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

时间:2023-08-12 12:41:04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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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一

一、加强领导,建立专项检查机制。

根据县委有关规定,我镇成立了以党委**xx为组长、纪委**邓衍梅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主管为成员的^v^三公^v^经费管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门下发《石鼻镇严格控制^v^三公^v^经费的通知》,从制度上对全镇^v^三公^v^经费支出进行规范。并多次召开党委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自查中发现的镇^v^三公^v^经费偏多的情况,要求镇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v^三公^v^经费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狠抓落实,严控各种预算外支出

1、公务接待费用

我镇20xx年公务接待费预算为xx万元,实际支出xxxx,占全年预算比例x%。

我镇对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集体会签制,事前先由需接待部门的主管向领导请示,报销时必须同时有乡长和纪委**共同签署的会务接待会签单,财政所才予以报销。我乡严格按程序和规定标准控制支出,经费收入支出情况单独记账、单独结报,每季度在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查,我镇自一月份至今不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及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情况,占全年预算比例偏高的原因是今年创文、创卫工作任务重、检查多,公务接待相应增多;加之全镇上下不分节假日倾力工作,加班餐费增多等共同导致。

2、公款出国(境)费用

20xx年我镇没有出国(境)事项发生,此项费用不存在。

3、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

我镇20xx年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预算为xx万元,实际支出xxxxx,占全年预算比例x%。

经查,在公车管理及专项治理中,我镇在自查自纠阶段如实登记上报公务车辆情况;节假日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封存备案制度;实行**采购购置公务用车;不存在超标准配备公车或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行为;不存在公车入私户行为;不存在利用职权向企业或下属单位调换、借用、租用汽车行为。

4、其他公务费用

我镇20xx年会议支出预算x万元,全年实际支出xxxx元,占全年预算x%;通信费用预算x万元,实际支出x元,占全年预算x%。

三、完善监管,防控共建长效机制

根据自查结果,我镇对严格^v^三公^v^支出管理,提出了十项强化措施。

一是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行政成本意识,努力提高执行力,超前谋划,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加强对会议经费的管理。控制会议时间、会议规模,尽量利用机关会议室,能够简化会议形式的一定要简化。

三是加强对考察及差旅费的管理。控制出市、县参加会议、考察的人数,不安排没有实际意义的公务考察活动。

四是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规范和控制公务用车修理、用油等行为;最大限度提高单车使用效率。

五是加强用电管理。对空调、照明等进行统一管理,提倡节约用电。

六是全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张使用。

七是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v^三单^v^制度,控制接待标准。

八是规范激励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奖励与工作业绩挂钩,以精神鼓励为主。

九是规范大宗购置及办公用品管理。大宗商品购置一律按**采购规定实施,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定点采购。

十是规范财务管理。公务费用支出实行计划管理,规范批报手续,实行^v^一支笔^v^审批和财务公开制度。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二

1.制定春节前、春节期间和春节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节前加强干部跟班,负责安全施工、生产衔接等工作,保证施工工序有条不紊运行,在规定的时间回撤动力。对回撤的动力设备要求清洁归位,同时根据节后出车顺序摆放好。节日期间各队有主要领导24小时值班,安排节日期间留守作业队队伍,留守作业队全体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到位,春节期间干部值班严禁带酒上岗。

2.节前对作业施工现场开展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主要从井控、用电以及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三个方面入手检查,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节前节后的安全生产。对项目部储油罐的防火措施及后勤各库房、小队值班室的用电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

部开展了不定期的夜查活动,检查车辆封存、司机酒后开车及公车私用等违章行为,有效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所属的储油罐、办公楼、俱乐部等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和小队的库房、值班室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在春节前进行了全面检查,根据存在的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发现施工现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设备设施检测报告过期,未及时检测,各种证件未随学习情况及时更新。

2、部分值班干部、跟班干部责任心不强,在送班和跟班劳动过程中,交接-班时对现场隐患排查不够,只注重交接生产进度,对于一些关键点、关键部位巡查不到。

3、春节过后,部分干部职工没有迅速调整心态,安全意识有所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所下降。

