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行政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14:09:45 作者:储xy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监督行政工作报告篇一

行政工作无小事,每一件细小的工作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而影响到公司的形象。

自担任行政主管后,迅速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完成了各类文件起草、会议安排、信息上报、信访接待、参谋督办、印章使用、档案存放以及其他服务工作。特别对仓库物品出入、印章管理等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制度执行,避免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和产生负面影响。

1、注重学习,努力提升工作能力

坚持把学习摆在重要位置,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利用空闲时间学习《应用文写作大全》《秘书学》和各种行业报刊杂志,以此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2、立足本职,完成各项文书工作

完成公司年度总结、目标完成情况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起草、报送、印发工作。做好公司日常公文起草、处理和文印工作,全年收转、传递、报送各种请示、报告份。校对、印发党委、行政、工会、团委各类文件共份。向市建委上报各种文字材料份,做到了及时、准确、规范,满足了公司正常的工作需要,树立了公司的良好形象。

3、热情细心,完成接听接待工作

耐心接听、解答用户来电,全年共接听用水业务咨询、反映问题、投诉电话余个,收发传真材料余份,接听率100%,尤其去年年底和今年一月份天气寒冷,大量用户出现用水问题,每天办公室接听用户来电余个,都能够及时、耐心的为用户解答。接受、处理、反馈市建委服务平台,市消费者协会、市长信箱、市人大、政协提案,累计余份。按照公司领导安排,较好完成了外地水司人员及上级部门的接待、安排和招待任务,一年来共接待来访次。业务招待烟、酒、会务用品均按公司标准,严格做好登记、领用、报销工作。

4、积极主动,做好城市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订了公司市容环境和立体美化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分别于年4月、9月和今年1月集中开展了综合整治活动。活动期间每天收集整理活动开展情况,填写综合整治日报表,坚持一日一整治情况上报市建委。

5、认真负责,加强行风建设工作

编写、制定了公司年行风建设实施方案、公司行风建设汇报材料、20xx年度公司行风建设工作总结,以及行风建设工作的整改报告。监督、解决用户提出的各种用水投诉,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由于工作扎实,成绩突出,在今年一月份纠风办对公司测评中,获得了满分。

6、多方联系,做好水价调整工作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水价调整相关工作,多次同省内各地市水司联系,了解相关信息,掌握最新水价动态。

7、积极投稿,多方面宣传供水工作

8、加强培训,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加强本岗位员工培训教育,制订学习计划,重点学习本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各种制度、专业知识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活动,提高了员工整体素质。

9、参加活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代表公司参加了市基础产业工会“”职工羽毛球比赛,获得团体第三名;参加了公司庆建国周年篮球比赛,获得亚军;参加公司迎国庆书画摄影展。积极响应公司号召,参与“”活动,以微薄之力向困难群众、职工献出一片爱心。

1、自身的学习抓的还不够紧,业务技术素质和办公室公文写作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同领导、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方面还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强交流。

在新的一年里,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通过多看、多写进一步提高写作水平。积极主动做好领导的参谋,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同各部门之间联系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的成成绩离不开我们办公室团队的支持,我们人员虽少,但个个优秀,大家各尽其责,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出色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他们,我为有这样的团队感到骄傲。另外我还要感谢公司给予我们的一切,虽然目前还面临困境,但更要求我们互相协作,用优质的服务和业绩来推动公司的发展,将公司的兴衰存亡的责任担当起来,心怀感恩,共同迎接辉煌时刻的到来。

监督行政工作报告篇二

行政执法监督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使行政执法严肃公正、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高效,以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下文是甘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监督行政工作报告篇三

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办公用品采购、节日福利的发放、固定资产盘点;

4、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包含接待和前台任务;

5、组织公司内部各项定期和不定期集体活动;

6、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7、完成领导交办其它的工作内容。

监督行政工作报告篇四

围绕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规划决策和上级环保部门的工作部署,驻厂监管员以“大胆监督、精细管理”为工作核心,认真学习,贯彻落实《xxx》等法律法规,从多角度,多方位完成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抓学习,突出自身建设。驻厂监督工作要求驻厂监督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熟练掌握行业法规、系统了解环保知识、广泛涉猎相关业务。而只有坚持学习,才是获取知识的有效途径。区环保局领导定期组织驻厂人员开会,通过有目的、有步骤、有组织的学习,来提高驻厂监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依法监察的能力和水平。了解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二是抓申报,突出台帐建设。对日常生产报表、出入库台账、危险废物台账等作详细的核对,通过申报登记,全面掌握生产及环保设备状况,并分类生产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抓执法,突出现场监察。每天进行现场巡查,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环保设施的启停及故障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负责人进行维护处理。做到目的'明确、安排周密、程序合法、记录齐全、监察到位。

(1)驻厂监督员通过日常巡查发现有少许废旧电视机扔在绿化带和马路上的问题,通过视频监控及对周边员工的询问发现该问题是供货商造成的,驻厂监督员把该问题上报区环保局并要求企业加强自身监管力度,避免此类问题再度发生。通过区环保局及驻厂监督员后期巡查发现此问题已得到解决。

(2)12月29日驻厂监督员现场巡查时发现厂区内存在异味,经过仔细检查发现是线路板拆解线散发出的异味,通过对线路板拆解线跟进检查是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气味没有完全被过滤,驻厂监督员把该问题上报区环保局后要求企业对线路板拆解设备进行改进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在后续跟进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已得到解决。

(1)企业对物料贮存车间进行了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改造,避免了物料混合存放、物料撒漏等问题,对驻厂监督员日常监管中提供了更加直观的环境。

(2)企业日常从生产中发生监控异常停运、拆解物延迟入库、拆解异常等问题会及时向驻厂监督员及各级环保部门提交情况说明和报告,驻厂监督员会核实原因并作备案。

(3)企业加强了危险废物贮存、输送等环节的管理,贮存场所和措施更加完善。

经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日常检查和驻厂监管员的及时督导,企业能够认识问题,采取措施,有效整改,工作态度和配合意识较好。

监督行政工作报告篇五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许可、公开行政许可和高效行政许可的重要保障。下文是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依法监督、权责统一以及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或举报。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例》的规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专项监督。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内容:

可事项活动监督检查责任;\\\(八\\\)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材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对联合或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场所可以派驻监督人员;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九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现场监督和检查,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

的,应当及时组织核查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核查。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的具有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经行政执法资格确认,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对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

撤销的处理,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撤销行政许可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章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履行监督责任。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合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规定做好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查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可人对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检查、检验、检测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合理的需要,结果确定后,需要退还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被抽样单位。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进行定期检验。

行政机关经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消除隐患。

对定期检验的间隔期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

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

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须告知举报人。

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建立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实现不同行政区域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计算机系统互联,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使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预防和减少安全隐患。

设计、建造、安装、使用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检制度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行政机关对自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被许可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打击报复的;\\\(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第三十六条被许可人在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有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种类

1、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检查。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书面检查;(2)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3)被许可人的自检;(4)对取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方式

2、资格认定。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认定;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受理广大行政相对人对我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举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局内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