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模板9篇)

时间:2023-09-04 18:37:13 作者:琉璃 最新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模板9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一

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0﹞17号)

一、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快产业园区建设作为推动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产业园区科技引领、体制创新、产业聚集、土地集约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改革促开放、以创新谋发展,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我省优势产业的集中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创新发展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好各项政策,促进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坚持科学规划,速度、质量与效益并重原则。按照“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努力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坚持产业聚集发展、集约节约用地原则。按照创业、创新、创优理念,做优产品、做强企业、做大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延长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产业配套能力;加快工业经济由粗放型增长向集约型发展转变,推进产业集群、企业聚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园区投入产出效率。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产业特色原则。发挥比较优势,依托资源禀赋,采取灵活政策措施,引导产业园区分工协作、各有侧重发展,做大做强产业园区经济。

(三)总体目标。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以27个经济强县和快速通道沿线交通节点为重点,新建30个以上省级产业园区,申建4个国家级园区,建成1个综合保税区、2个出口加工区、2个加工贸易承接基地和2个“无水港”,并根据资源、环境、区位和产业特点,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努力在全省有条件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园区,形成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县县有园区、园园有特色的产业园区建设格局。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国家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九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宽带网络、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省级产业园区建设基本实现“七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供气、供热、通讯和土地平整),市(州、地)、县级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五通一平”(即:供水、排水、供电、道路、通讯和土地平整),污水和垃圾统一处理,基本建立起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城镇化带动战略和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产业园区引进国际国内500强企业50家以上;争取产业园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长率高于全省5—10个百分点,工业总产值占全省比重由现在15%左右提升到5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云经济开发区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500亿元,安顺、凯里、都匀、顶效、钟山、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100亿元,其他5个现有省级经济开发区分别超过50亿元;新建省级产业园区的工业总产值分别超过20亿元;积极培育一批工业总产值超过10亿元的产业园区,努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产业高地、创新高地、人才高地,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重点任务

(四)强化规划编制。强化产业园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大企业、大项目向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工业可以上带一产,下促三产,推动一二三次产业联动发展的枢纽作用,把产业园区建成加速发展、结构优化、布局完善、助推区域协调发展,有较强创新能力和整体竞争力的经济增长极。产业园区规模要因地制宜,产业用地比重不得低于园区规划面积的70%。

(五)推进扩区、调区工作。按照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审批程序和相关法规政策,对开发空间不足的园区进行扩区,对不能就地进行扩区的,可在其行政区域内异地选址扩区。全省产业园区扩区、调区原则标准,具体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按商务部有关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的原则和审批程序组织实施。

(六)推进转型升级。按照商务部有关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原则和要求,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加快出台建设我省省级产业园区建设的标准,推动以经济强县为重点,结合高速公路、快速铁路交通节点建设发展需要,突出交通区位优势,依托城镇、工矿区已有的基础和条件,在现有县级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建设一批重点突出、各具特色、功能互补的省级开发区。

(七)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产业园区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大力发展与产业园区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推进产业园区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产业园区路网与铁路、公路及新建高速公路等交通结点的衔接和贯通,提升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和物流畅通程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以及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各产业园区应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除有特殊要求外,厂房建设一般要求两层以上,控制单层。目前没有能力建设标准厂房的,要规划预留建设标准厂房的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投资者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可按竣工面积,由省、市(州、地)、县(市、区)按一定比例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产业园区所在地政府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以土地入股方式参与合作建设标准厂房。鼓励镇、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三、明确产业园区发展的主体功能

(九)发挥比较优势。各产业园区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禀赋、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水平和潜力、区位优势等因素,明确各自的发展定位,确定各自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避免产业园区之间的同质化竞争,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建设的差异性和错位发展,形成独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十)突出产业重点。加强对各级产业园区的分类指导,进一步强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我省工业聚集发展中的先导、龙头作用,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聚集水平。贵阳、遵义、安顺三个中心城市的产业园区,要依托三线军工企业和其他大型企业的基础条件,集中力量发展与航空、航天、电子相关联的工业基地,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承接服务外包,努力建设成为我省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新型材料产业基地、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加工贸易基地。

