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7:48:02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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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篇一

红网长沙5月2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谭旭燕)城市里停车难、停车位少,如何应对?省法制办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通知》(下简称《办法》,网址为http://?topicid=46),其中提出,经营性停车场收费,可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等方式进行分阶段定停车费。

昨天下午,省政府法制办社会立法处处长尹平生表示,对停车场收费分情况收取值得探讨,“停车时间越长,收费理应越多,尤其对于停车占用马路的情况更应该提高收费标准。”目前,该《办法》正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公众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

“最苦恼的问题就是找不到停车位。”昨天下午,记者就长沙市内停车问题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绝大部分市民反映最大的问题是停车位太少。

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经常要去定王台附近买书,可是每次都要兜兜转转好久才能找到停车位,“我最想停在浏城桥桥下的公共停车场,但那里的车位太少了。”李先生说,浏城桥附近的车流量和人流量很大,桥下很少有空车位,所以他每次只能在附近的商厦找停车场,然后多走一段路才能到达买书的地方,“多走好远一段路,太不方便了。”李先生很无奈地说。

“不仅仅是车位难找,而且还有一个停车安全问题。”车主徐小姐说,她每次都尽量将车停到商场的停车场,停在外面的公共停车场太不让人放心了,“刮花了怎么办?那得花钱修呐。”徐小姐说。

尹平生表示,目前公示的《办法》只是送审稿,并不能代表最终结果,还需要讨论研究和听证等过程才能形成最终的条例,但这一步跨出去就表明政府解决停车问题的决心,以后湖南的停车场管理将有法可依,是一大进步。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规范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车辆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及节约土地资源的立体式、地下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向社会开放其停车场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建筑。

第八条 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城市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规划、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下转d9)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审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含有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并依法确定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城市道路交通和社会车辆停车需求状况,将部分道路停车泊位依法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施划停车泊位线和设置停车标志。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供出租车即时上下乘客。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的单位具备停车条件的,应当为到本单位办理公务的人员提供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段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二)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停车的其他情形。

城市道路的宽度不足十五米的,不得双向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八条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场,不得改变其国有资产性质。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

招标、拍卖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招标、拍卖等收入全额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增减或者取消、重新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之日的5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改作他用。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停止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因周围施工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车辆不能进出停车场的;

(二)进行停车场内部设施、设备维修改造的;

(三)停车场所在建筑或者场所拆迁、改建的;

(四)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先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二十四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泊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二)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四)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泊位的决定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非经营性的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或者道路停车泊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并公示停车场的使用时间、停车类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停车时间、不同区域分别定价和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标准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

(五)离开车辆时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不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城乡规划、建设和价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临时停车场许可证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和第十项规定,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从停用或改作他用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处以3至5元罚款,直至恢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站停车场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篇二

20__年以前,我市停车场行业管理职能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1998年政法部门清商时,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停车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市市政管委。20__年9月1日,政府职能调整,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职能由市市政管委划转到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由于区县交通体制面临改革,各区县的停车行业管理职能仍由区县市政管委负责。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和区县市政管委主要负责经营停车企业的资质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停车价格管理和执法。市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停车场违法经营的执法、市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执法。市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市规划、交管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挪做它用的执法。

(一)机动车辆发展状况

到20__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07万辆,其中小型客车约占72.6%,约为59.1万辆。

(二)停车设施现状

截止20__年年底,全市已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20__个,总车位数达到346985个,分别比上年年底增加了398个停车场和64580个停车位,其中各类停车场的增长情况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增加了18个,停车位增加了34265个;路侧占道停车场增加了51个,停车位增加了3386个;立交桥下停车场增加了9个,停车位增加了1719个;公共场地停车场增加了14个,停车位增加了748个;公建配建停车场增加了138个,停车位增加了21259个;路外专用停车场增加了30个,停车位增加了3203个。

