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时间:2023-08-01 03:00:52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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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篇一

油气库

核奖惩细则 海

总 则

为切实加强油气库管理工作,规范行为规范作业,奖勤罚懒,提高全库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油气库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生产安全运行,特制订考核奖惩细则。

1、油气库成立由油气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油气库整体工作情况、员工工作行为以百分制形式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每分50元,将日常考核和月底综合考核进行汇总确定及兑现。

2、考核奖惩内容要及时传达给个人。

3、考核问题一旦被公司领导查实者,按公司领导意见处理。

4、如有违反油气库《防火防爆十大禁令》者,按规定处罚。

5、重大问题考核必须经油气库考核小组确定并书面上交公司批准。如违反有关规定制度,但没有相关奖惩条例的,参照相近的考核细则处理。

6、考核情况列入年终评比依据。凡考核确定内容,考核组成员不得私下议论或向他人示好,以确定结果为统一意见。

7、具体考核内容,详见油气库员工考核细则。

1、上班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上下班,执行指纹考勤制度,如有违规按以下规定执行:每少一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半小时内,扣1分;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具体按公司规定执行。

2、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穿好工作服、工作裤。未做到每项扣1分。

3、严禁在禁烟区内吸烟,违者扣10分,作待岗处理;严禁在岗期间饮酒,违者扣3分。

4、严禁油气库作业期间值班领导及岗位操作人员脱岗,违者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司领导处理。

5、严禁对入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违者扣2分。

6、严禁擅自更改、编造计量、质检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司领导处理。严禁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油品化验及油品接卸、输转作业,违者扣3分。

7、严禁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时,不有效连接静电接地线和防溢油装置进行作业,违者扣1分。

8、严禁汽车油罐车装、卸油品后,不按规定对油罐车设置铅封即驶离油库,违者扣1分。

9、严禁值班巡检人员离岗、睡岗、代检、漏检和不按时巡检,违者扣3分。

10、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违者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司领导处理。

11、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违者扣 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司领导处理。

12、严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扣2分。

13、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扣3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公司领导处理。

14、工作必须服从库领导调动,不服从者从通知之日起每天扣2 分;影响恶劣者视情节加倍处理。

15、顶撞领导、威胁领导、殴打领导、拒不服从管理扣当事人10分;情节严重者作待岗处理,并报总公司。

16、工作期间吵架、打架扣当事人4分。严重影响工作者,作待岗处理。

17、认真做好台账及表格登统工作,未做到者扣1分。

18、油气库各岗位交接班按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当面交接并在交接本上签名;未当面交接的,扣1分/次。交接本上未及时签名扣0.5分/次;未交接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负责,交接班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19、油气库生产作业场所严禁带手机,火种。如发现作待岗处理。20、油气库晚间值班人员必须在17:00—18:00(作业期间可延迟),到指纹考勤处按指纹,漏按每次扣0.5分。值班期间外出必须报告值班主任同意方可出库,未做到者每次扣3分。

21、上班人员(专职消防员必须参加)必须参加油气库应急预案演练,未参加者扣1分/次;参加未按要求做到位者扣0.5分/次。

22、各责任人按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和责任区卫生保洁工作,发现保养不到位和卫生不洁问题,每次扣1分;情节严重者扣2分。

23、根据油气库通知按时参加每次员工大会,特殊情况书面请假,除正常作业外不参加员工大会者,每次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

24、作业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干私活,扣1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25、优质服务,礼貌待客,与顾客吵架扣2分,情结严重者扣10分,并向顾客道歉。

26、爱护公共财物,对任意损坏,侵占公物者扣5分,并赔偿损失。

27、严禁接送班车上吸烟,吃早饭,乱扔垃圾,违者扣2分。

28、不准带小孩进入作业区域,否则扣责任人1分。

29、擅自调班不服从管理者扣2分。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予奖励:

30、工作积极努力,任劳任怨,竭尽所能完成任务,受到公司、库领导表扬,视具体情况,奖励2分/次。

31、发现油气库隐患并及时发现报告,奖励0.5分/次。

32、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奖励3分/次。

33、刻苦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技术,认真进行岗位练兵,参加各种业务考核比赛,取得好成绩,受到公司、库领导表扬,奖励2分/次。

34、发现设备设施故障,主动处理,受到广泛好评的,奖励2分/次。

35、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对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有成绩者,奖励3分/次。

36、一直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在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服务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者,奖励3分/次。

37、关心集体利益、廉洁奉公、舍己为人、助人为乐、事迹动人者,奖励2分/次。

38、其它未提及事项,由油库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并酌情加分。

附件: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库区吸烟及携带火种等危险物品进入库区。

2、严禁未办理用火用电手续在库区进行动火、用电施工作业。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库区作业。

4、严禁用各类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

5、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区重点防火防爆区域。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库区。

7、严禁就地排放、倾倒各种油品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9、严禁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在易燃易爆区敲打、撞击作业。

10、严禁违规作业及在库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在库区内严禁明火。

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篇二

一、考核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绩效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向被考核对象公开,绩效指标标准客观,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

