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大全(15篇)

时间:2023-11-08 14:48:43 作者:灵魂曲 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大全(15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加深对学习和工作中的问题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改进和优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和借鉴。

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车辆属公务用车,公务车辆服务对象是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公司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2、公司车辆除总经理的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外,其余车辆原则上不固定,均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调派。

3、在保证公司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其他部门用车均须通过部门领导后,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安排后方可用车,或由公司领导直接派车外出。

4、各部门用车申请程序如下:各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用车时应先填制派车单,写明用车范围、事项,通过部门领导后,到办公室申请派车,经办公室同意后,持派车单用车。

5、为提高车辆利用率,车辆调度时在多人用车去同一方向的,可安排合乘一辆车;多人办事用一辆车能解决的就不安排其它车辆。

6、各部室长途用车应提前报告办公室,以便作好车辆调派准备。

1、建立车辆技术性档案,对车辆来源、投用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步行程全程、修理次数及间隔全程、车辆改装等进行记载。

2、车辆在市区的正常维修,先由驾驶员向小车班说明维修保养内容,经小车班班长鉴定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持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在未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按规定程序维修保养完毕后,要按批准的维修保养内容由驾驶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将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交回,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帐。

4、因公在西宁地区以外出差,如发生维修保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驾驶员确定在当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出差回来后经小车班班长核实后并写清维修理由和项目后,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进行报帐。

(三)用油管理。

1、公司车辆用油由办公室作出购买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购买。

2、车辆用油按耗油标准、实际发生里程数、实际耗油量、用车范围、次数等指标内容进行用油监督管理。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登记立档,汽油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3、车辆加油首先到办公室填写油票登记表,登记车辆当日里程表的公里数,领票公升数,由办公室派人持油票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驾驶员应具备任劳任怨、勤恳敬业的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并准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未准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工对待。

2、上班时间要求司机人员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开办公室。凡因工作人员用车找不到司机耽误工作的,对司机人员按旷工对待。

3、驾驶员长途出车回来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

4、驾驶员必须保持仪表整洁,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5、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车况,保证随时出车。

6、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摆正车位,以便随时出车。

7、驾驶员平时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保密意识。

8、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周要进行1-2次交通制度和交通规则学习,严禁出现违章肇事。

(二)停车规定。

1、驾驶员要有良好的的安全意识,停放车辆后要认真检查安全防盗系统,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要求司机同志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确需停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保证安全。凡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罚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节假日、休息时间,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驾驶员出车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总经理和副总理直接用车外,其它人员用车必须以派车单为依据出车,拒绝无派车单的人员用车,如与无派车单的人员出车,将视为私自出车,并进行经济处罚。

2、驾驶员严禁私自用车,如因公独自出车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或私自出车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本人自负,并视情节对其进行个人月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

3、凡因公用车出西宁市的,驾驶员应在完成任务返宁后向办公室和主管领导作出口头报到。

(四)驾驶员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1、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按批准的保养维修内容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统一报帐。

2、驾驶员要将每日的停车费、过路费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或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将票据交办公室,并填写停车费登记本,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报帐。

3、当月发生的其他零星维修费必须当月结清,逾期不予核销。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条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十一条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六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车辆购置税条例第九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条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免税图册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审核下发免税图册。

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车主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积极推行与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共享车辆购置税完税情况电子信息。

第二十四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

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涉及的纳税申报表、补办表、退税申请表、免税申报表、车辆信息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另行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纳税人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网站自行下载填写使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同时废止。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2000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

办公室车辆单车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效果显著,为加强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节约开支,现正式下发本办法。

一、单车核算是对正常行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二、核算项目主要是修理费、材料费、百公里额定耗油、附属油料等。根据车型、车况的区别,项目有所不同。

三、年终核算单车节余费用,30%奖励驾驶人员,70%作为车辆大修基金。

四、意外事故、机械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在核算费用之内。根据责任划分按安全奖罚办法处理,但总计超过费用不能提奖。

五、为使单车核算准确,经与财务科协商,驾驶员在报销时,必须由车队队长登记,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六、单车核算作为驾驶员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七、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换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方可修车换件,严禁各行其事。

