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工作思路

时间:2023-08-08 14:58:42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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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一

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各级人大组织在乡镇的常设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国家法律赋予了的职责。去冬今春,我们根据当前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实际和xx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了办公场地,制订了乡人大主席团《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联系代表和选民制度》以及乡镇人大代表“十带头”、“五个一”等制度七个,并将这些制度和工作的重点以及人大主席团的各项工作张榜上墙,规范和落实了乡人大主席团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九簿一册”,这些制度与簿册的建立,使我乡的.人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加强学习

我们始终把学习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人不学要落后,刀不磨要生锈”,这句常用语主席团成员和每个代表牢记在心中,虽然这是一句非常朴实不过的话,但哲理很深,我们坚持了每月一次主席团会议和代表小组活动,首要的议题是学习,有时学习政策法规及理论性的文章,有时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我们还组织主席团成员或代表认真开展讨论,并将学习和讨论的重点记录下来,乡人大主席团在开展学习一项,已记录了近万字的学习记录,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唐善清同志已记录了一万余字的学习笔记。一年,我们坚持做到了认真学习,使乡人大主席团成员和乡人大代表政策理论、业务水平空前提高,代表们开展各项工作也较之轻松了。谷黄庙村老乡人大代表、村文书王昌瑜说“学习不学习就是不一样,不学习就没有能力把选民说服,就没有工作动力”。

竭力工作

乡人大工作千头万绪,如何分清主次,把握重点,如何创新工作,这是很难把握的,乡人大主席团在吃透上级人大文件精神和安排各项工作的同时,因势利导地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时召开各种会议,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重大事件的需要,还要召开;
我们做到了每两月召开一次乡人大主席团会议,全年召开6次,村代表小组活动每月进行一次;
还做到了两月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小组长会议。二是组织主席团成员xx县人大代表及部分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新一届乡人大主席团产生以来,我们已进行了五次,一次是视察了场上的脏、乱、差,发现食品站定点宰杀污水的排放需整治,要求乡政府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次是视察和调研下瑶坝和陈店两村的农业生产情况和防洪护岸工程质量,我们发现在防洪护岸工程中,个别人偷工减料,使工程个别段质量有一定的问题,当即要求承建商返工重做;
再一次是调研了磨刀石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现该村个别栽植青蒿时,不按合同施专用肥,要求乡政府对这些个别栽植农户返工重栽。第四次是视察和调研了碾柏村道水泥公路建设进展及质量。

第五次是视察和调研了八、九两河坝桑树的栽植,同时还组织主席团成员xx县人大代表及部分乡人大代表进行了三次的执法检查。三是落实和公示县、乡人大代表的工作,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年初,乡党委、乡人大主席团研究决定,并以乡党委()2号文件出台了主席团成员和全体乡人大代表落实分工、联系选民,并将分工和联系选民等情况公示上墙,纳入全年代表的目标管理,为年终评选优秀代表和届满续任代表打基础。四是狠抓代表小组活动。我们将每个村划分为一个代表小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为代表小组长,乡人大主席团制订全年总体工作目标印发到代表小组,并为各代表小组规范制作了专用记录本和签到簿,严格地要求各代表小组在加强学习、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农村公路建设、访贫问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做好记录,同时,乡人大主席团,半年检查记录,年终进行总评。五是监督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各项工作。

今年是本届乡人大主席团及乡政府换届后的开局之年,加强监督政府及工作部门开展的各项工作。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重头戏。1、督促政府制订了各种制度共13个;
2、严格了乡财经纪律;
3、做好了全体乡干部职责和乡上的政务、事务、财务上墙公示;
4、监督政府积极兑现了几年欠村、社干部的误工补贴近13万元;
5、监督政府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种植青蒿加强管理,对育下的桑种10公斤、出苗57万株、栽植702亩;
6、监督政府修建碾柏村道水泥公路和磨刀石、谷黄庙、陈家店三个村共建设的人畜安全饮用水工程150余处的质量和工程进度;
7、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年度内逗硬兑现了各种因无故缺席出勤人员扣工资或补助。六是加强村级组织建设,认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组织法实施办法》选齐配强了全乡10个村的“两委”班子。七是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代表述职,选民代表的测评工作,为代表认真履职,搞好各项工作,评选优秀代表打下了基础。

