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益组织的社会背景 “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十篇)

时间:2023-06-01 22:17:22 作者: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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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宇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政治工作与管理学院。

“治理”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核心理念。社会组织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的特点,使其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是参与社会治理的治理主体,并以志愿组织、自我管理、主动负责和自我发展的方式组织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数据来源:民政部历年社会服务发展公报数据统计。)

从图1、图2中可以看出,近5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增长率基本在10%以上,社会团体的平均增长率为4.86%。整体来看,社会组织呈现蓬勃发展之势。

浙江省诸暨市作为枫桥经验的发源地,可称为全国地方推进社会组织发展的典范。

(一)“枫桥经验”新发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此后,“枫桥经验”不断发展,与时俱进。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最核心的内容是在社会治理中要坚持党建引领,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坚持共建共享。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上要求继续发扬“枫桥经验”,显示了“枫桥经验”长久的生命力,标志着“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枫桥经验”的核心价值,是以人民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强调社会治理中多主体参与,并突出治理的协商性、合作性、参与性。

截至2018年7月底,诸暨市共登记有社会组织728家,社区备案的社会组织2232家,涵盖了政治经济、科教卫生、文化体育、城乡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等各个领域[2]。例如,全市登记备案乡贤理事(参事)会累计有280家,共有会员3443名。成立185个红白理事会,推进移风易俗,成效显著。诸暨市的社会组织年累计服务老年人超过30万人次。自2016年底以来,枫桥提供了3600余人次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受到帮助青少年近27000人次,累计开展各类活动1600余场。

近年来,在“枫桥经验”的发源地,枫桥地区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截至2018年9月,枫桥镇以共有社会组织 280家,其中镇级54家,村级226家,产生了枫桥“义工”联合会、“红枫”义警协会、“枫桥大妈”志愿队等一批当地知名的社会组织。

1.引导保障为主

社会组织如果被政府所主导,那么其本质就已经不再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了。政府在对待社会组织的时候,应当避免将社会组织部门化、智能化、机构化。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的自愿性、自发性和自主性,不能对社会组织横加干涉。如同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非正式组织一样,社会组织正是由于其不同于法定的政府机构,才具有了存在的价值。因此,对待社会组织也应当以引导为主,努力发挥其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的存在对社会的作用是政府不能够替代的,越是发展程度高的社会,社会组织就越有存在的必要,存在的价值也就越大。因此,在社会治理中,培育社会组织,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保障,是政府应尽的职能。在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社会组织坚持依法登記管理,从法律上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地位。

2.从政府监管为主向社会组织监管为主转移

“枫桥经验”是理论层面的社会意识。社会组织是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社会存在。“枫桥经验”是“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的理论武器,是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系统共治格局的理论财富。

(一) 牢牢把握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枫桥经验”与社会组织中的主体,都是非政府性的民间力量,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枫桥经验”首要的一句话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其着眼点在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的特质便是非政府性,也是其存在的價值。它的创造者,是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

(二)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目标

“枫桥经验”与社会组织目标都在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体现“共建共治共享”理念。通过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方式团结社会力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体质失灵问题。如果对“枫桥经验”的背景做大致概括的话,就是通过人民群众的力量,克服物质和制度方面的不足,有效地解决了某一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说,“枫桥经验”是着实看到了人民群众作用。社会组织要利用其灵活性,非政府性等优势,通过人民群众自身的力量,解决政府由于种种原因而无力顾及的问题,和补充政府应该提供而无力提供的服务。

(三) 积极主动参与,践行使命任务

对待社会组织的态度,从根本上说是对待人民主体地位的态度。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创造者,人民群众中蕴藏无穷智慧,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从更深的层次去看,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以及其作为社会治理创新变革的主体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程度和受重视程度,能够让我们从多元主体参与的角度,评价中国的社会治理变革的效果究竟几何。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我们可以窥见“枫桥经验”的落实效果,而“枫桥经验”中最核心的精神内涵能否得到贯彻落实,不仅对于社会组织的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变革是能够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也具有重要影响。

新时代弘扬“枫桥经验”,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重申,是中国社会治理变革过程中对这笔宝贵的精神财富的重新挖掘和利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不可忽视社会组织的有效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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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二

随着国家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奉献出一片爱心。但是分散的爱心难以爆发出强大的力量,只有将心与心连接到一起,将爱与爱融合播撒,才能为处于困境中的人们带来真正的助益。

献爱心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献一次爱心容易,做终身公益太难。浙江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于xx年时6月9日在庄市街道文化站他乡人港湾正式成立。爱心志愿者社区的成立,将为宁波市创爱心文明城市带来持续动力,为老百姓搭建起一座坚固的爱心桥梁。

我们的承诺:为社会创造一支强大的志愿者生力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我们的目标:以星火之光,成燎原之势,暖苦难之心。

我们的工作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智育人以事助人

第一条:爱心志愿者社区是由具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意识的先进爱心人士组成的,实现自我成长、反哺社会的非盈利性组织。爱心志愿者社区是一个为广爱心人士提供服务,进行广泛交流的平台。我们以志愿者身份去帮助我们身边需要帮助的人,贡献我们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从中实现自我价值。

第二条:爱心志愿者社区坚持“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坚持“团结、热情、踏实、创新”的工作作风。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参与者自身的知识优势和技能特长回馈社会,并在活动中自我成长。

第三条:爱心志愿者社区在各项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公益志愿者服务。

第一条:志愿者社区直属部门设立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活动策划部、文艺部、后勤部档案管理中心,各部设部长、副部长。

(一)决定社区重要活动计划,领导协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奖励与惩罚;

(三)修改协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设立和取消直属部门;

(五)决定理事会成员的任免;

(六)需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条:各部门对理事会负责,各部部长对会长负责。

第五条: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换届会议由新老组织机构成员和会员代表参加。会员代表由各部部长、副部长及会员推荐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与会人员投票产生,并经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确定。

第六条:协会主要组织以下活动:

(一)组织协会内部活动:专题报告会、经验交流会、各种竞赛及娱乐等。

(二)组织协会日常工作:及时向社会反映公益活动信息等。

(三)组织协会外部活动: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用奉献点亮生命”,为协会内外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七条:各部门应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开展活动。

第八条:办公室

(一)负责处理志愿者社区的日常事物;

(二)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

(三)负责会议通知及记录;

(四)负责记录会员参加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财务部

管理财务,做好财务记录。

第十条:活动策划部

负责活动策划及实行的相关事宜,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办公室及联络管理中心所联系的工作和活动,并在活动中做好对爱心人士志愿者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同时将志愿者精神带入社会中。

第十一条:宣传部

对各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同时联系报社、电视台等传媒,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志愿者社区的形象与知名度,使爱心人士志愿者的形象深入人心。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中心

管理文档,建立协会成员及成员的个人档案;及时将会员档案分类整理。

1、支教

针对宁波市内部分中小学、孤儿院师资匮乏等问题,组建支教分队,定期为贫困地区孩子授课。在寒暑假期间,组织部分支教志愿者,前往偏远贫困地区为孩子们带去知识与爱心。

2、助残

针对宁波地区的残疾人,展开助残活动。活动内容:一是帮助残疾人打理日常生活,二是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

3、城管

为宁波地区的交通管理工作做贡献。

4、老弱

针对孤寡老人和孤儿、患儿展开的敬老爱幼活动,为他们带去阳光般的温暖关怀。

5、应急

针对全国突发性灾难,启动公益志愿者社区应急管理机制,组建志愿者队伍前往灾区救援。

6、临终关怀

陪伴因病将逝的人们走过生命中最后一程,为中国临终关怀事业做贡献。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责任、感恩,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而志愿者的招募又是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得以生存扩大并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志愿者吸纳流程的管理,全面推进志愿服务事业,特制定本办法。

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的志愿者招募包括各部门(中心)的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和普通志愿者的招聘。

1、志愿者招募时间

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志愿者每年集中招募一次,招募时间为:9月20日——9月30日。

2、志愿者招募面向人群:

宁波市全体爱心人士。

3、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志愿者主要职责

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服从组织分配的志愿者任务和服务时间,参加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的活动,完成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交办的任务。

及时向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宣传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的宗旨,维护社区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的社会影响;各成员相互团结。

4、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招募

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任期也为一年。一年任期满重新选任(也可连任)。招聘实行“岗位考任制”。

部长(主任)主要统筹各部项目,对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负责,帮助督促各项目负责人按时高质完成任务,使各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副部长(副主任)主要是配合部长负责完成部门职能项目。

5、普通志愿者招募

普通志愿者的招募将在部长、副部长调整完毕后统一进行,主要面向宁波大市所有爱心人士。

6、特别提示

志愿加入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的志愿者请于截止日期(9月30日)以前将本人填写的“宁波爱心志愿者纳新报名表”交到指定报名点。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快志愿者工作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志愿者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并在社区内部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氛围,建立有效的竞争和奖励机制,从而激励志愿者努力工作,调动志愿者的工作热情,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争创先进,特制定本奖惩条例。

1、奖励措施

对于模范履行志愿者义务,在志愿者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考核优秀)的会员,宁波爱心志愿者社区将根据其从事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和业绩评出当年的优秀志愿者,并颁发证书。

2、惩罚措施

(1)正副部长(正副主任)采取末位淘汰制

正副部长(正副主任)若是不能尽其才,对志愿者社区内活动没有极大的热情,不能完成各项任务,拖延活动进程,经部长会议投票或举手表决,正副会长必须出席会议,实行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制,撤消其正副部长职务。

