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计划生育年度工作计划 镇村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汇总

时间:2023-05-26 17:45:43 作者:曹czj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什么样的计划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镇村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篇一

1.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镇(街)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区政策发给,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专项经费中支付。

2.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费专项经费中支付。

3.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要由区人民政府发给不低于50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优先给予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4.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15天。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10天。在此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5.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违反计划生育事实,一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金。

6.出具假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避孕节育证明,隐瞒或者编造虚假的婚姻、生育或者避孕节育情况,通过骗取、行贿等非正常程序取得证明,与计划生育证明有关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骗取、提交虚假无效和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的,由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8.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倍数征收社区抚养费。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个人实际收为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计划生育局或受委托的镇(街)征收。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夯实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大早孕发现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转变计划生育工作作风,切实增强乡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真正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新格局,推进我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进家庭”、“贴心服务,快乐康检”优质服务活动扎实有效的开展,确保完成我乡今年的人口计划和各项责任目标,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度。一是所辖村考核年度内政策符合率低于95%的村列为重点管理或重点帮助村,乡在扶贫救济、项目安排、资金扶持等方面减小力度,造成重大影响的村直接取消帮扶;二是在省、市、县三级计生考核中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差的样本点村直接实行一票否决,对三大班子成员、总支书记、片主任、机关包村干部、计生包村干部和该村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除兑现经济处罚外,还要采取组织处理。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提拔重用;对乡直联系单位的各种创建活动、评先评优实行否决。

二、党政干部、计生办主任职责及经济处罚

(三)、党委书记、乡长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明确干部责任制,确保对计生工作的人、财、物投入,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违纪或失职的党员、干部、职工予以经济、纪律处分。

(四)、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全乡计生管理以及计生工作决策建议的提出、计生工作的经常性督查,牵头组织好对重点对象(特别是外出的隐患对象)的服务工作和四项手术工作。

(五)、计生办主任是全乡计生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计生日常工作,充分调动计生专职工作人员积极性,确保计生日常业务运作和计生业务规范;确保及时、准确提供计生底数,确保乡办、所、村室规范管理;确保计生宣传教育工作质量;全面协调、主动与包村干部一起抓好联系村健康检查和落实好四项手术工作。

(六)、实行计生捆-绑风险金制度,书记、乡长、分管领导各1000元;其他党政人员及计生办工作人员(含服务所)各800元;年初交财政专户储存。

(七)、实行领导干部包样本点制度,即每个样本点有一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联系。党政干部是所联系村的计生工作第一责任人、乡包村干部是所联系村计生工作业务的直接责任人,领导、指导、督促村级开展好计划生育工作,积极组织督促并参与村每周一讲评,每半月一小结,每月一次计生工作专题会议,会议上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落实措施的详细记录,每少一次罚款50元。

督查不到位,人为因素扣分或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对计生包村干部(含计生办、所)罚款100元;因计生服务所随访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失分或被批评的每次对包村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八)、党政、乡包村干部要参与督促协调所联系村四项手术对象及时落实手术;对流动人口认真摸底建档,建档率要达100%,登记齐全、规范,并掌握其流入地的详细地址;婚育证明办证率达95%以上(对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办证率要达100%);乡党政干部负责所联系村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高质量健康检查,在家康检对象参检率达98%以上;每少一人,对该村所有责任人各罚款30元。并督促外出两检对象每半年寄回一次有效孕情反馈单,反馈率要达95%以上,对重点对象要掌握详细地址,并与计生办一道负责组织督促落实补救措施,排除隐患。

(九)、计生联系单位严格按捆-绑责任制要求支持、帮助所联系村扎实开展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支持、帮助实施村级基础战略建设。年终所联系村计生考评位列最后一名的乡机关督办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坚决兑现一票否决。

(十)、所分包的村出现一例计划外二孩,给予包村乡科级干部、其它包村人员各罚款300元,出生一例多孩各罚款400元。按省、市、县考评方案要求,乡包村人员及服务所工作人员和办公室人员狠抓村室、乡所、办公室内业务工作质量指标建设,因工作懈怠,造成工作质量指标失分超过该项考核分10%的(百分制计算),对乡包村干部及服务所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按每分50元标准予以处罚。

(十一)、狠抓四项手术的落实,所包的村有一例上环、结扎不及时,罚包村乡干部、乡计生管-理-员200元,到考核时仍未到位的一例罚300元,并落实手术。

(十二)、因奖励扶助数据失实,人为造成错评的,除对责任人(党政、计生包村干部)进行纪律处分,错发的奖励扶助金由责任人承担。

四、村干部、村计生管-理-员主要职责及经济处罚

(十三)、各村干部是该村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责任人,按“村为主”要求扎实开展工作,认真落实乡党委、政府201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方案中的各项工作目标,年终检查设总分300分;对完成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前三名的村(包括并列村)进行评比表彰,如村级考评分均低于275分,取消计生前三名考核评比工作。对考核得分倒数第一的村列为重点管理村,兑现“一票否决”,并对包村干部、计生办包村人员、村书记、村主任、计生管-理-员处罚300元。