4、新入厂职工数量大,对现场操作技能不熟练,在现场劳动存在安全隐患。

节后重点开展如下工作:

1、及时检测维修井控设备设施

针对井控设备设施检测报告过期,未及时检测的问题。项目部将根据各队生产情况,合理安排时间对各队井控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修。

2

2、加强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严格开工验收制度和二五安检制度,督导各队值班干部加强责任心,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高生产进度,切实减少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做到监督检查“三到位”,即:开工验收到位、二五安检到位、日常检查到位;并积极配合安全环保中心监督检查周报的反馈治理工作,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治理反馈,治理不了的及时采取防范措施,上报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不安全因素。

3、做好节后安全管理,严格劳动纪律

严格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和劳动纪律,根据节后生产实际,开展以“贯彻禁令反三违、全员动手保安全”为主题的节后安全活动,发动项目部全体干部职工,保障安全生产。

4、做好新入厂职工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工作

项目部将根据目前人员持证情况,加大新入厂职工培训工作,并做好高空作业、作业司钻和井控证的培训取证工作,对三、四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提高本质安全。继续做好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及私家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好私家车驾驶人的监护工作。

三月份重点工作规划:

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事故萌芽消灭在萌芽状态,力争在会战过程中实现安全零隐患、零事故。

一、项目总体情况及项目进度

1、路基工程:

(2)防护工程累计完成0.9475万m3,完成总量的58%;

(3)排水工程累计完成0.1143万m3,完成总量的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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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

(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根据本单位现有的特种作业工种确定制定制度的方案。

2、及时组织具备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送有关部门进行培训和复审。

3、每年按规定制定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按计划进行,要有学习考试情况等记录。

4、每二年(炊事人员一年)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内容的身体健康检查。按《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和炊事人员中实行健康证制度。具体做法是:由施工现场(或企业)组织以上人员持省统一印制的“健康检查证”。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查体,经医师、医院签章,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盖章,健康证存放工地。查体内容范围按“健康检查证使用规定”的说明进行。

5、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对安全用品及用具进行定期检验,要标明检测时间。

6、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公司要统一制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工地执行。

二、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1)企业内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要分类造册登记,有计划的进行培训教育,施工现场只保存在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2)该花名册必须是本施工现场人员。须记有姓名、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复审时间及从事本工种时间等,备注中还要记录该人员有无发生安全事故等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管理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省建委、省建管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操作)证》上岗;原证件或复印件统一存放工地,以备检查。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四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 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从业 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 办法 。

第二条  凡在 本省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的 人员 和用人单位 ,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考核、发证和从业的监督管理 ,必须遵守本 办法 。

本 办法 所称建筑施工,是指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的 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 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 以下简称 “ 特种作业人员 ”) 是指 在 建筑施工 活动中 ,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 包括以下 工种 :

(一)  建筑电工;

(二)  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

(三)  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五)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

(六)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

(七)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

(八)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

(九)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

(十)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物料提升机);

(十一)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十二)  建筑电气焊接(切割)工。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考核合格,取得 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操作资格证书 ”)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负责 全省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 监督管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特种作业人员 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设立“山东省建筑施工 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 具体负责全省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发证 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

省考核办在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立考核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 考 务工作以及培训、从业的监督管理 ,并接受省考核办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 的 培训 内容包括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

培训大纲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 制定。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机构 (以下简称“ 培训机构 ”) , 应当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进行培训,并为 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证明。

第九条  培训机构 应 在 招生前 将特种作业人员 招生 培训计划、 师资以及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仪器 等资料,报所在地 市 考核 小组审核、 备案。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在 招生简章和招生场所 公布特种作业 各工种 操作资格证书 的 申请条件。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发证审核程序包括:考核申请、受理、审查、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市 考核 小组应当根据考试考核任务合理设置 特种作业人员 考试考核基地,并报省考核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基地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  与所 承担考核任务 相适应的 安全技术理论 考试场所 ;

(四)  健全的 考务 管理制度 ;

(五)  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市 考核 小组 应当在办公场所 和考试考核基地 公布 操作资格证书 申请条件、申请程序 和 工作时限等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 操作资格证书 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年龄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三)  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  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一)  操作资格证书 考核申请表;

