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 党员的监督心得体会实用(模板9篇)

时间:2023-09-18 06:23:47 作者:雅蕊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 党员的监督心得体会实用(模板9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一

党员监督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工作,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制定本制度。

一、对党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1、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2、能否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4、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5、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6、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还包括:

1、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2、能否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二、各支部每半年一次向机关党委报告所属党员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机关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要及时提醒。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处置。

四、机关党委要采取措施,方便群众举报违纪行为和反映对党组织、党员的意见。对党员、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复处理。

五、对党员实施监督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全体党员通报;

2、每年年底,集中检查一次党员交纳党费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4、每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围绕上级要求,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照党员的义务,检查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二

连日来,驻通某部二营下士赵子豪根据上级指示来到驻地几家大型超市,考察各类生鲜肉类、蔬菜和水果的市场零售价格。

半年前,赵子豪多了一个新身份——基层风气建设监督员。考察过程中,只见他佩戴“基层风气监督员”的胸标,认真记录着各类食品的价格信息,然后详细填写在《市场考察表》上。

为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向基层延伸,确保各项事务公开透明,该部从基层官兵中选拔出100余名风气监督员,他们来自基层各个分队、机关各个部门,有的是基层干部,有的是普通战士,机关还专门给他们颁发聘书,请他们依法依纪全程参与到监督官兵关切的人员晋职晋衔、学兵选调、士兵考学、工程招投标、主副食品采购等多项敏感事务工作中,同时收集基层官兵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纪检部门。

基层风气监督员的设立,就像一面风气建设的明镜,能及时照印出单位发展建设之弊,有利于把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过去,二营某分队下士张辉每天到收发室领取全分队的快递,由于营区地处偏远地区,官兵接收每个包裹需要额外向地方快递员支付1元钱车费,很多次都是张辉帮助战友支付,因为数额小有的同志不放在心上,有的战友忘记给钱……后来张辉每个月为战友们垫付的车费有100多元。该分队风气监督员韩亮从张辉那里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分队党支部反映,党支部核实查明事情本末,责令未支付车费的官兵立即补交所欠费用,并规范快递领取流程,规定每名官兵先付钱后拿包裹,确保同样问题不再发生。

为确保风气监督员的“专业性”,该部在上级指导下进行了一番探索。在经过个人申请、群众推选、民主测评、机关考察等程序后,还要统一组织考核和培训,才能取得风气监督员的上岗证。

据介绍,自该部基层风气监督员上岗之后,共开展监督监察工作100余次,真正实现了执纪监督无死角、无空白,在推动基层风气建设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使基层风气建设不断向上向好,官兵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该部纪委书记苏跃忠介绍说:基层风气监督员“持证上岗”只是我们开展风气建设的一个缩影,在以后工作生活中,我们党委班子会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落实制度、全员监督,树立优良作风的标杆,扛起纯正风气的大旗,发扬我军的优良传统和光荣作风,努力为全体官兵营造一个“绿水青山”的政治生态。截至目前,该部基层风气监督员已累计答复解决近百个基层风气问题,官兵满意率达98.1%。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三

“两个维护”是新时代强化政治监督的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开展监督,始终将其贯彻落实摆在首位,细化监督措施、列出责任清单、明确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监督,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督促各级各部门立足职能职责,一件一件抓推进、一项一项抓落实,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全省落地生根。

政治监督内涵丰富,突出重点领域方能“好钢用在刀刃上”。既要胸怀“国之大者”,又要立足省情实际。省纪委六次全会决议列出的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三新一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重点任务以及换届纪律风气,体现了两者的结合。今年的政治监督,要紧扣这些重点任务,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以高质量政治监督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键少数”是政治监督的重点对象。因其“关键”,故而重要;因其“少数”,故能聚焦。围绕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开展政治监督,能收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效果。如何做好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去年党中央专门出台了意见,省委也制定了相关措施,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省纪委六次全会要求,把中央和省委规定落细落实落到地、见人见事见成效。