在全市各类停车场中,城八区经营性停车场1624个,停车位26.5万个,占全市的76以上。

全市20个区县和地区,共有停车设施(泊位)686489个,停车场6201处。其中,占道停车场1044处,停车位75422个。路外停车场1176处,共计停车位149365个。居住小区停车场1579处,停车位329405个。单位大院停车场2402个,停车位136966个。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有将近50的停车场、停车位未能被经营管理起来,大量的国有资源被无偿的使用或长期挪用及闲置。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机动车数量已经突破207万辆,根据交管部门的统计,仅东、西、崇、宣四个城市中心区的纯机动车登记数量为377771辆(不包括军车和摩托车)。通过对比四个城市中心区的停车资源普查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停车位的缺口将近27万个。

造成停车位严重不足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市的停车规划严重滞后。全市停车规划尚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缺乏全局规划思想。停车场建设作为整体交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规划工作应具有先行性和前瞻性,应该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目前停车规划工作仅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附属部分实施,未充分考虑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因而在一些大的交通枢纽和公共场合的规划上忽略停车场建设这一重要环节,如宋家庄作为地铁和两条公交线路的转换枢纽,在规划上却没有预留停车场建设用地。

现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过低。随着私人小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两户一位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已经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现在的配建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可发展的体系。另外,旧小区的停车泊位供求矛盾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出台。

同时,一些相关主管部门对落实规划及设计指标的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

其次,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没有很好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北京市一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具有土地出让金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如北京站停车场,建安费占总投资的60。由于政府在停车设施定位上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在投资政策上体现不出应有的吸引力,社会资金投入少,造成整体上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综上所述,目前市区停车问题可以概括为:停车设施短缺;建设与发展滞缓;管理力度不够,秩序混乱。

1、城市规划部门对于停车设施的需求发展趋势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停车设施的规划滞后于实际发展进程。

自80年代末以来,北京市私人小汽车发展势头甚猛,年递增率一度超过50%,然而1994年之前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指标中一直没有列入“家庭汽车停车位”的.项目,1994年颁布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才将停车设施指标纳入,但这个指标明显过于保守(1个车位/10户)。市政府已对此项指标重新修订,并以京政办[1999]26号文颁布实施。

对于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迄今市区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规划指标还是依据1985年市政府第14号令《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践证明这些指标明显偏低。

求及相应的停车场(库)规划也落后于实际发展。

2、缺乏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难以吸引开发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受国家政策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制约,投资回报率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按全部建设成本(含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四源费、建安费及各种税费)加上实际运营成本及一定的经营利润测算,已远远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同时,影响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投资积极性的因素还与当前市区停车秩序的管理有很大关系,如无序停车的蔓延,导致车流不能有效引导至停车场等。

3、管理体制和法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

首先,执法管理与经营管理职责不清。目前临时占路停车场的设置(划定合法停车位及对违章占路停车的纠正处罚)由交管部门执法管理,但占道随意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普遍存在,且占道停车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还在经营收费,且不能行之有效的进行管理,同时自行车停车经营管理也较为混乱。路外停车设施匮乏,随意占道开办停车设施现象严重,经营管理也非常混乱。

其次,北京市至今尚未就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颁布一部完整的法规,对车主自备车位、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附属公用停车设施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没有全面的法律约束。不仅如此,规划指标的落实也有很大差距。由于缺少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以致一些公用建筑附建的停车设施不能同步建设,或建成之后改作它用。对停车设施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违章停车的惩罚也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此外,尚未出台各类公用停车设施(包括自行车存车)经营管理行业法规,经营者(或产权人)的法律责任、义务及权益保障均无明确界定。

4、执法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作为停车秩序执法主体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既无足够的警力,也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难以全面担负起停车执法管理工作。近年来,借鉴国外经验,聘用停车协管员协助民警管理停车秩序,虽有收效,但全面推广则缺乏法律依据及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证。此外,市区现有街巷临时占道停车缺乏全面规划,没有明确划分准许停车和禁止停车地段,加之驾驶员守法意识淡薄,造成停车秩序混乱。

作为停车经营执法主体的市城管监察部门也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同时也没有把对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为监督管理纳入日常性的工作,多为临时性地检查处罚,难以形成长效,造成停车企业不办理经营资质,违规经营的现象严重。

