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

时间:2023-08-02 12:43:21 作者:韩ll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让我们一起认真地写一份总结吧。写总结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总结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一

一是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对各类建设工地扬尘加强监管,督促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二是加强餐饮业管控。对乡镇的饭店、早点铺、烧烤摊及小吃摊等开展拉网式检查,对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饭店责令限期加装,对使用煤炭的早点摊责令限期整改成使用液化气或者电力的环保能源,要求烧烤摊工作时必须开启油烟净化设备。三是加强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辆、混泥土运输车辆、重型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运输车辆做到车厢全覆盖、车身冲洗干净,防止运输过程中车辆遗撒、车轮带泥等现象。加强区域内垃圾、杂物焚烧管控,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扫频次,降低道路扬尘。四是加强网络化管控。由各村、社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村、社区网格化监管体系,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巡查监管措施,严查各类焚烧行为,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等现象。五是加强执法执纪。由镇环保站负责,加强督查检查,对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进行进行约谈,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防治自查报告

大气污染防治表态发言

大气污染防治调研报告

乡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二

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越高,污染就越重,危害也就越大。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浓度,除了取决于排放的总量,还同排放源高度、气象和地形等因素有关。下文是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二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条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二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三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管理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不得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

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发展轨道交通、实施错峰上下班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节能环保型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推广使用,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的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四十三条 新建港口、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港口、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第四十四条 机动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应当依法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等内河水域进行清舱或者驱气作业。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第四十五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封闭、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车辆冲洗与防尘、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用容器或者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方式清运施工垃圾,禁止高空抛撒施工垃圾。

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保洁和冲刷清洗作业方式,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十八条 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

第四十九条 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条 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抑尘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第五十一条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施工便道硬化或者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布等防尘措施。

矿山勘查、开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修破损的山体、断面、边坡,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积极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五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厂)。

第五十六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第五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五十八条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当地特点,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年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未完成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大气环境监测体系的;

(五)未按照规定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七)未依法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停止建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或者违规进行清舱、驱气、油漆等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进行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

(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物料的。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或者限制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一般的空气污染成因可以大致分为自然和人为两种原因:

• 天然的空气污染:

•火山活动

•来自沙漠区或缺乏植被地区所刮起的风沙

•来自动物排出的有毒气体,如牛只在消化完植物后所排放的甲烷。

•山火所释出的烟

•很多资源被消耗

•过度畜牧时所引起的沙尘或在耕种时所产生的化学残余物

•燃烧稻草,不断砍伐树林

•一般工业活动

•使用内燃机的车辆及飞机

•燃烧化石燃料引起的污染

•油漆或其他挥发性溶剂

•气溶胶

•二手烟

•烧金纸

空气污染不限于室外,室内的空气也会受污染,但污染的机制有所不同,例如吸烟造成的整体空气污染很低、但是最常见伤害性最大的室内空气污染来源。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三

1、撰写8月份大气通报,整合督察组对各级生态环境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通报给各个成员单位。

2、根据《芜湖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要求,对我区微站点8月份(8.1—8.31)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统计结果如下:白马街道(第8名)、火龙街道(第11名)、中南街道(第14名)、澛港街道(第18名)、马塘街道(第26名)、南瑞街道(第31名),其中南瑞街道倒数第二。南瑞街道申请移动备用站点至水文站,目前正在协调中。

4、接群众投诉“芜湖市弋江区伟业臻园旁边的新亚特电缆工厂隔三差五不是塑料加热的臭味就是烧焦的味道,都是在晚上搞,严重影响生活了”信访件后安排人员前往新亚特电缆厂开展现场检查,对企业营业执照、环评等相关许可证件进行检查,随后前往生产车间进行勘察,生产过程中未发现明显气味。

5、根据芜湖市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调度要求,陪同王局前往芜湖卷烟材料厂开展vocs废气治理工程专题调研会,协助企业解决废气工程建设难点,推进重点企业vocs达标排放升级改造。

6、 8月8日对蔚蓝海岸商业街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对主要噪声源“弋江区五味坊漂鱼酒店”与8月24日下达环境问题的整改意见(市环弋发〔20xx〕41号),要求商家对楼顶空调器及油烟净化等相关设备产生的噪声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并于8月31日整改完毕,确保达标排放;8月27日,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召开蔚蓝海岸餐饮油烟噪声绿桌恳谈会,会上对餐饮油烟和噪声明确了整改要求,采取“三查一罚”措施以及“溯改测”的方式全力解决群众餐饮油烟问题和噪声困扰。市环境监察支队、区城管局、澛港街道、儒林西苑社区、伟星蔚蓝海岸物业、餐饮企业代表3人、居民代表12人参会。

