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心得体会大全(17篇)

时间:2023-10-26 12:40:16 作者:梦幻泡 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心得体会大全(17篇)

在完成一项任务或项目后,及时总结心得体会,为下一次的工作提供经验参考。"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让我意识到了自身存在的种种问题,因此我决定要进行自我调整和改进,成为一个更好的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小学生模仿力很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行为举止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作为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学生是个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长的人,学生犯错在所难免,面对学生的不足,要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持正面引导,让学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改正。多开展集体活动,让每一个学生在活动中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自信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中有所收获,有所成长。就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地向优秀教师吸取教学经验,时刻进行教学反思。

有人说,是“忙”还是“忘”,关键取决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爱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关注学生、关注教学,提升自己。

作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教师法》为我们规定了方向和标准,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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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

在临床医疗中,患者作为医疗客体的同时,更是一个具有独特价值和尊严的人,是医患关系主体之一。与医师相比,患者因受疾病困扰而处于弱势地位。知情同意体现医患双方相互尊重、信任、理解和合作,是形成良好医患关系的坚实基础。我国的《执业医师法》以医师告知义务的形式来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因此,医师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对《执业医师法》有关医师告知义务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立法建议,以完善医师告知义务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一、医师告知义务的伦理基础。

1.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的义务,作为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是指医师对患者、社会所负的道德职责;它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健康的需要,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随着医师职业道德法律化,医师的义务己经由最初的医师“应该做的”上升为医师“必须做的”。自1972年开始,世界各国便注重将医师告知义务法制化。,我国首次以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为一医疗案件的判决依据。19,我国颁布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正式对医师告知义务作出相关规定。

所谓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在临床医疗中,医师就患者的病情、将要实施的医疗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对患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在临床医疗中,医师的医疗行为是一种涉及患者对其生命健康权进行处分的重大处分行为,依据美国伦理学专家恩格尔哈特提出的“允许原则”以及现代契约法强调的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的法律精神,这种处分行为应当由患者自己作出或经其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医疗行为。因此,在临床医疗中,一般先由医师向患者如实告知相关医疗信息,再在患者充分理解该医疗信息并作出同意后,医师方能实施相应医疗行为。

2.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随着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父权主义模式转变为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种新医学模式对医师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医师不仅要关心患者身体健康,还要关心患者心理健康,尊重患者的权利,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给予患者更多人文关怀。医师的职业道德是对医师的一种自律性要求,然而医师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压缩病人看病时间,在未与患者进行沟通交流的情况下,直接开具大量检查化验单,这不仅违背医师职业道德,增加患者经济负担,而且还忽视了患者对病情以及相应检查治疗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

所谓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在临床医疗中,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和医师针对自己的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的有效性、成功率、预后及并发症等相关情况,并享有对医务人员拟采取的诊疗护理等医疗措施经深思熟虑后决定取舍的权利。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源于二战后纽伦堡审判通过的《纽伦堡法典》规定的“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起初,知情同意权仅应用于人类受试者生物学研究,后来也逐渐应用于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其法律依据在于现代法治所普遍承认的“任何人不得分他人之权利”这一原则。在临床医疗中,与普通患者相比,医师无论是从知识、技术还是专业上都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作为弱势一方的患者很难平等地参与到医患关系中。为使二者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变为法律上实质的平等,保证医患双方在权利上的平等性,患者知情同意权应运而生。

二《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

1.《执业医师法》有关医师告知义务的规定。医师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是医师对患者人格尊严和身心完整性的尊重,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权在医疗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我国《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有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的义务以及医师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违反医师告知义务,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须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由于卫生立法的滞后性《医师法》关于医师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因存在诸多问题而不能适应患者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2.《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告知义务存在的问题。第一,告知内容不具体。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知情是指患者对与其有关的医疗信息和资料的了解。同意则是指患者在对医疗信息充分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允许医师实施相应医疗行为的.意思表示。若医师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获得与疾病有关的医疗信息不完整,那么患者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同意并非真正的同意。我国《医师法》中规定的告知内容仅限于病情和实验性临床医疗,这不仅限制了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范围,而且限制了患者在临床其他治疗中行使知情同意权。随后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虽将知情和同意的范围有所扩大,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和效力不一致,规定的告知内容不统一,使医师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没有统一标准,医师可能会将医疗告知内容简化或从最坏的角度告知患者与家属,从而限制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同时,没有统一告知标准,造成对医疗行为违法性认定困难。