(2)会员请假制度

会员若是请假必须向部长说明,部长若是请假则必须向副会长说明。志愿者社区将对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志愿者活动、三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安排、三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会员作自动退会处理。

3、特别说明

(1)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社区有关规定的行为,如在做志愿者过程中有偷窃等行为或者蓄意伤害,由社区全体负责人讨论决定,撤消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送公安机关处理。

(2)会员如对上述各项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提出申诉。各项处罚决定由作出决定的负责人制作决定书交留办公室。

第一条:志愿者社区经费来源于社会捐助和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二条:志愿者社区经费限用于协会所组织开展的各项自愿活动和协会开支,不允许私自在会员中分配,并在每月月底28号把经费的发票交于各部门负责人,由负责人统一向财务部报销。

第三条:公益志愿者社区活动所要报销的经费,需开据发票或有效证明,由经手人,负责人在背面签字。

第四条:公益志愿者社区的资产,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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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2016年《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同步开展党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以来,社会组织党建覆盖率迅速大幅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点随之从量的覆盖转向质的提升。近年来,上海市徐汇区围绕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进行了持续创新和深入探索,其中既有难点问题,也有经验启示。

[关键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路径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党的十九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的重大课题,并明确指出社会组织特别是各种学会、协会的党建工作,大多没有真正破题,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全面增强党对各类各级社会组织的领导。本课题研究正是站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围绕新时代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的重要要求,基于对上海市徐汇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力图有针对性地提出新时代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质量的实践路径。本课题调查研究涉及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以及飞扬华夏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等徐汇区的11家社会组织(其中有5家建立了独立党组织、有2家建立了联合党组织、有1家建立了党的工作小组、有3家尚未建立党组织)。课题组主要采用深度访谈、非参与观察和内部资料索取的方式搜集资料,并对搜集到的资料采用检查、归类、列表、检验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整理和分析。

徐匯区属于上海市的中心城区,占地面积54.93平方公里,下辖12个街道和1个镇,共有305个居委会。截至2018年12月24日,徐汇区有社会组织907家,若包括社区基金会则共有920家,其中,社会团体146家,民办非企业单位761家,归属市管的社区基金会13家。从社会组织的总量来看,徐汇区在上海市排名第四位。按常住人口来算,徐汇区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大约在8.4家左右,远高于全市6.5家左右的平均水平。按户籍人口来算,徐汇区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大约在10家左右,略低于全市10.8家左右的平均水平,但是考虑到徐汇区户籍人口中“户在人不在”的人数远多于“人在户不在”的人数的这样一种现实状况,徐汇区户籍人口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的实际水平同样高于上海市的平均水平。

从徐汇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依据2018年11月份从徐汇区党建平台导出的数据①,徐汇区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的形式包括党总支、独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以党建顾问的形式组建的联合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党的工作小组和活动型党组织7种类型。其中,建立了党总支的社会组织有11家,占1.3%;建立了独立党支部的社会组织有208家,占25.3%;建立了联合党支部的社会组织有261家,占31.8%;通过党建顾问的形式组建了联合党支部的社会组织有8家,占1.0%;建立了临时党支部的社会组织有5家,占0.6%;建立了党的工作小组的社会组织有12家,占1.5%;建立了活动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有88家,占10.7%。以这7种党组织的形式覆盖的社会组织,总数共计593家,覆盖率为72.2%。

通过调研了解到,徐汇区目前对于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基本上已经做到了党的组织全覆盖,每一名党员都能被纳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党员“有人管”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而对于从业人员中没有党员或者专职从业人员中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则通过设置党建指导员或党建联络员等形式,实现了党的工作覆盖。

通过对已建立了党组织的8家社会组织的调研了解到,建立了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基本上能够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党建工作。有的社会组织还会积极主动地开展党建工作,使党组织卓有成效地运转了起来。比如,飞扬华夏青年公益事业发展中心,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紧锣密鼓地开展党建工作,设置了党建办,配备了专职的党建工作者和党建顾问;完善了支部工作制度,包括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学习教育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党员管理制度、党员激励机制、党员政治生活任务清单等;高频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从2017年10月到2018年11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多达26次;积极开展党建联建共建,2018年党建联建共建的单位发展到了10多家;在组织内部营造了浓厚的入党氛围,从2007年11月到2018年7月,就有10名组织成员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等等。

此外,建立了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建立了独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普遍表示,社会组织党建对于社会组织发展而言越来越构成了一种能量而不是负担,党组织的建立和运作能够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把握未来发展的方向、更好地密切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规范自身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更好地拓展对外联系网络。而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则都表达了今后要在组织内部建立党组织的意图和想法。由此可以看到,徐汇区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上,把党建工作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结合了起来,使得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得到了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认可、接受和支持。同时,通过调研发现,徐汇区近些年来,通过积极打造500米党建服务圈、深化区域化党建网络、委托社会组织承办区域化党建项目、吸纳社会组织人士担任“两代表一委员”等政治职务或公共职务、探索向社会组织购买党建服务、建构“徐汇党建”信息平台等途径,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综合化、开放化、区域化、信息化等方面都迈开了步伐,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一是未能足够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特点。面对社会组织具有规模小、党员构成比例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方面的特点,徐汇区因不同情况,采取独立党组织、联合党组织、党建顾问等多种形式灵活应对,但从目前徐汇区社会组织党组织的覆盖面来看,还存在着比较多的空白地带和低效地带。而通过党建指导员或党建联络员等实现的工作覆盖,则又存在感受度弱的问题。

二是党建工作的开展绩效有待提升。社会组织发展尤其是民间性的专业社会组织发展,集聚了一大批年轻的专业化人才,从业人员呈现出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趋势。而从目前来看,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还不足以适应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特点和需求。同时,在信息技术深刻改变社会组织职业群体生活和工作下,党建工作技术形态方面依然存在着滞后性。

一是上级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的支持力度不足。目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尚处于主要抓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阶段,在如何通过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的务实支持来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有效运转并由此而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欠缺。社会组织党建效果靠的主要是其负责人的政治觉悟和行政支持,而非组织发展的内生动力需求。

二是上级党组织对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正向激励不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更多依赖的是自上而下的任务布置和硬性要求,而非通过正向激励来激发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内在动能,结果产生了一些形式主义现象。专业性组织往往具有注重实效的文化特质。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党建工作高质量开展需要与社会组织的发展相融合,并在发展中体现实效。

三是上级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展的精细化程度上存在不足。从目前来看,上级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上,经常是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其他类型组织的党建工作放在一起予以统一化的处理,存在着“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精细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实际上,社会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党建工作方面很难与党政机关同步,他们客观需要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党建渠道和党建方式。

3.党务工作业余化的问题

一是对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和培养存在不足。社会组织负责人普遍表示,其党建工作缺乏有经验的党务工作者,希望有一些比较好的制度来保障,比如说组织部门,能派一些兼职的书记或党务工作者,来带教其现有书记或者党务工作者。实际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往往是员工兼职的,在党务知识方面确需培训。

二是在打造专业化区域性党建工作平台方面存在欠缺。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需要打造专业化区域性党建工作平台以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专业指导和联动支持,并为社会组织党组织提供互动交流的空间、载体和各种统筹性资源。徐汇区“虹梅庭”的专业化运作,为区域内“两新”组织党建提供了专业指导、资源联动、空间统筹、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支持,这方面应在整体性统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

1.党建工作规范化

要着眼于党建工作的政治功能发挥,突出政治引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尤其是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范化地开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党建工作本质属于政治工作,客观上需要通过严明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来为履行党的政治责任提供保障;二是党建工作规范化是新时代保持和提升政党内聚力的基本要求,而政党内聚力,涉及政党内部的价值认同、政治忠诚与行为协调能力问题,关乎维系政党完整性。

2.党建工作服务化

在发挥党建工作政治功能的同时,要注重把党建工作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黨建工作的服务功能促进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发展之间的相互契合,积极争取社会组织成员对党建工作的广泛认同、接受、呼应和支持。之所以强调党建工作服务化,一是因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服务功能的发挥可以为政治功能的发挥提供有力支撑。社会组织有其独特的使命、目标和发展诉求,客观上要求把党建工作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有机结合,寓政治于服务之中,以党建工作服务功能的发挥,来支持和促进其政治功能的发挥。二是由于社会组织已经日益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客观上需要发挥党建在引领和服务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和保障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三是由于改革开放带来了阶级解放基础之上的个体解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只有紧贴社会组织成员的生活方式、精神世界和现实需求,发挥服务功能,才能真正获得他们的认同,才能吸引他们、组织他们、凝聚他们。

3.党建工作综合化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需要超越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形式,走向新型综合化党建,党的组织系统要注重通过组织嵌入、工作嵌入、政治吸纳、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来实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覆盖,开拓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局面。强调党建工作综合化,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社会组织具有规模小、党员构成比例低、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等方面的特点,给党的组织覆盖形成巨大挑战,传统的党建工作方式使党组织面临弱化、虚化和边缘化的困境。二是当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覆盖,相当程度上是通过设置党建指导员或党建联络员的形式来实现的,而这种覆盖形式在实践中存在着感受度弱的问题,客观上需要采取多种工作手段,弥补传统党建工作方式的局限,强化社会组织党建效能。