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第一职责、基本职责,政治监督是监督的核心要义、基本内涵,这要求政治监督不能时紧时松,更不能一阵风。常态,就是将政治监督贯穿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建立制度机制,实现常态长效。

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政治监督作为全年性工作一以贯之地抓。无论是纪律监督还是监察监督,无论是派驻监督还是巡视监督,都要强化政治意识,从政治上谋划和开展监督工作,从政治上发现和处理问题。如,线索处置优先处置反映政治问题的线索,廉政意见回复优先审查政治方面的问题反映,审查调查优先查处政治问题,以案促改优先加强政治性警示教育,巡视巡察优先从政治上发现问题。

要用制度机制作保障。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近年来的政治监督实践中,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并总结提炼为制度机制,目前已构建起“指导意见+工作办法+监督意见+监督清单”的政治监督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是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基本依据。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省纪委六次全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台账管理、督查核查、督促整改的工作闭环,切实将这一制度体系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政治监督治理效能。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四

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要紧密联系思想、生活和工作实际,所以我认为我们质监战线上的共产党员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要做到下面四个方面:

我想一是要认真学习文化专业知识,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如果不具备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要做好这项工作是不可能的。就学习而言,对我来说,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我现在的状况基本是个门外汉,所以我将把学习做为近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虚心向大家学,向书本学,向实践学,边学边干,边干边学,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从外行到基本懂行的转变,进而胜任自己所担任的工作。做为在质监战线上工作多年的同志,在学习上也不能停顿,也有一个知识更新的问题,有一个开拓进取和与时俱进的问题。特别是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wto”以后,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会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应该以孜孜不倦的精神去涉猎我们行业所需的各种科学文化专业知识,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去探索我们周围和前面的未知领域,以勇往直前的精神去攀登我们理想和事业的高峰。

二是要有老黄牛精神,工作任劳任怨,我们干工作首先要认清工作的意义和工作的责任。前面讲过了。我们所从事的工作是党的工作,是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服务的,责任重于泰山,干好是应该的,责无旁贷,只能干好,不能干差,如果干不好,出问题,或造成某个方面的损失,不仅仅是对局里建设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还会直接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一种好的工作作风,工作不能掺杂私心杂念,有患得患失的思想。不能因为工资待遇相对偏低,加班没有加班费,多干也没有奖金而降低工作标准;不能因为工作复杂艰苦而消极怠工;不能因为与别的单位比较,待遇差一些,工作累一些,危险多一些而发牢骚讲怪话,甚至有跳槽的思想;不能因为工作没有得到领导的表扬或组织的奖励而闹思想情绪,对领导和组织产生不满。要象老黄牛一样,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就干好什么,不计较任何得失,任劳任怨,一心一意,千方百计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三是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我们所从事的质监工作,就其性质而言,似乎是不变的,但就其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我看年年都有新的特点。比如质监工作,过去一些企业执行企业或行业标准就行了,现在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过去强调把质量抓好就行了,现在又推出区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质量兴区和品牌名牌战略,今年5月份黄丽满书记在市局检查工作后,对我们质监战线上的全体同志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以人为本、服务经济、促进发展”。可以说,从完善与发展的角度出发,党对各条战线、各个部门的工作标准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所以我们对待工作的.态度决不能墨守成规,决不能满足于过去的一般标准和所取得的成绩,决不能在表扬和荣誉面前沾沾自喜、停滞不前。形势变了,上级的要求变了,我们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方法也要随之而改变。要积极开动脑筋,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寻求最佳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五

为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遏制不正之风,规范全社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信用社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干部职工执行党纪、政纪情况,以及工作态度,服务质量,职业道德和社风社貌情况,要随时向有关部门和群众公开,接受监督。

2、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将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开。

