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8 15:48:21 作者:江sx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一

一、重视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积极上进

作为一名党员,自己始终把政治学习放在首要位置,确保政治上清醒坚定。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科学发展观理论,通过读书、看报等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通过学习,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

二、注重业务学习,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为了做好本职工作,更好地适应食品监督工作的新形势和岗位责任制的需要,我始终把学习业务当作提高自身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是重视法规制度的学习,我反复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法规政策观念入心入脑。二是积极参加业务培训,除了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外,还注意利用网络学习业务知识;为了拓宽自己的知识结构,又自费参加了公共营养师培训并顺利通过考级评定。三是注重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不断校正自己工作上的偏差。四是注重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用工作实践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三、爱岗敬业,扎实完成本职工作

作为一名食品监督员,自己能够始终坚守正确的职业观,工作积极、作风严谨,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为迎接国家对____市创建文明城市验收工作,____区政府在杜岭召开了"五小"门店整治现场会,在准备期间,自己不怕苦、不怕累,自觉克服家庭困难,经常加班到深夜,没有一丝怨言,工作上认真负责。由于准备工作扎实,现场会取得了圆满成功,自己也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善于按规律办事,对每个门店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了如指掌,制作门店台账六十余份,下达门店承诺书、责任书、限期整改通知书六十五份,圆满完成了餐饮单位服务许可现场审查、验收工作。(范_文_先_生_网)餐饮单位的索证、进货台帐、消毒记录是比较繁索的事,一般会存在记录不全或不记录的问题,我不厌其烦向他们讲解索证、台帐记录的重要性,及时把台帐发给他们,并不定期抽查,在多次区"五小"检查中都得到了优秀的成绩,辖区食品安全也得到了有效保障。学校食堂就餐人员多,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群体事故,我把学校食堂当作监督重点长抓不懈,我不定期到____幼儿师范学校食堂督导检查,向食堂负责人宣讲食品安全知识,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定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制,每天实行食堂负责人巡查制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巡查结果登记造册。由于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监督到位,食品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作风养成

日常工作中,我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依法监督、廉洁行政。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时时处处维护领导的权威,点点滴滴维系同事的亲情,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单位声誉。工作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自觉把执法监督与便民服务有机地结合。

四、存在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大半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大力帮助下,自己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回望过去,感到自身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如工作中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组织协调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加强学习、扎实工作,坚持当好"餐桌卫士",让领导放心、让群众满意,为食品药品监督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二

镇于20xx年9月29日圆满完成了16个村(居)村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本次选举,镇党委高度重视,通过做到四个“到位”,保障了选举工作有序、依纪、依法、合规。

一是动员宣传到位。20xx年8月22日,召开党委扩大会,传达学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相关文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钟力生为组长的选举领导小组,8月24日党委组织召开全镇工作人员、村(居)三职干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组建工作进行了宣传和工作安排。

二是审查考核到位。8月25日—8月30日由各联片领导牵头,联村干部参加,对各自负责村(居)酝酿上报的监督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把关,对各村(居)上报的人选中,经审查资格不过关的候选人,要求村(居)进行了及时调换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我镇于8月30日考核组专题向党政班子汇报了考核结果,并经集体研究确定了正式候选人。然后公示7天以上,再进行依法选举。

同时成立了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监督指导选举工作。党政办统一负责印制选票,由指导组组长于选举日前1天带到各村(居),并加盖支部公章,并封存选票由支部书记保管。

四是监督检查到位。选举日当天,各联片领导、驻村干部,亲自参加选举大会,以促使选举工作公平、公正、成功。本次选举,全镇共选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委员52名:其中监督委员会主任16名,选举圆满完成。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三

我侦查监督处主要职责是受理同级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公诉部门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对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侦查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25日,侦监处共计受理各类案件67件111人,其中自侦案件3件3人。经审查,共批准或决定逮捕84人,不批准逮捕13人,公安机关主动撤回3件14人,适时介入重特大案件10件15人。无错捕漏捕案件及捕后不诉案件。办理立案监督案件2件2人,追捕犯罪嫌疑人1人。

自九里区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人积极响应,带领全处同志通过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处学发展观,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及“三个至上,四个在心中,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定建设者和捍卫者”专题教育要求,针对我处工作和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处执法评议活动的实施方案,通过意见箱的形式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广发征求了群众对我处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对于群众和当事人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了分析与研究,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改进。

根据执法评议活动要求,我带领全处同志对我处在执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执法问题进行了剖析,重点对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建立、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及有无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排查。

我处排查到每个干警,并没有发现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情况;没有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没有有案不立、有报不查、有访不接情况;没有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情况,没有非法查收、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漠视群众疾苦等现象。