4.党建工作开放化

旨在通过各类党组织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方式,提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效性。强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开放化,一是因为社会结构横向性、扁平化发展,客观上要求打开门来做党建,通过打造区域性、行业性、业务性党建共同体,推动党建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二是因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向的是大量的体制外、民间性组织以及作为“社会人”而存在的职业群体,客观上需要以开放的姿态借用和整合各种外部资源,打造一种以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为核心力量和政治引领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网络化的新型党建工作格局,进而实现在契合社会组织需求、动向和期盼的基础之上,得到社会组织广泛的认同、接受和支持,在积极把握社会组织职业群体的思维、想法和需求的基础之上,实现对社会组织职业群体的广泛吸引、凝聚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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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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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最主要群团组织之一的工会组织,其组织机构健全、社会影响力广泛,在激发社会活力、整合社会力量等方面具有重要潜能和优势,是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在當前社会多元格局背景下,社会治理面临着诸多整合难题和治理碎化问题,为此,工会组织需要通过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创新,有效整合体制内外资源,实现工会组织的社会化,发挥工会组织作为枢纽型组织的引领功能,实现角色和功能的转换。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是新时期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核心课题。现代社会治理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多元社会主体复杂的互动关系共同塑造形成一个开放性和合作性的治理结构,其中,社会组织特别是包括工会在内的群团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群团组织是创新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职能和资源,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照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工会是中国最重要的群团组织之一, 其组织机构体系的健全、社会影响力的广泛,是一般的社会组织难以比拟的。能否有效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枢纽作用,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成效。

工会在中国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一方面,作为职工的社会组织,工会同其它社会组织一样, 具有中介性、自主性、非营利性等特点,能够对特定群体的利益表达、利益维护、利益协商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会又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党和政府联系工人群体的纽带,就此而言,工会是中国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中国工会角色的这种特殊性,学术界一般称之为“官民二重性”,于晓虹、李姿姿:《当代中国社团官民二重性的制度分析》,《开放时代》,2001年第9期。并着重强调了工会“双重身份”的冲突。

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是现代社会秩序变革的大趋势。事实上,换个角度来观察,“官民二重性”同样可以理解为工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独特优势。首先,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工会组织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组织体系,拥有了一般社会组织所不可能具备的组织优势和规模优势,拥有了极为广泛的组织动员基础。

其次,嵌入在国家治理制度体系中的工会,由国家法治和制度赋予了一定的权威性,配给了较丰富的公共资源,包括政治组织资源、法律政策资源、制度机制资源、物质经费资源和舆论宣传资源等等,沈荣华、鹿斌:《制度建构: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10期。这使得工会组织能够根据国家法治和制度,相对自主地履行自身的权利和职责。工会在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角色,决定了它相对于国家公共权威来说,不是一种排斥性、对抗性社会组织,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有很强的信任感,因而工会维护工人群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方便地传递到权力中心,受到认真的对待并及时进入公共政策体系。工会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个公共部门,国家赋予了工会一系列一般的社会组织不可能获得、在一定意义上只有公共部门才可能享有的公共资源。各级党委政府通过制定政策、选配干部、协调外部关系等方面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维护职工权益、支持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工会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赋予了工会相关工作一定的权威性;政府给予工会经费“税务代收”政策并对工会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补助,也为工会工作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正是在这一系列制度安排和公共资源配给的支持下,工会组织得以像公共部门一样同党委政府各部门开展紧密的合作,借助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权威和运行机制,来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再次,在全面完善“党是领导一切”的政治领导体制的背景下,工会作为执政党联系广大职工的纽带,拥有着广阔的社会治理参与空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的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决然不同于政党轮替制度下的执政党,这种领导地位体现为长期执政背景下的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领导,即“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作为最高政治力量要加强对社会各领域的全面领导,除了借助国家各种正式制度安排发挥执政党的政治领导作用外,还需要借助于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中的党的组织网络,将党的领导作用渗透、体现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仅仅依靠党的各级组织直接组织、教育、动员数以亿计的广大职工,还需要借助工会组织来发挥联结党组织与各种社会组织及广大职工的作用。在党的领导体制中,工会组织这种特殊的角色,为其深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挥其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动员组织职工积极参加改革发展实践、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引导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文化素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就此而言,工会组织担负的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无不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寓意。

综上所述,工会组织的双重属性,不仅不是工会参与社会治理的障碍,反而为工会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工会组织既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作为工人组织,联系职工密切、广泛的优势,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又能够借助于其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角色,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中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动员、组织整合及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代开放社会的治理格局是多元社会主体的合作治理,因而能否有效地培育出具有民主、法治取向,具有合作治理能力的治理主体,即各种类型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社会组织,是构建中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作为机构最为健全、规模最为庞大、基础最为广泛的群团组织之一,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最重要的功能,无疑是社会组织的培育与社会的整合。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大变革,带动了整个社会结构以及大众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的革命性变迁。这种变革给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改变自己生活命运的机遇,在有力地激发了社会的创造性活力的同时,也因为传统社会生活秩序的快速瓦解以及新的社会生活秩序的艰难生成,而给社会成员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冲击,这极易产生社会碎片化和个体原子化现象。建国以来我国曾经借助于计划体制和社会动员体制,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了行政化的组织网络体系,单位和各种准单位组织,是人们各种生活资源和发展资源的提供者,也是个体行为的管束者。行政化的组织既给人们提供了各种组织关怀,同时也压制了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场化的改革逐步赋予了社会成员日益广泛的自主选择权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走出了单位,就业市场化及劳动关系的变革也使原先的单位组织同个体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变革更是使数以亿计的农村居民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对基层组织的依附。旧的社会组织体系的碎片化及其约束力的松散化,不可避免地使转型社会出现了某种原子化现象,并派生了大量的社会失范现象。孤零零的社会个体由于失去了小共同的庇护,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漠视和侵害,造成社会归属感和安全感的严重缺失。个体的原子化一方面极大地加剧了个体对于社会的疏离感,以及生存的无助感和焦虑感;另一方面也瓦解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从个人主义、机会主义的行为中派生出大量越轨行为,极大地增大了社会冲突的概率。这是转型期社会治理面临的最大挑战。显然,如何创新社会组织体系,实现社会成员的再组织化,借助社会组织网络为社会成员提供权益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组织归属和组织关怀的同时,将社会成员的参与热情引导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来,是新时代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课题。习近平同志在主政浙江期间就曾指出,现代社会,利益日趋多样,人员流动频繁,社会组织形式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加强党政组织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还要发挥好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不仅要发挥好人民政协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还要注重发挥其他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等民间组织的有益作用。习近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夯实社会和谐之基》,《求是》,2006年第21期。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众多社会组织依然力量弱小、组织治理水平较低,真正能够积极主动并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来的体制外社会组织少之又少。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获得群体归属感,不少地方的社会流动人口已经自发地借助于血缘和地缘等初级关系网络建立起各种类型的草根群体,地方政府基于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管理方便等因素考虑,往往会采取较为严格的管理控制对策。这些都使得社会组织潜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功能远远没有得到培育、发掘,存在着社会组织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碎片化”现象。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发挥像工会组织这样群团组织的政治、组織、资源优势,依托群团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其孵化、培育、引导、整合社会组织的功能,就成为破解政府在社会治理上资源不足、机制失灵,与社会组织自主化治理主体力量单薄、治理能力严重不足双重失灵的必由之路。近十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就“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进行了探索。“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在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中,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管理上担负业务指导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http://,cn.枢纽型社会组织通常由群团组织担任,是介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纽带,一方面充当社会组织的代理人,向党委政府反映社会诉求、参与民主决策;另一方面联络本领域的社会组织,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对本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及参与社会治理的引导,发挥社会组织的整合功能。可以说,推动工会组织朝着枢纽型社会组织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相关领域培育和整合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及宏观管理、组织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来,正是工会组织发挥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替代的功能的重要途径。

要保证多元主体的社会合作治理切实取得成效,除了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协商的治理机制,还要健全能够规范多元主体互动关系的制度体系,强化合作治理主体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指出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4页。2005年习近平同志在调研和总结义乌工会社会维权实践经验时还特别强调,要将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各级党委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注重维护群众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同时教育引导人们群众合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工会的维权工作,习近平同志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创新工会维权机制,支持工会强化依法维权职能、改进依法维权方式、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同时,积极发挥工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从而为社会和谐稳定打下良好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也专门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发挥群团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不仅指明了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原则,而且充分肯定了工会组织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轨道上的重要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构,为重新激发工会组织活力,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工会组织需要通过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创新,实现角色和功能的转换。

组织结构、组织形式是一个社会组织实现自己角色功能的基本载体,工会组织要适应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首先必须在组织形式上实现自身的“社会化”。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会组织作为国家体制内的组织,是国家管治社会的重要载体。由于所有企事业单位都是国家所有的,单位内设的工会组织扮演的角色就是协助企事业单位把国家提供的权益转交给工人,由此决定了工会事实上是一种“附属性组织,而不是主体性组织”,宋道雷:《国家与社会之间:工会双重治理机制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代表性、福利性”成为工会的典型特点。汪仕凯:《工人阶级的形成:一个争议话题》,《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3期。改革开放以来,工会组织虽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创新,但是体制内建制性的内设机构的性质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因而也就很难克服机关化、官僚化、福利化、娱乐化等流弊。一旦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局限在体制内的企事业单位,必然就会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以及职工队伍结构的深刻演变严重脱节。经过几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职工队伍的主体早已不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与事业单位员工,而是体制外的非公企业员工,特别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这其中,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工人队伍的主体。同体制内员工相比,由于“制度性缺陷”,宋道雷:《国家与社会之间:工会双重治理机制研究》,《上海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农民工不仅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收入待遇低、无法享有同等的劳动待遇,而且最容易受到权益的侵害。他们本来最需要得到工会组织的帮助,但由于体制原因和工作流动性强,恰恰很难被纳入到地方工会甚至是基层工会的帮助服务范围。一方面是工会组织拥有丰富的政治资源、组织资源,却没能在社会建设、社会治理上更好地发挥作用以实现重大突破;另一方面却是规模极其庞大的职工群体找不到自己的组织归属,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用说转化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力量。这种显著的社会反差,极大地凸显了工会组织形式创新的迫切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基层组织是做好群团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强调工会等群团组织“要以提高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和扩大有效覆盖面为目标,在巩固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建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同时,创新基层组织设置、成员发展、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方式。立体化、多层面扩大组织覆盖,重点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等领域和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延伸组织体系”。这就为工会组织的组织体系改革指明了方向。

