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

时间:2023-08-23 11:03:26 作者:WJ王杰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篇一

公司进来业务繁忙,在此阶段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一起去完成,为公司的更快更好发展而努力,所以希望大家周末加班。

当然公司不会白白占用大家的周末时间,除了加班费外,公司还会有其他奖励,希望员工能够支持公司,理解公司,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xx公司行政部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篇二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班原则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无故加班,如各职能部门、项目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作未完成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负责人指定事项需继续工作者,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加班,且需要填写《加班审批表》,以便考勤管理。

二、加班分类

计划性加班:因项目开展计划性工作、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可预见性原因需加班。

应急性加班:因项目临时突发事件,需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加班。

三、员工加班申请流程:

员工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人事部审核备案,方可实施加班。

1、计划性加班要严格履行加班申请程序,须填写《加班审批表》,并且提前一天报至行政人事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加班;如实际情况需要多人或多天加班,须附《加班计划明细表》。

2、应急性加班在加班前须提前至少两个小时打电话告知所在部门经理,

同时电话知会行政人事部,加班结束后至行政人事部补办加班申请程序。

四、加班管理

1、加班时间由加班审批表与日考勤结果对照确定;

2、加班但未填加班审批表或填加班审批表而未打卡,均作加班无效处理;

3、行政人事部必须认真、客观、公正进行相关考勤作业,对考勤中发现的虚填假报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篇三

1) 精神健康的人,总是努力的工作及爱人,只要能做到这两件事,其它的事就没有什么困难。

2)利用提高现有资源的有序程度和增加资源来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对于管理者来说是两项同等重要的工作。

3)该员工工作成绩进步大,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能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4)挫折时,要像大树一样,被砍了,还能再长;也要像杂草一样,虽让人践踏,但还能勇敢地活下去。

5)他们在辛勤培育学生的同时,还要进行研究,完善与提高自己。走在教育的大路上,他们总是冲在最前面,善于担当、敢于担当。

6)少了扰心的杂念和私欲,也就没有了桩桩顾虑和种种考虑,没有了尔虞我诈和勾心斗角。

7)我不能说我珍重这些荣誉,而且我承认它很有价值,不过我却从来不曾为追求这些荣誉而工作。

8)劳动是人类存在的基础和手段,是一个人在体格、智慧和道德上臻于完善的源泉。

9)我们做事情也是一样,首先要有端正的态度,认真干事,精益求精,才能干好事。比如是为了自己而不是给别人学,只有端正学习态度,一心为理想而奋斗,遇到困难不气馁、不退缩,我们才能实现理想。

10)毕业几年的你,是否经常会怯场或是感到没有底气?此刻打盹,你将做梦;此刻学习,你将圆梦。

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篇四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结合各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员工无故加班,各职能部门、项目如因工作需要加班或者部门经理指定加班的,应填写《加班单》,并经相关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计算为加班。各项目负责人员,应按照《项目甘特图》,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未按《项目甘特图》规定标准期限完成工作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不给予加班费。

1、加班时间由《加班单》与日考勤结果对照确定;

1、加班最小单位为1小时,以0.5小时为递增计算单位,核算工资时不足0.5小时的部分不予计算。

2、各部门应不断提高和改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绩效,逐步控制和减少加班,对于加班应随时追踪控制,确保加班的工作绩效。

行政人事部

20xx年x月x日

最新加班写工作总结的句子汇总篇五

放长假了,很多公司都会安排加班或者值班,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者与企业的纠纷全面爆发,有了法律的准绳很多没有被意识到的问题就会涌现,而这些问题中,关于加班的问题又占了一个很高的比重,北京求职网的客服邮箱内会经常收到谈论自己加班经历的故事,希望可以发布给大家引以为戒的。其实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因为大家对法律的不完全了解,清除明白的了解法律,善加利用,让问题没有出现的机会,这才是根治问题的方法,这里就给各位北京找工作的同志们提个醒,也希望北京招聘的企业能够严格的管理好自己的加班制度,彻底杜绝问题!