我处对每位干警均已建立并落实了严格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考评等措施,办理的案件质量和水平均较高,所有案件均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办结。没有出现超时办案、超期羁押的现象。没有出现任何违法乱纪情况。

我处能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院规定的办案工作流程和办理案件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办理案件,对办理的案件均进行三级审核,每个案件均能做到做到主罪主证复核,每件案件均有案件审结报告,对办理的案件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基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杜绝了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我处均能严格按照江苏省检察院规定的办案工作流程办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讯问和询问前,均能将其权利和义务书告知其人并按规定要求其签字认可。对未成年人案件,均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和其法定代理人。今年办理的案件经照徐州市检察院考评,所有案件均为百分卷,在全市侦监部门卷宗考评中名列前茅。

,我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大力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严格按照党组设立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没有出现违反“六条禁令”的情况。

通过努力,2017年我处被徐州市检察院评为2017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集体,本人被评为徐州市检察机关首届“十佳”检察官。

通过基层执法评议活动,本人及处里其他同志在廉政、勤政意识,执法水平和能力、工作流程和制度建设、公正司法的素质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提高,进一步增强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一切权利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建立正确的权利观、服务观,要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疲沓、懈怠心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的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工作流程监督和制约办案人员,通过对案件的三级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

综上所述,本人能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侦查监督办案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的规定,带领全处同志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办理的案件质量较好,效率较高。能够带领全处同志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履行侦查监督检察职能,为“平安九里”、“法制里”“和谐九里”的构建努力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以此次执法评议活动为契机,在以后的工作中本人将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政治学习和修养,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及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九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四

一、全面落实合同强制免疫工作

为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层防疫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防疫行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建立动物防疫部门和养殖户之间“责、权、利”相统一的合同防疫机制,形成“政府保防疫密度,业务部门保防疫质量”的工作格局,在合同防疫中明确服务主体、防疫对象、缴费对象、防疫内容、防疫数量等工作,以村为组签订合同防疫书,防疫员在防疫工作时只进行防疫服务,后由村收取防疫费上交,这样不仅落实完成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任务,同时也足额收取到防疫费用,有效地促进了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源头管理,确保以检促防工作的落实

一是全面实施产地检疫,实行市场准入制。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严格产地检疫工作,全县所有畜禽都实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落实到户。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对于出栏的畜禽,由畜主报检,对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统一的,达到免疫要求的开具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屠宰、交易;对外地调进的出栏畜禽,必须持准调证和合格的检疫证明方可屠宰、交易。产地检疫率达到100%,20__年全县牲畜共完成产地检疫 83.19万头只,家禽产地检疫完成63.36万只。

二是完善产地检疫报检点设备,建立健全检疫体系。

为了建立完整的产地检疫报检网络,方便群众的报检,我县按照统一规划布局,方便群众、规范检疫、有利流通的原则,在全县13个乡镇设立46个报检点,由村集体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室,由县购进办公、检疫、防疫设备,统一制作了一批监督公示台和标志牌,详细注明检疫员或协检员的姓名、电话、工作职责。将报检点与配种点、防疫点、门诊服务点、疫情监测点组合成“五点合一”,使产地检疫与技术服务最大程度的延伸到基层,形成一个完整的动物检疫和技术服务体系。使全县县、乡、村三级动物检疫体系的“防、检、监”三位一体机制得到整体加强,有效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起到了以检促防的工作目的。

三是做好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区域的检疫监管工作。

目前我县规模养殖户存栏家禽40万羽,生猪3万多头,对城区规模养殖户、养殖场、牲畜贩运户都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楚,安排专人负责规模养殖户、养殖场的防疫、检疫工作,严格了外调畜禽准入制和报检制,加强疫情监测,积极开展对规模养殖场等重点地区的疫病检测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及其发病流行趋势。对每批上市交易的家禽都做禽流感抗体监测,对监测不合格的进行强制补免,20__年对规模养殖户监测禽流感3600份。通过强化检疫监测,有效地促进了防疫工作。

三、强化流通领域的检疫监督

一是做好公路动物检查消毒站工作。我县落实检查站人员,检查消毒站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的健康发展放在第一位。检查站的全体工作人员,不分星期日和节假日地工作,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实事求是,不计个人得失,坚决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对所有过往拉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查证验物,特别是对重大动物疫病,对检疫证、运输工具消毒证、免疫耳标、非疫区证明等严格检查,每头畜禽都上车逐头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均按《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查处,因工作突出检查站连续两年来被自治区评为先进集体。20__年共检查消毒车辆6251辆,检查消毒牲畜86.28头只,检查家禽20.87万只,检疫皮张161.02万张,检疫动物产品538吨。