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二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活动,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设立的负责一定范围内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市律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一)行业发展与研究委员会

2、开展重要课题调研,推动我市律师行业发展;

5、负责县域律师相关工作。

(二)行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

1、负责起草行业监督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制度以及协会有关重要决议、-1-

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4、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执业律师进行考核。

(三)权益保障与奖惩委员会

1、开展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活动;

2、针对侵害律师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和奖励工作。

(四)宣传与联络委员会

1、负责起草行业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合肥律师网》、《合肥律师工作简报》相关栏目的组稿;

3、组织协调对市律协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的宣传报道工作;

4、负责联络省、市、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活动。

(五)教育培训与实习考核委员会

1、起草律师执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申请、管理和考核工作;

4、负责青年律师相关工作。

(六)文体与对外交流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2、负责与外地律协的对口联络、接待和交流工作。

(七)公益与福利委员会

1、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2、做好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公益活动的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

3、负责开展律师体检、慰问、疗养等福利工作;

4、负责女律师相关工作。

(八)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

1、负责做好会费收缴工作;

2、负责起草市律协财务预算方案,并就财务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对市律协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各专门委员会除工作职责之外,还应当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和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副主任一般由常务理事兼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担任。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代表大会代表或执业时间五年以上的律师组成,由市律协秘书处提名,商专门委员会主任确定,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

(三)部署安排本委员会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承办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二)承办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不在本市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委员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或经本人申请,由专门委员会提请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撤销或调整其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应当着力服务于广大律师,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工作,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配合。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在每年的12月份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下一工作计划,由秘书处统一汇总后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开展专项工作涉及经费支出较大的(一万元以上),须先向市律协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律协统一管理,在预算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报销。

第十四条专门委员会主任工作由市律协党委组织考核,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每年年末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总结,并根据安排向常务理事会述职。

第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关工作细则,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正式实施。

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三

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

门工作,这要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才能完成其承担的职责。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这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强,更替快的情况完全不相同,类似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具有的稳定性。再次,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适用中央国家机关统一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工作机构人员的录用、任职条件、辞职、退职、职务升降、奖惩等,均由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统一决定。本委员会对其工作机构的人员,没有人事方面最终决定的权利。这与英国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的管理方式大体上相同,而不像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其工作人员由议员个人或者委员会自己决定和聘任。第四,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较少。在八届全国人大期间,8个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总人数是163人,平均每个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数为20个左右,平均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有1个工作人员。但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中,负责内务、文书管理和日常服务人员有2-3人。实际上,从事专业工作人员很少,还要负责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与专门委员会工作要求相比,显得人员较少,难以完全适应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和行使职权。而在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每个议员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以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接待选民、起草议案。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运作的现状

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辅助性的工作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它的任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各项任务的完成目前都离不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以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在为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等职责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地做好协调工作。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草案时,工作机构需要提供其他法律对于同类问题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同类问题的规定、草案中的重要问题的不同观点等。在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之后,工作机构按照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意见,对法律草案的有关条文进行具体的修改。二是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在立法过程中,基本法律和有关国家机构、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草案均由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也就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拟定。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来,其他法律的制定,也有部分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凡是由专门委员会牵头起草或修订的法律草案,均由委员会工作机构拟定法律草案。在拟定和修改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工作机构的人员由于直接的承担了有关的立法调查,立法听证等方面的研究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并且熟悉立法技术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法律执行部门的沟通渠道通畅,加上工作人员掌握的资料信息比较全面,他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一般情况下都能够得到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采纳。三是对报请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法规研究,协助专门委员会对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在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违宪审查方面的地位和任务,作了更明确的规定。立法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经过审查后,认为这些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结论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如法律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责成办事机构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均先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改革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