(十四)、年度内出现计划外一例二孩及多孩以上,对村书记(含选派书记)、主任、包片村干部、村计生管-理-员各罚款200元,同一孩次再有计划外出生的,按前面标准加倍处罚。

(十五)加大孕情跟踪力度,从三月份起年度内每出现一例怀孕三个月未发现的,惩扣村书记、主任、计生管-理-员每人50元。

(十六)、若责任村考核年度内出现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率低于95%的村,村书记、主任、村管-理-员向乡党委、政府做检查,并接受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直接取消岗位工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确保四项手术及时到位,考核年度内一例上环手术不及时,对村书记、主任、村管-理-员各罚款30元,一例结扎不及时,以上人员各罚款100元,到考核时仍未到位的,以上人员各罚款300元,不落实手术不脱钩。

(十八)、计生管-理-员坚持计划生育例会制度,乡计生办每月28日召开一次例会,每缺席一次例会罚50元;上报材料不及时每一次罚50元。

(十九)、因奖励扶助数据失实,人为造成错评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错发的奖励扶助金由责任人承担。

五、奖 励

(二十)、责任年度内实现一类目标,所有参加风险金捆-绑人员按风险金额等额奖励;进入全县前五名,每人加奖500元;考核排位在三类,风险金变为罚款。

(二十一)、在省、市、县考核中,为乡实现年初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做出成绩的,无任何误差发生的样本点,分别奖励班子成员、村书记、村主任、村管-理-员、乡包村干部、计生包村人员(含服务所)各300元,如造成影响,则惩300元。

(二十二)、对全年“月积分”考核前三名的村分别奖励300元,排最后一名的村惩罚300元。

(二十三)、业务统计人员经省、市、县抽查、稽查所有统计业务(mis系统)无误差的,奖励统计人员(含服务所)年度200元,反之则惩罚200元。

(二十四)每次康检,村级参检率(含流动人口寄单)达到98%以上的,奖励村500元,若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流出人员每寄回一张正规孕检单奖励包组村干部10元。

(二十五)统计年度长效节育措施及时到位率达到100%,奖励村500元。无政策外生育的村奖励村1000元。

(二十六)、未涉及的计生业务奖惩考核由计生办制定岗位责任制,分别对乡、村管-理-员和服管务所的各项业务订立考核细则。

六、对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和保障

(二十七)、健康检查的具体要求:1、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率达到100%,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准确率达到100%。2、当日康检率达到90%以上,补检后康检率达到98%以上。

(二十八)、健康检查的主要措施:1、对已婚育龄妇女分类管理,分类服务。对重点服务对象进行重点监控;对政策内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孕情全程监控和婴儿访视;对离婚不离家和行动不便的已婚育龄妇女,由乡所技术人员和村计生管-理-员一起入户随访;对流出者,督保其寄回康检证明。2、要严格核查康检对象身份真伪,参检育龄妇女携带身份证、保健服务手册,由村计生管-理-员、包村干部审核后进行康检。每康检一人,由两名b超医生、村计生管-理-员、康检对象在保健服务手册上签字,防止冒名顶替,确保康检质量,身份证丢失或带出的要由乡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村计生管-理-员签字后参加康检,出了问题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落实人性化服务,康检现场要组织有序,要有村主职干部带队,有保护康检对象隐私的设施,宣传氛围浓厚,设立咨询台,有便民服务工具,有茶水供应。

的越多,奖励的越多;3、对连续一年按期参加康检的已婚育龄妇女,每人奖励一个电饭锅。

第6章第40条第五款的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它

(三十一)、本责任制由乡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十二)、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责任制的兑现工作。

(三十三)、本责任制自二○一二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1、育龄女教职工及男教职工配偶按期进站“三查”,对每年三月底、九月底前按时参加“三查”的对象,每人奖励50元,对未按时进站“三查”的对象每人罚款100元,是教书的当年内不评优不晋级。

2、教职工外出打工育龄配偶原则上每年同时间内回家接受“三查”两次,如约确实不能回家,可在当地计生部门进行“三查”,将将检查结果寄回,再到镇计生站验证确认并盖上计生站公章,学校才予认可。按要求完成的同样奖励50元,为按要求完成的罚款100元同样影响教职工本人的评优晋级。

3、鼓励教职工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教职工,凭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学校每月发放独生子女费20元,到14周岁止。

4、贫困寄宿生补助的发放,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或二女户家庭。

5、每期两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缺一次罚责任人50元。

苏白完小

2015.9

镇村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篇二

一、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包括行政中层干部、工会干部、女工委、校医及其他根据需要指定的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上报有关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负责常务工作及主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和流动人口教职工管理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成员分工主要有:①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检查落实情况;②具体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③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工作;④师生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⑤临时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⑥流动人口子女学籍档案管理工作;⑦工会女工的管理工作;⑧卫生、健康咨询教育工作;⑨日常具体事务检查工作。

