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工作汇报

时间:2023-07-31 09:33:29 作者:江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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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一

1、工作人员着装按照标准预防执行,戴好口罩、帽子、橡胶手套、穿高筒套鞋,做好个人防护,摘除手套后立即洗手。

2、清运垃圾时注意垃圾袋有无破损,防止利器损伤。发生利器损伤常规处理后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

3、医疗废物严格按五类放置,即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化学性。作好交接记录,按登记本逐项填写,暂存时间不能超过2天,资料保存3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做好防蝇、防鼠、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门口设明显的警示标识。如遇传染性医疗废物泄漏、流失、扩散,立即报告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5、垃圾运走后暂存点进行清洗消毒,墙壁用20xxmg/l有效氯消毒液按每平方米50ml喷雾消毒,地面进行冲洗,每日紫外线灯照射消毒1次。

7、工作人员下班后做好个人清洁工作,更衣后方可离开工作区。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二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00--5:00时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南侧楼梯走道送至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废物暂存间。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mg/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院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院内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医院业务的快速发展,院内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也需进一步提高。医院领导充分认识到加强院内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医疗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就医环境,促进医院和谐发展。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医疗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工作,作为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

院内科室人员全面动员,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医疗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科室流通过程管理,减少与医疗废弃物混放,倡导流程服务模式,从护理部、门诊,下属各科室,认真做好从源头控制医疗生活垃圾的处理和分类。

综合利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医疗生活垃圾处理要与医院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科室与下属部门及收集处理部门的衔接,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效率,扩大覆盖面减少垃圾处理漏洞。科学制定标准。在整体流通过程把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完全分开无漏洞处理,院领导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购置了自动封闭式垃圾回收箱,并且有专人负责回收工作,使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收集后送往城镇垃圾集中处置中心进行统一无害化处理。

一是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会议,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二是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卫生意识增强。建立健全生活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生活垃圾处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生活垃圾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在生活垃圾处置上,领导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定时清理,分类装置,每天早上专人负责打扫清理运到垃圾回收中转站集中处理,在运输过程中注意遗漏问题,在每季度对负责人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成绩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我院医疗生活垃圾工作得到有效改善和发展,查漏洞、定制度、定时排查,对收集人员进行按时考核,在全院动员职工时刻警惕自己并提醒病人分类丢弃,分类整理。院内环境及集中收集工作得到有效改善。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四

医院废物是指医院所有需要丢弃、不能再利用的废物,包括生物性的和非生物性的,也包括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是指在病人进行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下文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确保包装物或容器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破损的包装应按治疗废物处理。

2、废物盛放不能过满,大于3/4时就应封口,封口紧实严密,注明科室和数量。

3、分类收集,禁混;禁漏;禁污(利器放入利器盒内,非利器放入包装袋内)。

4、运送时防止流失、泄露、扩散和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防渗透、放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各种包装和运送工具应有专用医疗废物标识。

5、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6、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和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资料保存三年。

7、对垃圾暂存处、设施及时清洁和消毒处理,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8、医疗垃圾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每日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9、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在48小时内及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导致传染病发生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并进行紧急处理。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域达标相关工作要求,我县xxxx年狠抓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次性医塑用品和医疗废物加强了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携带有大量致病菌和病原微生物,管理不善将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我局历来重视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xxxx年我局印发了“xxxx县医塑用品回收处理及其他医疗废物处理实施方案”。xxxx年我局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域达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的管理。一是召开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会议,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让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者学法、知法、守法。二是对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使之掌握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牢固树立医疗安全意识。三是各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到医疗废物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规范行为

2.医疗机构设置医疗废物临时贮存点,并按医疗废物专用容器分类收集、贮存,统一移交给合法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

3.镇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相关工作。各医疗机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认真抓、工作人员具体抓的良性工作机制。各医疗机构加强了对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积极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有效保护医疗废物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惩违法行为

县卫生局组织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转移、运输、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隐患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县疾控中心定期到各镇乡级医疗机构回收医塑用品,随时督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卫生学效果监测、评价,并按时上报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四、xxxx年全县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xxxx年全年全县医疗机构共产生医疗废物量59.9吨,其中医塑用品交有资质机构处置量8.9吨,乡镇级以下医疗机构自行焚烧处置量20.2吨,焚烧后深埋量1吨,县人民医院焚烧处置量30.8吨,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100%。xxxx年共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8家次,其他医疗机构252家次,未发现各机构有违法违规情况。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六

为防止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由于医疗废物遗弃、流失、泄漏、扩散导致的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包括院长助理、后勤主管、业务主管、各科室负责人。

长:***

副组长: **

成员:**

(二)工作职责

1、指挥全院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果断做出决策,及时上报。

3、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非常时期的责任制管理。

二、预防控制措施

(一)认真督导检查,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由医疗废物领导小组组织各个科室负责人组成的督导组,对全院各单位日常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反馈、指导整改,以预防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培训,提高责任感

组织职工学习医废处理政策常态化、通过各部门互相监督学习的形式,加强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宣传教育。定期对各科室医疗废物处理工作进行考核,开展经常性演练等,以提高各科室规范处理医疗废物的能力。

三、意外事故处置措施

1、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各级各类人员责任制。

2、各科室若发现医疗废物泄漏、流失、扩散和严重遗弃事故时,要立即报告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3、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有关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有关科室立即组织人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封锁,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止扩大污染。

5、领导小组立即组织人力对污染现场进行消毒、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对病人、医务人员及周围环境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6、对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进行消毒。

7、处理工作结束后,院医疗废物应急处理小组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汇总资料,并完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发生。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七

一、加强管理,专人负责。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相关科室指定专人(兼职)人员负责收集和处理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损伤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医疗垃圾全部使用专用包装物和容器,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暂时贮存地点专人负责管理。

三、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医疗垃圾处理点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登记资料保存齐全。

四、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均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等伤害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

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废物管理的学习及培训,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治理工作的熟悉,并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治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设备操作、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六、存在问题:医疗废物暂存间标识不规范;暂存间无防鼠防蝇措施及消毒设施,以上存在问题已在整改当中。

万州区梨树乡卫生院

20xx年7月25日

医疗废物工作汇报篇八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诊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医疗废物及污水履行管理职责,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医疗废物及污水的安全处置及管理。

二、被血液、体液污染的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床单等按医疗废物处理。

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废物应当使用双个黄色垃圾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四、医疗废物桶并加盖,医疗废物、利器盒分类收集。

五、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置黄色垃圾袋中,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应防渗漏,外表面粘贴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标签。医疗废物暂存不得超过48小时。

六、安瓶、针头等利器应放入利器盒内,医疗废物每日存放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后交由大地维康及时处置。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各类废物不得取出。包装物或者容器外表面被污染,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八、禁止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合,如不慎将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中,应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九、任何人不得将医疗废物自行外运、外卖。医疗废物处置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名。收集总量应与运出诊所的总量进行核对,以免流失。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十、医疗产生的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汇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十一、每月对污水进行一次采样,标本送往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污水检测,检测结果及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