其他省级产业园区和各市(州、地)所建园区,要结合自身特点,依托我省能源、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烟酒、食品、药品、旅游商品等特色产业优势,围绕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优质轻工产品基地等建设,积极引进国际国内外优强企业,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提高附加值。

县级产业园要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和聚集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中发展,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依托本地资源,利用优势产业,积极打造地方品牌,推动品牌向名牌转变。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循环利用,大力发展矿产品深加工产业,确立“一矿区一产业”的发展思路,坚持以资源换技术、以市场换资金的招商引资策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规划建设一批以促进矿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相关产业相配套的特色产业园。

(十一)鼓励产业聚集发展。除资源型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重大产业项目要向产业园区集中,优质资源向优势产业聚集,其他产业项目应进入园区集中建设。要发挥产业园区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建立相互配套、分工协作关系,形成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十二)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生产经营方式,实施节能减排,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在产业园区要鼓励建设生态工业,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生态保护,实施工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达标排放,严格限制高污染、高排放、高消耗产业进入。

(十三)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将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发展—7—成为为生产、经营、社会和政府管理提供中间服务的新兴产业,带动现代物流、企业管理、科技研发、市场服务、技术推广、网络信息、金融保险、商务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发展。

四、创新产业园区发展体制机制

(十四)创新承接产业转移机制。本着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和谐发展的理念,建立合作机制,探索与东部省(市)共建产业园区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深圳、大连、青岛、宁波等对口帮扶城市在人才、资金、管理、信息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尽快推动与之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通过共建产业园区和推进战略合作,助推承接产业转移,拓宽发展渠道,增强发展后劲。

(十五)创新建设发展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企共建、项目先行等建设模式。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的产业园区,可采取“共建共享、收益分成”方式,积极推行市(州、地)县(市、区)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引进国际国内优强企业承建,鼓励社会团体承建等多种联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功能互补、人才互动。按照“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在投融资体制改革,土地使用流转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并购等方面大胆探索。

(十六)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的管理体制。对新建的产业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新建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和产业园区投资开发管理机构可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市(州、地),县(市、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园区实际确定管理体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选择配备素质高、能力强、敢于创新的领导干部担任所属产业园区的主要领导,其他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十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产业园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重点建立以企业为主的技术研发创新体系,以产学研结合为纽带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以区域技术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技术支持体系,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技术创新中介服务体系,增强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开发能力,把产业园区建设成为技术创新的聚集区。

(十八)扩大管理权限。按照“综合部门放权、执法部门派人”的原则,省级综合职能部门可通过授权和委托等方式,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省级执法部门可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凡属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项目外,全部委托给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管委会办理。以确保国家和省赋予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在规划、项目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工商注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审批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九)提升外向型经济水平。充分挖掘产业园区企业潜力,整合产业园区出口加工企业资源,加快申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工作,积极推进“无水港”建设。在符合货物流向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申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切实改善开发区物流通关环境,增强开发区承接加工贸易能力。

(二十)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建设人才信息库,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努力为人才施展才能优化环境,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形成促进人才成长的长效机制,为产业园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五、加大产业园区扶持力度

(二十一)规划支持政策。将产业园区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紧制定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园区环评规划。支持已纳入规划的产业园区优先建设,在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二)投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积极面向产业园区提供投融资服务,鼓励产业园区设立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产业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优惠贷款支持;优先推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二十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产业园区内的财政收入,按税利分流和中央、地方分税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市(州、地)留存部分,全部留给产业园区滚动发展。为改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自2011年起省级财政建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市(州、地)、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所属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整合部门资金,优先安排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对一些发展快、带动性和示范性强的园区,由省财政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