二、管理措施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计生部门的计生政策,广泛开展计生宣传工作,使全体教职工认识到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人人都必须自觉执行。

1

(三)、督促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并与其建立联系制度。(做到一孩“上环”,每季度到计生服务所查环一次)。

(四)、做好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的登记和检查工作。(建立统一的育龄妇女登记卡)。

(五)、为育龄人员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情况。(凡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对象,必须在本年度八、九月间提出申请,凭准生证生育)。

(六)、雇用临工时,要查验婚育证明,凡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合格的一律不雇用。

(七)、雇用的临时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学校将按规定中止或解除合同。

(八)、流动(暂住)人员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查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

(九)、落实计划生育的有关奖励、处罚、补助的规定。

临资口中学

2017年9月

2

镇村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篇三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维护卫生院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峄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卫生院统一领导下,由院长、分管院长、计生专干(兼职)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卫生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设在卫生院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院的计生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依法治理为基本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为宗旨,坚持部门联动的工作方式。全体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实行层层签订人口计划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做好区局、镇计生办与卫生院、卫生院与管理科室、科室与个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健全本院职工的`计生信息档案,并及时变动本单位内育龄妇女干部职工的个人计划生育档案和全部资料。

第七条         负责本单位内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上级的有关规定,教育育龄职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等计划生育政策,为本单位育龄妇女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兑现由单位负责的奖励、优待、帮扶、救助等政策。

第九条 组织本单位女职工按照要求到所属镇计生办参加查体,索要已婚女职工及男职工配偶计划生育查体证明一年不少于2次,并归类存档,装订成册。

第十条 依据上级规定制定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配合或主动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并及时按照规定落实由本单位负责的处理、处罚等措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移交管理条件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周内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协助相关村或镇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及时向镇计生办上报本单位包括新婚(含离婚)、出生、节育、调入、调出(含借调)等统计信息,并及时变更本单位各项管理档案,对临时工和借调人员只索要有关证明,不上报有关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 结婚、生育有关规定

(二)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夫妇生育第一胎三个月后,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办证之月起,发给独生子女补助费每月5元,到小孩18周岁止。

(三)凡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生育二孩的,如要求生育二孩,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再生育指标后,方可怀孕。

第十四条 节育管理

(一)认真落实节育措施,节育措施首选“一孩上环,二孩结扎”方式,并在产后三至六个月的期间内实施;如医院证明暂不宜上环和结扎的夫妻,可申请“知情选择”节育措施;对采取“知情选择”节育措施人员,如做了两次人流后,应采取长效节育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二)本院已婚育龄妇女(或男职工配偶)根据镇计生办查体要求,每年不少于3次孕情检查,检查后上交查体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一)严格把好调入关,凡调入或毕业分配进我院的职工,已婚的须持原单位的计生档案,已婚育龄妇女还须出具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节育措施证明;有关证明不全者一律暂缓办手续。

(二)凡调出、辞职、离职、除名等本院职工,在离院十五日内须到卫生院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办离院手续时须做孕情检查,由本人带检查证明到院办公室办理计生档案移交手续。

(三)加强对已婚育龄重点对象的管理

1、已婚男职工的配偶在外单位或没工作或在农村的,根据本院已婚女职工查体时间,必须上交查体证明原件。

2、长期休病假、事假、待岗及进修学习的本院已婚育龄妇女,每年根据镇计生办查体要求,及时进行查体,并按时上交查体证明。

3、对丧偶、疾病等原因不能进站查体的育龄妇女,按照《峄城区关于加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健康查体工作的意见》(峄计育领【2014】2号)文件规定,要做及时跟踪调查核实,对因疾病住院但不提供住院地址的,视为躲避计进生育管理,将停发工资。

4、因疾病、进修学习等其他原因,需请假1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准假时,必须上交请假条和查体证明,还必须书面保证请假其间按规定参加查体,否则不能批假。同时将批假有关手续及证明,上报区卫生局备案。请假期间如当事人不能按时参加查体,卫生院二次告知仍然不参加查体者,将停发工资。

5、对离婚女方年龄低于45周岁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查体,并上交离婚证书复印件,以作备案。

6、对借调外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归借调单位管理,被借调人员在调出十五日内完成计划生育管理手续,过期不办理的卫生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婚假7天,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产假3个月,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停发奖金、卫生津贴。对产假超过3个月而上班确实有困难者可由本人申请休假,可增休3个月,增休期间每月按基本工资50%发放。对计划内怀孕的女职工,产后半年内每天安排2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在岗位竞聘中给予奖励加分,在退休时可增加退休工资10%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科室、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及考核、任用、晋升职称和工资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二条 超计划生育的,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在职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行政降级、停发工资等处罚。

1、不按时上交计划生育查体证明的长期休病假、事假、待岗已婚育龄妇女。

2、擅自取环的,以及未按规定上环、结扎或未办理“知情选择”的已婚育龄妇女。

3、按规定应参加,但无特殊理由不参加镇计生办组织的孕情定期间检查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院计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有提及的按照《峄城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