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时间:2023-08-08 16:19:32 作者:李Y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篇一

一、培训组织

成立建湖中专“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设专门办公地点和教室。

1、领导小组

组 长:王端详

副组长:朱长安

成 员:林哮虎 商德刚

2、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办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刚

成 员:钟 智 赵正萍 查文秀

二、培训类别

汽车装潢与维修(六个月)、培训分理论课程、实践实训两部分。培训结束后,参训者根据所选报的培训专业,可取得“双证书”,即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书。

三、开学计划

1、开学事宜:

报到时间:20__年2月27日。已预计报30人,全部男性。

报到地点:建湖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就业处

开学典礼:20__年3月6日

上课安排:20__年2月28日(以课表安排为准)

四、培训费用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民政厅《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等由政府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五、培训管理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工作由学校招就处与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办公室牵头管理,负责与民政部门保持业务联系,按时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培训与就业的新模式,引导参训学员尽快适应就业形势,尽最大努力做好就业推荐;学院汽车教研组系、具体拟定并实施培训计划和实训方案,选聘高职称、双师素质的教师任课与教学指导,做好教学的过程管理与记载,组织开展参训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训检查与评估工作;财务处要对培训专款建立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科学计算教育培训成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实际考勤情况按月给参训学员发放生活补贴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后,一次性发放;总务处要做好住宿条件的合理安排,不断改进伙食质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工作。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要抓好培训教学、培训管理工作。继续教育与培训部职业培训科要与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畅通联系,并将拟制的培训期间“培训课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规定”、“班主任管理规定”、“培训管理办法”、“实践性环节管理规定”、“教学评估”等材料报相关部门存查。

3、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培训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及任课教师都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安全防范与教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由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4、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有序良好地开展。后勤服务工作是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要以奉献、敬业、高效、及时的服务观念和意识,各方面为参训学员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培训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圆满完成,为促进汉中社会和谐发展作出新贡献。

5、积极促进参训的退役士兵走向就业岗位。通过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充分利用市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篇二

武都县电力局属甘肃省中二型企业,省级文明单位。现有职工439名,其中退伍士兵81名。共有基层供电所11座,职能科室18个,全局共有35千伏供电线路139.2公里,10千伏供电线路1255.9公里,担负着全县44个乡镇700余个行政村的供电任务。

近年来,武都县电力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政府的安置工作。很好地完成了政府安排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一、领导重视,服从大局

武都县电力局始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认真落实,历届领导班子都能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接收、培训和安排管理工作。多年来努力完成政府交给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从大局出发,不打折扣,不讲条件。近年来,按政府安排每年平均安置退役士兵10人左右。自以来,共接受了62 名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际安置了62人,安置率 100%,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安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了退伍士兵安置义务,有力地支持了政府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接受退役军人安置是一个企业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具体表现。武都县电力局结合实际,正确处理企业人员饱和,效益下滑与接收退役士兵之间的矛盾。坚决以大局为重,采取先接收培训,再合理安排的办法。按照培训成绩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同时,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宣传现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退役士兵了解企业深化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安置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支持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事业,把自己尽快融入电力事业得发展建设之中,以局为家,努力奉献,为武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三、制定完善的退役士兵管理制度

为了能很好地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促进退役士兵树立以局为家,积极投身电力事业建设的责任感,局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退役军人实习、培训和工资待遇充分享受优先待遇的制度,制度充分体现了优先照顾退役士兵的主导思想。如按照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安排退役士兵进兰州电力技工学校学习培训,使他们学习电力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培育他们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力量;将退役军人的实习期由原来的一年变成半年,考核合格优先转正定级,按劳动局通知调转工资执行。在调整工资中将军龄计算为局龄(即进入电力局工作时间,作为局里职工调资的一项依据);对于年龄较大的退伍志愿兵,只实行半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期,不再进电力技校学习,半年期满考核合格即可执行调转工资。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使退役士兵安心工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他们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敢打敢拼的精神,使他们真正成为局里各项工作的技术骨干力量。

四、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的模范带头作用

1、严格制度,加强管理、造就一支能打能拼的地方经济建设钢铁队伍。武都县电力局向来以管理严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的企业风格而闻名遐迩。为了促使安置到该局的退役士兵能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局里对退役士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首先是继续采取半军事化的管理,对新安置进来的退役士兵严格要求上岗前集中进行一个月的强化培训,作息时间和体能训练是全按照部队的作法,促使他们永葆部队本色;其次对退伍士兵进行全面的业务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电力基本操作技能,如上杆、架线等,提高了业务素质,增强了地方企业工作能力和经验。为他们能胜任地方工作,成为有用人才奠定了基础。

2、大胆起用退役士兵,为企业的发展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退役士兵有着许多军营里训练出来的优良作风。武都县电力局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对业务素质强的退役士兵大胆启用,聘用为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目前,全局37名中层管理干部中有11名退伍士兵,17名基层管理人员中有8人为退役士兵,占47%,许多基层单位的退役士兵作为班组长,成为工作中的技术中坚和骨干力量,在全局各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大胆管理,扎实工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过硬的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作风、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风格完成了局里交给的一项又一项艰巨的任务。为武都县电力局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3、弘扬革命传统,永葆军旗风采

为了弘扬革命传统,教育退役士兵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武都县电力局一直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坚持在每年“八・一建军节”进行“我为军旗增辉”纪念“八・一”建军节活动,采取了文艺节目,退役士兵军歌合唱,演讲等形式,还举行“重走长征路”活动,全局退役军人在腊子口瞻仰腊子口纪念碑之后,步行出发到达哈达铺,重走长征路,重温当年红军长征精神,回来后,全体退役军人畅谈“长征”感想,结合实际,抒发了对当年长征路上的红军战士的无限敬仰之情,激发了退役士兵的昂扬斗志,无论是新进退役士兵和老复转军人,都坚定了艰苦奋斗,为武都县电力事业发展作贡献的信心和决心。

总之,武都县电力局在近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岗前培训,管理教育和工作安排上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为武都县的退役士兵安置和管理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政府工作,不愧为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先进单位。

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篇三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一)因战致残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臵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臵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臵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臵地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24.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能否累计增发退役金?

