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

时间:2023-08-09 00:25:09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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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一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其有利于对城市的环境及空气进行净化,提升城市的外观形象。提高人民的生活品味。如今城市建设正在加快发展,如何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水平,从而坚持城市建设与绿化协调并进,这是当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的实施能够有效的改善城市环境、对市容进行美化,提升城市的形象,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城市绿地管理主要是对绿地景观效果进行提升,是城市美化的必要手段,所以,应合理的对生命植物进行浇水及施肥等养护管理工作。经过对植被进行连续不间断的养护,促使在现有绿化环境的效果上实现绿化的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及人文价值得到提升确保园林绿化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其关键在于对绿地进行正确的养护管理。

1、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落后

目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依旧沿用陈旧的传统管理观念,有关园林建设、管理、规划等方面仍然存在单一性,甚至会发生错位或缺位的状况。尚未调整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协调、联动管理工作。例如:企事业单位与开发区等部门构成拥有自身流程的园林绿化工作,可是并没有采取规范性、整体性的管理措施,从而在保护整体绿化环境的工作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性和协调性。与此同时,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并未创立健全的绩效评价系统,没有参与到政府的工程会议之中;相关法规缺少地域性配套的绿化条例,导致绿化工作无法真正落实、规划。应对园林绿化工作,相关管理部门与监督部门未能根据实际履行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责,工作力度低。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缺位

一般来说,园林绿化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城市环境质量的优劣,而对城市进行科学的园林规划设计是园林绿化和城市环境的重中之重。针对现阶段的城市环境来说,虽然我国大多数地区城市已经实行园林绿化规划体制,可是因为缺少科学性、长远性的宏观建设指导方针,在创立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一般会出现缺位的现象。异常是当个人单位侵占公共规划绿地时,而造成园林绿化工作落后于城市现代化的现象发生,最终无法实现保护城市生态绿地的客观要求。

3、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

在进行规划城市的工作中,园林绿化事业一向以来占据较小的位置,同时缺少赏识园林与专项管理技能的人才;园林机械设施落后,无法满足城市园林绿化的需求;仅有极少部分技术人员能够到达采用先进技术进行绿化植物养护管理的工作要求,一般位于一线的绿化工人,都属于未经专业训练的民工,所以导致绿地植物无法到达预期景观效果的状况发生。另外,管理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因受传统处理方式的制约,无法遵守园林部门定制的标准监督职责。

4、园林绿化管理观念落后

根据分析目前的实际情景,许多政府部门依旧盲目的进行宣扬传统生态环境理念,却真正忽视了在建设生态化城市中园林绿化管理占据的位置和发挥的作用。例如,城市整体规划往往与建设城市整体园林绿化互不协调,使得绿地预留面积所占比例降低。尤其是处于县城开发区中的商住小区,绿化率仅占5%-10%,远远低于30%的标准绿化率。归根结底这与个人利益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土地资源的日益贫乏使得绿地面积大大降低。植物配置与草坪规划互不协调,人工景观往往会与自然植被产生冲突,使得绿化的整体生态效益低于景观效应,比如一些景区为了建设硬质景观而破坏了原有的自然植被,最终造成整体生态效益下降的现象发生。

1、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加强园林绿化产权管理和监督管理

做好所有绿地的养护管理,使其茁壮成长,是发挥绿化效益,巩固绿化成果的关键。所以我们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并针对园林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改变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政府大揽的做法,将绿化养护管理管理工作以招标或者区域职责划分的形式分给具有必须养护资质的单位去做。加强政府监督,提高广大市民惜绿、护绿意识,激发他们参与支持园林绿化事业的热情,巩固现有绿化成果,促进园林绿化建设的发展。

2、完善城市绿化规划

园林绿化应以树木为主,科学选择植物,不盲目建植草坪,重视城市绿化的生态效果,尽量选择乡土树种,减少大树移植。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现有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绿地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

3、重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主要是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不应仅仅追求美观,应重点研究如何让其发挥最佳生态功能。所以应根据地理位置、气候类型尽可能地选以抗病虫害本事强、适应性强的乡土树种为主,辅以能适应当地气候条件的外来树种。要充实园林绿化管理队伍,开展人员技术培训,从而改善人员结构及专业素质。配备专门的养护管理设备,提高养护管理的机械化水平以及工作效率。经过群众性的义务植树、认养绿地、建纪念林等措施,对群众进行普及教育。