二是狠抓公路流动牲畜检疫关。我县除了强化公路动物运输检查消毒站的工作外,还在县内设立2个流动监督检查组,在通往新和、沙雅、拜城等各主要交通要道设立流动检查站,对运输、交易和出境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检疫消毒,凡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无车辆消毒证明、无动物耳标的牲畜全部退回,不准运输、交易,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按处罚,同时从各乡镇抽调5名人员共8名人组成一个执法大队,分两个组对我县城区、农村动物防疫、检疫等各项工作进行流动监督检查,切实把以监促检、以检促防工作落实到实处。20__年流动检查组检查消毒车辆1758辆,监督检查牲畜537291头只,禽类12200只,畜产品365469吨,补检牲畜86544头只、补检禽类5500只、补检畜产品2164.3公斤。流动检查组和执法大队20__年查处违反案件38起。

连续几年来,我县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近两年来我县养殖业迅速发展,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赞许,动物防疫工作连续三年在地区领先。近两年防疫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防疫费用全额收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条件大大改善。所有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上级的支持和全县动物防疫人员的不懈努力,但同时,我们也深知,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尤其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长期而艰巨,摆在我们面前的困难也客观存在。我们将不断学习先进地方的动物防疫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本地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扎实做好畜禽免疫工作,不断促进我县畜产品安全工作。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五

一、工作基本情况。

截止到今年11月24日,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举报部门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97件,来访154件,占信访总量的,来信43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82件,占信访总量;检察长接待14件21人次,所有检察长接待日受理的案件均依法办理完结,所有线索全部按规定及时进行了分流:其中分流到反贪局17件,占全部的;分流至民行科27件,占总量的。控申科办理各类案件30件,其中,办理举报初核案件和不立案线索审查案件总计23件;依法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4件,救助金都已及时高效发放到救助者手中,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二、具体工作动态及成效

今年以来,控申科认真学习贯彻最高检《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等执法规范性文件,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办案能力,规范执法程序。

围绕本院年初制定的《xx县人民检察院二零一四工作要点及任务分解》文件精神,进一步畅通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的渠道,多次深入乡镇摸排,加强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涉检信访信息,通过定期排查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信访隐患和动态,最大程度将涉检信访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

进一步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在6月23日召开的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上,我院对工作突出的信访联络员进行表彰,并对部分信访联络员进行调整。以涉检信访联络员会议为平台,分管检察长、控申科长通过亲自授课,传达中央关于诉访分离文件精神,通过对信访联络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访联络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召开信访联络员会议全面、准确、及时掌握信访动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进行梳理筛选,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案源。

加强法律宣传,促进举报工作深入开展。今年上半年我科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宣传活动,多次陪同检察长下访、巡防。今年6月份,控申科会同公诉科、预防科,在县法治广场接受群众咨询,散发举报宣传材料。根据今年举报宣传周活动要求,我科围绕“依靠群众惩治职务犯罪,公开检务强化自身监督”举报主题,会同市院送法到撮镇,杨柯检察长亲自为该镇干部授课,关朝银副检察长率队冒雨赶赴张集为乡村两级干部普及举报知识,预防职务犯罪,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提高公民举报积极性,扩大举报线索来源,提高举报线索质量。今年年初,控申科兑现承诺,取信于民,对15名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累计发放奖金13000元,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

严格执行首办责任制,对待群众的来访、来信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各类举报线索,坚持做到文明接待,及时分流,依法办理,加强督办。严格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答复。

在今后的工作中,xx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将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紧紧结合控申检察工作实际,在创新机制上有所突破,在促进发展上有举措,坚持开展带案下访、巡防制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控申科按照加强权力救济、加强监督制约、加强矛盾化解的总要求,以执法办案为中心,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力度。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六

浅议检察对刑事侦查的监督xxx xxx 侦查权是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它虽然只直接关涉到少数人(嫌疑人)的利益但它有着极强的力度,极易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侦查是重要的审判前程序,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处于靠前位置,侦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以后各个环节阶段的质量,合理合法的侦查才能带来公正的审判结果。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会带来腐败,侦查权也不例外。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防止权力异化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督将是消除现存弊端的关键,本文将对检察院在侦查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肯定我国各级侦查机关对刑诉法中有关侦查的制度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侦查权缺少制约,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进而影响案情的切实查证。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主要发生在某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一是有的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划清,担心把人放掉会放纵罪犯;二是侦查工作出现“反复”,比如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等,侦查陷入僵局,羁押期满而未能结案;三是少数案情确实复杂,虽经批准延长羁押期,仍然未能查清全案;四是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在逃,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是由于鉴定的原因等等。

