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汇总5篇)

时间:2023-10-07 11:24:42 作者:MJ笔神 最新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汇总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案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篇一

学考合格才能赋分;而选考的分数,也不代表高考最终得分。赋分的关键在于,要明白你选考的分数在全部考生(同一科目)中的排名。根据这个排名区间确定所在的等级。然后根据等级,赋以对应的分数,计入高考成绩。经过这一套流程下来。你的高考最终成绩就出来了。

举例说明:

如果他的成绩排名在当次考试的前4%,属于3等级,对应赋分为94分,计入高考总分;如果他的成绩排名在当次考试的前10%,属于4等级,对应赋分为91分,计入高考总分。

按照等级赋分的算分规则,你的高考分数取决于当次选考科目成绩全省的.排名。同时等级赋分的结果之一,就是不管哪门选考科目,当次考试都将会“诞生”1%的满分考生。

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篇二

南昌5月23日电(顾子恒)23日上午,本网从江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20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将有多项新的规定。

其中在录取批次设置方面,原二本、三本批次将合并为新的第二批本科批次(其中艺术、体育类分a、b段录取),新二本批次文理类志愿由原来的6个增加至8个平行志愿。体育类录取增设一本批次。与此同时,还将扩大平行志愿的范围。

从2016年开始,在提前本科批次,对认可江西省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的外省高校实行平行志愿;在二本批次a段(即原二本批次),扩大本省院校平行志愿范围为所有艺术类统考专业;高职(专科)批次(含直招士官)首次实行平行志愿,即平行志愿扩大至高职(专科)。至此,在保留传统梯度志愿的`同时,平行志愿成为江西省高招录取的主要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江西省今年将会实行本、专科分段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段公布,分段填报志愿、分段录取。即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再填报高职(专科)批次志愿,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高职(专科)志愿填报后单独划定。

集中填报志愿由原来的二次调整为四次:6月24日9时-6月25日17时:网上填报提前批本科军事(国防生)、武警院校志愿(实行平行志愿,以下简称军事类志愿)。6月29日9时-7月2日17时:网上填报提前批非军事类本科、国家专项本科、第一批本科(包括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地方专项、“苏区专项”志愿)、第二批本科院校志愿。

8月1日9时-8月2日17时:网上填报提前批专科直招士官定向招生平行志愿。8月9日9时-8月12日17时:网上填报提前批高职(专科)除直招士官定向招生外其他院校、高职(专科)批次院校志愿。四次填报志愿期间,均允许考生对本次填报志愿修改一次。

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篇三

日前,《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出台,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需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责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等。当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消费者投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办法明确,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

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篇四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查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承担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自查工作具体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条(自查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第四条(自查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守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防结合的原则,并按照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工作。

第五条(自查方式)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

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责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四)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

(五)食品生产经营工艺流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六)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状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自查的其他事项。

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细化和补充自查内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对照开展常规性自查。

第六条(专项自查)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专项自查:

(一)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七)国家、地区公告需要自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自查整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

第八条(风险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的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九条(报告处置)接到风险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报告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依法提出相应处置措施和防范措施,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及时有效消除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第十条(恢复生产经营)因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取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同意,经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自查频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自查频次。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

第十二条(自查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应当对自查及整改等情况进行记录。自查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三条(监督抽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落实和自查表填写情况进行抽查。各地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合理确定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优秀等级(a级)单位每年不少于一次,良好等级(b级)单位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一般等级(c级)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较差等级(d级)单位每两个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核查处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情况,应对其自查情况,重点是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记分管理。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建立、未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等情形,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从轻处罚。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有效期)本办法有效期2年。

甘肃新高考改革方案解读篇五

继去年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不再向社会开具户籍证明后,今年为严防“高考移民”在乌鲁木齐市发生,维护乌鲁木齐市考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1月2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下发了《关于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核认定的通知》,对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户籍审核认定工作做了进一步要求。

据了解,日前乌鲁木齐市教育部门根据有关的规定,成立了乌鲁木齐市普通高考报名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宗委四部门主要负责我市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从即日起,凡是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并在乌鲁木齐市就学的考生,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资格审核。凡学校对学生提供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登记项目有疑问或不能确定的,求助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认定时,派出所应该积极配合,凭学校开具的证明予以户籍认定,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上加盖户口专用章。

凡持有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在外地就学的考生,凭本人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和学校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跨地、州(市)就学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登记表》,由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政处负责户籍审核,并加盖户口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