(二)  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三)  培训 机构出具的培训 证明 (近六个月以内);

(五)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第十七条  市 考核 小组 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 决定。

不予 受理 的,应当 当场或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申请,应当 在考核前5个工作日内 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 的 考核 内容包括 安全技术理论 考试 和实际操作 技能 考核。

考核标准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另行 制定 。

第十九条  市考核小组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 自考核结束之日起 1 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 应当 重新 接受专门 培训。

第二十条  对于考核合格的, 市考核小组应当自 公布考核成绩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省考核办申请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

经省考核办审核,对于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颁发操作资格证书 ;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操作资格证书 采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规定的 统一样式, 全省统一编号 。

第二十二条  省考核办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操作资格证书 颁发情况。

第四章  从  业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

(二)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  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四)  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作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依法雇用持有效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二)  与雇用的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  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八)  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九)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 职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延期复核

第三十条  操作资格证书 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三十一条  操作资格证书 延期复核 内容 主要 包括: 身体 状况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责任事故 和 违法违章 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五)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  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  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  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  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操作资格证书 有效期满前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操作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 持证人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持声明作废材料 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 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 制定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 延期复核等管理制度, 建立特种作业人员 管理 档案。

第三十八条  县 级 以上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

(三)  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操作资格证书 或者办理延期手续 的;

(四)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一)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雇用 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一)  已受理的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  违反本办法颁发操作资格证书或者批准复审合格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 考核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含指挥);

(六)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延期审查不符合,需要注销证书的,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 以下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

(一)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二)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三)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第二十二条 证书上姓名、身份证号、操作类别等信息不允许变更。证书持有人需要申请证书注销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相关考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同时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自愿申请注销报告,并加按手印。

第二十三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办理遗失补证的机关将遗失补证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予以补办证书。补证后原证书号作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证书。

第四章 从业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岗前检查。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三十条 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施工活动的,其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企业所在省(区、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但持有省外《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以省内企业的名义在省内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取证人员和对现场持证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时须以《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为准,做到人、证合一,必要时可通过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询证书信息。凡未提交《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或人、证不一致或经查询信息不符的,应当不予认可。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或其作业成果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将违章记录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90天。同时将暂扣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暂扣决定告知当事人。

(二)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擅自违章作业的;

(五)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暂扣其证书的,应当提出暂扣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处理。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况的,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证书信息。

(一)证书持有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由所在单位擅自为其办理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不听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劝告,强行继续违章作业的;

(五)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

(六)在增加的暂扣期内,再次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七)因违章作业造成对自己或他人伤害或发生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证书一个有效期内被两次(含)暂扣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证书被收回并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但第(二)项除外。

第三十六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第三十五条情况,需要对其实施收回证书处理的,应当提请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一)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考核发证条件的;

(二)受到收回证书处理的;

(三)本人自愿申请注销的;

(四)超过证书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证书延期的;

(五)证书持有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六)证书持有人死亡或者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发证机关认为应当予以注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

(一)建筑电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的人员;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六

一、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三、内容

3.1安技科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3.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安技科同意,方可变动。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压力容器操作

(6)司炉工作业

(7)登高作业

3.4日常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8)各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9)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5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1)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技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技科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技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技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技科,证件发放由安技科负责。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技科。

3.6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安技科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3.7对违章作业或管理者,按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内;对以下情况,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

(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

3.8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

2014年1月16日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七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1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1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3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方案 儿童特种装备工作计划篇八

1.目的为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2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 1

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的操作工、储存保管员;

(十)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安全保障部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并对全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保障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综合部及各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综合部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5.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5.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4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

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5.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5.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5.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5.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5.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5.12.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全保障部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5.12.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5.12.3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全保障部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全保障部联系专业机构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办理复审、初审等相关手续。

5.12.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全保障部。

5.12.5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全保障部核准后,纳入到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5.12.6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5.12.7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5.12.8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

5.12.9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全保障部负责

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安全部门存档。

5.12.10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公司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公司范围内使用。

5.12.11外来人员在我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部及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5.12.12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