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 施工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优质5篇)

时间:2023-09-29 07:40:49 作者:笔舞 最新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 施工合同条款争议的解决(优质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篇一

当事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选定仲裁委员会,并约定请求仲裁的事项,仲裁程序按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是终局的。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5连续施工

发生争议后,双方应保护好已完工程,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

(1)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机构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争议处理过程中需要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构裁决停止施工;

(5)法院判决停止施工。

19.6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本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篇二

19.3.2 获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双方产生争议,应首先由申请方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请报告,写明争议的事实及相关情况、提交争议评审小组作出决定的事项、申请方对争议处理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方和监理人。

被申请方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小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方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方和监理人。不提交答辩报告,不影响争议处理程序的进行。

争议评审小组应当自被申请方答辩期满后14日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会议,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小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在会议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小组应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在争议处理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执行。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篇三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有几种方法。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或在订立合同后(或争议发生后)协议决定以某一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该法院并不是必须接受当事人的选择,受理起诉的法院仍有权依其所属国的法律(法院地法)决定有无管辖权。另一方面,如当事人违反协议向其他法院起诉时,其他法院除依法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外,应驳回起诉。第二、当事人就受理争议案件的法院没有协议时,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诉。此受理案件的法院应依照其所属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断自己有无管辖权。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就可审理该案件,否则,起诉是要被驳回的。

所以在订立涉外经济合同时,如果要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或者因涉外经济合同发生争议要诉讼法院时,对于法院管辖问题应注意事先进行调查研究。现在国际间解决经济纠纷大多不采用诉讼方式而采取仲裁方式,或者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另行订立仲裁协议。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关于仲裁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是仲裁地和仲裁机构,其次是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至于仲裁程序则一般适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则依关于合同准据法的规定去决定。

一、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

纠纷日益增多,归根结底这样的合同纠纷原因主要是由两个方面构成:

(一)外商被利益熏心,存心在合同条款中隐含别的意思,这样就有利于他在今后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方面撇清责任,为自己开脱。

(二)参加协议签订的我方工作人员,做事不够细心,或者是年轻气盛缺乏这方面的业务经验,在没有发现有些问题的情况下就匆忙地签订了协议。这样一来,协议一旦签定就必须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核,否则轻易签订下的合同很有可能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涉外经济合同法律意识。

无论是涉外经济还是国内经济活动,用法律来规范双方的行为都是唯一也是最有效的途径。由此可见涉外经济活动中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的教育加强有多重要。必须让他们意识到法律规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要学会合理运用法律规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到任何邪-恶势力的侵害。例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为了确保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以使我方处于有利的地位,应当依据我国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周密、严格地推敲合同条款,特别要注意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依法保障涉外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法制,加强对涉外经济进行审计,及时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二)如何巧妙的解决涉外合同中的词汇问题

