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时间:2023-08-08 16:19:42 作者:江sx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一

为维护全市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预防或减少农信社服务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和《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服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原则处置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处置,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三条

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联社成立“农村信用社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长任组长,主任、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对辖内农信社服务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引导、协调、督促,并做好辖内农信社应急处理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

(一)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审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处理预案;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理预案;

3、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调配各类应急处理资源;

5、决定向系统内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6、审定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事项;

8、决策应急处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9、总结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教训。

(二)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2、指导督促营业网点应急处理预案的执行;

3、与市、县市政府及其他市级职能部门联系;

5、收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7、按权限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的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

2、及时向系统内上级机构上报有关应急处理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相关系统外职能部门协助处理服务突发事件;

4、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工作;

5、完成系统内上级机构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服务突发事件分类

(一)特大服务突发事件(i级)

1、营业网点挤兑;

2、多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3、多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二)重大服务突发事件(ii级)

1、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2、抢劫客户财产;

3、单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三)较大服务突发事件(iii级)

1、客户突发疾病;

2、客户人身伤害;

3、寻衅滋事;

4、营业网点客流激增;

5、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

6、重大失实信息传播;

7、其他影响营业网点正常服务的事件。

第五条

营业网点发生服务突发事件,应立即按程序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涉及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客户反应、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六条

(一)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迅速疏导客户,防范客户过激行为,维持营业秩序。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迅速到达现场,并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安抚客户,全力做好解释和宣传,控制事态发展。

(四)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联社、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系统内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并请求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六)系统内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迅速调运内部资金,确保头寸充足,必要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紧急调拨充足现金,保证正常兑付。

(七)根据事态进展情况,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消除社会影响。

(八)如事态范围进一步扩大,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请求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采取联动措施,统一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业务系统故障,造成系统停机、运行中断等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安抚,维持营业秩序,同时检查了解网点供电、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情况。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机构研究分析业务系统故障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系统内上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协助营业网点共同针对故障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四)如发现故障属人为攻击所造成,系统内上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经分析确认为攻击行为,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确保农信社业务系统安全。(五)必要时,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营业网点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工作。

(六)根据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处理实际情况,由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向客户公示营业变更安排。

(七)如发生多个营业网点系统故障或单个营业网点系统故障影响范围较大时,上级机构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配合。

第八条

抢劫客户财产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不法分子抢劫客户财产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立即报警,迅速予以制止,维持现场秩序。

(二)在确保银行财产安全情况下,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安全疏散其他客户;如客户受到伤害,应迅速实施救助。

(三)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及时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四)营业网点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营业网点正常营业秩序。

(五)营业网点保护好现场及监控录像资料。

第九条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救援电话,迅速组织人员自救,尽快疏导客户撤离网点。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迅速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

(三)应急处理团队组织员工转移柜台现金、凭证、账薄等到安全地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按照灾害处理实际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组织员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组织员工有序转移。

(五)营业网点负责人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营业网点金库、柜台等重点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

(六)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同时联系公安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客户和农信社财产安全。

(七)如营业网点因灾情不能正常营业,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示网点营业变更安排,做好客户安抚工作,消除社会影响。

(八)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采取联动措施,统一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九)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营业网点正常对外营业。

(十)营业网点保护好现场及监控录像资料。

第十条

(一)客户在营业网点突感身体不适、需要帮助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安排客户休息。

(二)客户突发疾病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依据实际情况立即联系紧急医疗救护,疏导救助通道,协助医疗救治。

(三)根据实际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通知客户家属或单位。

(四)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协助客户保护财产和资料安全。

(五)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维护营业网点正常秩序,保证服务质量。

(六)营业网点保存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一条

客户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一)客户在营业网点受到人身伤害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及时达到现场,了解客户伤情,进行安抚慰问。

(二)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为客户提供临时医疗救护,并及时协助联系客户家属或单位。