2、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以及诱供、套供、骗供等问题时有发生。

3、侦查活动同刑事政策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如在严打斗争中,侦查手段的选择缺乏合理性,倾向于选择最严厉的方法,从而使严打的概括性精神转向具体化,往往使嫌疑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4、其他不按刑诉法办事的情况。例如,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对询问笔录中遗漏或差错提出实事求是的补充或改正意见;实施勘验,检查,扣押物证,书证,侦查实验等侦查行为不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等等。

二、检察对刑事侦查监督的途径、方法及其不足。我国检察院目前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途径主要有:(1)通过审查逮捕、起诉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七条的有关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3)通过受理有关控告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因此,诉讼参与人对于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发现侦查活动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理。(4)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有相应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2)书面通知纠正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法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即对于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追究有关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在采取侦查措施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立案侦查。目前侦查监督机制的不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我国警检关系的基本模式: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起诉。检察机关无权指挥公安机关。侦查和起诉在程序上被明显分开,侦查是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机关独立进行侦查,除逮捕外可自行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批捕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往往导致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违法,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像能够反映在案卷中,即使犯罪嫌疑人等向检察机关反映警察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如果无明显证据证明,实际上多数也难以查实,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给予了适当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已成事实,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恶劣影响已难以收回。依照法律,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条件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而且复查的案件,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不参与。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活动的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调查报告《检察对刑事侦查明的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在程序上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除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如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乃至拘留等,均可以自行决定,自行执行。权力如果缺乏真正有效的制约,往往导致滥用。特别是刑事侦查权的行使频繁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尤为重要和紧迫。(2)检察院缺乏中立、超然地位,监督带有倾向性。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监督警察心理上就不是那么坚决和明朗。尽管法律要求检察机关要尊重事实真相,并同时注意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刑事侦查的一个基本情况表明,检察机关无论作为侦查机构还是作为公诉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和事实,即使进行法律监督,也经常是从如何有效进行追诉的角度进行法律监督。法律在不提高嫌疑人地位、不设立中立裁判者的情况下,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必然造成追诉力量的过于庞大和辩护方力量的继续萎缩,同时也无助于对侦查活动的司法控制。这显然表明,只靠侦查机构负责人实施的内部制约或者检察机关进行的法律监督,侦查活动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事实上,没有中立司法机构的介入,没有嫌疑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辩护律师参与范围的扩大,中国的侦查将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也很难被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现代意义上的“诉讼”的一个基本涵义就是控辩双方在中立裁判者的主持下进行对抗,裁判者居中裁判。这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理念。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基于这个理念进行的。任何一个诉讼制度的形成都要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并形成一系列与它相配套的制度。改革一项制度必须考虑与它相配套的制度,例如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就引发了起诉方式的改革,同样对抗式审判也要求侦查制度的改革。因为对抗的前提是控辩双方力量的均衡,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机关进行制约。而我们目前恰恰缺少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因而由中立司法机构主持的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并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的实施,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长时间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构自己或者检察机关通过秘密审查来发布许可令状的,而没有类似法院这样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也不经过专门的授权程序。即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要求将羁押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也无法向承担侦查和公诉职责的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这样,那种由司法机构主持进行的所谓“程序性审查”活动在中国侦查程序中就不可能存在;那种由控辩双方同时参与的听审活动在侦查程序中也无从进行。一句话,中国的侦查程序不具有“诉讼”的形态,而完全属于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行政化的单方面追诉活动。在这里,无论是专门性调查活动,还是有关限制公民基本自由和权益的强制性措施,都是由侦查机构或是由公诉机构自行决定,而不是由中立司法机构进行授权。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一系列现代法治基本原则,也会经常带来诸如羁押、超期羁押、非法搜查、任意扣押等现象,主要导源于这种由追诉机构兼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侦查构造。(3)侦检脱离影响起诉质量。侦查毕竟属于刑事追诉机制的一个环节,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最终还要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不论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都要由检察机关统一负责实施。可以说,在确保已经侦破的案件取得最终“胜诉”方面,检察机关要比公安机关承担着更大、也更为关键的责任。但是,中国目前实行的检警分离的体制,却造成负责对大多数案件进行侦查的机关,与负责对所有案件支持公诉的机关各行其是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只要将案件侦破完毕,其余的追诉工作也就由检察机关去做了。于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负责侦破案件和实施鉴定的公安人员极少有出庭作证的,负责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很难获得公安机关的继续支持和配合。另外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命令和指挥公安人员进行侦查,而只能在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这样一来检察机关就无法从起诉的角度对侦查进行指导,进而大大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4)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际上脱离,也不利于促使侦查人员提高素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较少受到制约的现状使侦查人员缺少一种外在的压力,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忽视提高自身素质及改进侦查方法和提高技术手段,而是习惯于过多地依赖和使用强制处分权,尤其是偏重羁押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而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又极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违法搜查、扣押刑讯逼供等现象,不能说与此无关,由于对违法侦查缺乏制约机制而不能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并予以相应制裁,反过来又会强化侦查人员对这种现象的无所谓态度,形成恶性循环。