束力,又比“will”来得意志坚定,具有责任感。 另外,还有要避免使用那些英语中的多义词,并弄清语法。

(三)依法解决争议

一旦合同发生争议了,而且也确认了需要解决争议,接下来就要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惯例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如下:协商,调节,仲裁,以及诉讼。首先是协商。受争议困扰的各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及合同的条款的规定,先进行谈判,往往顺利的谈判能够促成新的协议,从而来解决争议。这样的方法具有很多优点,例如它的节省时间和精力,并且能够让双方的自觉遵守程度提高。当然此种方法也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因为协商不成的几率很大。协商不成就需要调解。调解就是在第三者主持下,通过其劝说引导,经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达成协议。以上这两种方法确实在解决这样的经济合同纠纷中优势颇多,并且这当中的一切经过都是本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第三人不会参杂个人的感情-色彩而去调节,他只会本着各方的利益各方的意见进行调剂,不过选择这样的方法一般很难奏效,因为双方在进行调节的同时产生的分歧也在所难免。当这样的分歧矛盾不可调和时就要选择接下来另外一种方法:仲裁。仲裁和诉讼虽同是法律行为,但仲裁较诉讼有明显优点,这表现在: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和指定仲裁员,还可选择仲裁地点,有较大灵活性,而诉讼则不可以;仲裁机构专门处理某方面争议,仲裁员法律知识纯熟,可以迅速形成判断解决争议;仲裁较之诉讼手续简便,费用低廉,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所以,仲裁已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极其重要的一种方式。提交仲裁的根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如何签订好涉外经济贸易中的仲裁协议,对于经济合同争议的完善解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出现争议后,合同双方应将这样的争议以书面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并将这样的争议提交给第三人,交给第三人之后,第三人对双方争议进行分析,判断,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一个裁定。较诉讼而言,仲裁有许多好处:它比诉讼操作程序来得简单,却也不缺乏诉讼的专业性,以及它绝对能够给双方当事人起到保密的作用。在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仲裁都是实行一次裁决,并且具有很强的执行效力和约束力,不过要是不服从仲裁,那么也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想要留下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事先签订一份一次仲裁的协议,这样双方就没有权利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说到诉讼,如果上述这些都不管用,并且也没有签订一次仲裁的协议,那么诉讼就是最后的声讨途径。不过在这里我们不提倡诉讼,并且在以往纠纷中用到司法诉讼的也是寥寥无几,因为选择了司法诉讼就是选了那些较为严格并且冗长,拖沓的繁琐程序。

三、结论

以上提到的这些,在涉外贸易纠纷中还是非常实用的。实用之余我们也需要知道这样一点,当我们遇到涉外合同纠纷的时候毫无疑问要讨回公道法律史最佳途径,可是一方面由于合同的签订涉及到两国的法律条约,因此,合同很有可能会涉及到外国法律管辖以及适用性之类问题。通常情况下国外的法律和我国的法律史截然不同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尽量约定合同适用本国法律,这样对当事人来说会更有利。相信加入wto的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共存。当这些机遇的来临同时我们也应作好挑战的准备。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篇四

引言

一、协议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约定协议管辖时应注意几点问题: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2、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限定的五地范围内进行选择;3、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唯一选择,对级别管辖的约定无效;4、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条款、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不敢确定)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措辞不规范

结合笔者审核过合同,比较典型的协议管辖约定不规范有以下几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向合同执行地提起诉讼、向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严格来说都存在法律障碍与风险,出现诉讼案件,立案环节可能会遇到麻烦。立案阶段,纠纷未经实体审理,无法确定谁是“守约方”、谁是“违约方”,法院可能会以“约定不明”拒绝立案。出现这种情况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能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原告来说极其不利。若合同未对“当地”做出明确的定义与解释,可以理解为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时某一方所在地”,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通常会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合同类型以及其他因素确定“当地”的含义;无法确定的,通常会也会认定约定不明而拒绝立案。

三、所在地与注册所在地

前些日子,四川一位参加过我培训课的朋友,因合同纠纷电话咨询我,她的老板是成都人,公司在成都注册,主要业务在重庆,基于对已方考虑,协议条款约定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但是因为公司业务在重庆,在成都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我对她说,如果向对方起诉,在成都立案比较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所以,协议当事人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的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等同于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只有在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注册登记地才为公司的住所地。

还有两点大家平时也经常疏忽:一是合同中没有争议解决的条款,对于这类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根据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3、受案范围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纠纷,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

5、仲裁具有“保密性”,案情与裁决不公开。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

建议:对于一些标的额比较小或涉及公司机密的合同,如咨询服务类、租赁类、捐赠类等合同,应优先协议仲裁。因为仲裁具有保密性、及时性、经济性的优点,可以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但对仲裁机构的选择上要慎重,尽量选择大的、权威性高的仲裁机构,否则也很难保证裁决的完全公正性,恕笔者直言,有些仲裁员的水平与职业道德实在不敢恭维。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纠纷案例篇五

19.3.3 未能遵守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评审小组裁决结果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4日内,由监理人根据裁决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如一方不执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并在收到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在仲裁或诉讼中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应作为裁判的依据。

上述争议处理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适用。

19.4仲裁或诉讼

如上述方式均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