(三)必要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立即联系紧急医疗救护。

(四)视情况,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有关职能部门介入,进行后续处理。

(五)营业网点保存有关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客流激增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客流激增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安抚客户,做好客户疏导。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时增设营业柜台及服务窗口,进行客户分流,缓解客户情绪。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公告相关解决客流激增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必要时,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视情况,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客户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劝导客户停止不合理占用行为,维护正常营业秩序。

(二)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主动了解客户不合理占用行为动机,听取客户要求,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三)如疏通和劝阻无效,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给予客户适当警告,中止客户不合理占用行为。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二

1、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3、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须知》

一、遵守旅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爱护旅馆财务

二、军人、人民警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等携带的枪支弹药,必须按规定交旅馆所在的军事部门或公安部门寄存保管。

三、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四、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百客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3禁止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治安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4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娼

5禁止在旅馆内赌博吸毒

6禁止身份不明或犯罪分子入住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三

学校成立安全紧急情况处置小组:

组长:xxx(校长)

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xx、xxx

1、学生在吃完午饭回宿舍后,有学生报告几名学生出现腹痛、拉肚子情况,值班教师报告校长,校长接到报告后,马上和卫生院联系,卫生院派出医生及担架到校检查抢救。

(1)观察病情,对症处理。

(2)如确定食物中毒,做好以下工作:

a.初步诊断、治疗、护理患病的师生。

b.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抢救措施。

c.立即拨打急救电话120,中毒学生转移至村卫生所。

d.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e.收集相关病情信息、食物及原加工材料,协助卫生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

(1)责令食品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应活动。

(2)由校管理员负责立即向上级卫生部门报告,报告时间间距离发病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负责保护好现场,封存一切剩余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设备、保护好中毒现场和食品留样,防止人为地破坏现场,等候卫生执法部门处理。

(4)班主任负责协助管理员护理患病学生,如发现人数较多,治疗护理在班级进行。对已确定重病师生负责转送医院治疗。

(5)德育处做好师生思想工作,稳定学生情绪;负责家长的疏导工作;协助学校领导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学校领导要深入各班级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调查。向患者了解食物中毒的经过,可疑食品、中毒人数,并预测发展趋势。

(7)食堂负责人要协助卫生部门作带菌检查和取证工作,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四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五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预防并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排查隐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按《文物保护法》应急处置工作。

(三)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快速反应:成立文物突发事件、处理事件应急小组,在事件发生后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各级应急组织职责是:

1、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及时向镇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

3、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的日常事务,负责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执行、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应急组织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监测,注重信息收集传报,制定有效的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市文化馆、镇文化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工作措施,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蓄。各级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文博单位安全管理。

(三)预警支持系统

确保安全人员数量,明确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消防设备,报警设备,预留通道,场地。

四、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将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上报。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博单位对事件中受损文物价值评估,提出修复保护意见,组织开展事后补救、复原、重建工作。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落实防范措施。

(四)奖惩有关人员。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六

(一)学校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及相关科室、教研组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长任组长。

1、指挥有关教师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2、安排教师开展相关的抢险排危或者实施求救工作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生命第一”的原则组织,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部门组织或负责的教育教学活动,活动前应有预案,并根据学校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事故,主动纳入学校预案工作程序。

(四)应急状态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校内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本部门(年段)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配合、服从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的督察和指导。

(五)学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为处理突发事件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突发事件涉及的有关人员,对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监督检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一)开展突发事件巡视监测。任何人员都有巡视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值周教师、教学活动的带队教师、学校安全门卫等教师更有监测学校突发事件的职责,一发现事件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苗头,应向学校领导汇报。

(二)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并随时与上级单位保持密切联系。

(三)严格执行学校重大事件报告程序。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事件性质,根据事件性质,及时向社会、政府各救治排险机构求救,并向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报。在得到指示和未得到指示前,对事故可能影响善后处理的现场、证件证物等要进行保护。