7、对5家油烟连续3日超标的餐饮企业上门下达告知函,督促企业及时清洗油烟设备,做好清洗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8、撰写大气组相关亮点工作材料,报送新闻稿件,每周总结等相关文字材料。

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二)及时处理回复大气相关信访投诉,现场复查;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四

防治大气污染既是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也是重大民生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防治大气污染动员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决定在全校开展“防治大气污染,师生人人行动”活动,尽己所能,切实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责任。

一、高度重视

1、要高度重视防治大气污染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科学防治,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为改善大气环境做出应有贡献。

2、成立防治大气污染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本校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

3、遇到污染天气时,学校相关领导通讯设备要24小时畅通,学校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要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4、要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任何人在遇重污染天气时,不得迟报、瞒报、漏报发生的情况。

二、加强宣传

一是做好空气污染防治和应急防护基本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进一步扩大师生对重污染天气的知晓度,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防治能力。二是统一召开“防治大气污染,从我做起”主题班会。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工作。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升旗仪式、黑板报、手抄报、班会等不同宣传途径,动员师生关心、支持、参与中小学校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广大师生的环保责任感。

三、强化落实

2、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硬化、亮化”工程。

以“绿色学校”创建为抓手,开展“美丽校园我有责”、“环保在行动”等主题活动,彻底整治校内影响环境面貌“脏、乱、差”现象,努力做到“四净三无”(路面净、墙面净、绿地净、设施净,无垃圾乱堆、无污水横流、无砖头瓦块)。

4、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

广泛开展低碳环保宣传工作,在学生中倡导采用步行、骑车等绿色环保交通方式上下学,通过学生向家长宣传尽量不用私家车接送孩子;鼓励教师低碳出行,减少开私家车上下班。

5、严格落实大气重污染预警。

在雾霾等重污染天气可减少学生户外活动。减少户外体育活动,可等待天气转好后再补上体育课。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五

通报是现有公文文种之一,主要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表彰、批评、情况说明三类情况。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报,仅供参考!

20xx年9月,国务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去年开始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逐年改善。通过多方努力,20xx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好转,pm10(可吸入颗粒)年均浓度较20xx年同比下降5.7%。但我市pm10浓度不降反升,成为全省未完成任务的4个市(达州、广安、内江、南充)之一,去年我市pm20xx年均浓度为每立方米80微克,超标准值14.3%,较20xx年上升21.2%。由于未能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市政府分管领导被省政府约谈两次。

今年1-6月,广安主城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连续自动监测181天,其中达标天数比例为70.7%、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4.9%、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7.2%、重度污染天数比例为7.2%,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为5.19,在全省21个市州排名第11位,总体良好。从主要污染物浓度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较20xx年同期分别下降35.6%、32.2%,但pm10平均浓度较20xx年同期上升30.2%,达到每立方米103.5微克,超出省政府下达我市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9%,已被扣缴年度激励资金100万元,并在全省“大气、水污染防治半年工作推进会”上被点名通报批评。按此现状发展下去,我市难以完成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下一步,如果继续维持现状,省政府将约谈我市政府主要领导、实行总量减排一票否决、甚至实行区域限批等问责措施,并严格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责任。

同时,各区市县及园区大气污染防治情况也不容乐观。今年1-6月,华蓥市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137微克,超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61%;岳池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113微克,超出年度改善目标59%;武胜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77微克,超出年度改善目标40%;邻水县pm10平均浓度为每立方米94微克,持平年度改善目标;前锋区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滞后,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力,扬尘污染严重。

结合监测数据和督查情况分析,我市大气污染主要存在以下因素。

一是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扬尘污染。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快速推进,城区周边各类工程项目大规模开发建设,但由于扬尘控制措施普遍落实不到位,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显著,给城区环境质量带来较大污染,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达到50%以上。枣山园区、奎阁片区、官盛新区、东南片区建筑扬尘污染突出,广前大道、万盛街、广武路、环城路等干道车流量大,弃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频发,保洁频次及投入严重不足,道路扬尘污染严重。今年以来,市大气办会同市督查办开展专项督查3次、暗访督查1次,检查建筑工地50余家(次),其中,措施落实和现场管理较为规范占比7%,防治措施设置不规范、管理使用不到位的占比72%,无任何扬尘防治措施的占比11%。从后督查和整改情况看,建筑施工和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扬尘治理措施流于形式,扬尘治理设施普遍成为一种摆设。