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技术、法律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工作机构提供服务。委员会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中,积累了立法技术方面的经验,丰富了专门委员会审查法案的知识,所以,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起草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提出的建议,对专门委员会发挥具体作用起了很大的影响。加之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状况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使得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所起的作用更为具体和有力。为此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人员配置进行相应的完善。

第一,在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时,明确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目前,除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规则明确地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外,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或议事规则,都没有对工作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既不便于规范工作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也不利于工作机构及时全面地为委员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适当增加各专门委员会的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随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开展,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机构提供更加全面的、深入的、扎实的各项服务性工作。而现行的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现状,以及工作机构所能提供的工作服务范围与质量,不能够充分地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实际需要。应适当增设工作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以适应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需要,同时在原有机构工作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实行新增加人员聘任制的管理方式,从具有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中招聘。使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构成中,既有熟悉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制度的公务员,以保持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具有精通各方面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人员,适应专门委员会在审查议案时所需要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需要。与此同时,统一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人员。目前各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员分配不够平衡,如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既是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法律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其工作人员应略多于其他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总数。实际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也是为各专门委员会立法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不仅仅限于目前这样,只为法律委员会服务,同时,法律委员会也应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三,赋予专门委员会对工作机构人员的人事管理权。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的司局级和正处级以上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分别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批准,处级以下人员,则由专门委员会决定。这样,既可以做到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的大体平衡,又可保证直接使用工作人员的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对工作人员的考核,避免用人单位与人员管理制度脱节的缺点。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中聘用的人员,则完全由专门委员会决定。

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四

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初稿)

(2003年10月13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9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深圳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

第二条深圳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是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

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向全市律师予以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可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报审等工作;

(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七)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八)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

(十)完成会长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十一)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委员副主任、主任任职资格、任职程序、权利义务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第七条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主任原则上由本届理事担任;副主任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商律协分管负责人后提名,经会长会审定后,交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采取由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报名或本专门委员会两名以上委员推荐,由理事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委员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未满三年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的,须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须为本会未经任何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会员。

第九条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得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理事除外)担任同一专门委员会委员。除理事会特别规定以外,一名律师不得加入两个以上(含两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不超过3名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参考意见。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4、自行辞去委员职务的;

5、拒不接受委员会分派的任务的;

6、有《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列举的不适宜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委员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委员资格;或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的,经主任、副主任讨论通过,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6、所有工作均属义务性质工作,任职期间无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权利与义务:、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及时向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报告工作;、完成理事会议、律协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6、与本会的其他专门、专业委员会进行合作;

7、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可视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对副主任进行工作分工。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部分委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所议事项须形成纪要,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要由专门委员会秘书撰写,或由主任指定其他委员撰写。

第六章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协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人等。

各专门委员会应合理、节约地使用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经费支出报告,报协会按财务制度审批。

第二十条专门委员会经费由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禁止在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禁止主任、副主任因私使用经费;禁止将专门委员会经费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上一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须在每年 12月 31日前完成下一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报理事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律协监事会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工作会议应由监事参加并由监事发表专项监督意见,专门委员会的任期内工作报告由监事会发表专项考评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委员会可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及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理事会议审查,经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五

(讨论稿)

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学科发展规划;

2、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设置及调整计划;

3、审议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方案;

4、审议每学科建设实施计划;

5、审定学科评价标准;

6、审定学校学位点布局及培育学科的设置方案;

7、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人才队伍建设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及规划;

2、审议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3、审定各级各类专家及人才计划项目人选的评选标准及推荐;

4、评定学校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岗位人选;

5、评定拟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人选;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含研究生教学):

1、审议学校的专业建设规划与专业设置和动态调整方案;

2、审议专业建设方案和专业资源配置的调整方案;

3、审议学校教学质量报告;

4、审定各类教学项目、成果的学术标准及办法;

5、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

6、各级教学成果的评选、推荐;

8、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科研发展战略及规划;

2、审定学校对重大科研奖励的培育计划;

4、评定拟推荐省级及以上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5、评定校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