(四)突发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要经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在确定性质的`基础上以集体形式发布,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或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鉴定核实后作出决定。任何人员都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通过对突发事件调查、现场勘验,采取控制措施等,对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进行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理的同时,学校应当立即将突发事件所致的伤亡病人送向就近医院,对无法判断伤情的伤病员,应及时报警求救求援。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学生管理部门、保卫部门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疏散、隔离等措施,加强学生管理,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学生心态和情绪稳定。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放学、疏散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事件情况以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应及时与涉及事件的学生家长、教师家属联系,在适当条件下,告知事件原因、处理结果,或者联系家长进行救治。

(一)火灾

1、火势比较大,靠学校自己的力量难以扑灭,应立即拨“119”报警。

3、一般火灾情况(火势较小、火势发展慢、损失小、靠学校自己力量可以扑灭)应立即组织自行扑火,事后将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情况、扑火经过、采取的灭火方式和起火原因与后果等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处。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学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学校应急预案处理领导。对未死亡人员学校应采取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xx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对恶性伤害事故的原因要进行及时调查,实事求是,配合各部门提供相应证据证件。事故的处理根据调查结果以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三)传染性疾病暴发、流行

1、对全校师生员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在公共卫生场所完善洗手设备,提供流动水、洗手液、除菌消毒肥皂。

2、所有师生居所、工作室、人群聚集场所要增加通风的时间和强度。教育师生增加户外活动的时间,注意劳逸结合,增强抗病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洗手,搞好居室卫生,勤晒衣被。

3、建议师生员工尽量避免接待外地来访的客人,各种集体性人员聚集活动推迟或取消,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活动。

4、一旦发生疫情,严控外来人员进入,教育学生自我保护,限制学生去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对我校外出工作人员、学生实行登记制度,经医院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才能复学。

5、学校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

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学。对影响师生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作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上下学路上可能危及学生生命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或在路上护送,也可以报警。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作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龙卷风等,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事后应及时施救,并向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

1、产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配合环保部门紧急疏散全校师生,并做好学生的思想稳定工作,疏散过程维护好师生的秩序。

2、平时对全校师生进行环保教育和环境污染自护自救教育。

(五)人为破坏

1、加强校园保卫和巡逻,阻止外来人员进入校内。

2、发生爆炸、投毒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3、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xx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4、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七

为维护全市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预防或减少农信社服务突发事件带来的危害,根据《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示范文本》和《农村信用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特制定《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服务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原则处置营业网点服务突发事件应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应按照属地为主、明确责任,信息共享、维护稳定的原则开展处置,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第三条

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联社成立“农村信用社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事长任组长,主任、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为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负责对辖内农信社服务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引导、协调、督促,并做好辖内农信社应急处理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

(一)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审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处理预案;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处理预案;

3、统一指挥应急处理工作;

4、调配各类应急处理资源;

5、决定向系统内上级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6、审定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事项;

8、决策应急处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9、总结应急处理工作经验教训。

(二)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2、指导督促营业网点应急处理预案的执行;

3、与市、县市政府及其他市级职能部门联系;

5、收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

7、按权限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的职责:

1、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处理预案;

2、及时向系统内上级机构上报有关应急处理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相关系统外职能部门协助处理服务突发事件;

4、落实应急处理预案的演练工作;

5、完成系统内上级机构交办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服务突发事件分类

(一)特大服务突发事件(i级)

1、营业网点挤兑;

2、多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3、多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二)重大服务突发事件(ii级)

1、单个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

2、抢劫客户财产;

3、单个营业网点受自然灾害破坏;

(三)较大服务突发事件(iii级)

1、客户突发疾病;

2、客户人身伤害;

3、寻衅滋事;

4、营业网点客流激增;

5、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

6、重大失实信息传播;

7、其他影响营业网点正常服务的事件。

第五条

营业网点发生服务突发事件,应立即按程序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性质、涉及金额及人数以及事件造成的主要危害、客户反应、事态发展趋势和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六条