(二十四)建设用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留足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各级产业园区的土地收益全部用于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在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积极探索盘活现有土地存量资产,提高现有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方法,鼓励和引导产业园区建设向山地、坡地发展,进行“梯田式”开发,对一些荒坡、荒地实施成块连片开发的,免缴地方相关规费。

(二十五)税收支持政策。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征缴优惠政策。对进入园区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赋予各产业园区对引进重大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权利,给予投资方在地方税费等要素配套政策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商贸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园区发展加工贸易及配套产业,省级外贸发展资金重点向加工贸易企业倾斜,产业园区新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在形成生产能力并实现出口业绩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鼓励发展加工贸易配套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进行直接产业配套,配套率达60%的新办企业,享受与加工贸易企业同等的资金扶持政策。

六、建立产业园区加快发展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产业园区加快发展领导小组,统筹研究涉及园区建设与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园区建设与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联系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和产业园区的指导协调及管理日常工作,以及领导小组委托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健全统计考评制度。各产业园区要按照统计考评制度,配置统计人员,及时报送有关经济发展统计指标等信息资料;建立和完善产业园区投资环境考评办法,建立以产业园区各项经济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显著的产业园区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产业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不能达标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直至撤销。

(二十九)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对发展质量好、规模提升快、环境优化强、对经济社会贡献效果突出的产业园区,对其主要管理人员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定具体措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注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二

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0〕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破产法》及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按企业隶属关系,政府负责解决三分之二。如果破产清算分配后仍有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在归还财政垫支职工安置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对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从破产财产中列支。如果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由政府解决,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关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来源。按照“三家抬”(企业、社会、财政)的做法,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由企业资产变现或企业的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按企业隶属关系由政府统筹解决,对企业处置后资产的多余部分,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穗办〔2000〕3号文件的规定,应首先全额集中专户,30%转为国有资产收益,70%返还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统筹安排。投资主体(行业内)有多户关闭破产企业的,对因个别企业资产未能及时变现而影响由投资主体负责解决三分之一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的,原则上可在本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若本行业上缴的这部分款项不足,可由其他投资主体(行业)关闭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变现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中垫支。待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国有资产收益垫支的款项。

二、关于关闭破产转制企业分批推进、财政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

(二)财政支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基本原则是“三先三后”:

一是先757户内企业,后757户外的企业。

二是先易后难。“易”--企业已实施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人数少(特别是在职职工)、资产易变现、债务简单、连带担保责任小、年内可“销号”(统计、企业法人能注销)的企业;“难”--企业职工人数多(特别是在职职工)、产权不清、资产难变现、债务形成复杂、涉及连带责任大。

三是先国有企业,后集体企业。

上半年要集中精力重点处置757户内的工业企业。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申请政府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审核。

(一)企业上报。各集团公司(经委口)或主管委、局(非经委口)经过可行性分析研究后,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关闭破产企业,同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上报本系统关闭破产企业排序名单及申请财政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数额,并附送拟关闭破产企业征求职代会意见后的董事会同意关闭破产的决议(无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党政班子同意的意见)及企业的实施方案。

(二)市国企业确认企业名单。市国企办协调小组根据各集团公司和主管委、局的意见,经过分析、研究后,对全市拟安排职工安置费用的关闭破产企业名单进行分批和初步排序,提交市国企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名单,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列入会议纪要的企业名单,审核各集团公司和有关委、局逐个上报关闭破产企业按规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安置职工人数、安置职工费用等,并将审核结果抄送市国企办和市财政局以及有关接收安置机构。有关安置职工的程序详见附件一。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四)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级市财政局复核并拨款。市财政局对列入会议纪要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核的企业进行复核,在审查企业或集团公司应付“三家抬”的资金已落实到位后,将经审核的政府应资助职工安置费用拨至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指定的统一帐号,并将有关拨款情况及时抄送市国企办。复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以内。

(五)集团公司(经委口)、有关委、局(非经委口)组织实施。各集团公司、有关委、局负责对政府拨付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进行监管,并负责组织实施,保证专款专用(如出现挪用,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年内统计、企业法人“销号”。

