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18:22:54 作者:韩ll

报告是一种常见的书面形式,用于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它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包括学术研究、商业管理、政府机构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篇一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的税收征管风险及对策为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日前,国务院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并把工业、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这将明显降低企业投资成本,进一步激发投资热情,全面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但是就税收征管而言,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初步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减低相关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四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日期未超过90天的,在xx年1月1日以后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期超过90天的,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并认证抵扣。

风险点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以及电脑、摩托车等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变换产品名称,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二是在购入为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其相关联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非法买入其他纳税人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应在xx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xx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严重违法了税收法律,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应当引起重视,并且通过加强日常税收征管,严防税收管理风险。

二、加强税收管理风险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要突出加强“三流”审核

一要加强“票据流”的审核。对企业xx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购进的货物在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

二要加强“实物流”的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核对,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

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除了要加强一定时点上的“三流”审核外,还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另一方面,还要对固定资产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二)对销售固定资产的企业要全面加强红字普通发票监控

在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的同时,特别要对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在xx年1月1日前后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的监控,要逐份查明原因,是否是真实退货,有无实际收到所退货物,是否将货款全部退给购货方,防止企业虚假冲回以前年度销售,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抵扣税款。

(三)对小规模纳税人要全面加强销货合同审查

对小规模纳税人xx年1月1日以后确认的销售收入,要与销售合同、发货记录进行逐笔比对,看销售确认时间、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有无故意延迟销售的行为。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篇二

1、领导重视,宣传到位,“纳税者光荣”的感召力使依法纳税成为时尚。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涉及到千家万户,税收执法相对其他税收较弱化,加上契税征税对象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纳税人纳税意识千差万别,加强宣传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把“两税”征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长办公会多次专题研究“两税”征管工作,制定规范“两税”征管办法,成立农税局征收“两税”。为加强领导、落实征管责任,该市还成立了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财政局长、乡(镇)长为副组长,公安、法院、财政、土管、房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以农税局长为主任,各乡(镇)分管领导为副主任的征管办公室,农税科、契税所及全体财政所人员具体负责组织“两税”的征收工作。为规范“两税”征管秩序,该市有的放矢,先从宣传入手,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地方曲艺等形式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两税”税收法规宣传,在全市营造了一种“主动纳税光荣、偷漏税收可耻”的良好氛围。对欠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农税人员上门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政策,使其自觉依法主动申报纳税。

2、落实责任,配合到位,齐抓共管的凝聚力堵住了税收流失的漏洞。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难度较大,缺乏相应独立的.银行扣交,税收保全等手段,必须加强“两税”征管的领导。该市20xx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责任部门工作配合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财政、土管、房产、法院、经侦大队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在税源方面实现信息共享,严格先税后证规定,相关部门不得开绿灯,对有违规操作的办证行为,将严肃查处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该市建立了举报奖励制度,各乡镇财政所和市农税局都设立了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补足税款外,从严给予处罚,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漏税收现象。对开发商漏收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在开发商办理有关手续时需先将欠税交清,否则不予办理;对农民建房占用土地未缴税的,各财政所每年配合土地清理行动一起对建房户进行税收清理,缴清税款后方可办理建房许可证,否则不得办证,按违章建筑处理。对配合不力,造成税源流失的部门进行严厉处罚,年终由监察、审计及财政部门对“两税”征收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从根本上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3、规范操作,措施到位,科学合理的监控力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一直处于小税种、弱执法的地位,加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政策性强,政府控制性也强,必须严格控制税收优惠范围,提升文明办税、依法办税水平。在改进“两税”征管方式上,一是严格的办税流程,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窗口征收,对每项税收实行征收、复核、稽查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办税机制;二是搞好税务公开,定期将办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在网上将征税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实现税收征管“阳光作业”。三是科学确定计税依据,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由中介机构分片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计税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对耕地占用税,采取差额定税标准,区别城镇山区税负。四是减少行政干预程序,从20xx年开始土地使用权不再含税拍卖,并采取一次性缴清耕地占用税,再办理相关手续,对以前年度的欠税一律先清缴税后再办理相关证件。

4、应收尽收,惩治到位,依法办税的保障力确保了两税收入快速增长。由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多年来征管力量薄弱,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偷税、漏税、避税等现象严重。针对这一情况,该市从20xx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侧重点不同的清理行动。由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组成稽查队伍,加大对欠税户、重点税源、偷漏税嫌疑户的稽查力度,对偷漏税情节轻微的,追缴其拒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税款的1―5倍罚款;对偷漏税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经侦大队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农税局在清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时,先到公证处查房屋买卖变更情况,后到房管部门核对办证情况,再在税收征管帐上清理是否缴税,对应缴未缴税收的纳税户定为清欠对象。为确保“两税”清欠足额入库,对一些经过多次说服教育未果的欠缴税户,依靠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xx年对丰矿和上塘镇占地清收耕地占用税99.6万元;对各大煤矿占地及沉陷土地清收耕地占用税1185.95万元;对上塘镇辖区清收契税150万元;对工矿企业单位拍卖清收契税1230.1万元;对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土地清收契税1000万元;新城区及工业园占用耕地税收500万元,全部依法催缴入库。由于有法律介入,大大加大了“两税”征管力度,曾将拖欠之久的一笔契税清缴入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篇三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与加强征管相比,更重要的是加快税收制度和税收体制改革。当前,以下诸点应予以关注: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为适应加入 wto后形势的变化,改革现行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实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公平税负;为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由抑制投资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规范税外费征管,减轻纳税人的税外费负担,并逐步将游离于财政之外的收入纳入政府预算。