显而易见,在机关的院子里是找不到提升工会社会影响力的空间的,群团组织的生命力、影响力在“群众”中,社会组织的舞台在“社会”。工会组织只有实现自身的“社会化”,通过组织形式创新,将自己的活动空间覆盖到体制内外的所有职工群体,将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组织,将工作重点转向最需要得到工会组织帮助的职工群体,才能在有效克服机关化现象的同时,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就需要各级工会组织立足于基层职工的诉求,因地制宜地创造富有吸引力的基层工会组织形式的运行机制,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2008年浙江东阳市白云街道杨家村,在市和街道工会的指导下,从租住于此的7000多名农民工中甄选出1200多名尚未加入工会组织的农民工,按出租房分片选出52名代表,再综合籍贯及个人素质确定13人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成立杨家农民工工会。工会制定了一系列制度规则,健全了相关组织,在维护农民工会员权益、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陈玉华:《社会整合、组织生长与和谐社区的建构——杨家农民工工会的调查与思考》,《湖北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乐清市通过与安徽霍邱合作,由霍邱县委组织部授权在霍邱籍农民工较多的乐清翁烊街道成立街道农民工党支部,乐清市工商局、計生局、司法局、禁毒指挥部、红十字会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依托该流动党支部,陆续建立多个工作基地或联络站点,进而又将这些工作基地统一整合为“霍邱之家”,谢安民:《农民工组织发展的政治嵌入——以浙江乐清市“霍邱之家”为例》,《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1期。为霍邱籍农民工提供各类社会服务,进而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目的。这些都为工会组织拓展思路,创新工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其次,切实发挥好枢纽型组织的“引领”功能,是工会组织实现其社会治理功能的有效途径。工会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工会组织孵化基地,为一些条件尚未成熟的基层工会社会组织提供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加快有吸引力的基层工会组织的成长。也可以通过组织整合,将部分草根性职工组织纳入到工会组织体系中来。2010年杭州市一家由一位江西籍的打工者创立的草根组织,通过挂靠杭州市青年公益组织服务中心获得作为公益组织的合法地位之后,被浙江省总工会纳入到工会维权组织体系之中,归属该组织所在的社区工会,成立“新杭州人志愿服务站”,方巍:《从草根组织到工会志愿服务站》,《社会科学》,2016年第3期。为新杭州人提供志愿服务,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在培育好基层工会组织的基础上,作为枢纽型组织,工会可以通过组建工会之间的交流、协商、合作网络,加强对各类基层工会骨干的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工会维护会员权益、开展利益协商谈判的能力,为基层工会提升治理能力提供指导。同时,枢纽型工会组织还可以通过制定基层工会的行为准则,拓展基层工会服务会员、参与社会治理的渠道,来为基层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和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指导。

再次,枢纽型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就必须积极拓展和构建全方面的合作网络,有效地整合体制内外的资源,来提升维护职工权益和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体水平。义乌总工会创造的社会化维护机制,其成功的关键,是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总工会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起了广泛的合作关系,有效地整合了体制内资源。市委成立了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工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市总工会聘请了市五大班子的分管领导及公、检、法、司、人劳社保局等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为职工法律维权中心特邀顾问。总工会还与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市场贸易等部门建立了紧密合作的关系,实现维权工作的互联、互动、互补。总工会建立的义乌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公、检、法、司的指导,维权中心开通的职工维权热线电话,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热线电话联线,与广播电台联动建立网站呼叫中心,確保各类询问、投诉案件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并快速有效解决。总工会还建立了横向跨省市,纵向到基层的维权组织网络,同多个省市工会建立了跨地区的维权机制,在乡镇、街道等建立了维权工作站,在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如此等等。习近平同志当年在总结义乌创造的工会社会化维权的成功经验时就明确指出,要不断总结和深化义乌的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工会运作、各方支持 ,积极主动地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打破部门分割,整合维权资源,依托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努力建立互联、互动、互补的维权管理网络。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247-248页。

(责任编辑:林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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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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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做好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首先必须明确其含义。目前为止,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并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权威定义。笔者认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是法律政策所确认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为保障机构实现其宗旨或公共目的,从财务、人事、项目、活动等方面进行均衡博弈的制度性安排。

在这一定义中,有如下几个要点应当特别注意:

1.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必须是法律所确认的。外国社会组织惯于依靠自己的章程、制度安排确立本组织较为独特的内部治理方式,其国家法律也给予了社会组织章程相当的自治空间。我国情况则不尽相同,我们社会组织做内部治理的设计的时候,一定是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不能照搬国际经验,也不能把企业逻辑全盘运用到本机构,一定是在是社会组织法律政策框架内进行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设计。

2.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是对整个机构运作的制度安排。“治理”和“管理”的概念需要仔细辨别。管理指负责人就机构具体事项作出的安排,而治理针对整个机构,强调均衡博弈,比管理更为宏观。实践中,很多人将管理与治理混为一谈,以管理代替内部治理,是不正确的。

3.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之间的权限划分。在国家、企业等主体的治理中,都存在决策、执行、监督三种权限的划分,社会组织同样如此。通常情况下,社会组织内部应当区分这三种不同权力,交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以期形成内部制衡,这也是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在三者的运行中,尤其注意相互之间权限划分应当清晰明确,防止因为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治理混乱。

4.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涉及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机构管理、项目管理各项内容,如上所述,是关于社会组织内部事项的整体性的安排,贯穿社会组织的全流程和全过程。

5. 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构实现其宗旨和公共目的。社会组织做好内部治理的意义是什么?并不是追求机构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保障捐赠人,会员等公共利益,保障员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社会组织“走出去”的背景下,做好内部治理是走向国际的重要前提。

当前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各异,但总的来说,有一些突出难点是我国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只有对这些难点有相当的认识,才能够更好地提出针对性解决对策。

第一,发起人、理事、监事对社会组织性质认识不足。

民间性、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性质,也是其本质特征。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仍处于初步阶段,自身的运营模式、思维方式都尚未完全稳固。很多具有企业背景的发起人、理事、监事虽然知道有民间性、非营利性的规定,但对其认识往往有所偏差,实践中仍然将企业的做法带入社会组织治理中,导致后续问题的产生。在我们接触过的案例中,有发起人将注册资金理解成对基金会的“借款”,有秘书长认为协会是自己的“创业项目”,都是这种认识偏差的体现。

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认识到,社会组织不是政府,其民间性决定了社会组织不能通过强制性方式开展活动,比如不能强制收费等。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组织,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规则,主动回应、服务行业需求。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也不是营利法人,不以在市场经济中追逐利润为第一目标。《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根据这一定义,非营利法人的核心在于“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而非不能收费、不能盈利。只是在盈利的过程中,应当以公益为目的,注意机构财产的公共属性。因此,社会组织的民间性、非营利性要求在内部治理中既避免政府思维,也避免企业思维,将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类别来理解。

通过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的概念和性质,发起人、理事应重新审视自己与机构的关系。发起人应明白,社会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有其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运作逻辑,自己不可以任意为之。理事也要认识到理事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应尽可能积极发挥理事作用,使其权利义务得到落实。相对的,机构也应尊重发起人、理事的正当权利,设计科学合理的治理架构。

第二,制度设计欠缺。

宏观层面来看,部分社会组织缺乏必要的价值观、愿景与使命感。社会组织不同于企业的重要特点,正在于其为公益目的、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面。因此,愿景与使命感的缺失往往成为社会组织出现问题的内部根源。具体层面来讲,决策机构人员设置的不合理是较为普遍的问题。很多社会组织理事、常务理事数量过多,即使其想要积极履行理事职责,也受制于理事会运行的低效而无法如愿。原则上,一个科学合理的决策机构应保持理事会成员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才能够保证决策机构的良好运转。另一方面,很多组织未能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规章制度。虽然如上所述,我国留给社会组织内部章程、规章自治的空间较小,但在此中依然有充足的安排可能。很多组织仅为了达到“健全”要求而建立的规章制度,是无法“有效”发挥其内部治理作用的,舍弃这一有效治理途径未免分外可惜。

第三,专业人才欠缺。

如前所述,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相比,有其独特的运作逻辑和相关规定,完全是一类独立的主体。但我国尚没有系统化的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机制,无法培养足够的有针对性的人才,满足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而社会组织偏低的薪资与待遇又很难留住现有人才。晋升空间不足和前景的不明确也是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

第四,保障和激励机制不足。

诚然,非营利性要求社会组织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分配财产,但缺乏必要的物质激励会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譬如理事、监事前来开会,连基本的食宿费都不能报销,其参与治理的动力将会明显下降。除了物质激励外,社会组织的精神激励、文化凝聚力亦十分重要。在物质激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能让理事、监事及其他工作人员感受到机构对其的关怀,增强其荣誉感、归属感,同样也可以增强其积极参与的意愿。