(一)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迅速疏导客户,防范客户过激行为,维持营业秩序。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迅速到达现场,并按程序第一时间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安抚客户,全力做好解释和宣传,控制事态发展。

(四)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研究分析事件情况,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联社、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五)系统内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营业网点发生挤兑事件的报告后,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并请求协调当地公安部门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六)系统内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预案,迅速调运内部资金,确保头寸充足,必要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汇报,紧急调拨充足现金,保证正常兑付。

(七)根据事态进展情况,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消除社会影响。

(八)如事态范围进一步扩大,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请求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采取联动措施,统一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业务系统故障,造成系统停机、运行中断等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告知客户,做好客户解释安抚,维持营业秩序,同时检查了解网点供电、设备运行、网络运行等情况。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机构研究分析业务系统故障情况,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系统内上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协助营业网点共同针对故障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置,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四)如发现故障属人为攻击所造成,系统内上级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经分析确认为攻击行为,且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确保农信社业务系统安全。(五)必要时,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营业网点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工作。

(六)根据营业网点业务系统故障处理实际情况,由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向客户公示营业变更安排。

(七)如发生多个营业网点系统故障或单个营业网点系统故障影响范围较大时,上级机构服务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配合。

第八条

抢劫客户财产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不法分子抢劫客户财产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立即报警,迅速予以制止,维持现场秩序。

(二)在确保银行财产安全情况下,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安全疏散其他客户;如客户受到伤害,应迅速实施救助。

(三)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及时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四)营业网点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营业网点正常营业秩序。

(五)营业网点保护好现场及监控录像资料。

第九条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一)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第一时间拨打紧急救援电话,迅速组织人员自救,尽快疏导客户撤离网点。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迅速向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灾情。

(三)应急处理团队组织员工转移柜台现金、凭证、账薄等到安全地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按照灾害处理实际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组织员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组织员工有序转移。

(五)营业网点负责人紧急调配人员,加强防卫,做好营业网点金库、柜台等重点场所的防盗、防抢工作。

(六)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立即调动安全保卫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同时联系公安机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客户和农信社财产安全。

(七)如营业网点因灾情不能正常营业,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示网点营业变更安排,做好客户安抚工作,消除社会影响。

(八)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银监分局、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监管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共同采取联动措施,统一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九)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营业网点正常对外营业。

(十)营业网点保护好现场及监控录像资料。

第十条

(一)客户在营业网点突感身体不适、需要帮助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安排客户休息。

(二)客户突发疾病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依据实际情况立即联系紧急医疗救护,疏导救助通道,协助医疗救治。

(三)根据实际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通知客户家属或单位。

(四)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协助客户保护财产和资料安全。

(五)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维护营业网点正常秩序,保证服务质量。

(六)营业网点保存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一条

客户人身伤害应急预案

(一)客户在营业网点受到人身伤害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及时达到现场,了解客户伤情,进行安抚慰问。

(二)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为客户提供临时医疗救护,并及时协助联系客户家属或单位。

(三)必要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立即联系紧急医疗救护。

(四)视情况,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有关职能部门介入,进行后续处理。

(五)营业网点保存有关监控录像资料,以备日后查证。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客流激增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客流激增情况,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安抚客户,做好客户疏导。

(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时增设营业柜台及服务窗口,进行客户分流,缓解客户情绪。

(三)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公告相关解决客流激增问题的处理方案。

(四)必要时,营业网点负责人报告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视情况,系统内上级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应急预案

(一)营业网点发生客户不合理占用银行服务资源事件,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及时劝导客户停止不合理占用行为,维护正常营业秩序。

(二)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主动了解客户不合理占用行为动机,听取客户要求,采取有效疏导措施。

(三)如疏通和劝阻无效,营业网点应急处理团队应给予客户适当警告,中止客户不合理占用行为。

舞美突发事件方案 突发事件应急方案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cc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