二是工业排放污染。我市产业布局、工业结构、经济发展方式总体粗放,集中了火电、水泥等重污染企业,虽然均实现了连续达标排放,且落后产能淘汰也在逐步推进,但因为产污总量较大,工业烟粉尘排放仍是我市大气污染另一重要因素,对大气污染贡献率达30%。今年以来,随着火电、水泥企业持续实施烟粉尘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同时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企业处于不饱和生产状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的持续降低,污染贡献率呈下降趋势。

三是城市综合污染。主要包括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加油站油气、露天焚烧等污染种类,虽然在我市并不突出,对大气污染贡献率为20%,但因点多面广,成分复杂,且多为低空排放,直接给广大群众带来更为强烈的生理感受,也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餐饮油烟方面,目前广安城区加装油烟净化器的餐饮场所有300余家,更多的小型餐饮场所油烟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机动车尾气方面,随着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尾气污染呈上升之势,全市3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已全部建成,市政府也发布了机动车安检时环检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公告,但落实效果不好,今年我市已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505辆,与年度目标任务尚有一定差距;有机污染物方面,加油站、储油库及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原计划9月底全部完成,目前全市143家正常运营的加油站仅40家完成治理任务,进展滞后;另外,露天及秸秆焚烧对空气污染也作了一定贡献。

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总体严峻,任务十分艰巨。7-12月,pm10月均浓度要控制在每立方米54微克以内,才能完成全年目标任务。需要各地各部门联动推进,铁腕治理,综合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努力逼近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20xx年1-10月,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进展情况通报

一、大气环境质量通报

10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以aqi指数统计)25天,优良率达80.6%,较去年同期上升16.1个百分点。市区pm2.5浓度为49 μg/m3,浓度较20xx年下降9 μg/ m3,下降幅度为15.5%。

1至10月份,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2天,优良率为73.0%,较去年同期上升4.6个百分点。市区pm2.5浓度为50μg/ m3,浓度较20xx年下降7μg/m3,下降幅度为12.3%。

二、主要工作进展通报

1、清洁能源行动。(牵头部门:经信委、城管委)

开展高污染禁燃区创建,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超额完成金华下达的淘汰任务,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564台,占金华下达淘汰任务数的215%。淘汰落后产能,印染14060万米,织造4510万米,砖瓦窑3000万块。推进城市天然气管网建设,完成天然气管网建设24.1公里,居民管道项目新增覆盖14个小区12500户。

2、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商务局)

完成拆解场地标准化建设,出台黑烟车举报制度,将限行区域扩大至各镇街主干道,开展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6187余起。截止10月30日,已淘汰黄标车8055辆,占今年淘汰任务的88.52%。

3、有机废气整治工作。(牵头部门:环保局)

环保局积极开展有机废气整治工作,对省、金华市重点治理企业上门督查,加强技术指导,对整治进度慢的龙头企业进行约谈。推进有机废气企业整治进度,已完成整治企业有30家。

4、城市扬尘控制工作。(牵头部门:城管委、执法局)

开展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组织在建工地文明施工专项检查,完成创建三鼎商业广场和义乌国际电子商务城绿色工地2处。

5、大气综合整治行动。(牵头部门:交通局、执法局、农林局、农合联、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已完成新增或更新清洁能源公交汽车76辆,新增公交线路9条。开展汽车维修行业排查,重点区域14家维修企业中,有6家已完成喷漆房拆除。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了流动摊点和占道经营综合整治行动,累计查扣炉具203件,移动遮雨棚151件、桌椅板凳735件、三轮车、冰柜、蓄电池等其他物件2424件,有效打击了露天烧烤等违法违规行为。完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32.14万亩,化肥减量305.2吨,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8.71万亩,农药减量29.6吨。

三、镇街工作考核通报

1、截止10月底,按照各镇街黄标车淘汰完成率,对该项工作进度排名通报,从高到低依次为:后宅、大陈、福田、稠江、苏溪、江东、佛堂、廿三里、稠城、赤岸、上溪、义亭、北苑、城西。

2、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完成较好,但各镇街的进度很不平衡,截止10月21日,按照各镇街燃煤锅炉淘汰完成率,对该项工作进度排名通报,从高到低依次为:赤岸、大陈、上溪、义亭、廿三里、稠江、后宅、福田、江东、城西、北苑、后宅、苏溪、佛堂。

