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争议合同额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优质5篇)

时间:2023-09-22 08:53:27 作者:梦幻泡 最新争议合同额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优质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争议合同额篇一

如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对是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而产生的争议。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其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再具有可诉性。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争议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1.发生工伤保险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2.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条例

4.工伤保险个人缴费介绍以及应该如何处理

5.最新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标准及争议的处理

6.有关工伤争议的处理小知识

7.工伤保险待遇

8.工伤保险常识

9.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作用

10.什么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定义

争议合同额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我处的稳步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集体合同规定》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处的实际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管理处在生产经营活动和工程管理工作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硬性的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始终把管理处和职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管理处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凡管理处所属各二级单位、机关科室等均须遵守本协议:

1、管理处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改善生产环境和作业条件,保证安全生产。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3、管理处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事项告知和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负有认真遵守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义务。

第四条本协议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规程。

5、职业安全培训教育。

6、职业卫生与劳动保护。

7、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8、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9、特殊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本协议由管理处方与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管理处行政领导(法人代表)与职工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本协议签订后,对管理处和职工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管理处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在党群办公室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操作法,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管理处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作业环境)。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管理处每年年初制订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及时提供资金保证,确保专款专用。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立项讨论,并代表职工监督实施情况。

第九条管理处应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培训后,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方可安排其进行特殊作业。

第十条管理处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管理处加强安全生产检查,行政领导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基建、消防、保卫、工会等部门进行综合检查;各单位(科室)要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由党群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管理处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门面租赁及技术改造时,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会参与“三同时”验收,有权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管理处根据各工种的岗位需要,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对不按规定穿戴和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行政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行政有权查处。

第十四条管理处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在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岗位和较大危险工作场所设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危险源点警示卡。积极搞好在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卡的推广应用、培训工作,并列入管理处现场管理检查内容,做到每季对车间、班组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对粉尘等有害物质超标的作业点,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五条管理处对直接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同时按潜江市防疫站的要求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和健康档案,确保职工身体健康。行政方应及时向工会通报职业病检查情况。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受伤的工资和医疗费,按国家和省、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管理处依法按国家、省、市规定要求和时限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时,管理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的同时报告工会。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有管理处工会和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管理处按《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田关水利工程管理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管理处在女职工怀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会与职工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管理处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时,工会应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的重大问题,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管理处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管理处对危及管理处和职工安全的责任者给予惩处。

第二十一条工会支持管理处劳动保护管理,认真履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责,每季定期检查、监督劳动保护的执行。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行政方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管理处行政方面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管理处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会积极协助行政落实管理处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监督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执行,通过开展群众性的“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信息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

第二十三条管理处职工有权了解其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的防护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据有关法规有权拒绝管理处的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对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管理处不得因此降低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岗位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管理处不得因职工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掌握本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职工在岗位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以文形式(紧急情况可口头报告)向上级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签约双方成立安全卫生协议履行检查组(由管理处行政方代表和工会方代表组成),依法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季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一条管理处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履行的检查情况。

第三十二条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对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由行政方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综合检查组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由于管理不严,而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消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部门,管理处将根据事故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工在工作中由于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根据情节的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经管理处与职工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后生效,同时上报上级工会、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签生效后,以局域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七条合同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行政方(法人代表)签职工方(工会主席)签

年月日年月日

争议合同额篇三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一、成交房屋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元,电视天线费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__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_____份。

甲方:(买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月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争议合同额篇四

一、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除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首先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条件,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条款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确定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如果在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应首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然后再处理其他合同争议。

2、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主要依据应是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具体,而且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比如:有关分房、调离单位退房的问题,违约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计算方法的问题,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生劳动争议都应按合同执行,否则将很难处理。然而,目前由于人们的合同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签订劳动合同的质量不高,因此劳动合同是处理合同争议主要依据的地位还不明显。

3、劳动合同无效时,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法律规范。

当确认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后,处理合同争议应依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其他法律规范,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何为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因此,双方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由于某种原因已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后又因补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所以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中,明确规定这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二、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争议合同额篇五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