(二)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分类制定不同的绩效考核内容,区别考核。

(三)分层考核的原则。根据员工考核管理权限,局领导由省公司考核,其他员工由本局进行考核。

(四)及时反馈持续改进的原则。考核结果将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帮助被考核人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奖惩和改进措施,听取被考核人对考核的意见。

二、考核目的

对员工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劳动纪律等进行考核,掌握员工实际工作评价,为员工岗位调整、薪酬晋档、职工奖惩、业务培训等提供客观依据。通过考核,让员工了解企业要求,指导员工改进工作,促进本局工作不断发展。

三、考核对象

本局所有员工,其中竞聘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当年的考核由本局进行。

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参加邮政工作不满一年的;

2、待岗人员;

3、考核期间因病事假等缺勤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考核内容

1、工作业绩(60分):主要定量考评员工完成个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目标情况,包括岗位业绩、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考核指标。其中对于业务收入及规模的考核项目,综合部人员按两个专业各50%的标准加权计分。

对不同岗位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有所差异,对员工突出个人工作业绩指标的考核,兼顾本局及部门工作业绩考核。

2、工作态度(10分):主要考评员工对工作的认真度、责任度、努力程度等,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积极性、工作纪律性、团队精神、服务意识等考核指标。

3、工作能力(10分):是指员工所在岗位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和行为表现,以及学习所需知识的能力。主要考评管理素质、执行力、工作效率、学习能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等级、学历等考核指标。

4、劳动纪律(10分):主要考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秩序,包括日常考勤、遵守规章制度等考核指标。

5、领导评价(10分):是指员工直接上级对员工工绩效情况的主观整体评价。

员工在生产经营、通信服务、技术革新、企业管理等方面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为企业赢得荣誉或者有其他突出先进事迹的,可给予5至10分的加分。考核期间员工因有违规违纪行为被警告处理的,扣30分;被记过处理的,扣50分;被记大过处理的,扣55分;— 2 — 被降职处理的,扣60分;被撤职处理的,扣70分。

(二)在考核周期内,考核指标和考核评分标准可根据本局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根据考核得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考核分75分及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考核分60分及以上不满75分,为合格;考核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一)根据省公司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结合本局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并根据岗位细化考核指标。

1、自我总结。被考核人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情况,对自己一年来的岗位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所有人员必须撰写总结报告,并填写《绩效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一),按评分标准对可量化的指标逐项打分。

2、考核人评分。员工直接上级作为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定性指标进行评分,并核实被考核人自评数据是否准确,计算考核得分,确定考核等级。考核人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反映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情况,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 3 — 方要在《绩效考核登记表》签字确认考核结果,将登记表报绩效考核办公室。

4、绩效审核。为保证本局内部的评分客观与公正,局领导作为审核人,对员工《绩效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登记表退回考核人重新考核。审核人将通过审核的登记表签字,绩效考核办公室对登记表进行存档,汇总分析考核结果报省公司。

(三)经营管理者的绩效考核办法由省公司制定,并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员工岗位调整、薪酬晋档、职工奖惩、业务培训等提供客观依据。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员工,应下岗进行培训或转岗。

七、相关要求

(一)本局成立由局领导及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管理和指导,审核检查经营管理目标的落实;绩效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本局员工绩效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考核奖惩方案和调整绩效考核办法,接受与考核有关的申诉。

(二)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考核结果是对员工进行管理的客观依据。各部门负责人及考核人员要提高对考核工作目的、意义的认识,认真组织,严格执行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绩效考核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 4 — 现并经核实确认,将追究相关部(室)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湖北省邮政金融业务局(代理保险局)绩效考核登记表

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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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篇四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工作报告gov 员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篇五

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制定了司法案件的监督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会监督案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司法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会决定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市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案件监督的初步审查、督办、联系和其他有关事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使行政执法及部分司法职权的公安局、司法局。

本办法所称司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和应当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 市人大会决定及主任会议交办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做到有错必纠,并及时报告结果。

第六条 市人大会受理下列要求监督的案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案件;

五其他国家机关报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 市人大会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监督:

四司法机关违法拘禁、审判人民代表的案件;

五市人大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件实施重点监督。

第八条 市人大会对上级人大会和省人大铜仁地工委交办的案件应予监督。

理:

四若案件涉及的问题需要有关司法机关作出说明的,有关司法机关应派员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有关司法机关对本条第二项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应在时限内说明情况。

二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尚未全部纠正的,将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一听取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组织对案件的调查;

三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

四责成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和违法行为;

五提请市人大会会议决定。

一提出审议意见,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

二对办案机关进行质询;

三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属于市人大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决定免职、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

第十三条 对于市人大会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过程中遇到重大干扰和阻力的,市人大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保障、支持司法机关公正执法。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同级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案件质量抽查。检查组由市人大会组成人员、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司法机关有一定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员和人大代表参加。

对案件质量就事实和证据方面抽查中发现的错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调查或检查的人员,与监督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市人大会及主任会议对司法案件监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有关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并报告结果。

六 其他规避市人大会监督的行为。

处理:

六 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员,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八条 参与司法案件监督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违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