第五,内外部监管缺位。

对内监事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外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力量不足,是很多社会组织面临的双重监管难题。部分机构内设的监事既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在任职上又受理事长任免,无法真正发挥监督作用,使得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而民政部门的监管力量在人员和能力上又十分有限,难以切实监督到每一机构。内外监管的缺位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留下了不容忽视的隐患。

01构建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

《民法典》中关于章程的表述一共有30处,其中跟非营利法人章程相关条款有17处,这说明《民法典》相当重视章程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的作用。然而,目前章程实质上的自治空间还比较小,很多想法民政部门不让实施,导致很多行业特殊性很难在章程中体现,章程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其实,《民法典》强调章程并不是随意为之,章程运用的好了是非常有效的内部治理手段,尤其因为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如何管理的困境。然而,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制定章程时不照搬千篇一律的示范文本,而是真正将行业、机构特殊要求反映到章程中。

社会组织章程中,建议能够包括以下几点:

增加治理机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对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人员,数量等做进一步原则的规定。

完善年末净资产的规定。这尤其是为民政规定建立新的法律依据。

增加社会组织财产管理处分的内容。譬如,对于逐渐出现的服务捐赠、网络虚拟财产捐赠等新型捐赠形式,坐等法律进行规范仍需较长的时间,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一律拒绝又不利于机构发展。在章程中做出部分原则性、探索性的规定,不失为一个较好的尝试。

完善社会组织退出的条款,包括清算程序、清算义务人等具体规定。

02构建科学合理决策机构

显然,理事会和监事会是社会组织日常决策的核心机构。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理事会、监事会架构,是社会组织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理事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理事数量过多,不利于达成一致、形成有效决议,从而影响机构运行效率。如前所述,理事和常务理事的比例分别在两个“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是比较合理的安排。理事会的建设不仅应保证人员数量,更应保证人员参与。设计一定的理事参与机构运作的制度安排对于理事会和整个社会组织的良好运转十分重要,包括但不限于规定一年至少参与活动的次数、规定不参与活动需要交一定金额的钱等等,各机构都可进行尝试。

其次,监事会的制度设计应以保证其切实实现监督职能为目标,监事不能由理事长选出,且最好有财务、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士参与。惟其如此才能在能力和可行性两方面使监事会发挥其应有作用。

再次,应明确决策机构运行的重要制度,如决策机构人员进入和退出的条件、机制,以及有效会议的内容与程序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动态建立会员、理事的名单系统,随时对会员、理事的出入状况有所掌握。

03建立愿景、使命、价值观

这三个概念十分相似,但也不尽相同。“愿景”指组织希望在什么范围内,解决什么问题,推动什么变化。“使命”关注社会组织为了助推愿景的实现,可以做出什么独特贡献,而这个独特贡献是由组织的特性和优势所决定的。“价值观”则聚焦于机构将以什么样的姿态、原则、方法来实现愿景和使命。

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是社会组织长远发展的根基所在。作为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不忘初心才能持续向好发展。如何在日常运行中做到不忘初心,是每一个社会组织都需要认真探索的问题。治理团队应当开展适当的仪式,强调本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日常工作中,也应做好行业价值观引导,对决策机构人员更应当要求其温习本组织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只有将这些融入机构整体发展的战略中来,机构的发展才能按照最初设想的目标稳步前行。

04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养体系

缺乏人才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除了招揽人才外,社会组织更应该思考如何自己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应当认识到,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才培养是唯一的出路,没有专业化人才,社会组织很难发展到一定高度。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价值观引导。并应定期开展分类培训,对决策人员、财务、行政等不同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化的培训内容,让他们学习好社会组织性质和相关法律政策,不断提升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能力和技能。此外,提高人才薪资待遇也是留住人才的必要途径。如受限于非营利性等要求,直接提高薪资待遇有困难,也可以通过允许专业人才外出讲课等方式迂回实现激励目的。这也能够促进人才对外交流,避免机构内人才与社会过分隔绝。

05构建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

如前所述,一些社会组织目前在内外监管方面都面临明显困难。对内监管可以通过完善监事会的方式解决,而对外监管仅依靠传统的民政部门力量远远不够,需要新的监督力量的介入。而一个合适的选择就是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这也是在其他国家、其他领域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

第三方监督机制应当有行业法律、财务、业务等专家的广泛参与,以行业自律委员会等形式发挥其作用,定期反应行业问题并给主管部门出具监管的建议。其性质并不唯一,可以是隶属于行业协会或为民政部门组建的非实体委员会,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其运作。如何构建更科学、更合理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将是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命题。

对合规管理的“规”字含义不能采取过于狭隘的理解,将其限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合规管理除了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行业伦理、行业规范、行业惯例、内部规章制度等,有着极为广阔的外延,囊括了社会组织运行需要考虑的一切规范。重视社会组织合规管理,就是要求社会组织依照合规要求进行活动,对合规流程进行监督。合规管理的意义是明显的。通过合规管理,可以建立社会组织行为规范,为员工确立行为准则,建立合规风险防范体系、风险识别体系和违规应对体系。决策机构通过合规管理,也可以实现自我监督、自我披露、自我整改。

加强社会组织合规管理的方式是多样的。除了在日常工作中强调合规开展活动外,社会组织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内部合规责任不追究机制,决策人员只要是合规进行的决策,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免责或减责,这将极大地减轻理事参与机构运作的心理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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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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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建工作的一个新领域。当前,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畅,一些社会组织对开展党建工作的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有的社会组织对于党组织建设存在两张皮的现象。为此,本文认为要借鉴和吸收其它领域党建工作开展的成功经验,并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特点,不断加以完善。

关键词 宜宾 社会组织 党建 调查

作者简介:朱逢春,四川宜宾市委党校教务处处长,讲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

“伴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而蓬勃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已成为党的基层组织新的依托,其党建工作是基层党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研究的新领域”。针对当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相对滞后的现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越是情况复杂、基础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党的组织、做好党的工作,确保全覆盖,固本强基,防止“木桶效应”。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宜宾市见》,对健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掌握宜宾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现状,在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成效、存在问题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宜宾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本概况

(一)社会组织情况

宜宾市社会组织遍布全市城乡,涵盖三大产业,涉及经济、科学研究、社会事业、慈善及综合五大类十二个类别,为宜宾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宜宾市社会组织共2002个,中介组织139个。其中,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12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644个;从业人员109331人,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占1.3%,本科学历占8.0%,專科学历占13.2%,中专及以下学历占77.5%;35岁及以下人员占19.7%,35岁以上人员占80.3%。

(二)党组织情况

宜宾市共建立社会组织党组织1003个,其中建立社会组织党委2个,党总支部3个,党支部855个,联合支部143个,覆盖社会组织1526个,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76.2%,党建工作覆盖率100%。在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中,不符合条件的有475个。

3、党务工作者队伍情况:全市共有1003名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其中由主要负责人兼任的499名,占49.8%,由管理层兼任的418名,占41.7%,其他人员兼任的86名,占8.5%;硕士及以上学历5名,本科学历197名,专科学历330名,中专及以下学历471名,分别占0.5%,19.6%,32.9%和47.0%;35岁及以下人员58名,35岁以上人员945名;党建指导员226名,覆盖社会组织数761个。

二、宜宾市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实践与成效

(一)理顺管理体制,有效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

一是落实设岗配编。市社工委书记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书记1名,为民政局党委委员,为实现党建与业务工作无缝衔接,市民政局从党委分工角度由社工委专职副书记分管民管科工作,社工委日常工作由民管科具体承办,落实了编制,增加了人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作为民管科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初民政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民政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推动、同考核,社工委利用社会组织到民管局办理申报登记、变更、年检的时机,让社会组织尽快成立党组织,同时按时报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党建工作贯穿与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之中。各县(区)均成立了社工委工作机构,挂靠在县(区)民政局,社工委书记除江安县是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兼任外,其余均由民政局局长兼任,并设有一名专职副书记。二是抓好选派指导。业务主管单位对已经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下派党建联络员,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对于目前不具备条件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以下派相关的党务干部,做好社会组织相关负责人的思想工作,增进双方的共识,在社会组织内有序发展党员,创造条件成立党组织。对目前具备条件但还没有成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可以下派一些党务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组建筹备三是注重发展培育。各级社工委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员各类学习培训活动近千次,培训人员近万余人次。在严格把握发展党员的标准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发展和培养,为社会组织党组织后备人才储备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融合中心工作,有效实现党建工作促发展

一是鼓励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互推互促。近年来,宜宾市积极探索涉农协会党组织在农村产业发展中怎样发挥主导作用,怎样引导合作社、怎样服务群众的新途径、新方法,使得建有协会党组织、合作社的农村产业规模增量显著,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使党组织始终成为农村产业链条上的一颗红星。二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功能助推招商引资产业转型。近年来,宜宾市充分发挥异地商会“以商招商”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他们充分利用既熟悉原籍省份人脉又掌握宜宾市政策资源的独特优势,在宜宾市开展对外经贸交流活动,成为助推宜宾市招商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推动者。行业协会商会也开展了行业自律,参与了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制订,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执业和诚信从业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三是发挥文体协会优势丰富群众生活促和谐。近年来,宜宾市充分发挥文体协会在丰富群众娱乐生活、带动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取得显著成效。仅南溪区自行车协会、武术协会等赛事协会依托长江资源,大力发展赛事经济,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四是发挥慈善公益组织作用帮扶济困。宜宾市高度重视慈善公益组织在整个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救助力量,积极引导其围绕扶贫帮困、改善民生做出显著成绩。