具体的审核办法和拨款手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订。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5.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企业产权整体转让或大部分转让成交的当日起一个月内,承让方在办理重新登记的同时办理原企业工商执照注销登记。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销号”(变更),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问题。

(一)优先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对关闭破产企业,特别是破产企业的资产,按照法规要求,有条件的(有一定市场基础、客户较多的),尽量选择资产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处置,以保证公开、公平、合法。

(二)政府集中收回一批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特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考虑政府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为加快关闭破产企业的推进,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国土局审核后,实施集中收回,统一处置,以便及时解决安置职工费用和处理债务等问题,使关闭破产企业迅速“销号”。集中收回后的处置方式有三种:1.公开招标拍卖出让;2.投标出让(含“生地”招标);3.土地随厂房等地上建筑物原状进行交易。具体采取的处置方式,由市国土局根据地块条件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商有关委办后确定。

市国土局在收回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部分企业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拍卖广州机床厂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支付方式,待关闭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后支付该地块的补偿费;部分企业经研究,可参照万宝冰箱企业重组的办法,采取由国土局贷款垫支方式。市国土局支付或垫支的补偿费的金额,视关闭破产企业土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鼓励职工赎买企业的资产或净资产。鼓励原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成立新的股份合作制或私营企业,在商国资等部门同意后,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或净资产(带负债)。

(四)实施先关闭后兼并,由优势企业承接关闭未销号企业的资产债务。在有利于优势企业发展、不拖跨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在关闭企业的人员已分流、安置后(减轻了兼并方的人员负担),可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承接关闭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实现“销号”。

(五)实施以资抵债。由企业与债权银行协商,签订协议,实施以资(产)抵债(务),促进资产变现。

(六)实施集中合并处置。在征得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的前提下,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通过合并,实施多个关闭企业集中处置,减少亏损企业户数,减少费用开支,实施资产统一变现、统一管理、统一还债。

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三

发文单位:市政府

文号:京政发[1981]136号

生效日期:1900-1-1

一、天安门广场包括东至历史博物馆门前、西至人民大会堂西侧路、南至正阳门、北至午门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天安门广场都要自觉地遵纪守法,讲文明礼貌,讲卫生,爱护公共设施。

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天安门广场不准游行、集会、讲演,不准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任何内容的宣传品。

三、禁止在天安门广场进行任何形式的有损国家声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的一切活动。

四、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天安门广场设摊经营商业、服务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在天安门广场,要服从执勤、管理人员的指挥。违者,执勤、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有权加以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严肃处理。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四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五

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2]30号)精神,为推进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县域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坚持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

(二)功能定位。

县级医院是县域内医疗卫生的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主要承担县域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危急重症患者救治,疑难疾病初诊、转诊;适宜医疗技术推广应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培训、技术指导;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办好1所人民医院和1所中医院。根据人口数量、分布情况和地理交通等因素,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办医。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改革,建立体制合理、机制灵活、功能完善、效率较高的服务体系,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增后劲、医疗保障可持续”的目标。

----建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通过采取“一减一调一补一改”(即减少药品费用、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增加财政对公立医院改革的补助、改革支付方式)等综合措施,使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县级医院均次医药费用保持较低水平,个人自负费用比例不超过30%。

----建立医院运行新机制。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将日常管理权限下放给医院;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增强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患者满意度在90%以上。

----建立医院收入分配激励新机制。建立以岗位管理、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并体现激励导向的收入分配制度,医务人员工资收入较改革前有明显提高。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获得的合理收入,其收支结余部分50%用于医院事业发展,5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考核发放。

----建立医院监管新机制。完善阳光医药监督管理体系,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医药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技术、医疗行为的监管。建立控费机制和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试点范围。确定13个县(市)为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综合改革医院为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

(二)制定方案。试点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地方实际,在2012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省医改办备案。