5、停车收费制度及标准不合理,无法发挥价格对停车需求的调控功能。

目前全市执行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仍依据20__年由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公用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除机场及火车站公共停车库之外,现行收费制度大多没有体现不同区位及不同时段停车的价格差别,也未拉开停车时间长短的收费差异(没有对超过一定时限的停车实行累进制计价),因此对停车需求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路外停车楼(含地下停车场、库)现行收费标准一般在2-5元/小时,远高于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于路外停车楼周边任意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因此停车楼停车需求降低,导致停车楼连正常的运营管理成本都难以补偿,这就使得众多投资者仍在袖手观望,一部分已建成的公用停车设施改作它用。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截止20__年11月31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已达20__个,车位为346985个。

马路边停车,一般统称路侧停车,是指占用国家道路资源停车的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75号令)、《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74号令)等有关规定,20__年10月1日前,我市路侧停车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施划路侧停车位,并将设置施划的市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我局,将区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区县停车管理部门。目前主要以申请备案方式经营,按行业管理的要求、社会需求的增长、市场的发展状况,为了用好有限的社会资源,今后路侧停车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路侧停车位经营办理程序是:经营企业到我局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后,到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手续,到地税部门领取税票后方可经营。合法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表》、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志牌、划有停车位。

北京市发改委在20__年5月1日发布的停车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场在四环路内为1元/半小时,在四环路外为0.5元/半小时,在王府井、东单、西单等八个高收费地区为2.5元/半小时。在经营期内,停车企业将按照标准向市财政交纳停车占道费。目前我市对经营性停车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做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是积极倡导企业招收我市下岗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可少量解决下岗人员就业问题。但目前因停车收费员待遇低,平均月工资在400元到600元之间,社会对停车管理工作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尊重,所以这个岗位对我市下岗人员吸引力不大。部分企业在招收不到下岗人员的情况下,招收了外地等其他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的补充。

按照职能划分,对擅自收费、乱收费等行为由物价部门负责处罚,对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经营、停车场内秩序乱等行为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处罚、取缔。

以前,由于我市没有统一的停车经营服务规范、标准和规定,造成停车收费人员经营服务行为不规范,与停车人发生矛盾。对此,我们正在制定《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服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的经营服务等行为加以规范,将在近期下发;同时建立停车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拟于20__年7月1日开始运行,将于通过日常监管,记录评定企业经营行为,通过停车市场退出机制,使信用不好的经营者退出停车市场。

当前,为我市加强停车行业管理,我们正在开展以下工作:

3、制定路侧停车特许经营实施办法,开展路侧停车特许经营试点工作;

4、开展路侧停车电子计时管理试点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市路侧停车管理水平、实现智能化静态交通管理进行准备。

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篇三

一、已购买汽车停车位业主(车主):

二、未购汽车车位已入住的业主(车主):

如需进入地下停车场长期停放车辆的,可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车位租用手续,需停放在划定租用车位内,汽车车位租用费300元/月/位(已含物业服务费),办理蓝牙识别出入卡(押金100元/张),并签订临时停放协议。

三、装修阶段未入住的业主:

四、来访人员(包括业主亲属)汽车:

五、业主摩托车、电动车:

已购买车位的业主请凭认购合同及业主有效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权限,并按《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交纳每位5元/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电动车/摩托车车位租用费15元/月/位(已含物业服务费),费用均不包含电动车充电费,充电费另计;来访车辆请停放小区外公共区域(免费停放)。

六、外来装修人员及装有装修材料车辆:

经秩序员确认登记后可进入地下停车场卸货,卸完货迅速驶离。如不驶离,从入门时间计起停放2小时内免收停车场地资源费,超过2小时起至4小时内按人民币5元/辆收取场地资源费;超过4小时至8小时内按人民币10元/辆计收,超8小时至24小时内按人民币20元/天/辆计收。

七、租用停车位不得擅自转让和转借。在进出、停放地下停车场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服从现场 管理人员指挥,做到安全出入,有序停车。

八、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均应维护好各类标识、标志,不得损坏或故意破坏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发生碰撞损坏须按价赔偿。

请已购买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业主尽快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使用手续,暂未购买停车位需停放车辆到地下停车场的业主,请及时到金悦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租用手续。以免给您的出行造成不便,谢谢您的合作!

xx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2月9日

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篇四

以多年来对停车场收费管理的调查了解,现在大多上规模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所属停车场收费管理没有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统一,这主要是受停车场管理的复杂性的影响。影响停车场收费管理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停车场的规模、设施、产权、经营模式、管理手段和核算方式等。