八、车辆在长途行驶中,发生故障,本人又无法处理,

要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或经乘车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

九、养路费、审验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十、洗车费,原则上短途在本局洗车场洗车(冬天除外),长途在外洗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要注意节约。

十一、车辆轮胎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队长检验同意后方可更换。轮胎更换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二、空调冷媒,按实际情况需用时,经车队队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空调冷媒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三、由于车况不同,核算标准不一,核算项目附后。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20xx年2月8日。

车辆内控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车辆管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企业公务用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公司行政用车、通勤班车、值班车辆。

第二条 车辆使用管理

综合部是公司服务车辆运行和维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服务车辆运行、维修保养的管理及考核工作。

1、行政用车实行派车指令制。驾驶员必须按行车指令出车,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出车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驾驶员应及时向综合部报告。

2、行政用车实行预约申请制。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向综合部提出用车申请,综合部统筹安排后给予回复。省外出车,由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3、行政用车实行计程考核制。驾驶员每次出车后应将行程里程填写在《车辆派遣表》(见附表一)上,并经用车单位及用车人签字认可,以此作为费用结算和考核依据。

4、长途(临沂市以外)出行车辆驾驶员到达目的地后,2小时内要电话告知综合部车辆主管。

第三条 车辆用油管理

综合部车辆主管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一、车辆油卡管理

1、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综合部车辆主管批准,并报综合部备案。

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车辆主管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及时报车辆主管。

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主管同意。

5、 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主管要求,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6、一车一卡,一车一表,车辆主管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7、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金额、妥善保存发票。

8、油卡充值内控流程

第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公司

服务

车辆实

行定

点加

油、定点维修。确需外修的车辆,由综合部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计划部审批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其费用由财务部统一结算。外出执行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经请示车辆主管并由综合计划部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

2、对车辆更换的部件实行交旧制度。车辆大修须按流程提报大修计划。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向交-警部门报案的同时,

报告公司保卫部处理。

4、对车辆的保养、油耗、维修费用等实行单车核算奖惩,由综合计划部审核。

5、车辆维修内控流程:

6、突发修理的内控流程:

7、结算流程:

8、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综合部车辆主管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五条 审签人员职责范围与依据

1、综合部:油卡充值、车辆维修保养完成后,由综合部业务经办人员根据填制要求填制结算凭证。部门负责人对报送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维修价格、完整性、是否履行相关要求等审核负责。

2、财务部:业务经办人员把本部门负责人签审后的纸质资料报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对票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及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负责。

3、综合计划部:业务经办人员把经财务部审核并签字的纸质资料报综合计划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对业务项目是否按照制度要求履行、业务内容是否与审批一致、是否符合内控流程等进行审核负责。

4、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经综合计划部审核后的纸质资料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对业务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进行审核签字负责。

5、财务总监:财务总监收到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的纸质资料,审核其是否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及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等签字负责。

6、总经理对通过以上审签的纸质资料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责任与考核

1、公司对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项目审批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3、对经办部门工作不认真,弄虚作假的,除退回业务费用金额外,业务费用审核(审批)的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行使责任追究,视轻重程度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省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1、政府公务车辆(京pvv710、蒙dc9099)要确保党政主要领导用车,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2、财政所车辆(蒙dd3986)要保证政府中心工作应急用车,由常务领导和政府办公室负责管理、调配,费用由财政所核销。

3、各站、办、所、室(计生办、动防所、林站、司法所)配置的车辆由政府统一管理,费用由各站室在财政零户中列支。重点工作和特殊任务用车由常务领导与分管领导协商后统一调度;日常工作用车由分管领导负责管理使用,各站所负责人是车辆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4、机关车辆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干部负责驾驶,非指定人员驾车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机关统一调度车辆时,临时确定人员负责驾驶。

5、车辆外出到镇境外联系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常务领导签批派车单。车辆外出到县外办事,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出现事故,相关责任和后果由驾车人及站所负责人自负。

6、机关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须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外借车辆,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7、非公务事项,驾驶员不得出车。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发现一次罚司机或责任人200元,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8、工作期间如无外出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驾驶员要随时待命,不能擅离岗位。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应停放在镇政府院内指定车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如需要外出,经分管领导审批,并在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车辆使用与用油。