税收是政府主要的财源,又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的关键时刻,加强税收征管是非常必要的。

1、理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人、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确立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

税收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途径和形式。劳动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他们所缴纳的税金都来自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纳税人与政府之间是权力和义务对等的关系。公民作为纳税人具有照章纳税的义务,同时又享有接受政府及其雇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权力;政府及其雇员拥有依法纳税、领取俸禄的权力,同时又必须履行对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这种权力、义务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主仆之间的关系。纳税人是社会的主人,政府公务员则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公仆。古人把官吏称之为百姓的“父母官”。其实,纳税人供养了政府及其官吏,而不是相反。政府及其官吏绝没有超越公仆之外、凌驾于主人之上的特权。明确这种主仆关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税法要实现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首先必须规范这种主仆关系,并给予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主仆关系在人们心目中却往往被淡忘,甚至被扭曲、颠倒。特别是一些官员并不珍惜手中的权力为纳税人服务,他们肆意侵吞公共财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他们所作所为不仅背离了人民政权和执政党的宗旨,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

2、依法照章纳税,废止自上而下地下达征税指标的传统做法。

税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从其收入中提取法定数额作为税金上缴政府;政府税务部门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税金;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纳税人照章纳税,税务机关照章征税,是规范化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依法税收才能做到公平、公正税负,防止偷逃税,才能防范税务人员营私舞弊,贪赃枉法。

但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指标,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在制定年度财政预算时,为实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对税收作出初步预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逐级下达指令性征税硬性指标。这种办法违背了市场经济通行准则,十分有害:第一,它会破坏公平税赋、合理负担的原则,征税时做不到公平、公正。因为税务机关并不是根据纳税人当年经营实绩和实际收入征税,而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为根据,参照纳税人上年缴纳的税金进行分摊。所以就会出现该多征的却少征,该少征的却多征,当年税金缴纳越多,次年税负就越重。第二,滋生弄虚作假,征过头税。税务机关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置法律不顾,用各种办法凑足指标。例如,先征后返,贷款纳税,抽肥补瘦,超前征收等。当年任务完成得越好,税收基数越大,由此便形成恶性循环,把“依法治税”拖进死胡同。第三,为偷漏税提供缝隙。税务部门一旦完成任务便不寻求新税源,该征不征;纳税人千方百计偷逃税金。第四,为税务人员搞权钱交易,滋生腐败提供土壤。税务部门按上级下达指标征税,是典型的“人治”、“权大于法”的表现。它使某些税务人员无视税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使国家蒙受损失。所以,自上而下地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是违背市场经济通行规则的,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3、根据扩大内需和深化改革的要求,全面改革税制已经提上了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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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篇四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册登记涉外企业35户,分别分布在:伊宁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县有4家,巩留县有1家,霍尔果斯口岸有2家。较上年增加1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8家,外商独资企业6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家。涉及到制造业的有20家,商业4家,通讯业4家,农业1家,旅店业2家,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业1家,其他服务业2家。20xx年共缴纳地方各税2679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了28%。涉外地方各税已占到我州税收收入的2%。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仍然是通讯业,4家通讯企业缴纳地方各税共计2280万元,比上年增加1330万元,增长了140%。

新增10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8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共缴纳地方各税47万元。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汇报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3、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现在虽保持了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但涉外税收管理人员岗位不稳定,参加过涉外税收培训的人员并没有管理涉外税收,没有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上级局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要求基层局保持工作岗位和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我州涉外税收的工作实际及涉外企业的具体特点,在20xx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培训和税收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知识水平。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为发展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个人工作总结 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依法治税工作机制,协调税收征管保障重大事项,支持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三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保障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税收征管保障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四条 税务机关制定涉及税收征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等形式,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需要,从有关部门和单位获取涉税信息和数据,建立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纳税评估、风险监控等税收征管工作。

(一)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备案;

(四)城镇地籍管理、全国土地调查;

(五)涉及税收优惠资格的相关认定和年审;

(八)其他涉税信息和数据。

上述涉税信息和数据,其中第(一)(二)(三)项应当全量定时提供,第(四)(五)(六)(七)(八)项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第七条 涉税信息和数据应当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不具备通过交换共享平台提供条件的,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

第八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所列涉税信息和数据,制定全省统一的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明确提供单位和提供方式。

设区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需要,会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涉税信息和数据交换共享基本目录,制定本级目录。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税务机关不得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不得将其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的事项。

(一)道路交通运输个体税收;

(二)零散建筑施工、装饰装修业税收;

(三)不动产租赁税收;

(四)商业性演出、会展、培训税收;

(五)彩票业中奖收入税收;

(六)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税收。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停止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对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奖金、代扣代缴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委托代征手续费及其他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事项的支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经费管理,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伪造、变造、贩销售发票及利用假的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绝、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相关人依法予以处理;按照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阻止出境文书,依法阻止有关人员出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对税收执法的评议和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开改进措施,并反馈改进结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对检举的涉税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检举人奖励。

(二)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和数据的;

(四)将获取的涉税信息和数据公开或者用于与税收征管无关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