(三)步骤安排。2012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1-2年后进行评估,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以药补医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改革补偿机制。取消县级医院药品加成,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降低药品金额占业务总收入的比重,原则上人民医院不超过40%、中医院不超过50%。其中,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占药品使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2015年确保达到50%。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使用金额不高于医疗费用使用总额的10%。将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渠道。按照中西药综合加成率20%的取消药品加成收入按规定给予补偿,其中:通过调整挂号、诊查、治疗、手术、护理等服务收费价格,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消化药品加成收入的80%,剩余的20%由财政补助,省、县(市)按8︰2分担。

2、优化收费结构,完善价格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合理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和中医诊疗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收费价格与医保、财政、卫生相关政策同步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3、改革支付方式,推动合理补偿。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对医院的引导、制约和激励作用。各统筹地区积极推行总额预付、按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加强总额控制。建立医保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缩小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的差距。拉开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与外地医院之间的就诊报销差别比例,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不同统筹地区的县级医院之间的转诊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加快推进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2013年确保三分之一的设区市统筹试点,2014年全面实施。

4、建立竞争机制,形成合理定价。改革医疗定价方式,积极探索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竞争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

5、规范招标采购,切实降低成本。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建立药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积极探索有效保障短缺且临床必需药品的供应办法。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减少和规范流通环节,降低配送成本。开展高值医用耗材全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完善鼓励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措施,县级医院基本药物配备比例不低于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目录)品种数量的95%。

6、落实政府责任,体现公益性质。全面落实政府对县级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对县级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给予专项补助。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县级医院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保障社会化,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其养老和医疗保障等与其他事业单位相衔接。探索化解县级医院债务的有效方法。

7、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引导民营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其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按照公立医院补偿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取得。

(二)改革运行机制。

8、健全管理体制,推行政事分开。县级医院举办主体履行发展规划、出资和监管等职责。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在医院岗位设置、内部人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收入分配、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医院自主权。院长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管理部门聘用。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副院长以下人员聘用由医院自行决定。

9、建立院长负责制,落实自主管理。探索公开招聘院长,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行院长负责和问责制度。强化责任管理,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县级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院长、医院管理层及职工代表大会等的职责,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员聘用、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院长承担管理责任,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完善院长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并与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院长的考核工作由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10、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现有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县级医院床位数规模确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占比不低于85%,医护比不低于1︰2,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未聘和非专业技术分流人员。

11、完善绩效考核,实施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考核机制。将控制医疗费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标准、刷卡即时结算以及患者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由政府办医主体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并组织部门代表、患者等社会多方参与的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12、改革内部激励分配制度,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县级医院可根据医疗行业特点,制定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13、加强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精简医院内部行政机构,推进后勤社会化管理。健全公立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制度,强化对县级医院预算、收支、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院运行成本控制,推动精细化管理,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

(三)提升服务能力。

14、明确标准,填平补齐。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完成县级医院标准化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县域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县级医院建设标准。县级医院新建院区可探索股份制改革模式。

15、确保基本,加强重点。加强县级医院基本科室建设,做到人员、技术和管理三配套,满足县域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适当放宽二、三类相对成熟技术的准入条件。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使常见病、多发病、急危重症和部分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能够在县域内基本解决。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中医特色专科、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诊、预防保健、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等薄弱科室建设,优先选择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临床专科进行建设。

16、强化队伍,提高素质。新进入县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引导医师到县级医院就业,并为其长期在县级医院工作创造条件。健全继续教育制度,每个试点县(市)每年遴选不少于4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或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大力培养和引进业务骨干和县域学科带头人,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对各学科主要业务骨干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经批准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并按规定给予合理补助。

17、分工协作,对口支援。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建立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制度,城市三级医院选派一批有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到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担任院长、副院长或科主任,支持对口支援的县级医院建设远程医疗系统,与对口支持的县级医院实施科室(学科)共建工程。推进县、乡纵向合作机制建设,建立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格局。

