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检查简报

时间:2023-08-02 12:08:06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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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健康权益,根据《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xx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等,我所对全县的22所学校展开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1、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以学校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自备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状况为重点,着力加大对辖区内学校自备水源与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摸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情况,并建立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档案。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有条件地区可联合有关机构共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测与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除遵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并保证可能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二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检查前款规定的事项,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健康出现损害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八)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信息以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信息等资料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五)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未规定的其他有关职业病防治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卫生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危害。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1)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 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等报告。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十四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三

1、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的总体情况。

本辖区共有学校食堂31家、托幼机构食堂40家,其中农村学校食堂24家、托幼机构食堂10家。有2家学校食堂、2家托幼机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大部分学校食堂已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辖区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较好。

2、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局于3月5日通知全旗各学校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检工作,自查时间为7天。结合年初工作计划和局里工作部署,我局于3月12日组织相关科室开展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本次检查按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辖区内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重点突出、不留死角,检查共出动检查车1台,专项检查人员4人,共检查9天。

3、本次检查的具体情况及结果

本次共检查学校食堂31家,其中2家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有1家农村学校、1家城镇学校食堂场所设施、设备不全或不符合要求,有9家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符合要求,索取的食品检验报告非当批次报告,各学校餐具消毒执行情况较好,绝大部分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学校食堂每餐食物留样率100%。

本次检查托幼机构食堂40家,其中2家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有9家托幼机构食堂场所设施、设备不全,主要为餐具清洗,消毒池不健全或无粗加工用洗肉池、洗菜池,有9家托幼机构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

在检查中对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使用亚硝酸盐及是否制售冷荤凉菜情况进行了检查,无违规操作现象。

4、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农村学校食堂设施、设备不健全,不能满足加工操作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农村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索证不全及托幼机构餐饮具清洗消毒不符合要求现象较为突出。另外,加工程序不合理,工用具没有明显标识现象也较多。

本次检查采取拉网式检查方式,以农村学校为重点,以采购食品原料索证、餐饮具消毒、设施设备是否健全为主要检查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意见书,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各学校按要求建立并落实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人食品安全责任制,有效的排查了食品安全隐患,全面提升了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了学生的饮食安全。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四

1、强力推进学校食堂软硬件建设。学校食堂作为学生集体用餐的场所,对其进行规范建设,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推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重大影响。我们高度重视学校食堂建设工作,以“星级达标”为载体,促进学校食堂软硬件建设上台阶。我们从学校食堂硬件、员工素质、管理模式、安全卫生四个方面提出“四星级达标”的标准,定期评定考核量化,并通报挂星,推动学校食堂建设、管理、服务上水平。全县各学校都把“让师生满意”为办好食堂的目标。三年来,全县共投资3000多万元,学校食堂房舍坚固,灶台、工作间、操作间、餐厅齐全;全部安装了自动售饭系统;食堂卫生设施齐全。

2、打造高素质的服务队伍。根据“服务学生,微利经营,长足发展,保障高于一切”的管理原则,各乡校都成立了领导机构,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推动学校伙食管理工作扎实开展。为了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积极性,各学生食堂严格体检和政审,并履行担保手续,认真录用员工;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并组织开展了各种各样的比赛活动,如刀功比赛、烹调比赛等。加强检查评比,对检查卫生排名第一的班组给予精神和物资上的奖励。通过多种措施,打造了一支优秀的员工队伍,为提高食堂服务水平提供了优质的人力资源。

3、构建管理系统,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我县各乡校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模式,结合学校工作特点,成立质检、人事、财务等部门,履行服务、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能,确保了管理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实行了多劳多得、奖优罚劣、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确保员工的积极性。构建了一套。这套系统,把保障工序分解成考核点,通过严格的自检、互检、专检,使管理工作达到深化、细化。严格的监督、奖惩制度,促使员工在精神面貌、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等多方面,永葆发展的良好势头。

学校的主业是教学,后勤服务于教学,学校后勤实行社会化的专业管理后,可以将学校的精力从繁琐的后勤管理中解放出来,致力于教学活动的主业中去,从而整体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平。我们引进“公司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了食堂的管理,使食堂管理成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提高了学生及家长的满意程度,也提高了学校的整体竞争力。

如内乡高中引进了注册资本100万元的xx三一众成餐馆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有一套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系统,有一套先进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一套丰富的后勤管理经验。内乡高中学校食堂公司化运营后,效果明显,反映良好。去年九月份,xx市三十多个学校的领导到餐厅参观指导,给予了餐厅很高的评价。同时市、县卫生防疫部门多次到现场检查指导,对餐厅的基础管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县人大检查团,春节到学校检查时指出,餐厅管理很到位,这种模式值得推广。开业以来,上百位家长来餐厅参观考察,参观以后感慨很多,对学生就餐条件非常满意。餐厅还陆续接待了来自省内其他地区学校的参观,例如漯河、周口、信阳、驻马店等地学校。