一、加班的概念解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解读:

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议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后,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实操建议:

1、工作时间:如有需求,用人单位可以员工实施六天工作制,只要保证一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2、加班制度:用人单位应用合法的程序通过书面方式制定合法的加班制度。相关的内容包括:制定完善的考勤制度、制定详细的加班申请和审批制度、制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工时制度、制定合理的考勤卡管理制度等。

3、如何控制加班:避免形成加班文化、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加员工的数量都是控制加班的主动手段。严格加班申请和批准流程是效果最好的办法,如将加班的审批权交给管理层,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加班。将加班作为对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指标(加班时数和绩效成反比),也是非常好的控制手段。

4、和工会协商:用人单位的加班经常是突然发生的,如每次都要与工会协商,流程将会极为复杂。可将加班单的发放工作交给工会人员,在空白的加班单上盖工会的章。实践中这一点很少发生争议。

5、用人单位可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定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

二、判断加班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

2、工作时间以外

解读:

1、员工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加班。

2、工作时间以外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加班。例如员工到外地出差,周末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让员工休息,则不认定为加班。

实操建议:

1、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变相的手段要员工“主动加班”从而逃避加班费。这种手段用人单位应谨慎使用。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管理劳动者,有义务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健康。如员工因“主动加班”严重损失了休息和损害了健康,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尽管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安排员工加班,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报销交通费、提供餐费补助等,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加班。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工作。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值班和加班的共同点在于:值班和加班都体现了用人单位意志,即都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和加班都是在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延长。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是否可以休息。

值班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制度支付值班津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实操建议:

1、如确需安排员工值班,应制定明确的值班制度。值班期间,应保证员工可以休息,确保员工在值班期间专门不从事生产性工作(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的本职工作)。

2、为员工发放适当的值班津贴。国家没有对津贴的标准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

3、用人单位应对值班的员工给予适当的esh方面的培训,完善单位紧急状况处理预案。

4、也有说法认为值班制度是行政产物,不适用于企业。建议企业谨慎使用。

四、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解读:

1、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加班费而不是安排调休。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先安排员工在之后的时间进行补休,也可直接支付加班费。

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为员工的正常工资收入。

3、坊间盛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可以拿到“四倍加班费”,其原因在于法定节假日本身是带薪的,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则需另外支付三倍的加班费,因此为四倍。

实操建议:

1、实际到手的工资大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发生加班费争议时,通常会被认定为没有约定而按照实际到手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2、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一般按照员工正常月工资。如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反映员工的正常收入如过低或过高,计算加班费时仍应按照正常月收入计算。

3、部分公民的假日是否安排符合条件的员工休假,用人单位有决定权。如安排员工上班,用人单位也不会增加额外的经济成本。部分公民的假日,建议安排全体员工休假,如无法安排,可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补休的机会或给予相应的津贴,保持员工的满意度。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超过一个核准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管是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还是休息日的正常工作,都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超过,则按照小时工资的150%发放。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2、不定时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需支付加班费。《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照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3、计件工作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基本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价单价的150%支付其工资。

解读:

1、特殊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实行。员工的劳动合同应该写明员工适用的工时制度。单位审批特殊工时制度的文件应该公示。

2、特殊工时制度只适用于部分企业的部分岗位。

3、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保证员工的休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一个计算周期内每月的平均加班小时不得超过36小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年内每月的平均时间不宜超过166.64小时,否则仍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实操建议:

1、用人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避免因旺季、淡季的区别出现工作时间的严重失衡;第二,避免超时加班带来的法律风险。通常而言,计算周期越长,用人单位规避的效果越好,但申请被批的难度也会越高。

2、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应考勤。不定时工作制不意味着肯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地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3、计件工作制单价设定应该科学合理合法。

六、不同的职工身份的加班费支付

1、实习生:各地的规定基本都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八小时。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实习生加班,应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2、试用期员工、派遣员工:试用期员工应该参照试用期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试用期影响的.只可能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因此派遣员工应该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3、劳务关系员工:主要取决于劳务协议的约定。但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因此,如果员工延时工作,可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4、三期员工:妊娠期的女员工,用人单位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

实操建议:

1、从保护实习生身心健康的角度看,用人单位不应安排实习生从事过重的劳动和过长的实习时间。从保护用人单位本身的利益角度看,一旦实习生在延时顶岗过程中出现因公受伤,用人单位将会陷入极大的风险。

2、法律和科学证明,三期的员工从事普通岗位的工作,绩效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应理性看待。hr在做,员工在看,如不能正确处理,用人单位可能会伤其他待孕妈妈的心。

七、克扣、拖欠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八、加班举证

1、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一般需要对其存在加班事实进行初步的举证。但因为员工是弱势群体,因此,用人单位也会被要求出示员工的考勤记录。

2、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 、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