(四)强化监管措施

18、控制费用,减轻负担。通过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检查和治疗行为、实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效减少重复检查等综合措施,切实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相关费用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和公示制度。完善阳光医药监管体系,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作为对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加强实时监控。鼓励县域内建设医疗检验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方式实现资源集约化。

19、强化技术,提升水平。县级医院分科目管理常见病、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及急诊抢救技术。积极筛选包括中医中药技术在内的适宜医疗技术在县级医院推广应用。

20、规范行为,忠实履职。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县级医院安全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单病种质量控制、临床路径和处方点评等管理措施,引导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

(五)改善医疗服务

21、推行惠民便民措施,优化服务流程。通过采取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畅通急诊绿色通道、按病情分类诊疗、刷卡即时结算等措施,进一步改善病人就医感受。

22、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满足门急诊挂号、住院管理、药房管理、成本核算、医疗保障结算等工作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实现县域内医疗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支持县域内建设远程医学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诊断、病理、心电等)重症监护和远程教育。

23、强化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水平。鼓励医务人员钻研医学科学,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树立良好医德医风,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理解患者,主动为患者着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医改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试点县(市)要在本级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设区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所辖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和推动工作。各地在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改领导小组报告。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发展改革(医改办)、卫生、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出台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配套文件,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改革试点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县级医院综合改革经费测算,加大卫生投入力度,并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财政经费补助与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患者满意度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县两级财政补助时间,统一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计算。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帮助医院排忧解难,协调医患纠纷,建立互信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要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加强对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2010年开展取消药品加成试点的江西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九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从2013年起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附件:

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名单

(共13个)

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

九江市:德安县

景德镇市:乐平市

萍乡市:芦溪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贵溪市

赣州市:兴国县

宜春市:高安市

上饶市:婺源县

吉安市:新干县

抚州市:南城县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六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市、区)

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8日 赣府发〔1996〕51号)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关于《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后勤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简称人武部)职工的管理,适应国防后备力量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1995〕5号)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军队职工管理办法,结合人武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武部职工是指人武部在职的固定工(包括编内全民合同制工)。第三条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全省人武部职工的统一管理工作。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本区域内所辖人武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下同)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军队后勤部门做好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武部职工管理工作应从实际出发,健全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熟练的业务技能、严格的组织纪律的人武部职工队伍,保证战备、训练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职工编制与招收录用

第五条 人武部职工编制员额由省编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工作的通知》(赣发〔1996〕5号)核定。

第六条 人武部确因工作需要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必须控制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以内,由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招收录用职工,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复退军人中录用。第七条 招收录用职工,应严格坚持条件,保证质量。

招收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者。

第八条 招收录用职工,由人武部根据上级下达的招收录用职工指标、招收录用条件和程序确定招收录用对象,报军分区后勤部审批,并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招收录用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单位与被招收的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十条 新招收录用职工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6个月。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原则上不使用处于试用期的职工。

第三章 职工调配

(一)本地(市)范围内人武部之间的职工调动,由军分区后勤部审批,报省军区后勤部备案;跨地区的职工调动,由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并执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从严控制人武部从地方调入职工,个别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确需调入的,必须在本单位编制员额以内,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报省军区后勤部批准。

(三)人武部调出职工,原则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应权限办理。对从事重要岗位工作或专业技术骨干的要严格把关。凡调出的职工必须搞好工作移交。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人武部工作。第十五条 人武部职工不得“停薪留职”。

第四章 职工培训与考核

第十六条 人武部职工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及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的原则。培训应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方针,按需培训、学用结合,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职工培训的内容为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职工培训应以技能培训为主,主要采取岗位培训、业余培训、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第十八条 职工脱产学习或参加学历教育须经所在单位批准。

第十九条 人武部职工实行考核鉴定制度。考核鉴定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技师考评等。

考核鉴定应遵循坚持标准、科学规范、公平合理、严肃认真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考核执行国家和军队制定的统一标准。

第二十一条 职工考核由军队后勤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职工考核结果应存入职工档案,作为使用职工和确定职工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职工工资待遇与安全卫生

