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

时间:2023-06-24 13:06:42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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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篇一

永环停建字〔20xx〕03号

詹志强(永安市中安机制炭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481600207251

组织机构代码: 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炼牛山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詹志强

我局于 20xx 年 6 月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炭化窑等生产设备,有1、永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建设,并于 20xx 年 6 月 22 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予以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20xx年6月17日

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篇二

新田县环境保护局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新环停[20xx]第7号)

当事人(单位):蒋聘和

工商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4

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聘和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在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附近建设的木材加工厂,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便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xx年5月20日23时59分停止排污。

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或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篇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地址:

法定代表人:杨

20xx年6月30日,xx市环境监测站对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测。经监测,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烧结工段机头2号线排气筒排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518mg/m3(标态),超过gb28662-20xx《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环境监察现场记录表、溧阳市环境监测站编号为(20xx)环监(气)字第(j057)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当事人完成改正任务后,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本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决定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改正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中发现未完成改正任务的,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环境保护局

年7月6日

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篇四

黄折徕:

身份证号码:4304227

地址: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群众举报,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xx年7月17日现场监察,你在衡南县洲市乡洲市村皮冲组建设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及需要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衡南县人民政府对你厂依法进行取缔关闭(南政发[20xx]7号)。

以上事实,有我局三塘环保所执法人员20xx年7月17日《环境现场监察文书》、20xx年7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废旧塑胶造粒生产项目停止排污,并按照衡南县人民政府文件(南政发[20xx]7号)要求予以依法取缔。

如你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或衡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7月27日

责令停止决定书实用篇五

古丈县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7g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坳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彭琳阢 43312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xx年5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碳质页岩焙烧项目于20xx年3月份恢复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含二氧化硫废气对附近村民造成一定影响,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正式生产,至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古丈县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2、古丈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

3、古丈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拍摄照片资料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处理依据及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排污,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xx年6月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救济途径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改正的,视为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厂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古丈县环境保护局

20xx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