第二,未明确具体告知方式。医师的告知,其实是一种互相沟通的过程,而且在沟通的过程中,有助于医师深入了解患者病情,并针对患者病情做出更好的决策。在临床医疗中,对于病情简单易治疗的患者,医师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告知。而当涉及复杂病情需实施对患者身体具有侵袭性的治疗或检查时,此类行为可能带来危及患者生命、损害患者身体机能或对身体外观产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或可能给患者带来经济负担或负面影响,如果医师采取口头方式告知,当出现医疗纠纷时,患者可以医师未尽告知义务、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起诉医疗机构和医师,在这种情况下,医师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明确具体告知方式,不仅有利于患者充分行使知情权,而且有利于保护患者和医师的利益。而《医师法》在对医师告知义务做出相关规定时,并未明确具体告知方式,这将不利于保护患者和医师的相关利益。

第三,未明确告知对象同意权的行使顺序。知情同意权强调患者的主体性,但从理论上来看,因我国传统文化强调家长主义以及现代社会的集体主义导向,决定知情同意的移植必然带有家庭主义文化痕迹,强调家属的作用。从实践来看,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医师往往会选择将相关医疗信息告知患者家属,并由其家属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虽然家属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在实践上也具有积极意义,但却忽视了个人的自主性,当家属同意权凌驾于患者同意权之上时,这是对患者权利的一种限制、削弱和剥夺。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和基础,当知情权实现时将涉及同意权的行使,而《医师法》第26条规定告知对象为患者或者家属,却没有规定同意权行使顺序,将不利于保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第四,违反医师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不完善。知情同意权所保护的客体不是患者的健康利益,而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构成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其侵害后果一般是精神损害,但这种后果可能会间接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在没有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因医疗行为的成功,可以免除医师的侵权责任或要求赔礼道歉。但在造成重大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即使没有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仍须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该赔偿应当是象征性的,其赔偿数额也不应太高。当该侵权行为同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时,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损害责任属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选择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针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医师法》第37条仅规定警告、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责任,以及当医师在未尽告知义务同时又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则构成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犯该罪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但是,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都不能使患者权益得到真正救济。

1.明确具体告知内容。鉴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以及相关专家的研究,笔者认为,医师的告知内容具体应包括:医师对患者当前病情以及健康状况所作的诊断、分析;患者即将接受的检查项目以及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和手术治疗等医疗活动的目的和要求,包括其存在的积极意义、危害性概率、并发症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类型,以及针对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和出现并发症后的应对措施;医师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药品收费标准,以及患者即将支付或己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替代的其他医疗方案,以及该替代医疗方案可能产生的利弊后果,若不实施相应医疗方案或该替代医疗方案所能预测的结果;经管医师姓名及职称;在开展手术或创伤性操作、麻醉、输血、使用血制品,参与临床研究、调查或临床试验前,应说明实施以上医疗措施的意义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有一定危险性或者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或危险的检查和治疗,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该检查和治疗存在的风险;收费可能对患者产生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在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时,应及时与患者说明情况并建议患者及时转院治疗;医师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发现新疾病或其他意外情况,需更改手术方案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情况;在患者接受相关诊疗措施后,恢复良好即将出院,医师应针对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应注意事项如活动程度、饮食起居以及复查时间等予以说明。明确具体告知内容,不仅为医师如实履行告知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使医师的告知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而且使患者更加清楚自己在医疗过程中对哪些医疗行为享有知情同意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明确具体告知方式。医师可用通俗易懂的生活语言向患者介绍病情、医药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及不具有创伤性和危险性的检查治疗,但对于情况复杂的,则不宜采取口头方式告知。实施像手术、特殊治疗以及特殊检查等具有创伤性和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必须经由患者同意方能实施,口头告知缺乏全面、准确的内容,难以作为清楚、有效的证据使用,故应采取书面方式告知。因此,知情同意书的地位可谓相当重要。结合知情同意书在临床的使用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医师法》应当明确当医师向患者解释其即将接受的检查、治疗、替代医疗方案以及手术过程中的创伤性操作、血制品的使用以及实施的检查和治疗可能给患者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等内容时,由于该内容将影响患者对其自身最佳利益的决策,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告知,而对于医师向患者告知其基本病情诊断、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和使用药品的收费标准、经管医师姓名和职称、在医院不具备相应诊疗条件时建议患者转院和康复出院后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时,可采用口头方式告知。紧急情况下无法书面告知,采用录音或录像等电子方式加以记录也是值得借鉴的。