4、强化绿化建设管理

(1)主城区方面。应大力加强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量。内环以明城墙风光带为轴线,可结合天然绿地等自然条件,向两边辐射区分别规划15m以上的绿化带。同时对主城道路的绿化带进行美化,大力打造园林景观路,尤其是新扩建的规划道路应预留绿化区,其绿化率不得低于30%。

(2)城区边缘及其他方面。绕城公路的两侧各规划100m宽的生态防护林带,绕城绿化带长度坚持在54km左右。滨水绿化结合人工设计构成绿色景观带,沿江地区坚持其自然景观的独特性,并加强养护。重点规划江北地区城市防护林体系的生态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功能。

5、提高绿化专业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升养护与管理水平

(1)配置高素质的园林绿化队伍,选择有经验、有技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队伍、监理公司、养管公司来承担城市绿化的设计、建设与管理,促使绿化建设规范化,确保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质量。

(2)加强城市绿化养护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复合型的园林养护人才,这样才能适应以及满足现代化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

(3)推动全民参与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经过绿地认养的形式来使单位和个人参与到绿化养护管理中来,提高人们自觉爱绿护绿的意识,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

6、其他管理措施

(1)病虫害的防治措施。针对病虫害的产生通常采用药物毒杀及生物防治两种。在对病虫害进行防治时,首先应对并沧海产生的原因及规律进行了解,采用综合治理的措施,在时机成熟的情景下经过采用最少人工及药物来实现病虫害防治的进行治理。

(2)施肥措施。当植被进入生长状态以后,应对其采用肥质相对淡薄的肥料进行施肥,施肥工作的开始通常在多日未降雨、土壤干燥且经过松土粗糙以后进行。

总之,园林绿化在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都扮演者重要主角,它是衡量一座城市环境礼貌程度的标准,被誉为是城市的一张“绿色名片”。仅有一座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在生态环境有保障的前提下,使城市园林绿化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带动城市投资环境的发展,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城市增资添彩。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市政委制订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42号)。现将《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1日 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料和弃土。其中,弃料是指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建筑废弃物;弃土是指工程开挖后需外运的余泥土石方。

前款规定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制度,推行资源化利用,并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按照用途分为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和建筑弃土消纳场。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场是指利用弃料通过资源化再加工生产各类再生建筑材料的场所;建筑弃土消纳场是指对不可再利用的弃土采取填埋等无害化处理措施的场所。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设置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设置规划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六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三)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

(四)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

(五)与符合本规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签订的处理或回填协议。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的数量配发相应的核准文件副本;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工地名称及地址;

(二)需要处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期限;

(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

(四)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名称、地址。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车辆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副本;

(二)运输车辆箱体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冒装、撒漏;

(四)实行分类运输,不得混装弃土、弃料和不同种类的弃料;

(五)每月10日前将上月运输的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三)有建筑垃圾处理场所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四)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制定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等场地应当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消纳、资源化利用、回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接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非建筑垃圾;

(四)每月10日前将上月处理的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需要回填弃土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有关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安排调剂。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因零星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应当袋装堆码整齐,堆放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等方式,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的安全运输和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者处理的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市市政委原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和程序规定的相关文件(渝市政委〔2005〕228号、渝市政委(2005)276号)不再执行。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三

包括班级校园卫生区、教室、楼道、楼梯、楼厅、宿舍、楼道展板等。

1、院区卫生区:班级必须每天早课前、下午上课前至少两次集中清扫校园卫生区,课间安排学生捡拾垃圾。

确保硬化地面和边角区域无积土、无树叶或树枝、无扫帚条、无食品包装袋、无食品插签、无塑料袋、无废弃纸张、无烟头、无积雪等。绿化带内无脱落树枝、无扫帚条、无食品包装袋、无食品插签、无塑料袋、无废弃纸张、无烟头等。

