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告公司起诉状(精选20篇)

时间:2024-01-10 15:14:30 作者:温柔雨

公司的责任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分享几篇公司总结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纠纷起诉状

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城平安大街与龙兴东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苏原,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客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担保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计算至年月日),共计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约定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号为《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及违约金等全部应交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但第一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仅向原告交纳了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截至年月日(起诉状日期),第一被告拖欠到期应还租金元,拖欠全部未还租金元,拖欠违约金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第一被告拒不偿还,第二被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有鉴于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

公司起诉状范文

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xx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xx年9月25日作出的(20xx)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20xx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

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xx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公司纠纷起诉状

3.起诉状(适用于出租方为创联的租车业务,起诉客户欠款)。

原告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会凯,公司总经理。

第一被告:(客户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担保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租金(计算至年月日),共计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自年月日至判决确定之日的约定违约金,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两被告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合同编号:)及《担保协议》(合同编号:),上述合同约定:第一被告从原告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车辆1部,该车租金总额告交纳首付租金元,剩余租金分个月缴纳,从年月起,当月日前交纳元,以后每月日前交纳元,最后一个月日前交纳元,到年月止。

公司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男,汉族,____年9月15日出生,____村村民,手机:139____5776。

被告:____,男,汉族,____年12月15日出生,____村民,手机:157____3589。

起诉请求:请求通过法律途径由被告人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余款贰仟伍百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20__年秋季八、九月份,原告与邻村贺红岐及其妻子受被告委托,为其装修房子四间,油漆门窗10间,工料全包,当年九月底完工被告验收无误后双方确定工料合计九千五百元人民币。

做工期间被告付材料费贰仟元整,完工后被告说银行存款未到期只支付三千元整,一直到20__年12月份被告又支付贰千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剩余款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付款给原告。

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

公司起诉状范文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经路号。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年8月26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4月、5月份工资2728元,2013年4月份提成工资4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021元。被告从未在原告处工作过,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公司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

被告:(姓名),(性别),(姓名),x年xx月xx日,汉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位,住址: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x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债务人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

x年x月xx日。

公司起诉状

原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

1、解除并终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订立的织袜机租赁合同;。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27.6万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过快邦物流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黄某承诺:“免费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免费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方试生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重庆市中县xx镇万井村一组周某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订立的织袜机织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双方可结算各项余额,返还甲方设备,解除并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洽谈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电话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终止租赁合同,将全部织袜机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无能力生产。万般无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过圆通快递向被告方发出了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律师函。并于3月24日,通过天鹅快运将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运送到被告处,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方签收,被告方拒绝签收。天鹅快运公司无奈将货物退回了原告处,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更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租金。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公司起诉状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xx]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

公司租赁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男,__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市____区____号__栋__单元____室。身份证号45______________。电话:136__________。

被告:______,女,__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住址______市____区____号__栋__单元____室。身份证号45______________。电话:135__________。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____市____小区____栋__、__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________元(从____年__月__日计算至____年__月____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____年__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____市____小区__栋____层楼的场地(面积约______平方米),每月租金________元,租赁期间自__年_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____年____月__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________元。但被告在____年____月份每月只支付________元,从____年__月__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起诉状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_____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_____费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驾驶_____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_____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_____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__________索赔申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__________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损失险,在_____期限内发生的_____事故,被告_____公司应当在_____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起诉状

原告:。

被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公司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工程总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有10名股东,原告为股东之一。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告公司的部分股东在没有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作出了《关于任选新董事的决定》。

该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一款“股东会的召开,应于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决定方式也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等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公司起诉状

原告:汪家云,女,47岁,合肥市第五钢铁厂职工,住址:合肥市东纬路58号钢铁新村44幢502室。

被告:江汉,男,60岁,无职业,住所地: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

2、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原房屋主的养女,被继承人于20xx年8月28日死亡,留下房屋一间(位于合肥市市中区老街55号)。被继承人死后并无遗嘱,所以在房产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在争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居住在争夺争议房产中,引起原告的'质疑与不满。

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也没有过继给被继承人,且被告长年无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并未尽到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而原告对养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在养父病故后的三十年里,每月送给养母一定的生活费和过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在法律意义上,原告自幼过继给被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侄女,具有遗产的法律继承权。此外,被告在房产仍处在争议的情况下入住争议房,属于违法行为。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请法院查明事实,予以公正裁决,依照事实和法律,确保原告的合法继承权,并责令被告搬出争议房。

公司起诉状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被告三: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人民币210401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逾期还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为止。

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自起____年起向三被告供应电镀添加剂。三被告自____年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现累计达2104015元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给予公正判决。

公司起诉状

原告:____市____股份有限公司,地址____市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男,__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市____区____号__栋__单元____室。身份证号45______________70311。电话:136__________23。