第二十三条 人武部职工执行军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5%的军队服务津贴。

第二十四条 人武部职工一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根据省军区后勤部下达的年度职工工资总额计划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武部职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第二十六条 人武部职工患病或受伤,按国家和军队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因工负伤致残的,须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等级,逐级报省军区后勤部审批。伤残职工凭《伤残抚恤证》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职工移交地方后,其伤残抚恤待遇仍由原评残单位发给。

职工死亡,按国家和军队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第二十七条 人武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公休假、伤病假、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生育假等休假待遇。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健全安全规章制度,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岗位,进行治疗或休养。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伤亡事故、职业危害等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职业病档案和设备事故档案。

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并抓紧对事故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人武部职工参照专武干部发放制式服装,佩带专武干部符号。

第六章 职工退休退职

第三十二条 人武部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应当退休。

第三十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应退休:

(三)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四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第三十五条 人武部职工退休、退职,报省军区后勤部审批后实施。第三十六条 人武部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规定移交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人武部职工退休、退职后的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职工档案应按照人事档案统一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建档。内容主要包括:履历、自传、鉴定,学历材料,政治历史材料,参加党团组织材料,奖惩材料,招收录用、任免、考核、工资、退职材料,调查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 凡归入职工档案的材料必须经过审查、整理和登记。本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档案进行修正和补充。

第三十九条 人武部职工档案由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职工档案进行核对、整理,严格查阅登记手续。职工档案应通过机要通信传递。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人武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执行。第四十一条 人武部职工奖励、处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审批权限按《军队职工惩奖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军区后勤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监察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审计厅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地方税务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统计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旅游局

省粮食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部门管理机构:

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文物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公务员局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八

郑政文[2007]10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 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商、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要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法转为国有,并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

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处置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组)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 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 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各种行政服务性收费和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主要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情况、各类建、构筑物统计情况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手续时,应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商有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颍上人民政府工作计划篇九

2009—2010学第一学期

过去的一年里,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县教育主管部们的关心指导下,全校教职员工团结一心,瞄准目标,顽强拼搏,克难奋进,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绩,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一、加强班子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教育方针政策,认清教育发展形势,积极顺应发展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文化科学素养和依法办学的水平,不断认识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激发教职工活力的能力、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善于应对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从而保证了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学校班子成员有强烈的事业心,有办好省溧中的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深入一线调查研究、破解管理和教育教学难题,扑下身子抓落实的严谨的工作作风。目前,大家在继承发扬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基础上,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做到了既分工又合作,很好的发挥了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和战斗力,为学校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凝聚全员动力

七十多年的办学历史,赋予了省溧中弥足珍贵的传统和文化积淀。优良的教育改革实验传统,积极主动的探索创新精神,精细化管理的办学经验,形成了省溧中自己的办学特色和学校特质。但是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省溧中进入一个发展“瓶颈”期,我们在优生指导、特长生培养等方面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家长在观望,社会在关注,教师有迷惑,学校有压力。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学校开拓创新,迎难而上,积极与全国知名高校和省市专门学会开展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近两年来,我校在自主招生、名校录取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下一步,学校将进一步拓展渠道,加强教师培训,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力争有新的提高。

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溧中逐步形成了一支爱岗敬业、学识渊博、教艺精湛的教师队伍。在全校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的办学质量不断提升,社会知名度、美誉度不断提高。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要在继续提高教学质量的同时,更多的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关注学生的心智发展,让每个孩子人格得以完善,智慧得以丰盈,潜能得以挖掘,个性得以彰显,身心得以康健。