2、教室:班级必须每天早课前、下午大课间至少两次集中清扫教室、楼道、楼梯、楼厅卫生,对出现的垃圾随时清理。

确保地面干净整洁,在清扫的基础上,必须用墩布擦洗干净不留死角,保持原有地面颜色,无泡泡糖、无废纸、无食品袋、无粉笔头等,垃圾入桶;收集的废品整理有序、无乱摆、乱放,并及时处理掉;墙面无手印脚印、无涂写乱画等污渍;顶棚无蜘蛛网、无灰尘;灯管和灯架无尘土、无其它缠绕物、无遮挡、无损坏等;前后黑板槽无杂物堆放、无粉笔末积存,黑板无乱涂乱画;后黑板两侧张贴物整齐有序、无破损;桌椅排放整齐有序,无损坏、无乱贴乱画;墙面展板干净整洁,无损坏、无尘土、无污渍;电脑桌内外保持干净整洁,无个人物品、无书籍,无各类充电器,无损坏,放学上锁关闭;窗台无尘土、无杂物等。

确保教室楼道的墙面必须每天擦洗干净,无手印脚印、无涂写等污渍;顶棚无蜘蛛网、无灰尘;教室对应展板干净整洁,无损坏、无尘土、无污渍等。

3、宿舍:班级必须每天早课前、下午上课前至少两次集中清扫宿舍卫生。

确保床铺平整干净,无乱堆乱放;地面干净整洁,在清扫的基础上,必须用墩布将地面擦洗干净不留死角,保持原有地面颜色,无泡泡糖、无废纸、无食品袋等;墙面无手印脚印、无涂写等污渍;顶棚无蜘蛛网、无灰尘;灯管和灯架无尘土、无其它缠绕物、无遮挡、无损坏等;窗台无尘土、无污渍,物品摆放整齐;窗帘经常清洗,无破损、无污渍。

4、垃圾入箱:必须将清扫出的垃圾倒入校园的大垃圾箱内,其它垃圾物品随手入桶,确保垃圾桶周边干净整洁,无乱扔、乱倒的垃圾。

5、班级卫生区交界区域:在明确班级之间院区卫生区、楼道卫生清扫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班级之间要主动清扫划分线区域卫生,不得遗留卫生死角。

6、楼道展板:确保班级教室对应的楼道展板保持干净整洁,无损坏、无污渍、无尘土。

1、卫生区、楼梯楼厅:每天早饭期间、下午时间,由教育处、级部学生会、值周班级各两次检查考核。

2、教室、楼道:每天早饭期间、下午大课间时间,由值周班级两次检查考核。

3、宿舍:每天上午、下午上课后时间,由宿管员检查考核。

在每次检查考核中,班级之间卫生交界区域出现卫生死角或不达标时,对交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级同时考核扣分,对值日生按违纪处理。

1、级部每天将前一天的各项卫生考核扣分在班级量化考核成绩中统计汇总,并列入年级的周报表中上报学校。同时作为评选卫生流动红旗、卫生优秀班级的直接依据。

2、级部依据班级各类卫生考核扣分项目,对应统计“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管”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认定的直接依据。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四

随着夏季的来临,为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保证大家有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生活作业环境,从而确保施工现场人员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现场生活垃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项目部结合目前气候条件及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该现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一、对于目前现场随意丢弃的生活垃圾应限期清理,集中堆放后进行垃圾外运。

二、为方便生活垃圾的集中存放,在1#楼北侧靠围墙处采用加气块砌筑4m×1.5m的生活垃圾存放池,另在垃圾池一侧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

三、各施工队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要求分类集中存放,对于剩菜剩饭应装入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可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严禁混用。

四、各施工队应严格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或乱扔乱放,除生活垃圾外,其它施工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池或专用垃圾桶内。

五、现场管理人员食堂门口适当位置应摆放用于倾倒剩菜、剩饭的专用生活垃圾桶,其它生活垃圾直接倒入生活垃圾池内。

六、生活垃圾根据季节可每周集中清运一次,如高温季节为防止出现苍蝇或其它蚊虫,可采用喷洒药物或每隔两天便进行外运。

七、对各施工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生活垃圾污染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空气质量下降,甚至导致传染病的发生,从而影响每个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

八、项目部明确各施工队生活环境责任区,要求各施工队搞好各自的食堂及责任区卫生,每天按时清理打扫,并及时将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池或垃圾桶内,产生的其它垃圾倒入指定区域。

九、各食堂对于变质腐烂的蔬菜或食品应做生活垃圾处理,严禁食用,防止出现食物中毒事件。

十、严禁在楼内或直接从楼上往下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要求对丢弃的垃圾及时进行清理。

