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

时间:2023-08-23 10:54:42 作者:WJ王杰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一

劳动法上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生活的基本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体力与脑力的消耗必须获得补偿才能得以恢复,劳动者通过工资取得消费资料,从而保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这就是工资的补偿职能。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法律对工资的支付的形式是十分明确而肯定的,没有任何例外条件,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用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工资的做法都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惟有如此,工资的补偿职能才能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才能得以充分保障。如果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按规定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不能以发放实物代替工资支付。

误区之二: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目前,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很普遍,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才能得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虽然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了劳动,但仍然有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等各种理由和借口,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常见的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有:1、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以未完成劳动定额(工作任务)或承包任务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3、以包吃包住、提供其它待遇等为由,将实属用人单位的福利计算在工资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货币)工资;4、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扣减劳动者工资而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以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合同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6、包含加班工资仅支付最低工资等。

误区之三: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第6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障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的原则。所谓“劳动者工资支付知情权”,就是劳动者有权知晓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就是要确保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工资支付事项,如标准、计算、项目等做到事事明白、项项清楚。

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本质上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知情权,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也有权获知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事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工资清单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误区之四: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各地工资支付规定也对此做了规定,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超过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都是违法的,所有这些规定,对年薪制也不例外。保证工资的及时支付,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误区之五: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多数地方规定在劳动者离职时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但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是否可以就有关工资支付问题进行约定呢?比如实践中,对销售人员离职时的销售提成如何结算、支付,是否属于一次付清的范围等问题,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一般是认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对于奖金、销售提成的处理的,也就是说,可以进行所谓“合理约定”。

误区之六:不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有些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实行计件工资就是多劳多得而无需支付加班工资,或者不论是否加班,计件都是一个价。

《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即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标准3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不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按规定向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则与上述原劳动部做了不一致的表述,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并没有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的限定。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问题是,实行计件工资但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该如何确认加班工资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标准若干问题的复函》对此认为,“双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的,根据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时间和法定加班倍数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认为,此《复函》显失公平。对实行计件工资但无法查明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定额,推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只要“折算出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的做法,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实际上就是对用人单位侵权违法行为的放任。

误区之七: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加班、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对于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另外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同时,对于工资的具体支付事项,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向劳动者具体告知。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未明确加班工资的具体金额,则此约定无效;若劳动合同约定一个固定值作为加班工资,则此约定属于部分有效,一旦发生争议,还是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时间确定加班工资,实际加班工资超过约定的固定值的,用人单位仍需补足。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的另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主张实际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又如何处理呢?《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就此类问题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从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即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用人单位都必须举证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

误区之八: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席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有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8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由此可见,所谓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做法是与法相悖的。

那么,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又包括哪些工资项目呢?是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还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发放的其他各项报酬呢?虽然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解释,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但对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支付的工资,按原劳动部的解释,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同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此是用了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的说法,即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一定的原则确定。因此,认为,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属于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其行为既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权利就应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尽法定义务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与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不同,用人单位不仅要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还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发放的其他各项报酬。

误区之九: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或者只提供了部分劳动,是否可以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工资呢?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里的解释为:“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又该如何支付工资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的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各地可以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二

1、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已经通过包工头发放的工资,保证监督包工头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

3、对尚未发放的工资,保证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资金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5、认真做好农民工的工作,保证不发生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投诉或群体性上访事件。

我单位自愿接受公司劳资部门的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理和处罚。

项目部经理签字: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三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邢台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以及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依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2、保证如期、足额支付工资,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按劳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等行为,除按有关合同条款接受罚款外,并由我单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承诺人:

时间:x年__月__日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四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一样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损失由我公司(或个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或个人):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五

下面我们就谈下邮储银行发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意义:

(一)支付结算业务关系着邮储银行资金的营运与企业生存。

场环境,增强获利能力的重要手段。

(二)支付结算业务促使邮储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其信贷资金的来源。

企业与单位在银行都开立了结算账户,银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先进的结算工具,可以吸收大量生产流通领域的周转资金存入银行。同时,银行在办理结算时,款项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的过程中,经常会形成一定的在途资金,这些资金会随着结算业务量的增加而增加,虽然每笔数额较小且期限很短,但在一定时期内总有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部分资金可以被银行运用,从而为银行的放款和投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促进社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款项通过银行进行清算能及时迅速地进行资金划拨,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减少流通环节的资金沉淀,从而加速资金和商品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与社会的“双赢”,这已成为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六

1、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且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每月预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对跨年度工程,须在春节前20天内付清余款。对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如实提供企业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和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履行公示停工程序。

5、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6、按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7、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检查。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工资支付管理情况自查报告汇总篇七

4、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4、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出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凡本工程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过激行为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无条件同意建设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动用我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自愿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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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 x月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