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体拆装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0 02:15:50 作者:储xy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计划的作用,并在日常生活中加以应用。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个人今后的计划范文,欢迎阅读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罐体拆装工作计划篇一

关于道路运输系统法制宣传教育“七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广泛深入宣传学习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经营能力,为我市道路运输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强力推进依法治运进程,我处根据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渭南市运管处2018年度七五普法工作方案》并下发下发各科室,要求贯彻执行。现将第七个五年规划普法中期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报告。

一、组织领导机构及运行情况

为搞好普法工作,我处把“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依法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认真抓好落实。及时成立以处长习忙俊为组长、分管副处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普法工作。制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各分管处长既是领导小组成员,也是分管业务范围内普法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这一工作机制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处办公室,负责“七五”普法日常事务和检查验收工作。

我处要求各科室和各有关企业单位要明确领导职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年度工作汇报制度、普法监督与激励制度等。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终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切实保障“七五”普法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宪法和法律等学习宣传情况

(一)加强广大干部职工法制教育。

结合日常教育学习,将全年学法重点贯穿其中。科室负责人带头,全科室人员集中进行研讨,答疑解难,通过讲解、研讨、分析,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并结合自身的监管实际,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直面热点难点,提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了有关学法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学习了《^v^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v^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宪法知识讲座,邀请渭南市党校安晓玲副教授作了题为“树立宪法权威 提高全民宪法意识”的知识讲座。使全处干部职工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思维,增强了学法意识,自觉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坚持学以致用,在工作中坚持严 2 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以用权,遵规守纪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很大帮助。

(二)大力开展道路运输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制定并印发了《市运管处2018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以不同的活动形式使普法工作实现对行业的全面覆盖和重点强化,使法制教育宣传走进基层,使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渗透到道路运输行业的方方面面、惠及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一是做好“12.4”全国法制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二是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道路运输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促进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自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观念。

三、道路运输行业人员学法用法情况

道路运输系统实施“七五”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全市各级运管机构的全体干部职工、道路运输行业的全体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重点是要加强对运管系统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以及运输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一)切实加强道路运输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健全和完善领导班子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律知识 3 考试考核等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和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

罐体拆装工作计划篇二

为适应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更好地适应当前运输市场不断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根椐国家的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受理

取票员必须每天按时到总调办、配送公司代理部等相关部门拿取运单,并进行运单号登记,然后交计算机操作员录入计算机系统,进行统一编号,打印出规范的配送运单。

打印运单时,其货名、重量、装卸地点等项目要准确无误,不得遗漏。

对临时受理业务必须先录入计算机编号后方可运输。

2、承运

司机承运:驾驶员及随车装卸工持行车单和运单第二、三联按规定要求进行货物运输。

2..3运单签收:驾驶员将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后,由随车装卸工经手与收货单位清点货物后履行运单签收手续,返回车队,此项手续若无随车装卸工则由驾驶员本人经办。如果出现货损货差等商务事故现象,需查明原因,及时报告生产调度室及顾客,作好现场处理。

回收运单:驾驶员或随车装卸工将签收后的运单边同行车单一并交回调度室,不得延误,发现有误,必须认真清查登记,写出书面汇报,交主调及时处理。

驾驶员必须遵章守法,自觉维护企业形象,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优质的服务态度,服从调度员调配,对调度室安排的营运货物不挑选,不拒绝,不抵触,将代收的运费及时全额上交,不得挪用。严禁在外私运货物。

3、结算:

审核:调度统计通过对行车单与运单一一核对,统计运量、周转量、油耗、收入等项目,并及时准确登入驾驶员个人台帐,以便核算驾驶员工资收入。

结算:结算员在规定时间内对内部审核后的运单第二联叉号、部门分类核价,并通过内转单到代理托运部门或单位由相关人员及主管领导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签字,以确认收入。

开票:结算员根椐对方审核后的内转单或运单,对内开具内部分割单,对外先开具公司内部联运底票,再交开票专管员到公司统一开取电脑联运发票。

收款:月末财务根椐当月开票金额入账,结算收账员依据发票到付款单位收取运费,并及时上缴公司财务,同时进行电脑销号。

罐体拆装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 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米(含米)小于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 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米(含米)小于米;

3.高度大于米(含米)小于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一) 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米(含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米(含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二) 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件)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面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v^《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v^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罐体拆装工作计划篇四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或者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v^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罐体拆装工作计划篇五

第三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v^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五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配备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第三十六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四十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四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使用罐式专用车辆运输货物时,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监控平台或者监控终端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3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五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五十一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v^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

第五十二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

第五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其承运的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