我们在学生食堂管理上着力实施“网络化”,教体局、中心学校、中小学三级联防,在每一个食堂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到位,防蝇、防鼠、防投毒措施落实,形成管理网络,齐抓共管,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教体局把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纳入学校管理考评体系,并赋予适当权重,中心学校负责自己辖区学校的食堂管理,网络重心在学校。各乡校学生食堂先后制定了、、、、等各种规章制度,形成一套严格的管理规章,实现了以国家规定的“生熟分开、荤蔬分开”及“生进熟出一条龙”的基本规范合理布局流程。

1、严格执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员工卫生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每学期都制订了详细的员工培训计划,一是学习新的卫生知识,二是借助培训来解决日常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这样不仅能使员工体会到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而且能很快提高员工卫生意识。安全教育也是工作的重要部分,餐厅内机械设备需要员工亲自操作,如有半点疏忽,后果将不堪设想。在安全教育期间,手把手的教会员工怎样使用灭火器,怎样处理紧急事件等多方面的安全常识,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2、狠抓食堂卫生和食品卫生。学校把“饮食卫生安全”视为“生命线”,严格遵守、等食品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餐饮业基础管理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树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管理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和“过程控制”的现场管理,采取自检、互检和专检三位一体的检验程序,从原料采购、入库检验开始,到存放、初加工、切配、烹制、冷拼、主食加工、出售的每道工序都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并将餐饮加工和服务过程细化为控制点,由质检员和卫生监督实行全程跟踪检查,确保饮食卫生安全无事故。

在学校食堂管理中,我们注意贯彻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尽量满足不同需求,特殊需求,实施“爱心工程”,体现食堂管理服务教育教学之本。病号饭:对于病人不能到餐厅就餐或餐厅饭菜对病情不利时,主动为病人制作病号饭。病号饭必须单独制作,专人操作。回民饭: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生活习惯,开设单独的回民灶、回民窗口。回民饭必须单独制作,盛用具专用。建立就餐学生档案,了解就餐学生的籍贯、身体状况及餐饮嗜好,为不同就餐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建立贫困就餐学生档案,对他们进行补贴式就餐服务。向就餐学生发放,调查餐厅整体顾客满意率。并及时对进行汇总和分析,制订改进措施和完成期限,在餐厅公告栏中公布。建立投诉台和意见簿,在员工通道附近设立投诉台,对就餐人员的投诉马上研究解决。建立意见簿,对员工的意见或建议,每周汇总一次,由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回顾几年来我们在学生食堂管理工作上所做的一些努力,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市教育局的要求,与兄弟县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决心以这次会议为新的起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深化改革,真抓实干,努力推进我县学生食堂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五

为确保“春节”前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效地顺利开展,我们认真学习了食品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及“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培训情况、食品采购索证及贮存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和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及废物存放情况等多项内容进行检查。此次检查重点为餐饮店、集体食堂及食品经营单位。

1、检查的87家生产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或无有效卫生许可证的有18家,其中高新区管辖范围有16家。

2、部分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高新区多数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3、采购的食品原料标识不符合卫生要求,进口食品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规范,采购食品时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或索证不全。

4、某些摊点和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添加剂未按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5、消毒保洁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不能做到一餐一消毒。

6、食品加工及存放过程未能做到生熟分开。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58份,查处不合格食品1025公斤,捣毁食品生产加工地下“黑窝点”一处,立案查处违法行为3起,拟罚款人民币xx元。对于区站管辖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区站立案查处。

1、加强协作,多方联动,提高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加强多方面合作,即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的合作,提高打假的有效性;加强与检测检验部门的合作,保证执法的权威性;加强与工商的合作,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加强与食品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合作,提高市场整治的有力性;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提高执法信息渠道的畅通性与宣传性。各方面齐抓共管,为欢乐的节日保驾护航。

2、在监督中使用科学的检测手段,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科技含量。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对市场上销售的辣椒面中的苏丹红、水发产品中的甲醛、蔬菜中的农药残留等进行快速检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无公害食品上市销售。

3、点、线、面相结合开展检查活动。

根据卫生监督职责分工,立足本职,点、线、面相结合开展检查,加大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点:即举报案件查处;线:指各项专项检查;面:日常监督检查。通过上述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提高打击力度,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饮食环境。

由于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本次检查,增强了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意识,及时发现和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为双节期间的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今后,要多组织类似的检查活动,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加强宣传,大力宣传执法人员的行动结果,及时曝光违法者危害人民的各种行径,使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我市的食品卫生水平,让广大市民群众对食品消费质量放心,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饮食环境,为春节期间百姓的“餐桌健康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六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掌握我乡学校饮水卫生安全现状,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学生健康。