1、下乡或外出用车必须确定有驾驶资格的人员负责驾驶,并填写随车《行车记录》,详细写明出车地点、事由、人员、行车里程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特殊情况用车前未能请示的,事后及时履行审核手续。

2、行车前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安全状况,要自觉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法规,严禁超载、超速和酒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否则出现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3、坚决杜绝无证驾驶,如果发现无证驾驶的,每发现一次对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各罚款300元。

4、严禁公务车辆用于学习、实习驾驶技术,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5、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论驾驶人员是否负有责任,都要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以便进行协调处理。因工作用车出现交通事故,驾驶员无责任的,由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承担;驾驶员有责任的,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除保险公司负责的费用外,由驾驶员和政府(或相应站办所室)按比例承担。因个人用车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责任之外的经济费用,全部由用车人承担,政府不负任何责任。

6、由财政所核销费用的车辆加油由财政所统一办理加油卡,发票一次性开具,不允许驾驶员以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加油单据。特殊情况需驾驶员现金加油时,经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7、各站办所室车辆加油由各站所负责人管理,分管领导按实际行车里程(审核随车《行车记录》)和车辆油耗把关审核,燃油费经镇长审批后在本站口零户列支。每季度财政所负责将每辆车用油情况进行汇总,每辆车耗油量与行驶里程数要相吻合,否则超支的燃油费不予报销。

8、各站办所室车辆需要跑通勤的,由站所负责人提出申请,确定专人驾驶和乘坐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上下班跑通勤。

9、遇有紧急任务、中心工作等特殊情况调用机关干部职工个人车辆从事公务活动的,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给予一定的燃油补助。

三、车辆保养与维修。

1、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车辆必须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无特殊情况,可随时出车。

2、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车辆如需进厂维修,由驾驶员或站所负责人填写车辆报修单,列明修理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并在财政所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场所维修养护。车辆保养需到4s店的,须财政所派人与司机一同前去办理。车辆维修期间,驾驶员应随车监督修理厂家在指定的维修范围内进行维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维修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确需增加修理项目的要及时请示,否则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负。

3、驾驶员要熟悉车辆状况,掌握使用保养知识。如因使用不当、养护(维修)不及时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所有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或车辆管理责任人承担。

4、财政所要建立健全车辆管理档案,对车辆行驶里程、用油情况、维修费用、配件更换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存档。

5、车辆要及时进行年检及参加保险,不按时进行年检和参加保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站所负责人或责任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各站办所室车辆内外装具和装饰用品的添置与更换,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费用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否则不予报销。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派遣。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车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全院驾驶员管理考核。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第二条出车实行签发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必须写清用车事由起止地点及用车时间行车里程等。

第三条遇有紧急公务或突发状况,综合办公室可以抽调全院车辆,各团队、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派遣车辆时必须优先保证办案用车。所有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条xx内不得派车;。

第五条xx内外及其他地点用车,公务派车申请单必须由用车人填明时间、地点、天数、案由、案号、案件承办人及本案用次数,经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签字后,提前一天送综合办申请派车。派车原则一个案件只准两人用车,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六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和综合办公室未指派而出车的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机械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严格按照“三个一致"(即派车与实际路线一致、实际路线与行驶公里数一致,行驶公里数与油耗一致)原则进行派车;建立健全“两簿一单"(即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派车单单),严格执行非常规用车事前申请事后说明、出区域报告等制度,特别是双体日、节假日期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发生。

第八条所有车辆(包括基层法庭派出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在安排车辆时,本着既保证工作,又注意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天去同一地点、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并用车,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主管院领导,其善后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单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办理赔偿事宜,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

车辆管理办法

(一)根据“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有效监控、全面覆盖”的原则,通过gps定位对车辆运行过程位置、速度、方向、行驶线路、运行轨迹、风险道路、规范行驶等实施安全运行监控,从而规范车辆运行,规避风险,实现生产运行过程的受控管理,有效制止违章行车和预防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gps监控是指带有gps卫星定位功能,能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营运管理、信息、网络、通讯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包括车辆gps车载终端、各级监控平台相关设备及监控管理软件系统。