3、建立信访接待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领导干部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类举报案件,并进行反馈,索要处理结果,必要时可将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4、实行下级监督上级,层层监督的办法。做到群众监督干部;下级监督上级;经常有意识地走出去,请进来,广泛征求意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接受监督。

5、接受各级纪委和监察部门巡视员的监督。对其每次来检查工作、了解情况,要热情接待,认真汇报,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接受他们的批评和工作指导。

6、进行社风呼目标管理的`群众测评,每半处进行一次,采取检查,开座谈会以及群众投票的形式进行,公布测评结果,同时要与干部职工的政绩评比和奖金挂钩,好的表扬,差的批评,发现问题限期改正。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六

抓住脱贫攻坚决胜阶段。以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重大工作目标,强化纪律保障、全力脱贫攻坚。要聚焦扶贫领域突出问题,推动建设“阳光扶贫”监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实施精准监督。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大力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专项巡视,紧盯被巡视党组织冲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脱贫攻坚等方面开展“专项体检”,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

突出党内政治生活关键节点。民主生活会质量如何,是不是坚持实事求是,真正做到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是检验一个地区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认真的重要方面。要着力加强对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的监督,派员列席设区市党委和省直机关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全程监督,特别是督促被谈话函询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讲透彻,着力纠正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认真、民主集中制不落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强化经常性政治体检。

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找准靶心,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必须运用灵活多样、具体有效的方式,确保政治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必须履行协助职责,推进“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各负其责、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总书记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问题,说到底都是政治问题。政治上的问题必须从政治上解决,尤其要依靠政治监督正本清源。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方面担负着重大政治责任,必须以做到“两个维护”为根本政治任务,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做实做细政治监督,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政治监督也就难以落实。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找准靶心,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聚焦做到“两个维护”开展监督,坚持和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的重点,推动学懂弄通做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一贯到底。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七个有之”等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严查快办,切实把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及时辨别出来、清除出去。

聚焦净化政治生态开展监督,推动实现政治清明。坚决肃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恶劣影响,持续整治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和好人主义,对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严肃查处,对肃清不力的责令整改。深化民主生活会监督,变督导为监督。去年,天津责令14个市管单位党组织重开民主生活会,推动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实起来。培育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大力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推动构建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加强选人用人情况监督检查,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严肃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以及违规选人用人等行为,对“带病提拔”的倒查追责。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腐败案件,重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疾风厉势将问责落到实处。

聚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开展监督,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深入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从严从快查处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以及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等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进脱贫攻坚。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严肃查处“村霸”、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对“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从严从快处理。深入开展民生领域专项整治,着力解决教育医疗、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问题,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就在身边。加强对基层组织监督,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开展“过筛子”式监督和专项巡察,整治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眼里有监督,监督就无处不在。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必须运用灵活多样、具体有效的方式,确保政治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加强分析研判,增强政治监督预见性。强化系统分析,区分不同地区、系统、行业,对比分析研究,及时把政治问题梳理清、了解透。健全政治生态评估体系,重点把握、精准刻画突出政治问题,摸清“树木”“森林”情况,形成年度政治生态报告并动态更新。开展案例剖析,选取典型案例,准确、全面、透彻地分析发生政治问题的原因、本质和特点,制定政治监督措施。

强化日常监督,体现政治监督经常性。前移监督关口,聚焦具体人、具体事,全面开展“政治扫描”,及时识别苗头性倾向性政治问题,切实解决政治监督滞后、抽象等问题。参加有关会议,听取党的政治建设、政治监督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建议。深入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掌握党的政治建设、政治监督情况。开展个别谈话,分别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同志,以及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发现党的政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抓好整改。提出纪检监察建议,针对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政治问题,必要时向相关党组织提出建议。

