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02 08:35:36 作者:韩ll

方案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在组织管理中,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方案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一

从4⽉10⽇开始,以“繁荣⽣态⽂化,建设⽣态⽂明”为主题的“爱鸟周”活动全⾯展开。截⽌4⽉30⽇,我市共刊登宣传⽂章5篇、倡议书8篇,发送短信10000条,发放宣传⼿册3000份,发布宣传⽚1部,悬挂标语横幅36条。

特别是在4⽉16⽇,德清县下渚湖湿地公园举⾏了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学、浙江省野⽣动植物保护协会主办,德清县⼈民政府承办的朱易地保护暨浙江种群重建项⽬启动仪式。朱是我国⼀级重点保护的“国宝级”鸟类物种,也是典型的湿地鸟类,具有珍贵的观赏价值和极⾼的科研价值。此次引进的朱,有5雄5雌,共10只。今后我市将深⼊系统地开展朱⼈⼯繁育、野外驯化、野⽣种群重建,以及提⾼繁育⼦代的繁殖潜⼒和抗病能⼒等⽅⾯的研究⼯作。

此外,市本级针对吴兴区养殖鳄鱼的势头强劲,存在许多隐患的现状,会同区农林发展局着⼒加强管理。⽬前起草了《鳄鱼驯养繁殖与经营利⽤管理规范》,并正在征求有关⽅⾯的意见。

⼆、规范各类野⽣动物许可制度,在保护中求发展。

为了严格实⾏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核准证、野⽣动物运输证等许可制度。年初我市还制定了《市林业局野⽣动物管理审批项⽬说明》,进⼀步规范了省重点以下野⽣动物的驯养与利⽤管理。

据统计,全市野⽣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单位为32家。驯养繁殖的品种有梅花⿅、鸵鸟、河麂、蓝孔雀、鳄鱼、龟、蛇等。其中吴兴上跃龟鳖苗种有限公司发展势头较为强劲,该公司年产值已达到了20xx万元左右,去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已经在开始驯养繁殖湾鳄、暹罗鳄。

三、加强疫源监测,积极防控动物疫病。

我市长兴县扬⼦鳄保护区及德清县下渚湖湿地公园已被列为国家级重点疫源疫病监测点。如长兴县扬⼦鳄保护区根据实际情况,落实专项资⾦,添置监测设备,进⾏24⼩时全天候监测。同时,安排专业⼈员加强巡查和值班,坚持每天在15时将全天监测情况进⾏汇总后上报省林业厅。德清县下诸湖湿地公园监测点也已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厅要求,专门聘请三合乡沿河村⼲部每天两次对该处进⾏巡查,并登记好巡查发现的各种情况。监测点⼯作⼈员,每天进⾏⼀次观测,做好观测记录,⼀旦发⽣异常情况⽴即上报。

四、加⼤执法检查⼒度,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我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与⼯商、城管等部门的配合,加⼤对经营野⽣动物市场、宾馆、酒楼的监督检查⼒度,上半年,全市收缴青蛙300多⽄,蛇类50余条,全部放归野外。除此之外,我局进⼀步规范了野⽣动物救助⼯作,专门制定了《受伤野⽣动物救助管理办法》,上半年救助受伤野⽣动物26只,其中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雕、雀鹰、⽩鹇、猕猴,省重点保护的⽩鹭、夜鹭、獾等。

五、主要存在的问题。

1、野⽣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取难度较⼤。1999年12⽉,省厅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林计[1999]301号),对收费标准进⾏调整,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费额度很难掌握。省厅出台的《商业性经营利⽤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野⽣动物名单》中⽆蛇类⼀项,故部分蛇类养殖单位在受到养殖技术和政策的双重影响下,纷纷转产或停产。

2、特别是疫源疫病监测点⼯作⼈员,⼀是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技术能⼒有所⽋缺,对鸟类的具体品种、⽣长特性、疫病传染的主要特征等,不能做到熟练掌握。⼆是没有专门的检测设备,⽆法对疫病进⾏确定,导致监测点的监测功能不能完全发挥。三是由于缺乏资⾦,导致监控设备在数量和覆盖⾯上还远远不够。

六、下⼀步⼯作打算。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二

保护野生动物,让我们一起构建和谐家园,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希望能够帮到您!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一、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不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兔、野鸭、野猪等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二、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三、关爱动物,保护林业资源,让林木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四、各饲养、运输和餐饮企业不非法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绿色、环保、守法的经营者。

五、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林木、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坚决不参与非法买卖野生保护动物,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

为了人类的生态环境更美丽,为了文明驻马店更美好,从现在起,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全市范围内发起保护、拒吃野生动物的全民行动,坚决反对落后、野蛮、残酷的消费陋习,提倡健康、环保、文明的生活消费方式!让我们的郑重承诺传播到全社会,落实到每一个人,为创造文明、富强、平安、美丽四个驻马店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驻马店市文明办

驻马店市林业局

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

2019 年10 月9 日

3月3日是第三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为让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更充分了解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全国各级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因地制宜,组织了科普展、讲座、自然博物馆探索之旅等一系列精彩活动。

三、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众教育活动,呼吁更多的公众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来。

四、作为野生动物养殖和经营利用的单位,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自身做起,向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说“不”,让美丽的野生动物与我们生活在同一蓝天下!