被告:______,女,__族,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住址______市____区____号__栋__单元____室。身份证号45______________72211。电话:135__________29。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腾空、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其所占用的位于____市____小区____栋__、__层楼的场地。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地占用费________元(从____年__月__日计算至____年__月____日,实际应计算至被告交还占用场地之日止)。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____市____小区__栋____层楼的场地(面积约______平方米),每月租金________元,租赁期间自__年__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的,须承担占用门面期间双倍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场地。____年____月__日,合同期满前,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租赁合同,请被告在合同到期时,将门面腾空交还原告。但在合同期满后,被告没有将租赁场地交还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门面占用费________元。但被告在____年____月份每月只支付________元,从____年__月__日起则分文不付。至今也没有把租赁场地交还给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拒不交还场地,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__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起诉状

原告:

被告: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xx年度年终奖人民币xxxxx元。

xxx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xxxxxx)xxxxxx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xx年xxxx月xxx日,xxxxxx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xxxxxx%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公司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了织袜机租赁合同。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_日,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先后用现金和建设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交纳了织袜机设备押金共计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月_____日,被告先后通过__________公司将6-3型织袜机设备共计28台及配件发送到原告处,托运费共计_______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织袜机是旧机器,并且是三无产品,也没有电机。被告的织袜机生产出的产品是半成品,还需要另外配套缝纫机、拷边机等相关设备,才能生产出成品袜。

在订立织袜机租赁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__________承诺:“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织袜机是合格产品的新机器”。然而,织袜机发送到原告处,机器是旧的。原告质疑时,被告方杨经理声称,“我方是租赁机械,不是卖机械给你,织袜机新旧不影响生产;原材料不是提供,是要向我方购买原材料”。原告通过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提供,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回收成品袜,原告没有利润,只能是亏损。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到原告处,只是对织袜机设备进行了检查,并没有进行织袜机技术指导。原告__________产10多双样品袜发送到被告处,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过市场调查,被告缺失诚信。之前,_______________与被告签订的织袜机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产品质量不合格等种种理由拒绝回收成品袜,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双方订立的织袜机织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双方可结算各项余额,返还甲方设备,解除并终止合同”的约定。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洽谈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电话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终止租赁合同,将全部织袜机发送给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书面形式说明自己无能力生产。万般无奈,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通过__________向被告方发出了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律师函。并于______月_____日,通过天鹅快运将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运送到被告处,并电话通知了被告方签收,被告方拒绝签收。__________公司无奈将货物退回了原告处,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更进一步证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骗取租金。

综上所述,被告为了达到自己骗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诚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用欺骗的方法,骗取原告与之订立合同,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并终止织袜机租赁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织袜机设备及配件,不影响全部织袜设备及配件机已退还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织袜机设备押金并承担原告的托运费损失。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特诉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公司起诉状_起诉公司的起诉状

注:《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情:

一、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二、利用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合同义务。

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于股东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以取得独立人格。

二、行为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要求股东在客观上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三、结果要件:股东的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状。

上诉人:____青和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莒南县长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____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____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莒南县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____,董事长。

被上诉人:滴滴,男,汉族,20__年12月7日出生,住址,____南县同泰家属院。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海口市法院于20__年9月25日作出的(20__)海南法海商初字第53号判决,现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消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的理由。

一审法院关于“青和公司60%的股份由何萍控制。鉴于特殊的婚姻家庭关系,青和公司的意志也不能独立”、“三家公司独立地位已经丧失,成为逃避公司债台的工具。”与“三家公司的业务、客户、资产和财务方面是混同的,均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的认定不但与事实不符,而且表述也是错误的。

一个公司是否具备独立的人格是以是否具备合法的股东、资产、住所、章程等基本要件为标准的,而并不是以客户及业务等为基本要件。上诉人是由诸葛青盛、何萍等5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具备独立的股东、合法的资本、健全的帐务等具备法人的必须的条件,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一审法院仅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美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客户相同,就否定了上诉人的独立人格,是以偏否全,显然是错误的。

美食食品有限公司逃避债务是站不住脚的。

鉴于以上分析,上诉人与同泰公司和美食公司均系独立法人,且投资主体、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均不相同,并不是一体公司,不能对美食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起诉状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280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管x,男,20xx年9月19日生。

身份证号:xxxx。

住所地:美兰区区联合乡五星村三组。

电话:134567xxxx。

【20xx】第22356号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4、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1、被告管x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由中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20xx年,被告管x在中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由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缴费截止日期为20xx年5月。只有当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企业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中xx泰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与被告形成劳动关系,与原告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2、原告从来没有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因被告曾经做过工程预算,在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任职时,工作比较轻松,时间比较宽裕,被告也想做兼职增加收入。通过朋友介绍,20xx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为一个工程做预算,并口头约定一次性支付劳务费1500元。后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劳务费。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被告的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由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缴纳,原告从未以工资的形式向被告支付任何的费用,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具状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