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

时间:2023-08-08 16:16:15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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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篇一

近年来,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越来越多,但我国见义勇为相关规定还不完善。下文是海口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加强平安海口建设,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及时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积极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和参与抢险救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

(二)制止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其它可以申报见义勇为的行为。

第五条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关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确认。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民政部门受理。

(二)公安机关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确认申请或者推荐之日起15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报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审核。

(三)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向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申报。

(四)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申报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审查确认。

(五)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所在的区级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人。申请人或者推荐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提出重新确认申请。

第六条 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确定对其表彰奖励的等级和奖励标准,并提出后续保障的意见。对于特别突出的,可推荐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予以表彰。

第七条 申报时间原则上以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当年为限。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一年未申报的一般不予受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申报的可以补报。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管理。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区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辖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的后续保障。

第九条 医疗单位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垫付的医疗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支付。

(三)在本市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所在区专项资金支付。

(四)未在本市从业或未从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条 见义勇为中的伤残人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各项社会保险,在本市从业者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无业者由所在区专项资金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人员属无业者并享受本市低保金的,其家庭低保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再增加50%的低保金。增加部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本市从业的由用人单位上报,经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依法鉴定后确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未从业的由所在区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上报民政部门办理,由所在区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支付。

(一)一次性发给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抚恤金;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新闻单位对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应大力宣传。

第十六条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见义勇为确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篇二

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下文是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无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到见义勇为发生地调查核实、确认。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并通知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况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受理。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举荐人补齐证明材料;必要时,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评审。

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举荐或者自行调查核实情况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60日。

(二)受益人、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三)违法犯罪行为人的陈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举荐人。

第十四条申请人、举荐人对不予确认的书面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金;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对在市、州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保护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等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加害人、责任人的,由加害人、责任人承担。

(二)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安排。

第二十三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给予办理残疾、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残疾、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条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来源的,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优先给予救助。

第二十七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低保范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条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者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配偶及子女,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扶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申请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第二十九条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者先进个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时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在参加高考时给予的加分照顾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并根据国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办幼儿园应当就近优先接收其子女入园。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学生或者因家长见义勇为牺牲、致残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优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遭受人身伤害、精神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条受益人应当救助见义勇为人员,保全证据、提供真实情况、配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章经费保障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捐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缴纳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慰问和帮扶;

(五)见义勇为工作依法支付的其他费用。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的抚恤、补助、救助,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捐赠人员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和计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见义勇为证明材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奖励、救助、捐助和抚恤,尚不构成犯罪的,经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核实,由有关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依法取消相应待遇,并由相关部门追缴发放的资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抚恤金、补助金等。

(一)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不按时作出处理的;

(三)违法筹集、管理、使用见义勇为基金的;

(四)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和保护,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征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 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形成条件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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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本人具有8年电子制造类企业技术部门工作经验,熟悉电子类产品制造生产的整体流程,有良好的英语读、写能力;作风优良、待人诚恳,人及关系良好,处事冷静稳健,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统筹能力;能合理地统筹安排工作中的问题,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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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使用mvc框架搭建项目,以及自定义实现ajax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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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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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高度敬业精神,独立工作能力强,工作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思想积极向上、具有团体合作精神、积极进取、为人诚坦、认真执着、善于思考、集体荣誉强、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学习能力强、可塑性高、乐于接受新的信息并勇于创新。

篇三

本人从事软件开发项目经理已有5年。我经常听到其它同行说他们客户的需求又要变啦。而且当时在做需求分析的时候,客户没有提出,等差不多做好时提出。如果要修改,而当时在设计数据库的时候没有考虑这个问题,修改数据库又要耗掉大量时间,增加开发成本。如果不修改,项目又完成不了,无法收钱。

又或者软件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在使用一些查询功能的时,反应好慢。随着数据越录越多,这些查询功能就会越慢,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一定需要修改数据库。而要修改数据库,对于软件开发来说,是十分痛苦的。