物业服务企业在停车场收费管理方面要面对的差异因素很多:按进出限制形式的有凭ic卡、放行条、打卡钟、固定卡、临时卡等形式;按计时形式的有按小时、按日、按月、按季、按年,还有免费卡、优惠卡等形式;按停车场经营性质的有商业、公共和住宅等分类;按场地类型的又有室外(露天)、室内、地下、车库等类型;按停车场所具备的硬件系统的有停车场收费智能系统和手工收费系统分类。差异多,管理细则要求完善,实际操作也就难度大。

目前停车场收费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停车场收费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3.认定停车收费起止时间的争议;

另一方面,内部收费管理的有效监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收费漏洞大,无法避免“人情车”的进出;

5.停车场管理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等。

1.建立一套科学的停车场管理办法。

此办法的制订旨在加强停车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力争做到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办法要注意规范以下内容:制度的目的和任务;停车场管理操作程序;收费卡、免费卡、优惠卡的办理规定;票据、印章和卡类管理;小票的管理;车管服、上岗证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岗位职责、岗位培训、岗位操作规程;车管员奖惩标准、停车场绩效考核办法以及监督检查细则等相关内容。另外,从成本控制与场地要求方面考虑,具备条件安装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的要尽量安装启用,利用智能管理系统的优越功能减少人为制造徇私舞弊的机会或添补因制度不完善而出现不到位的管理缺陷。

2.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理顺停车场的管理架构。

要解决停车场管理各自为政的做法,建议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指定一人专司停车场分管之责,并在公司职能部门中设置一个停车场管理专员,财务部门设一个停车场票据管-理-员,这两人共同负责对公司所辖停车场管理的日常指导和巡查监督。此外,各单位的停车场现场管理不能交由秩序维护员队长管理,由所辖服务中心指定一名助理以上行政领导对停车场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这几个职位从上至下形成纵向的停车场管理架构。

3.统一规范停车场的各种票据和卡类的管理。

停车场管理票据,如发票、进出小票、月卡、季卡、年卡、免费卡、优惠卡等应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各个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分门别类进行设计印刷或购买,由停车场票据管-理-员统一管理。下属服务中心的核算员或停车场专职收费员相应作好领取、缴销、保管、登记工作。

对小区内特别用户(主要指厂房和商业停车场内的修理厂、专业市场和餐馆等)实行优惠收费的控制,首先要与业主用户协商优惠金额和数量,并登记确定户数或车辆台数,按照优惠办法区别收费,统一规范,杜绝随意性、无序性事件的发生。

4.设置停车收费岗位,择优选拔收费人员。

对停车场管理规模较大的单位,增设停车场收费员岗位,选择思想好、责任心强、稳动性好的员工担任专职收费员,从而减轻各单位由核算员兼管工作负荷过重而顾此失彼的压力。停车场收费员主要的工作职责可以概括为:停车场票据的领取、缴销、登记工作,停车场的月卡、季卡、年卡的收费冲卡工作,将每天各岗亭收取的临时停车费及时送存银行,与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账、结账,做好停车场的各项报表统计分析工作,重大事件上报工作。停车场收费员实行双重管理,即行政上由所在服务中心管理,而业务上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5.加强停车场的报表分析统计工作,统一无票收入的管理。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设置停车场各种报表,如“xx停车场日收费情况统计表”、“xx停车场xx岗亭收费情况统计表”、“xx停车场月收费情况统计表”、“xx停车场交接-班记录表”、“停车费收入实际归属月份统计表”等表格,详细统计月卡、季卡、年卡、优惠卡、免费卡临时进出等情况;分清露天、车库等各种情况,以便相关责任人员对停车场的收入情况进行分析跟踪,及时发现收入异增异减等不正常的问题。

由于无票收入的回收及票据的管理和款项的上交存在较大的漏洞(特别是没有启用停车场电脑管理系统的停车场),因此建议由公司统一规范:各单位对车主付费但不要的发票,由当班人员统计上交停车场收费员,并在日收费情况登记表中予以登记,停车场收费员根据月收费情况统计表的数据将发票统一上交公司财务部门,由公司统一处理。