十一、生活垃圾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项目部随时进行检查,对在现场内随意丢弃或不按要求分类倾倒生活垃圾的,视情节或认识态度每次给予50-200元的罚款。

十二、该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执行,要求各施工队提高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从严要求自己,确保该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作业环境。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五

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统筹生活垃圾处理,切实抓好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工作,不断改善乡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总体部署,全面提高我镇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按照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方案》(和《椒江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长效。

镇里成立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办各线负责人、各村书记、主任为成员。村(居)、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生活垃圾“三分四定”制度,即分类投放、分类清运、分类处理,定时上门、定时收集、定人清运、定位处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引导,逐步形成生活垃圾自觉分类投放的良好意识,从源头上把好分类关。

2、因地制宜,简化程序,迅速行动。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精简、规范、效能”的原则,通过分类收集、减量处理、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理量、降低处理成本,不断提升海岛生态环境质量。

全面推行海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初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下大陈在20xx年4月底,上大陈在20xx年底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资源化综合利用全覆盖。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

1. 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前期调查摸底和调研,成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人员分工,制定适合海岛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方案。

2.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播、宣传栏、入户发放宣传画册等宣传渠道,宣传进村、进户、进企业,营造浓烈的宣传氛围,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作。

3.组织机关干部、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召开动员部署会。各村(居)要召开两委会、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充分领会并指导认识垃圾分类的意义,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

第二阶段:组织阶段

1.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车、收集挑担、垃圾桶和宣传栏等。每户配置分类垃圾桶一组(2个),每30户配置公用分类垃圾桶一套(4个)。

2.加强保洁队伍建设。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工作方式,各片区要配备相应保洁员和垃圾分拣员,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确保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3.开展垃圾分类处置。以户为单位,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可回收物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有害垃圾,按“户集、保洁单位分拣、暂存、清运”统一进行外运到陆地处理;易腐垃圾由清运人员运送到处理房,经生物减量化处理后,作为有机肥料资源化利用;可回收垃圾由户分拣后由户或垃圾分拣员自行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4.健全日常监督机制。充分发动每位群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落实“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包干、督查指导、红黑榜通报等日常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养成自觉进行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阶段

总结经验与不足,不断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档案台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分类办法

现阶段将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处理的规定,对环境危害较大的有害垃圾在集中收集后,交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危废处置公司进行处理。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减量化资源化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

(二)收集、分拣办法

村级配套分类垃圾桶由镇清洁办组织进行统一采购,分类垃圾桶需标注“可腐烂垃圾”、“不可腐烂垃圾”字样,按户发放一套(2只),并在村内放置公用分类垃圾桶。村民、生产经营户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入到户用垃圾桶,由保洁员上门进行收集,保洁员还须进行必要的二次分拣。

(三)处置办法

1.不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按照“户集、镇收、分拣、清运、区处理”的处理模式,运至陆地区垃圾填埋场处理。

2.可腐烂垃圾处置办法。统一收集到镇垃圾生态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1、加强组织领导。镇机关干部指导各联系片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成立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村两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为垃圾分类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落实属地责任。结合海岛地形特点和岛民居住实际,对岛上居民垃圾分类工作实行村(居)和划分区域双重管理,不留死角。镇政府要健全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调动岛民积极性,实现工作全覆盖。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微信、上门指导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垃圾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处理的政策措施、垃圾处理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

4、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检查、评比、通报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考核,建立考核工作台帐,与卫生保洁员和垃圾分拣员待遇相挂钩。各村(居)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村(居)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与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与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与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报告篇七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住建局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一)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住建局备案。

(二)受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

(一)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的广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二)应当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预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应当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住建局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四)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本项目的工程建设,不得挪用。

(一)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外宣传和预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的房屋,依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xx〕272号)精神,属非法集资和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局依法查处。

(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属违规预售行为,由住建局依法查处。

(三)未按规定实行商品住房明码标价、哄抬房价或价格欺诈的,由物价局依法查处。

(四)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者房地产预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的,由工商局依法查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到住建局备案,代理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由住建局依法查处。

(六)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住建局依法查处。

(七)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由新闻媒体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直至清出房地产市场。

县住建、物价、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