三、创新管理机制,建设一流团队

随着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青年教师急剧增加,生源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怎样适应教育形势发展的变化和要求,是摆在学校面前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在青年教师培养方面,我校以“五个一工程”实施为抓手,狠抓师德师风建设,狠抓备课、解题能力考核,真正落实师徒结对、听课、汇报课等各项常规要求,并通过“省溧中课堂教学情况调查二十条”全面了解教师的教学情况,帮助他们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扬长避短,不断进步。目前,一大批青年教师专心从教,好学上进,已经成为学校的教育教学骨干,以自己优良的工作业绩赢得了学生、家长、同行的认可。在提升质量方面,我们坚持“以抓学生管理为突破口,形成优良班风和学风”的指导思想,狠抓学生常规管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注重养成良好的习惯。各班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了班级文明公约和奋斗目标,形成了浓厚的班级文化,人人上进,个个争先。近几年来,我校学生在精神面貌、文明素养、学习成绩等各方面都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在校内外的各项活动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管理过程中,学校将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备课组建设,抓常规保稳定,带队伍促质量,实施精细管理,建设一流团队。全校教职员工工作目标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得力,过程更加细化,重心更加下移,效能更加明显。学校管理规范有序,干部率先垂范,教师敬业爱岗,积极主动,充满活力,校园呈现出和谐奋进的良好氛围。

四、立足课堂,加强研究,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一直将课堂教学作为教学管理的着眼点,聚焦课堂,挖潜增效。教学处、教科室和各教研组、备课组不断探索优化课堂教学的新路子,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呈现出“精彩纷呈”的局面。通过学习和实践,引导教学和教研管理创新,更新教学观念,转变教学行为,提高课堂效益。在过去的一年里,学校组织了“高三教学工作研讨会”,“五严要求背景下的教学策略研讨会”等活动,邀请市、县学科教学专家对学校的课堂教学进行专门视导,在各年级进行有针对性的课堂教学调研。这些举措,较好的促进了广大教师对课堂的思考和研究,转变了观念,提高了认识。

五、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

成了师生员工辛勤工作、心情愉快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了学校工作的和谐发展。

六、创设和谐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创设和谐环境,以教师的和谐发展促进学生的和谐发展,以师生的和谐发展进一步促进学校的和谐发展。

2009年,学校以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为重点,进一步实施常规教育精细管理,建设专业化班主任团队,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班主任专业培训,制订了年级组、团委、学生会、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制度,完善了升旗仪式、集会、课外活动等各项工作的量化评比,规范了教室文化建设。环环相扣的常规管理,促使每一位学生自觉成为集体的主人,真正动手、动脑、动情,关心自己、关爱他人、关注集体,从而使班级管理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2009年,学校完善学生社团组织,健全自律机构,把学生社团建设摆在育人工作的突出位置,社团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认同和欢迎,成为学生校园生活中的靓丽的风景。

学生处还着力打造精品班会课,各年级切实提高班会课的质量。德育活动精品化、小型化、多样化,体现各年级特色。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生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载体。如“亲情教育”、“感恩教育”系列活动、“秋天,送你一首诗”诗歌朗诵活动、秋季运动会、“一二九“全校长跑活动、辞旧迎新文艺汇演活动等,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展示了学生的个性和风采,充实了学生生活,使得校园充满生机与活力。

七、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一年来,学校后勤工作服务意识增强,围绕校园工作目标,优化育人环境,服务师生。依照上级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及校产管理工作,合理运转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学校资产管理规范、物尽其用。收费、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报销等一应经济活动,都遵循教代会通过的《省溧中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的程序规范操作,确保了民主监督,校务透明公开。学校积极与县、市财政、税务等部门联系,筹措资金,争取帮助,努力改善教职工办公、生活条件。

不能满足家长及社会的高期望。

2.教师的教育观念和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转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教育形势的新要求。学校现代化教学设施与教师专业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3.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现代教育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教研组和备课组建设还需要深化和细化,真正打造成团结协作、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优秀团队,使学校的课堂教学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4、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的精细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当今适逢全省创建教育现代化和课程改革、高考改革深入推进的大好时机,学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我们将巩固业已取得的成果,抓住学校发展的机遇,通过创新管理机制,狠抓管理细节,进一步提升我校办学质量,使学校的各项事业不断迈上心的台阶。

江苏省溧水高级中学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