二、依法执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20xx年3月1日—6月30日,为期4个月。

全乡存在有自备供水的学校、实行分质供水及提供桶装水的'学校。

(一)我院公卫科派专人对饮用水为自备供水的学校,重点检查自备供水设施的运行及管理情况;开展水质监测。

(二)饮用水为桶装水,自备供水仅用于生活用水的学校重点检查桶装水是否有检测合格报告;饮水机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饮水机是否有清洗记录。

(三)饮用水经水质处理器处理后,供师生饮用的学校重点检查学校水质处理器、输送水管道及饮水机(或止水阀)等是否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批件;出水水质是否符合该水质处理器标注的出水水质卫生标准。

一是提请学校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强化学校法人是学校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把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主要议事日程,密切与卫生部门配合,普及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师生自我保护意识。二是建议教育和财政部门加大对学校卫生设施改造、建设资金投入,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条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实行常态化卫生管理,创造师生共欢的安全的卫生环境。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密切与教育主管部门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促进学校饮用水卫生不断提高。

**乡卫生院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七

为切实做好职业卫生防治工作,公司管理层确定办公室与生产部具体负责职业卫生的日常具体工作。并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规定了各级管理岗位、职能部门、以及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方案和员工体检计划,并按照方案和计划要求,认真开展了各项工作,为加强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公司职业人群的主要有害因素以木质粉尘、噪声、焊接烟尘(二氧化锰、氧化锌)、苯、二甲苯、甲醛等化学毒物为主。可能导致的职业病有尘肺、噪声聋、化学中毒等。另外,员工自我防护意识淡泊,心理性职业紧张等等,也会对从业人员造成危害。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员职业防治素质。每年年初对全体员工进行了职业卫生防治知识的培训教育,使员工职业病防治责任和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使劳动者懂得职业病防治中的权益,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

充分利用每日例会、告知牌、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就职业病防治、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员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

紧紧抓住职业危害防治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努力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如:每次作业前,严格按照要求监测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要求各基层,在工业动火施工现场作业区域拉警戒线、工作场所入口处设置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包括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急救措施等内容,时刻告知和提醒员工。

职业健康建监护方面,公司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了一人一档,并安排组织全体员工参加了职业健康体检,经检查,不存在患有职业病的人员,也无相关的职业禁忌症。

每月由对员工住宿环境、饮食卫生进行检查,办公室与生产部联合组织对全作业环境、办公环境和重要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防尘、防烟等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落实责任人,限定时间,定措施进行了整改。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为职工创造了良好的作业环境。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长期的系统工程,深感责任重大,我们将认真学习《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等方面进一步努力工作,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培训,使广大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以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健康平安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职工的健康和公司发展做出新贡献,将职业卫生工作做的更好。

职业卫生检查简报篇八

4月28日下午,学院办公室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有关单位人员6人,分两组对各单位办公室进行了卫生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多数单位重视办公室卫生工作,设置了卫生值班制度,责任到人,能充分认识到保持优美卫生环境对身心健康、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性,卫生水平普遍比以前有较大改进,地面整洁、干净,门窗、玻璃无尘土污垢,桌椅沙发等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室内空气流畅、新鲜。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了各单位在平时的卫生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如室内卫生有死角,清除不彻底、不全面,天花板有蜘蛛网,窗户上部、门头灰尘多,清理不到位,办公桌、椅、柜摆放无规律、不整齐等。个别单位没有卫生值班表,不能做到常抓不懈,突击打扫卫生,应付检查;办公室内存放个人交通工具(摩托车、自行车)及其它用品,既影响整体布局,又妨碍工作人员办公。

希望各单位通过这次卫生检查,能发扬成绩,查找不足,积极改进,提升单位整体卫生工作水平,以优美的卫生环境迎接“五一”节的到来。

差的单位:图书馆、人事处办公室、中文系办公室、5号楼宿管员办公室

特此通报!学院卫生检查组 4月29日

办公室卫生检查通报范文二 各部门:

为了营造整洁、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愉悦,学校定于2月16日下午3点对全校各办公室进行环境卫生大检查。

请各部门以积极的姿态做好本部门的办公室卫生工作,要求做到地面清洁,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扫除卫生死角;同时要全面清理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的烟灰缸,并集中上交后勤处。检查结果纳入部门月度考核。

校长办公室 201x年2月15日

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经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在全院开展办公室环境卫生检查。检查结束后,对环境卫生优秀的办公室颁发“环境卫生优秀”流动红旗,以示表彰。

一、检查范围

本院所有办公室。

二、检查时间

201x年9月12日(周三)下午4点。

三、检查要求

1.地面清洁,无污迹,无废弃物; 2.墙面清洁,无污迹,无蜘蛛网;3.桌椅清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

数理学院 201x-9-11

文章仅作为参考使用,请依据实情需要另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