对于软件界面,我认为,由于很多操作员的使用水平不高,软件界面过于复杂,会使操作员难于入手,不知是从那里开始。增加了实施的难度。我认为,一个成功的软件,应该就是不需要进行培训,一打开操作界面就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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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篇四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财务核算及会计监督工作。我们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税收法规及国家的其他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务部的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我们克服会计少,人手不够的实际情景。分工合作的做好三个独立核算单位的账务处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拒收不合符要求的票据,坚决杜绝不合乎要求的费用报销,坚决不办理违反银行结算规定的支付业务。认真记录记账凭证,保证账目清晰明了。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认真分析财务数据,为公司领导及下属单位领导的经营决策供给了准确有效的数据。在按时纳税申报、缴纳税金的基础上,吃透用透国家税法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从而减轻公司的税负。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我们以成本管理工作为主线,把工作的重点放在降本增效上。我们进取配合采购部门的材料采购招标工作,严把原材料采购的质量关、价格关,力求以最低的价格采购到最优的原材料。坚决执行部务会上制定的“没有经过招标而采购的原材料不予付货款”的决定。从而使得大宗原材料的价格在不一样的程度上有所下降,高的每吨下降一百多元,低的每吨也下降几十元。我们还严把辅助材料消耗关,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在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上下功夫,在加强内部管理上求效益。经过一年的艰苦努力,各下属单位的成本都有所下降,盈利水平有所提高,亏损单位的亏损幅度也在允许范围内有所降低。全公司在11月份就提前完成了全年各项经济指标,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

财务部进取配合各单位抓销售收入的同时,还想方设法到客户单位去做货款回收工作,保证货款的安全性和回收的及时性,确保了货款的回收率。我们合理地安排三个独立核算单位的资金。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的调度和使用资金。既要保证生产经营及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又要保证税收的按时交纳,还要保证职工工资的及时发放。今年,在资金比较紧张的情景下,我们新增固定资产一百多万元,职工的工资在去年的基础上也有大幅度的提高,生产经营活动也在有序的进行。这与我们遵循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的理念是分不开的。

今年五月份,三家公司整合重组,这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期望,注入前进的动力。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琐碎的工作。我们在不影响正常财务工作的同时,密切配合清产评估小组。为他们供给多年的凭证、账簿、报表等相关资料。协助他们跑现场,清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使得资产评估工作得以圆满顺利的完成。在总公司组织的浪潮软件学习中,我们财务人员克服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困难,加班加点刻苦学习,掌握了从初始化到出报表的操作流程,为明年正式运行浪潮软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做明年的财务预算计划时,我们查数据、做工作、分析形势,多方周折,几经移稿,最终完成预算工作任务,为明年的生产经营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年来,我们围绕以效益为中心做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但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在明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紧紧围绕在总公司领导班子的周围,利用资源共享的平台,学习总公司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模式。我们要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思想素质、管理水平、业务本事,把核算工作做得更细致。以良好的工作作风、饱满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总公司的队伍中去,为总公司的发展尽一份我们财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见义勇为人员自我鉴定篇五

春回大地,万象更新。值此20xx年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们谨向全区见义勇为英模及其家属和长期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各界仁人志士致以亲切问候和崇高敬意!

有一种道德最为昂贵,因为它的代价往往是鲜血和生命。这种道德能使死神望而却步,能让邪恶不再猖狂。这种道德激励人们在危难时刻,临危不惧,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别人的生命,在死神面前,挺身而出,用自己的鲜血来抵制邪恶、弘扬正气。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侵害的危急关头,你们大义凛然、挺身而出,用正义和良知,用鲜血和生命奏响一曲曲震撼人心的正义之歌,举起一面面引领时代潮流的旗帜。你们的壮举令人感动,催人奋进,不愧为当代最可爱的人,党和政府不会忘记你们!各族群众不会忘记你们!

形成见义勇为良好社会风尚,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的英雄精神,更是新时期道德建设的伟岸丰碑。当前,见义勇为、接力正义已经成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的道德自觉,越来越多的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仁人志士不断涌现,彰显出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对和谐新疆、平安新疆的共同企盼。让我们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八届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万众一心,共同唱响见义勇为的正气之歌,讲正气、祛邪恶、树新风、扬义举、献爱心,为构建和谐平安新疆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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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