7、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2、受理个人、单位对本校教师的学术道德举报;

3、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提出处理建议;

4、开展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5、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务。

县级人大工作思路篇六

现在,受魏国强主任委托,我代表市五届^v^会,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17年是新一届市^v^会换届履职的第一年。在^v^宿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v^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为落实“三项任务”、推进“两聚一高”,建设“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突出思想引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

二、突出良法善治,推进科学民主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常委会坚守立法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树立工匠精神,强化立法组织协调,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我市打造的最具含金量的“城市名片”,常委会坚持以法制规范助推创建工作长效、常态。户外广告作为经济发展的表征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在市容市貌管理中居于重要位置。为规范各类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常委会总结我市城市管理的成功经验,从管理权限、设置原则、禁止情形、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制定了《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法的强制力推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朝着规范有序方向发展。这部法规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百姓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更好解决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市民居住环境,常委会启动了《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立法程序。为了充分厘清物业管理各主体间的关系,针对利益焦点问题,常委会对法规草案进行了逐条论证、逐句修改,在讨论最热烈、矛盾最突出、问题最集中的领域建立最大公约数,创设了信用管理、源头治理、第三方监管等十大具有宿迁特色的新制度,切实规范、维护好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经省^v^会批准,这部法规将自今年6月30日起实施。在立法过程中,常委会坚持科学民主开门立法,广泛开展走访调研,不断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先后召开座谈会23次、论证会6次,征集各方面意见980余条,最大限度消除分歧,最大程度维护各方权益。

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为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和科学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贴实际,突出特色;急需先立,成熟优先”的编制原则,紧紧围绕我市“生态立市、城乡协调、民生优先”的发展战略,系统梳理近五年来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1000余条,征集公众立法建议100余条,收集部门立法建议50余件,归纳立法建议项目70余件,连续开展四轮征求意见活动,综合考虑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在立法权限内科学安排立法项目,最终确定2017-2021年度立法项目25件,其中正式立法项目15件、预备立法项目3件、调研立法项目7件,为宿迁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三、突出中心大局,实施精准有效监督

常委会紧扣“强富美高”全面小康新宿迁建设目标任务,紧贴市委提出的发展思路、改革举措、法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坚持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运用,推动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见效。

强化专题询问监督。立足问出责任、问出担当、问出成效,常委会严格把好议题选择、调查研究、联组审议、跟踪问效等关键环节,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了4次专题询问活动,积极发挥专题询问在推动和改进政府工作中特有的监督效力。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专题询问,督促政府充分发挥信用惩戒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巩固深化创建成果,进一步推动信用数据规范化、信用市场化、应用场景多元化,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良性机制。市政府高度重视询问问题的解决,着力在建立宿迁“信用+”、公务人员信用管理模式上精准发力,目前这两个模式得到国家发改委的充分肯定,并计划在面上推广。聚焦精准扶贫开展专题询问,督促政府围绕对象精准、对子精准、对策精准,进一步完善扶贫工作机制,强化扶贫制度保障,突出富民补短板,积极探索富民增收新路子,确保脱贫路上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常委会关于全市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扶贫工作调研报告在全省人大系统获评一等奖,一些建设性工作建议得到省级层面采纳吸收。去年全市精准扶贫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全市15万低收入人口、48个省定经济薄弱村实现脱贫达标。聚焦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政府实施知识产权主体培育、产出促进、转化应用能力提升、综合保护、服务、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六大特色工程,夯实创建工作基础。聚焦旅游业发展开展专题询问,督促政府深入探索“旅游+”融合发展模式,进一步提升旅游产品品质,做大产品规模,强化市场营销,优化功能配套,为创建国内知名旅游目的地城市助添新引擎。据初步统计,去年以来,在询问现场提问和追问的50个问题中,“一府两院”及涉及的24个部门高度重视,目前已整改完成的有18个,需跨年度整改或建立长效推进机制的有32个。探索询问监督的有益形式,泗洪县人大创建了“一年三问”监督机制,宿豫区人大创设了“询问—会办—督办”监督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