答:不能。应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25.退役士兵领取的退役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需要。

26.退役士兵领取退役金后,地方政府还有补助吗?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第19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7.退役金如何发放?

答:按照《退役士兵安臵条例》和国家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军队委托国有商业银行,直接拨付到退役士兵的退役金专用卡,退役士兵到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方可领取。

28.为什么采取先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再领取退役金的方式发放?

答:主要是为了促使退役士兵及时到安臵部门报到,体现军队、地方安臵部门的责任和退役士兵的权利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个人资金的安全。

29.退役金专用卡如何办理?

答:首先由团(旅)级单位军务部门核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服役时间、立功受奖等情况,然后提供给本级财务部门统一到驻地农业银行办理,并在退役士兵离队前发放给本人签收。

30.退役金专用卡何时才能使用?

答: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及成本等因素确定。

39.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多长时间? 答:免费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具体规定。

4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41.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由谁负责管理?

答: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应强化自我管理,要有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

42.免费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给参加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找工作吗?

答: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应该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43.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享受哪些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退役后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49.士兵入伍前承包的土地,入伍后还保留吗?

答:士兵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其中,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政府不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5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乡后,没有土地怎么办?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答: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答: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吗?

答:可以。但应在退役时选择。

60.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

答:不可以。安臵地政府只负责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61.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能否向政府申请生活费?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臵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62.接收安置单位应在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多长时间安排上岗?

答:《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规定,接收安臵单位应在政府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63.接收安置单位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3-11

答:会被取消安排工作待遇。

71.哪些退役士兵可以作退休安置?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臵: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7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能否作退休安置? 答:不能。

73.退休士官交接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退休士官的确定安臵去向,列入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的列入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由部队师级以上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臵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74.审定因伤病残作退休安置士官的安置去向有什么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安臵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臵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照干部退休安臵政策执行。审定安臵去向时,除提供退休士官符合安臵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答:可以。

76.哪些残疾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退出现役的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77.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哪些保障?

吗?

答:给。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答:可以。

86.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可以领多少安置补助? 答:伤病残士兵移交安臵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臵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8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臵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臵,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臵,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臵。

88.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医疗主要怎么保障?

答:伤病残退休士官移交政府安臵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臵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臵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的由安臵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臵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5.军龄能否视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答:只有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才可以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96.退役士兵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答:退役士兵就业后,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7.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篇四

根据市民政局对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20xx年退役士兵技能培训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1. 根据培训总体要求,我校成立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元林

组员:王怀明 汤小明 雷江凤 胡摇泉 贺斌

授课老师:王娅、胡志军、黄习文、张建村、付连珍、马良斌、任辉、

宋汉明

2. 根据培训工作需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办公室:

主任:王怀明

工作人员:汤小明 雷江凤

3. 具体分工

(1) 明确第一责任人,建立责任制度。

(2) 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宣传、接待工作、对外协调、推荐就业。

(3)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员面授课程安排,安排优秀专业教师上好每节课。

(4) 总务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安排好学员食宿,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学员意见。

(5) 实训处安排好学员实训工作,安排优秀专业教师对学员进行系统性的技能培训。

三﹑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制定目标如下:

1. 做好学员宣传工作,把培训精神宣传到每位退役士兵家庭,争取实现100% 报到率。

2. 做出“亮点”,取百家之长、补己之短。力争在新一年的培训工作中,利用我校比较完备的教学资源,让学员掌握过硬的技术技能。

3. 进一步拓展校企合作单位,让每位参训学员就业有保障,用人单位、学员满意率达双百。

4. 开展自主创业宣传培训,让更多的学员参与自主创业。

四﹑宣传发动

1. 学校安排专职人员,驻点市民政局,确保每位退役士兵及时了解培训精神,安排现场报名手续,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办公室与市民政局、武部保持密切联系,摸清学员情况,逐个登记注册,同时编制好宣传手册。

3. 做好电话、家访工作,确保学员报到率。

五﹑培训时间

1. 合理编办强化班主任管理

安排责任性强、有工作能力的胡摇泉同志担任专职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在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召开班会,强化学员集体观念,及时了解学员思想动态,认真填写班主任工作手册及班级日志和学员考勤。

2. 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制定学习、实习、后勤等各项规章制度,让每位学员熟悉制度,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开展思想教育 强化思想意识

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文体活动,让学员们拥有丰富多姿的培训生活,以讲座、班会课等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七﹑教学管理

1. 根据退役士兵特点,认真编制教学计划,并做好退役士兵学籍管理工作。

2. 上课老师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作业批改等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八﹑后勤保障

校总务处认真做好学员食宿管理工作,安排专门的退役士兵宿舍区,食堂伙食让每位退役士兵都满意,班主任要按时检查宿舍安全及卫生情况,督促学员搞好内务。

九﹑就业安置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确实提高就业率、满意率:

1. 招生就业处要根据专业特点,认真进行市场调研,千方百计寻求技术含量高、工资福利高、企业品味高的“三高企业”,尽量做到“订单式”培养。

2. 积极开展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鼓励引导学员自主创业。

3. 做好学员就业意向登记征求意见,确保退役士兵满意就业。

退役士兵自我鉴定 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一)因战致残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 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第三节 退休与供养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四十三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四章 保险关系的接续

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第四十八条 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

(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第五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