抓好专项检查,提高政治监督针对性。专项检查前,结合分析研判、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等情况,确定检查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制定工作方案。专项检查中,通过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抽查核实等方式,必要时延伸检查,精准发现涉及党的政治建设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项检查后,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并向相关部门移交问题清单和情况报告,对发现的重大政治问题专题报告;适时开展“回头看”,跟踪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强化线索处置,增强政治监督严肃性。排查问题线索,评估政治问题的程度、影响等,提出处置意见。用好谈话函询,对违纪情节轻微、问题线索可信度较低等情况,能谈话函询的尽量谈话函询,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精准快速查处,对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严查快办、精准处置。督促抓好整改,指导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完善机制。

坚持系统推动,突出政治监督整体性。统筹力量手段,发挥“四个监督”各自优势,统一调配人员,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政治监督。推动工作衔接,加大沟通督促力度,推动“四个监督”密切配合、接续接力,实现政治监督无缝衔接、闭环运行。共享成果资源,建立健全“四个监督”情况通报、提前移交、重要政治问题会商等机制,做到监督成果应享尽享、充分利用。

强化政治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做实做细政治监督,必须履行协助职责,推进“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形成各负其责、一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牵牢主体责任“牛鼻子”。突出抓好党委(党组)政治监督的主体责任,推动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强化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把政治监督情况纳入主体责任检查考核、述责述廉等,推动层层加压加热,以“上热”带动解决“中温下冷”问题。

压紧压实监督责任。强化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和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完善考核机制,督促履行协助职责、监督专责,解决好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树立“对政治问题该发现没发现是失职,发现政治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意识,主动监督、严格执纪,坚决防止政治监督责任缺失缺位。

强化追责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重点查处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责任不到位、推进不力,以及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以强有力问责带动扎实履责。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七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 xxx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八

2019年10月9日,部属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两个会议看似不同,实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高校是输送人才的地方,所以高校的党建工作非常重要。陈希同志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扎实有效推进新时代干部监督工作,推动广大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攻坚克难敢担当、清正廉洁知敬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不懈奋斗。

通过学习两次工作会议的重要精神,令我们切实感受到主题教育的必要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主题,不管是在教育工作岗位还是在行政管理岗位,我们都要践行党的基本路线,围绕党的宗旨,切实做好自己的工作,为人民服务。在教育的阵地上,我们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署学校党建责任,使学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在行政的岗位上,加强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情况的监督,督促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攻坚克难、狠抓落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利于党的建设的不良风气。

为了应对新时代的挑战,我们全体党员干部要坚守初心,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阵地建设,加强干部监督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切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在新时代的复兴之路不断奋进。

政治监督培训心得体会篇九

通过学习领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四监督项制度)等4个制度性文件,对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和提高,我个人认为要不折不扣认真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必须努力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认识,更重要的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

一、努力提升对四项监督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界定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如何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组部配套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事后、离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进行检查的内容、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及检查结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上四项监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规范和约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地方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监督了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责任,也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二、切实加大对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力度

《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要严格执行这四项监督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要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选人用人“四项监督制度”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是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重要体规,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去,坚决贯彻落实,不折不扣地执行,切实树立强烈的规则意识、法纪意识、程序意识,懂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县镇党委是关键。要以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对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调整、充实和修订,切实维护好干部选用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室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当好表率,认真做好各类举报受理工作,有举必查、查必有果、纠必到位,以选人用人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整治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加大选人用人领域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再好的制度,即使规定再具体,条文再完善,如果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也等于一纸空文。我们这些年制定出台的反腐败制度、廉政工作纪律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但仍有一些腐败的分子纷纷落马的报道见诸报端。广大人民群众对此颇有质疑之声,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为何不能将反腐败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对此我们要正确对待,要认识到反腐败任重而道远,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我们在制度落实上不到位,政策执行不力,才给了腐败的分子可乘之机,才使其有了侥幸之心。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我们做好反腐败工作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只要我们各级纪检部门真正负起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反腐倡廉制度,就不会给腐败的分子以容身之所,也就可以更好地教育广大干部,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严格要求自己,远离腐败,洁身自好。才能使我们的党风、政风得到好转,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共同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