三、对完善检察对侦查监督的思考。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极为重要的。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侵犯个人基本权益的现象都发生在这一阶段。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公民还难以具有基本的抗衡能力,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刑事追诉机构带有行政治罪色彩的追究。因此,在重新构建这一程序时必须提高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为刑事追诉活动设立一系列程序性障碍,以达到在国家追诉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抗衡的目标。另一方面,侦查程序又是刑事追诉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收集有罪证据的关键阶段。可以说,侦查机构能否成功地将刑事案件予以侦破,检察机关能否在法庭上成功地说服法庭,将被告人予以判罪,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侦查追诉活动质量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坏。从这一角度来讲,刑事侦查程序的设计也必须考虑到提高诉讼效益这一价值目标。根据以上认识,笔者认为,中国刑事侦查程序应当借鉴有关西方国家的经验,结束这种分离化和松散化的局面,走向一体化的诉讼格局。将刑事追诉的各个具体环节视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统一整体,视为追诉机构为发现事实真相、惩治犯罪而必经的诉讼阶段,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追诉活动的成功承担最终责任。与此同时,为防止刑事追诉的集中化所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情况,应当同时确保刑事追诉活动的各个环节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使得所有不利于某一个人的追诉行为和决定,都能受到中立司法裁判机构的授权、审查和救济。从我国实际出发,这种构造同刑诉法规定有着很大的距离,因此,在短期内不会实现。当前最为紧迫的是找到检察机关同侦查机关最有效的切入点,笔者认为,可以在侦查机关设置检察室,检察机关直接监督侦查活动,以增加透明度,从而使侦查与公诉真正成为一体,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都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

侦查监督工作总结 监督工作总结篇七

(一)高度重视,深入部署。

为确保活动能够扎实深入地进行,我们先后召开三次科务会进行动员部署:一方面进行思想发动,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查找差距阶段重要性的认识,教育干警这一阶段是正规化管理活动的关键和核心,要敢于正视自身的“疮疤”,不能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使大家以高度负责、积极认真的态度投入到活动中去;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以能够把问题找准、查深、摆透为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方案和措施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自查与互查相结合。

我们通过开展自查与互查,从现象到本质、从表象到原因地进行梳理和剖析,由问题找原因,由原因论危害,全科每一位同志都形成了书面材料。然后,集中全科同志针对侦查监督工作和个人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座谈和集中查摆,进行了深刻反省和深入剖析。

(三)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相结合。

在认真查问题、析原因、论危害的同时,我们还及早动手,超前思维,将查摆问题与下步整改紧密结合起来。对问题较为明显、较易改正的我们边查边改,及时纠正,把工作做到前头;对涉及方面较多,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也未雨绸缪,提出初步思路和设想,以便对症下药,为下步的集中、系统整改奠定基础,指明方向。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观念方面:一是个别干警执法思想陈旧,现代法治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思想,受传统的有罪推定的影响,未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漠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个别干警为民执法的思想尚未牢固树立,缺乏服务大局意识,满足于完成繁重的工作任务,就案办案,没有设身处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三是一些干警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轻视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个别案件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执法水平方面:一是个别案件的审查报告制作不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没有进行综合分析,给领导审批决断带来困惑;二是对新形势下新型犯罪规律研究不够深入,突破案件的办法不多,个别案件审查不够深入细致,证据收集和固定证据不力,导致个别案件质量不高;三是个别办案人员粗心大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内卷材料不全,卷宗归档不及时。

(三)执法作风方面:一是个别干警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依法表明身份不明确,有时没有完全告知当事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二是在办案中过分强调案件的“神秘性”,一些应该公开的事项没有及时公开,一些当事人有权知情的事项没有及时予以解答说明;三是个别干警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生硬,对无理纠缠的来访人,有时不能作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

通过认真查摆,我们取得了一定收获。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认清了其严重危害。今后,我们要充分利用这次查摆的成果,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防止问题重复出现的长效机制,在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办案行为等方面很下大功夫,为下步集中整改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