、乙方要按消防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确保完好使用。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同时要定期检查,如乙方隐患排查力度不够,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5、乙方动火、动焊等危险作业,必须进行安全审批,并按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乙方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等必须定期年检并在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行为。

7、乙方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甲方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