(三)强化典型示范,有效实现党建工作广辐射

一是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宜宾市对全市各类先进典型进行了全面梳理,以典型示范引领带动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学先进、见行动,使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引导。宜宾市坚持强化舆论引导,对社会组织党建领域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挖掘整理,总结成果、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通过设立专栏、编印信息简报、拍摄专题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的同时,还采取先进事迹报告会、演讲比赛等形式,使先进典型“树起来、红起来、推广开”,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形成了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尚。三是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宜宾市高度重视先进典型的选树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例如,对南溪物流协会的党建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给予指导,协调各方专家和部门给予充分配合加以推进,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统筹、社工委负责、民政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配合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格局。

(四)发挥调节功能,有效实现党建工作保稳定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统一。宜宾市通过紧扣社会组织的发展实际,精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的功能和作用,严格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二是积极彰显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矛盾处置作用。近年来,宜宾市广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积极应对各种环境变化,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有效促进了问题的解决和矛盾的化解。例如,屏山县老协会在部分群众因担心新县城饮用水水质而上访时,通过实地调研和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沟通协调工作,有效地化解了社区居民矛盾。三是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力。在当前积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怎样推进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建设,这些关涉到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的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近年来,宜宾市通过强化社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者的各种培训,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提供多元化公共服务的能力、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协商解决矛盾的能力,通过党建活力有效激发、组织和引导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当前,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畅,一些社会组织对开展党建工作的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有的社会组织存在两张皮的现象,表面迎合组织和领导要求,实则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为此,要借鉴和吸收其它领域党建工作开展的成功经验,并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律和内在特点,不断加以完善。

(一)创新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省、市、县应建立上下对应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便于相应的工作的开展。此外,要明确相关的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具体作用和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一是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定期开展本区域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察等工作,协调处理好本区域内各个主体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联系点制度。组织部门和部门党组织的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联系某个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跟踪了解和指导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担当意识

要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一是消除少数同志存在的党建工作是务虚工作的看法,引导其树立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其抓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二是消除少数同志存在的畏难心理,增强其抓好党建工作的信心,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三是消除社會主义组织中少数成员存在的戒备心理,引导其树立抓好党建工作可以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思想。

(三)强化要素保障,筑牢发展基础

一是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面临着面宽、点多、弱散等问题,随着行业协会商会党建与业务主管单位脱钩,市、县(区)社工委工作压力将陡增,因此,要逐步落实3-5名专职党务人员,确保社会组织党建机构基本工作力量。二是夯实党建经费保障。要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完善在社会组织中从事具体的党务工作者的补贴制度,进一步解决好一些地方存在的社会组织无活动场所或场所设施陈旧等问题,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地方议事。三是鼓励社会组织通过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解决经费困难等问题。同时,通过与业务主管部门,通过与村、社区共用阵地的办法解决部分基层协会支部的阵地困难问题。

(四)创新活动方式,彰显工作特色

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同,他们有着自身的职业特点和内在需求,因此,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活动中,要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利用微信、qq等媒介和现代信息技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开展网络教育、业务研讨、学习培训等组织活动,把社会组织内部的各项业务与党组织活动相结合,不断彰显其工作特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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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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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呈现出“一个过程、五个阶段”的特征,即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是一个曲折的过程,先后经历了萌芽、起步、停滞、复兴和扩展五个大的历史阶段。而经过百余年的曲折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总体数量庞大、组织形式多样、活动领域广泛、行动能力初显,但同时也呈现出官民二重性突出、行政化色彩浓厚、运作管理不规范、发展不平衡等特征。

关键词:社会组织;成长历程;发展现状;总体特征

近年来,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以及国家“十二五”规划等多个文件中强调要“加快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而无论是“加快建设”、“引导发展”,还是“发挥作用”,都应当建立在对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实际状况的分析和把脉之上。鉴此,对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百余年的成长历程进行回顾和扫描,对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进行透视和分析,无疑十分必要。

一、中国社会组织:成长历程

尽管传统中国一直存在着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但由于大共同体本位制度的存在,公民社会长期湮没于政治国家之中,直到近代,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在中国才逐渐形成并得以发展。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由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经济、政治、法律环境均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催生了民间组织。”[1]而纵观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史,其历程可以概括为“一个过程、五个阶段”。所谓“一个过程”,是指从总体上看,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五个阶段”则是指在这个曲折的过程中,中国社会组织的成长主要经历了萌芽、起步、停滞、复兴和扩展五个大的历史阶段,每个历史阶段又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环境的影响,呈现出鲜明的历史特征。

1.萌芽阶段(20世纪初至1949年)。20世纪初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的40多年中,中国处于各种势力相互争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这一时期不少社会组织在中国涌现出来,大致可分为六种类型:“一是行业协会,主要是由传统的手工业者、早期工商业者等组成的以维护群体利益和行业秩序为主旨的各种‘会馆’、‘行会’等。其中,有一部分是传统商会、行会的延续,另一部分则是伴随民族工商业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新型行业组织。二是互助与慈善组织,主要是各种‘互助会’、‘合作社’、‘协会’、‘慈善堂’、‘育婴堂’等。其中,一部分是中国传统的互助组织和慈善组织的延续,另一部分则主要是由外国传教士所建立。三是学术性组织,主要是各种‘学会’、‘研究会’、‘学社’、‘协会’等。其中,一部分产生于清末洋务运动时期,是思想启蒙和西学东渐的产物;另一部分产生在20世纪20-30年代,是五四运动和新文化运动的产物。四是具有很强政治色彩的社会政治性组织,主要是以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等为代表的革命性社团,以‘三青团’、‘干社’等为代表的反革命社团,以及在抗战期间兴起的各种战地服务组织、救国会等。五是文艺性组织,主要是由文化界、文艺界人士创设的各种剧团、剧社、文工团、棋会、画社等。六是中国近代一直被蒙上一层神秘面纱的‘会党’或秘密结社,如哥老会、青帮、洪帮等,此类组织常常带有一定的反政府倾向,其中有一部分为革命党人所利用。”[2] 总体上看,萌芽阶段的社会组织活跃于中国社会的各个层面,多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在产生上则表现出典型的“自下而上”特征。

2.起步阶段(1949年至1966年)。这一阶段是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真正的奠基时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民间结社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和整顿,一大批带有强烈封建色彩的互助组织、慈善组织以及带有宗教性、反革命性质的组织被依法取缔。与此同时,中国民主同盟、九三学社等一部分政治倾向明显的社团被确立为政党组织,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并与其进行通力合作的民主党派。这期间,政务院分别于1950年和1951年制定并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使用“社会团体”的概念来定义民间组织,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类别、登记的范围、筹备登记以及成立登记的程序、原则、登记事项以及处罚等内容,确立了社会团体的分级管理原则,并从国家政权的角度初步建立了规范民间社团的分级登记管理体系。此后一直到 20世纪60 年代中期,社会组织在规模上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3.停滞阶段(1966年至1978年)。从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的十余年间,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都受到了严重冲击,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社会组织的发展因此陷入瘫痪、扭曲和停滞状态,已有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几乎全部停止了活动。与此相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红卫兵组织以及各种各样的造反派组织却一度得到快速畸形发展。

4.复兴阶段(1978年至1998年)。“文革”结束之后,党和政府进行了拨乱反正,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工作重新回到正轨,民主法制建设逐渐得到加强,党和国家工作重心也实现了由“阶级斗争”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各项事业得到迅猛发展,社会组织由此进入到复兴与结构调整的阶段,并再次步入发展高潮。这一时期,社会组织除了在数量上有急剧增长之外,在分布结构上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20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社会组织的种类相对单一,主要是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而到了20世纪80年代,社会组织的种类大为扩展,基金会、商会以及民办的学校、医疗机构等实体性服务机构快速发展起来。

5.扩展阶段(1998年至今)。从1998年起,国家先后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制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与此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领域思想更加活跃,而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政府职能的加快转变又使得社会组织获得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有这些都进一步推动了社会组织向着更广的领域扩展,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3.活动领域广泛。从实践观察来看,中国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十分广泛。清华大学ngo研究所2000年进行了一项调查显示,当时中国的社会组织已经存在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各个主要领域里,其中相对重要的领域依次为:“社会服务(44.63%),调查、研究(42.51%),行业协会、学会(39.99%),文化、艺术(34.62%),法律咨询与服务(24.54%),政策咨询(21.88%)和扶贫(20.95%)。”[6] 而当前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三大类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的五个最主要的活动领域依次为:农业及农村发展(20.43%)、社会服务(13.33%)、工商服务(9.76%)、文化(8.81%)和科技研究(7.5%);民办非企业单位五个最主要的活动领域依次为:教育(51.42%)、社会服务(15.56%)、卫生(10.58%)、科技服务(5.37%)和文化(4.33%)。①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虽然十分广泛,但同时又相对较为集中,而这些较为集中的活动领域通常是社会需求旺盛、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且政府政策又相对允许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4.行动能力初显。随着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其行动能力也在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近年来出现的怒江建坝、汶川地震救援等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标志事件就是最好的说明。在2004年的怒江建坝事件中,由于绿家园、大众流域、自然之友、绿岛、地球村等环保组织的积极介入和反对,诱发了一场大规模有关是否在怒江筑坝建设水电站的社会争论,并引起了温家宝总理的重视,该项目最终也因此被搁置。2005年6月9日,中国社会转型论坛在“2004年影响中国社会转型的20件大事”中将“环保组织阻建怒江水电站事件”列为第九位,指出“民间组织开始对公共政策产生重大影响”,并认为“纯粹的民间组织质疑并最终改变了政府的决策,这是一个飞跃,在中国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7]而2008年“5·12”汶川地震发生后,很多社会组织在第一时间就赶到了现场,并在救灾抢险、灾后重建包括心理援助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社会组织在汶川地震救援中参与之广、行动之迅速、联动反应之强以及所表现出的志愿献身精神、集体合作能力及不畏艰险的意志等,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印象,令世人对中国社会组织刮目相看。