6.停车场的日常检查监督要制度化、长期化。

对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建议由专人(最好明确为停车场收费员)核查岗亭收费员当班收费情况,包括核实岗亭电脑进出记录、免费车辆情况、停车票使用、账款是否一致等,同时做好各班的交接-班和结款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签字确认备查。各单位停车场分管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核查,至少每周一次,公司层面的停车场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票据管-理-员联合起来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抽查,最少一个季度一次,对认为有必要的停车场要重点抽查。在停车场收费处公示监督电话,欢迎对违法和违纪行为的举报,如查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一定予以严惩。

7.留下免费车辆通行的管理痕迹,实施停车场重要管理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免费车在停车场是无可避免的,比如工商、税务、城-管、司法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务车辆,但做好这些车辆免费放行的统一规范,非常有必要。有停车管理智能系统的,要扫描和核对相关证件,没有使用停车管理智能系统的更要明确相关规定,留下免费车辆的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员的联系电话以便查询。对停车场岗亭当班人员、停车收费专员和停车场负责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轮换。

8.掌握政策法规,加强岗位培训,从停车场管理的基础工作抓起。

停车场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掌握新政策、新法规,新动态,并及时组织基层上岗人员培训讨论,贯彻执行。当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技能,培养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自觉维护公司利益的自觉性等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停车场收费工作报告篇五

:为加强停车场监督收费管理工作,使停车场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明确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规定,需要抓好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的工作。

1、停车场收费管-理-员负责按规定标准收取车场有偿使用费。

2、财务内勤负责核对费用的准确性。

1、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

2、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收银员负责一定数量发票备用,收费岗位存放的发票不超过10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

1、固定车位的收费一般按月收费。

2、对于需使用固定车位的车主,管理处应为其办理月卡,车主凭卡进出和使用固定车位。

3、财务内勤每月按既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1、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

2、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

3、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服务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4、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时对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投入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

5、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开头,给票“谢”字不离口。

1、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

2、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庆典票款,对该岗位票款负责。

3、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

4、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

1、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属期间。

2、收费人员或专职办卡人员按收费金额派发相应固定收费金额的停车月卡、季卡、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服务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

3、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服务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

1、服务中心收费员应至少每周对停车场各收费岗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核实当班收银员手中的现金、票据、车辆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并填写《项目车场收费管理检查记录表》。

2、使用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的项目,收费经理应至少两周一次根据系统中的收费数据,与当月各收银员上缴的款项总额核对一致,并填写《项目车场收费检查记录表》服务中心收费员每周不少于1次抽查各岗位的检查记录,并核对费用是否相符。

要求对ic卡丢失车辆的车主出示“三证”,即《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司机《身份证》,详细登记、核实身份;如车主已购买月保,放行并要求其尽快到服务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如车主使用的是临保卡,按最低24小时收费,要求对ic卡丢失车辆的车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并交纳工本费。

1、迅速关闭卡、闸机电源,取出手动揺柄,将杆升起,并在车道中间设置障碍防止冲卡,并做好相关记录。

2、收银员到达现场检查故障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经理,收费经理通知工程部相关责任人到场维修。

3、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收费,经收费经理同意后,使用手动计费并通知工程部前来处理系统故障。

1、收款过程中快、准、不错收、不漏收,对于各种钞票必须验明真伪。

2、收费厅门应保持关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收费亭,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收费亭须作登记,小心保管现金,防止罪案发生;对使用收费亭电话之人员做详细登记,禁止长时间使用公司电话。

3、工作时间不得携带死人款项上岗,每日收入现金,必须切实执行“长缴短补”的规定,不得以长补短。备用金,必须班班交接,天天核对,并在班前班后准备足够零钞,不得将公-款挪作私用。

4、收银员入职上岗前须签订“收银员违规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准则、规范和制度。

5、严格按照作废发票的操作规范,若发现有违规行为,按等同于贪污处理,并按照公司十不准奖罚条例进行处罚。(注:对司机遗弃的发票,应马上在该票的正面盖上“作废”章,并同时投入废票箱。)

2、停车场之固定车位,临时车位应设置车位线,车位线应保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