3、垃圾站(点)管理有较大改进,除江东外,其余镇街均落实了垃圾站(点)标牌设立工作。但是垃圾秸秆焚烧现象仍较普遍,现场考核发现:苏溪、廿三里垃圾站(点)垃圾秸秆焚烧痕迹较明显,希望相关镇街引起足够重视,强化网格化管理,打击焚烧行为。经统计查实的垃圾焚烧举报件,以下镇街垃圾焚烧现象较多:江东、苏溪、稠江、佛堂。

4、农村工程较少,可考核点少,虽然扬尘管理有所改进,但各镇街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减少扬尘污染。

附件:《义乌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镇街10月份月考综合排名通报》

环境保护部通报20xx年10月大气污染防治督查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督促地方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期间,继续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行动。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介绍,20xx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西南、西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绥化市、黑河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宁波市,广东省广州市、肇庆市,湖南省湘潭市,重庆市主城区、梁平区,四川省达州市、巴中市,云南省昭通市,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甘肃省金昌市等17个地市(区)进行了重点督查。各督查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的方式,共抽查各类工业228家,发现污染源超标排放、未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小企业群区域污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不正常使用等问题。现将其中24件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附后)。

邹首民表示,各督查组已将上述问题反馈地方,并督促依法处理处罚并进行整改。环境保护部将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督促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积极监督。

附件一: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典型案件(20xx年10月)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六

一、加强工作纪律。将纪律挺在前面,严肃查处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相关规定问题。严格上下班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省级机关作风整顿的意见》重要精神,按照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发展成效的总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强教风促学风建设和“四零”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活动,塑造优良师德师风,提升服务标准,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

三、强化考核与监督。各单位要结合教职工日常考核的相关要求,加大对工作纪律与工作作风方面的绩效考核与监督,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不得瞒报、漏报。

人事处

年2月23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七

为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我辖区环境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开发区成立了由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主任任副组长的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工作。

在开发区区域内应建立二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1、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我们先后多次对中科能源公司下达完善燃煤供热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通知,督促其尽快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整改。确保供暖期间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2、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分科室对在建工地进行检查,要求在建企业大幅减少施工工地土方作业,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对达不到绿色施工标准的一律停工整顿。督促辖区内各种煤堆、散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整改。大力倡导减少燃放烟花爆竹,遇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应采取临时性限制燃放措施,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3、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督查为契机,对污染源实行“定人、定位、定责”,做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辖区内的暖气片企业进行了一次彻底摸底调查,建立起暖气片企业台账。推动暖气片制造园区建设工作。

4、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等媒介开展宣传,鼓励绿色出行,降低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使用强度。彻底治理黄标车,防止违规上路。

总之,开发区管委会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此项工作高度重视。采用各种有效措施和手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从而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总结篇八

辖区12个行政村需完成覆盖面积138.9734万平方米,已完成115.7734平方米,完成比例83.3%。其中,完成密目网覆盖面积64万平方米,撒播草籽面积3万平方米,海力特固化面积49.9332万平方米,建设围挡2400米。

(一)加强领导,深入推进治理工作

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明确治理任务、治理责任和实施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序开展治理工作。各包村主管领导为大气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专项治理行动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亲自抓,亲自研究治理措施,解决经费保障等问题,各包村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精心策划,加快综合治理进度

一是实行属地化治理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主管,谁牵头”的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行政村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拆迁工地、施工现场、企业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过密目网覆盖、海力特固、撒播草籽、建设围挡等措施,扎实开展污染治理工作。

二是重点监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按照治理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监管力度,完善现场扬尘防护措施,要求施工方做到:1.将扬尘治理纳入施工管理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监管;2.实行施工现场封闭管理,采取砂石、渣土拉运和垃圾外运防抛洒措施;3.实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日常检查制度。我乡重点针对置区项目、万科项目等施工现场的围挡建设、裸土覆盖、施工道路硬化、出入工地车辆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尽可能将建筑工地扬尘降到最低。

三是加大拆迁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污染监管力度。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集中开展拆迁垃圾集中清运工作的部署,我乡结合实际,全面推进辖区已拆迁村庄垃圾清运工作,同时做好在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治理,积极推行机械化清扫,做到定时清扫、定时洒水,不留盲区、死角。继续加大对运输垃圾的渣土车辆查处力度,对进入垃圾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对易撒尘的运输车辆必须做到遮盖、封闭运输,防止散落引起扬尘污染。

我乡将继续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要求,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二次扬尘的污染治理检查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拆迁垃圾污染的集中治理活动,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为努力提升空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