请与我们一起呵护地球上的美丽生灵!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三

也许你很有钱,但濒危野生动物都很珍贵,你可能享受不起。根据国家的规定,一头亚洲象的价值(不是动物本身的价值,而是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出的价值,下同)是200万元,一头虎的价值是100万元,一只金丝猴的价值是50万元,一头云豹的价值是30万元,一只叶猴的价值是15万......穿山甲,你没听错,就是大家很熟悉的穿山甲,每只的价值是8万元。另外,绝大多数猫头鹰价值是1.5万元/只,山上随便一只野猫的价值都在7500元以上......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客观事实。也许你认为这点钱不算什么,但笔者想说的是,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根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依法就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捕捉一只你不认识的野猫可能就会让你面临牢狱之灾,而收购一张金钱豹皮,能让你蹲十年大狱。

普通野生动物也不再低贱,千万别嘴馋

在云南,果子狸(破脸狗)、麂子(小麂)、野猪、野鸡、豪猪、秧鸡(普通秧鸡).......都是人们熟知的动物,很长时间以来它们变成了部分人的盘中餐。它们的头衔不大,只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动物(即“三有动物”)。但是,如果你以为它们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还可以继续一饱口福的话,那你可能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珍贵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从你看到这篇文章起,建议你收起你的各种捕兽神器,保持与野生动物的距离,不要因为嘴馋而使自己身陷囹圄。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四

"拯救中国虎"国际联合会是全世界第一个专门致力于保护中国虎及中国其他大型猫科动物的慈善基金组织。

为什么选择保护老虎?众所周知中国拥有好多种神奇稀有的动物,如熊猫、雪豹、云豹、东北豹等。 然而,知道老虎起源于中国的人却并不多。实际上,最先出现的虎即华南虎是于二百万年前起源自中国的,而老虎公认的8个亚种包括现存的5个亚种皆是自此衍生出来的。如今,华南虎也是唯一仅存于中国的老虎亚种。

当今世界剩下一共有5个老虎亚种,中国就占有其中4个,包括华南虎、东北虎、孟加拉虎、印支虎。其中的3个亚种为我国与邻国所共有。而华南虎是土生土长的中国虎,作为始祖虎的直系后裔,反倒成了世界上最濒危的老虎亚种。

传统的中国艺术从华南虎的身上得到启示,数千年来,中国人把这种具有神奇力量且令人敬畏的动物称?森林之王"。"武松打虎"的故事家喻户晓,故事中描绘了老虎是多么地让人又敬又怕。

因此,拯救中国虎不仅仅是为了挽救大自然,更是为了挽救我们的文化与我们民族的精神。 拯救华南虎是一个非常严峻有争议的问题。现存的野生华南虎估计只有10到30头。但是如果我们不作任何努力,华南虎将肯定无法挽回地灭绝。

请您帮着救救华南虎吧,给它们这最后的机会!

帮助拯救华南虎的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捐款、帮助我们宣传,或用一切您能够想得到的方式。

我们信任您。我们把希望寄托在您们的身上。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方案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总结篇五

随着经济发展,人类的生产、生活对野生动物的生存构成巨大的威胁,保护野生动物已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下文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其它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和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市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市的规定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第八条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所需经费,在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经费中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执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按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执行。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每年十月为重庆市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环境和食物条件。

单位和个人对伤病、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尽力救护,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禁止污染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用有毒有害药物。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限期性的禁止猎捕区。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用途,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在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

第十四条在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集中分布区,应逐级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鲜鱼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所在区县(自治县),对鲜鱼的保护实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由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猎捕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捕杀、采集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含卵)。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猎捕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猎捕证。猎捕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猎捕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不得超过。猎捕证每年验证一次。

第十八条猎捕者应按批准的种类、数量、场所、期限、工具、方法进行猎捕。严禁非法猎捕。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立即无条件地放回原生息场所;误伤的应及时救护,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死亡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

禁止在城市、工矿、乡镇、村院等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

禁止捕杀、买卖青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需要携带、邮寄或以其它方式将野生动物标本及其衍生物运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加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饲养场、驯养繁殖场、科学研究单位和动物园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办理准运证。对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承运。

出区县(自治县)的准运证和出市境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所在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市境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准运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出国(边)境的,必须经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不得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和起止地点,活体野生动物的运输及装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野生动物运输情况,对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移送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经营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都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中挡获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应及时交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一条持证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应向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申报下年度收购和销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第三十二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其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行为,需要处以罚款的,分别依照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捕杀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误捕国家或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场所,或者误伤(死)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不及时救护与报告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捕杀青蛙者按每只二至十元罚款;

(二)对经营青蛙者按每只五至二十元罚款;

(三)对购买青蛙者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市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狩猎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狩猎工具和实物,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无准运证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承运者的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经营国家和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

第四十九条超过控制指标发放的猎捕证或者越权发放的猎捕证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和从国外引进的其它野生动物。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重庆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野生动物。

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包括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外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种类、名称等需要作出鉴定的,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进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1、食品动物(foodanimals)供应人类丰富营养来源的肉、乳、禽、蛋、鱼等。

2、役用动物(laboranimals)马、驴、骡、骆驼等。骑、驮、拉,被誉为"不要能源”的动力,有战略意义。

3、经济动物(economicanimals)生产羊毛、裘皮、皮革等。如绵羊、长毛兔、海狸鼠、黄鼬、蓝狐等。

4、实验动物(laboratoryanimals)以科学实验为目的、定向培育出的特种动物,有严格遗传学和生物学要求,目前以小鼠、大鼠、豚鼠、仓鼠为代表。

5、医用动物(medicalanimals)生物制品原料如血清马、鸡胚等;检测工具如家兔;中药原料如鹿(茸)、熊(胆)、牛(黄)、马(宝)、虎(骨)等。

6、观赏动物(宠物,pet)猫、狗、鹦鹉、金丝雀、金鱼、乌龟等。动物园、马戏团动物皆属之。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于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动物濒临灭绝。

以上资料只是人类目前所知,不知道还有多少不知名的物种正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