三、中国社会组织:总体特征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可看作是“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但由于中国和西方国家的社会基本制度有着本质区别,社会结构、文化传统等存在重大差异,受这些因素影响,中国社会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一些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的特点。

1.官民二重性突出。一般来说,社会组织主要以志愿性为基础,通过其自身的公共性活动以实现一定的公共利益。然而,中国的社会组织由于产生的条件和环境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与西方不同,中国的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官民二重性”特征: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织”,独立于政府,为广大民众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又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在中国,绝大多数能够有效运作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主要是由政府创建并受政府主导的,特别是诸如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基金会等一些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表现尤为明显。虽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政府不断以文件形式规定党政部门现职领导人不得担任各种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领导职务,但是对重要的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组织,政府始终掌握着主导性。而从资金来源上看,这些重要的社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一般也是由政府财政拨款,在经济上主要甚至完全依赖于政府。

2.行政化色彩浓厚。受官民二重性特征的影响,加之对政府的依赖,中国的不少社会组织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②特别是那些具有官方背景的社团组织以及一些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和知名基金会等,这一特征表现得尤为明显。就前者而言,它们一般接受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享受一定的行政级别,其领导人的任免也由主管单位的党委决定;就后者来说,它们的主要领导人通常也是由各级党政部门任免,有编制并享有一定的级别,更有甚者,有些行业协会甚至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被称为“二政府”。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具有官方背景的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仍然沿袭着行政单位的传统思维模式,将政府机关的官僚习气带入到组织管理和运转之中,结果导致主动性、创造性和进取精神缺乏,服务意识淡漠,应变能力低下,运行效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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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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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大学为依托,以国际、国家和区域及个人对环境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需求为基础的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国际化和专业化、丰富环境立法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推进中国环境法治进程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将成为中国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关键词 污染受害者 大学 公益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王丽媛,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在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向国际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多元化发展,环境公益法律服务成为了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方面。为了适应公益法律服务全球化发展,满足社会大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大学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以下简称clapv)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依托,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为支点和该所教师为核心成员,以其他高校和研究机构热衷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学者、律师和研究生为兼职成员,以需要帮助的污染受害者为法律援助对象,以为立法机关环境立法提供建议,为政府环境执法和司法机关环境司法提供环境法律培训和指导,为其他国家的律师、政府部门、学习和研究人员提供研究中国环境法和学习中国环境法援理念的平台,为国内外ngos提供环境法律运用能力和技巧提升的帮助等全球化服务为内容,以满足国际、国家和区域及个人对环境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需求为基础,对环境公益法律服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为了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一、 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特点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环境公益法律服务成为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方面;同时基于环境的整体性和互相依存性,环境问题既是国内问题也是国际问题。很多国家为了追求经济快速增长而大力发展重工业,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导致国内严重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伴随污染物在大气中的扩散和国际水道的流动,国内环境问题演变为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海洋污染等国际环境问题,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地区和居民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分布,因而对公益法律服务提出了更大的需求。在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发展表现出国际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元化等特点。首先,公益法律服务国际化,开展国际公益法律服务交流和磋商,学习和借鉴国外公益法律服务的理念和法律技术,开展国际性项目合作,提升各国公益法律服务的水平。其次,公益法律服务专业化,不仅要求建立专业化的公益法律服务组织或机构,还要求公益法律服务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技术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尤其高校法学专业的学者和教师能够为公益法律服务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将成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力量。再次,公益法律服务网络化。公益法律服务方式不再仅是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需要借助发达的互联网媒介来促进公益法律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最后,公益法律服务内容多元化。公益法律服务内容不能仅局限于对弱势群体的无偿法律援助,还要积极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公益性法律培训,对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为国家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环境公益法律服务不仅具有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共性特征,还因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而具有个性特征。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科学技术水平低和以重工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以及发达国家工业转移等原因造成中国严重而广泛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加上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各区域环境质量不同,参与环境执法的体系和人员参差不齐,法官、检察官等环境司法人员对环境法律的研习、运用水平高低不同,环保ngos和律师的环境诉讼技术、环境法运用能力还不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和环境维权能力差,导致很多地区、机构和公民对环境公益法律服务产生了巨大需求。clapv正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发展和开展国际环境合作、中国环境问题严峻化和社会对环境公益法律服务巨大需求的现实情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作用于公益法律服务的发展。

二、 clapv对公益法律服务的有益探索

clapv,又称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是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为依托,以王灿发教授为代表的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为核心志愿者,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学者、律师和研究生兼职组成的,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由司法部备案并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非在编科研机构,同时是自筹资金为社会提供环境法律服务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峻化、环境法治大力开展的背景下,为了帮助因环境污染而受害的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中国环境法治提供理论和实践知识,促进中国公益法律服务业的发展,clapv对环境公益法律服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中国环境法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证实了以大学为依托、以大学教师为核心成员,以国家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需求为基础的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在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推动中国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有生力量。

首先,clapv是专业的大学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具备专业的环境法律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的教授、副教授,其他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国外、国内及台湾地区的公益律师,高校研究生志愿者等。

其次,clapv推进公益法律服务国际化。第一,搭建平台,提供国内外法律交流渠道。自clapv成立以来,加拿大吉尔大学代表团、美国律师协会代表团、欧洲法律学生协会、日本立命馆大学、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学生等组织和学者相继来访,同时,clapv主要成员也多次受邀到美国、加拿大、韩国、柬埔寨等国家走访和交流。第二,建立法律研究和服务的国际合作。参加或联合开展了中美环境犯罪惩治与环境公益诉讼、环境纠纷处理中日国际研讨会、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国际研讨会等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并且clapv建立起了与美国俄勒冈大学、佛蒙特法学院等大学以及福特基金会、亚洲基金会等国外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以及与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等机构签署环境公益见习律师培养项目等有关环境保护项目合作协议,共同致力于环境保护法治研究。总之,clapv通过与国外经验交流、学术研究和项目合作,了解了国外先进的环境法治理念和法律技术,宣传了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提升了clapv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推动了clapv环境法援理念走出了国境,顺应并促进了公益法律服务的全球化。除此之外,clapv主任王灿发教授相继获得“日经亚洲奖”、“亚洲的诺贝尔奖”拉蒙·麦格赛赛奖等国际奖项,clapv相继获得“亚太地区环境与发展优秀实践活动鼓励奖”、“福特汽车环保奖环境教育奖一等奖”和“福特汽车环保奖传播奖二等奖”等奖项,其对环境公益法律服务的巨大贡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资金支持,也弥补了我国环境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资金不足的弊端。

再次,clapv推进了公益法律服务的网络化,实现公益法律服务方式的多元化。clapv不仅采用免费电话法律咨询和面对面的法律咨询方式,还积极运用互联网媒体技术推动公益法律服务,如clapv官网咨询和指导平台、clapv微博、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兴网络手段进行环境法律宣传,为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特别是为了提升环境ngos运用法律手段能力,解决有诉讼意愿的环境ngos缺乏专业律师的现实问题,提升环境公益志愿律师的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探讨新环境法实施后的问题,探索更加高效地解决环境纠纷的途径,促进环境公益志愿律师与环境ngos联合行动,clapv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公益律师与ngos网络交流平台,实现法律专业信息和资源共享,整合在环境维权链条上的政府、公益组织、学者、公益律师、环保技术人员,联合起环境维权领域的各种力量,推动环境公益法律援助网络行动。

最后,clapv实现了公益法律服务内容的广泛性,拓宽了公益法律服务领域。第一,clapv不仅为处于弱势并需要帮助的污染受害者提供公益法律援助,自1999年11月至2014年12月,已答询13582个法律咨询电话,接待892名来访人,回复576封法律咨询来信,为244起案件提供法律帮助①;还积极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公益法律支持和代理服务,如全国首起环保ngo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曲靖市环保局诉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案②,“2013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福建省林业厅向归真堂“活熊取胆”违法颁发许可证案③,“2014年中国十大公益诉讼”——福建闽侯“环境难民”集团诉讼案④,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福建绿家园和自然之友诉福建南平案等环境公益诉讼⑤。第二,clapv联合国家法官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专业委员会对法官、检察官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环境法律运用公益培训,如中国西部环境司法和环境维权能力建设项目——法官检察官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自2001年开始,共培训491名法官和131名环保官员⑥,帮助他们提高在司法和环境管理实务中运用环境法律的能力。第三,clapv对律师和环保ngos进行环境法律运用和技巧公益培训,如中国环境ngos环境法运用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能力培训班等,并建立全国性的环境律师网络和公开出版发行《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中国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律师版)。截止2015年1月,clapv已开展16期环境法律实务研习班或公益培训,共培训542名律师和50余环保ngos⑦,提升律师、环保ngos进行环境维权或诉讼的能力和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运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四,clapv开展法律研究,参与国家立法,为环境立法提供意见或建议。自clapv成立以来,曾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自然保护区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推动了新环境法律制度的建立。第五,clapv组织开展公益环境法律宣传和全国性的环境维权流动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并向社会公众免费发送《公民环境维权手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众实用指南》等书籍,系统提升公众环境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第六,clapv为在校学生搭建实习平台,为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贡献力量。具体包括:为本校本科生搭建法律实践平台,其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律诊所实践课程进行合作,截止2015年7月已进行21期,共培养诊所学生630余人;在诊所教师和中心律师共同指导下学生办理真实环境侵权案件,极大地提升了诊所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2.接受美国哈佛大学、美国伯克利大学、美国佩斯大学法学院等大学的留学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其他学校的学生实习,由clapv律师对他们进行法律运用和案件诉讼代理指导,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实践锻炼机会。