3.明确具体告知对象行使同意权的顺序。医疗信息知情权是患者的一项法定民事权利,原则上应当由患者本人享有。医师履行告知义务时,首先考虑的告知对象应是患者本人,只有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意书才是法律上有效的知情同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家属可代为行使同意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患者可明确委托某一家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第二,患者在被送往医院时处于昏迷或意识不明状态,或患者为癌症或绝症患者,告知相关信息会对其造成伤害,影响医疗效果时,可由其家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无自主决定能力,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一般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其行使医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9]家属代为行使同意权,必须遵循不得违背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否则其行使的同意权无效。因此《医师法》应当明确规定在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首选对象应是患者本人,患者本人签字的同意书才是法律上有效的知情同意;当出现以上说明的三种特殊情况时,家属可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追究违反医师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在医疗服务中,医疗机构的经营具有垄断性,医师掌握相应医疗技术和医疗知识,相对于普通患者来说,医师处于主动地位,而患者则处于被动地位,于是通过法律规定使二者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变成法律关系上的实质平等《医师法》以医师义务的形式从法律上肯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没有法律责任为后盾的权利是空洞无物的,所谓义务也将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立法中规定医师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应明确违反告知义务、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否则患者权利的实现将失去依托。因此,笔者建议《医师法》应结合《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确定相应的民事救济途径,即当医师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并给患者造成精神损害甚至人身损害时,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使患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救济。

法律和道德赋予医师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对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弱势地位的矫正,《医师法》以医师告知义务的方式来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这对医师职业道德走上法制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医疗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医疗高科技的迅猛发展,陈旧立法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对医师职业道德新的要求标准。随后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虽对医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有所补充,但各规范的效力层次不一致,缺乏系统性,甚至有个别条文相互冲突,这给患者理解法规和行使权利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有必要对《执业医师法》进行深入研究,加快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步伐,完善对医师职业道德的相关规定,完善医师告知义务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心得体会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一)《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环境保护法律1、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3、环境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4、环境保护相关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政府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五)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六)环境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七)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1)制定法规和严格管理。建立责任制度、奖惩制度、评价制度、检查。

(2)降低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首先要控制硫及害物质含量的烟气,采取稀释、喷雾等处理方法降低烟尘的有害物质含量;其次,要改进工艺方法,通过改进铁口炮泥质量,减少高炉炉况的变化,以“稳”为基础的操作管理思路,减少烟气意外超标排放;其三,除尘和排烟净化,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力度,责任划分清楚,对除尘阀门、加湿机等环保设备定期检查及维护。

总结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由于各种人为因素给空气造成了严重的破坏,使得蓝天变的暗淡,使人们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所以减少空气污染,再现蓝天,还子孙后代一个健康的呼吸空间,是一项艰巨而迫切的任务。要想实现这个愿望,就必须从了解空气污染的相关知识开始,从自己开始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八条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