三、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是全球化背景下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集聚大学的智慧与力量,具有其他ngos所不具备的专业人才和科学研究优势,能够在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促进我国公益法的进步,能够帮助非专业性的ngos和公益律师提升运用公益法律的能力和技巧,能够通过学术交流将我国的公益法律服务理念传播国外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法援理念与技术,促进我国公益法律服务向更专业的深层次发展。其中,clapv作为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的代表,对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探索极大地推动和实现了中国公益法律服务的国际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元化,满足了全球化下环境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现实需求,揭示并证明了以大学为依托、以大学教师和学者为核心成员、以国家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需求为基础的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将是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综上所述,在全球化背景下,以clapv为实践性范例,以大学为依托、以大学教师和学者为核心成员、以国际、国家、区域和个人对法律理论和实务知识的需求为基础的大学公益法律服务模式将会推动我国公益法律服务顺应国际化、专业化、网络化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中国公益法制建设的进步,将会成为我国公益法律服务发展的新方向。

注释:

①⑥⑦数据来源: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调研所得。

参考文献:

[2]刘凝.公益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6]凌相权、蔡守秋.环境法的公益性.法学评论.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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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九

深秋已至,天气转凉,最近学校里感冒的人多了起来,而且全国的流感形式也很严峻,通过免费派发口罩活动希望能促使大家增强预防流感意识,注意自身清洁卫生,同时,向在校师生送上一份温暖,从而使自己能免于流感的侵袭。

二、活动的目的及意义

三、活动宗旨和要求:

本活动与医药药品企事业单位合作,以推动我会成员开展公益实践,弘扬公益精神、宣传社会公德、倡导公益文化、开展公益实践、塑造公益形象为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同时在此基础上扩大的医药药品企事业单位以及我会在学校的影响力。在公益活动中,大学生能与公益文化相结合,突出实效性、人文性、公德性,通过传播公益文化,营造科学、高雅的道德氛围,使大学生接受更多的新事物,传播爱心提高自身修养。

四、活动时间:20xx年12月22日前后

五、活动组织安排

本次活动由就业协会主办,对于本次活动的筹划和组织,我们将联合成立活动组委会进行规划和统一安排并遵循赞助商的安排进行适当调度。

六、宣传计划

冠名权:医药药品企事业单位

宣传单:宣传单上公司以赞助商的身份出现或同时派发公司的宣传单。(该项目可独立,可由商家独自提供)

海报宣传:海报上商家以赞助商的身份出现,并可以印上商家各自的标志。(商家自行设计也可以)

展板宣传:展板上可贴部分赞助商自身的宣传海报1~2张。

宣传栏宣传:赞助商的宣传和海报在我校宣传栏拥有该活动的冠名权。

横幅宣传:在活动现场、运动场、饭堂可悬挂赞助商名称的横幅。

奖品宣传:奖品由赞助商赞助、提供或可印有该公司的图案。

产品宣传:公司产品可作为该活动的指定用品,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给赞助商宣传自己产品。

七、活动步骤:

1、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并寻找医药赞助商制定工作安排。

2、由会议的结果分配各项任务:由宣传部负责出海报、展板等来宣传各项活动。

3、组织一个流动小组,在活动当天在校园里做宣传活动和派发口罩工作,边宣传,边让同学积极参加此项活动。

八、扩张项目:

通过现场派发口罩这活动,赞助商医药药品企事业单位,还可以在此进行医药保健品销售,尤其是对预防流感药物和药品进行销售,并派发本店宣传单张,从而增强本医药药品企事业单位在学校的影响力。

九、活动经费:

1、独立包装型医药口罩1000个以上(由赞助商提供)

2、宣传标语横幅1~2条(由赞助商提供)

3、宣传板报设计及费用(我会承包)

4、相关其余经费(详谈)

提示:按照策划书大意跟赞助商进行推销,多提及他的好处和这样做在学校所形成的影响力,其中策划书第六点的宣传计划,可由赞助商自行选择2~3中进行宣传,活动经费由赞助商全部承包,并看看赞助商态度,适当拉取一点其余活动计费或本会赞助费。

“枫桥经验”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启示篇十

慈善事业所依托的都是人们崇尚奉献,追求友善的本性,每一项创意都极具操作性和娱乐性,既能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又具有市场商业效益,也不乏娱乐性,这样才能让慈善成为人们的习惯,不求回报,无私奉献。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在加强典型引路,推动舆论宣传,谋求社会各界人士认同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并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严格的表彰制度,不仅表彰在投资、捐赠等慈善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理事,也表彰为慈善事业出谋划策、四处奔波的代表人士;不仅表彰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组织、社团,也表彰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同时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给予适当的表彰等,激发先进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使慈善事业之树常青,事业充满活力。

1、目的:“?”慈善公益晚会是由景宁电视台、景宁县慈善总会、畲山风论坛三方联合主办的一场大型文艺晚会。旨在通过文艺演出,宣传慈善事业,吸收包括事业单位、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中介组织等一切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共同参与。发动个人、企业为社会上急需帮助的弱势群体奉献爱心。形成态势良好的慈善活动氛围。

2、宗旨:情系社会、回报社会、深入社会、服务社会。

活动以人性化为主题,体现以人为本的特点。

主办单位:

执行单位:

协办单位:

晚会将以义演的方式进行,所有演员、工作人员不拿任何报酬,除晚会必须的成本支出外,通过晚会募集到的所有资金全部用于慈善项目。晚会节目由三个主办单位共同组织,以学校、社区、社会团体的业余演员为主,主要节目类型有歌曲、舞蹈、朗诵、器乐、小品等,力求以各具特色的文艺样式体现晚会弘扬爱心、传递温暖的主题。

本次晚会拒绝商业赞助,拒绝商家、企业冠名,但欢迎个人、企事业单位捐资、捐物或为晚会提供交通、餐饮等必要的帮助。晚会海报、现场背景喷绘及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宣传中,将特别感谢所有在此次活动中出一分力、尽一分爱心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晚会主办方将保证募集资金的公开、透明,负责妥善安排好募集资金的去向。

1,快餐提供

演出当天提供演员、工作人员每人一份快餐,预计需100份左右。

2、饮用水提供

演出当天提供演员、工作人员、到会领导、来宾饮用水,预计需瓶装水200瓶。

3、海报、喷绘制作

预计需制作大型喷绘一幅、海报200张。

4、发型提供

帮助晚会主持人、部分演员做发型。

5、服装提供

帮助晚会主持人、部分演员借演出服装。

6、餐饮提供

晚会结束后,宴请主办单位领导、为晚会提供帮助单位领导,以表答谢。预计需酒席三桌(每桌十人)。

1、根据感人的事例,现场短信评选县“十大慈善使者”,不拘个人或集体,场外观众也可参与,一元一条。

2、短信现场,捐款50元以上的可获赠慈善标志一枚。

3、慈善节目,创作一些贴近性高的节目。

1,助学

前期,我们通过去县教育局了解已初步确定了一批助学对象,他们都是当地山区的家境贫困的孩子,募集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帮他们交学费。此外,我们还将帮助本县的部分贫困生。

2、扶贫

在募集资金比较充裕的情况下,我们还将为本县部分因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贫困的家庭提供一些帮助。

(1)、邀请新闻媒体对此次演出活动进行全面地宣传报道,并发布相关的演出广告信息。

(2)、户外标志设置,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演出场地周边、书店等文化活动集中地带设置标牌和横幅进行宣传。

1、指导思想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万无一失,使“”大型综艺慈善晚会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2、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安全应急小组,专人负责布置、协调和指挥此次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4、其实追逐富有没有错,只是在追逐的时候,是否始终是基于对一种爱的感恩和报答呢?世界上应该有这么一片净土,没有金钱的纷争,不为物质所左右,这里有心灵的自由,这里才能体会付出的快乐。----这就是慈善事业。

5、当一个人有能力帮助他人时,却小心的把自身的优越掩藏起来,给受助者一个机会,让他觉得那是因他自己的付出而得到的报酬,这是何等的仁慈啊!助人可以个心灵以温暖,但如不顾及对方的感受,也可能会深深的伤害到他,在他心上永远种下卑微。-----我们(慈善基金会)要做的还很多。

为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由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派工作人员组成筹备小组,协调安排活动期间的具体工作事宜。

1、准备工作

确定演出活动具体实施的时间,确定主办、承办单位的关系,签订有关合作意向和协议。

(1)演出时间:

(2)主办单位:

(3)策划执行:

(4)特别赞助:

(5)协办单位:

(6)支持媒体:

2、前期筹备工作

(1)、确定参加演出的剧团、演职人员及出席人员

(2)、确定主要演出内容、安排活动进程

(3)、确定演出的场地和设备

(4)、门票、宣传单的的印制

(5)、联系宣传报道的新闻单位,安排具体的报道计划

(6)、各种宣传图案、标志、横幅的制作、悬挂和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