(三)凡公司车辆安装了车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职责。

(一)安监保卫部职责。

1.负责统一管理公司车辆gps监控管理平台,负责平台正常使用及维护,保证监控平台运转正常。

2.负责监控公司车辆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监控中发现的违章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二)各车属单位职责。

教育职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驾乘人员认识运用车辆gps监控管理系统对运输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自觉接受公司的跟踪监控。

(三)驾驶员安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解决。

2.行驶中保持终端信息通畅,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

3.遵守各项行车安全制度,对监控平台提醒纠正的违章行为应及时改正。

4.保护好gps车载终端,使其始终处于工作正常状况。

三、监控管理。

(一)日常监控管理内容,包括车辆超速处理、偏离规定线路检查、夜间车辆运行监控、定点停放、发送安全警示、调度信息等监控。

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车辆移交时,相关人员之间要进行设备测试,经测试正常后方可移交。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安监保卫部报告,以便通知设备供应商前来进行维护。

车载终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经查证系人为破坏的,由本车驾驶人员承担设备维修或更换设备的费用,并处以损失额2倍罚款。

3.驾驶人员不得自行断开gps车载终端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要及时告知安监保卫部。

4.不得无故报警,驾驶员或车上乘座人员,不得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

(二)gps报警设置。

1.超速报警:以交通执法部门的时速设置为准。

2.超范围报警:

(1)轿车及越野车的报警范围设置在重庆市区域内,超出重庆区域报警。

(2)其它车辆的报警范围设置在各工作区域内,即:鸭江、平桥,羊角、白马、土坎,火炉、桐梓,巷口、仙女山、江口范围内,超出上述区域报警。

(3)各车辆凡是超范围行驶的,必须事前报安监保卫部备案(特殊情况电话通知)。

3.紧急报警。

驾驶人员遇到险情、困难需要救助时,可按紧急报警按钮进行求助,同时电话告知求助内容。

(三)报警的处理。

当接到报警信号或gps监控工作站话务员的来电报警后,要迅速查明报警原因:

1.超速报警:及时告诉本车驾驶人员纠正,减速慢行;。

2.超范围报警:及时查明原因,是否履行派车手续;。

4.定点停放:及时告知当车驾驶员进行纠正。

四、违章行为。

1.私自拆动和损坏监控系统的各部件。有意遮挡天线,使其无法正常工作。

2.无故按紧急报警开关报警的。

3.驾驶员超范围或超路线行车,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特殊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方可改线)脱离监控。

4.以该车辆gps设置初始值为标准,凡超过该路段最高时速规定10%三分钟的。

5.在运行中被监控中心警告有违章行为,没有立即中止违章行为的。

6.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7.每天在办公oa系统上未按时上报派车信息的。

五、违章处罚。

以公司车辆管理规定、交通执法部门的处罚通知书和gps监控系统的违章行为的回放为依据,对违章者比照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反违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车辆gps监控管理办法范文篇三为加强我司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好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和运输调度工作,充分发挥车载gps监管系统在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动态监管作用,严格控制和打击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违章停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达到防范各类交通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gps监控系统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gps监控员工作职责。

一、值班制度。

1、调度中心包括电视监控系统,车载gps监控系统,是公司防控体系硬件设施中心,必须规范管理,以最大限度发挥监控中心对于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快速反应的作用。

2、调度监控中心实行全天候正常运转,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gps监控情况及时观察反映,如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或向主管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不得在监控室会客,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监控室以及翻阅相关资料,不准外借、占用监控装备、器材及办公用品,严禁监控室放置杂物及私人用品。

5、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事情(如电脑上网等),严禁在监控室喧闹或娱乐、抽烟、饮酒。

6、值班人员交班时,要清理有关资料,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工作尽可能在交班前完成,发现问题或需要续办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确认,如因交接手续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而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二、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gps监控员岗位职责。

1、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

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2、对运营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驾驶员有超速、超时、不安规定线路运营,异常停车等违章行为,应及时提醒、警告制止,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确保原始记录的完好。对违法违规者、不听警告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作出处罚处理。

3、每日做好监控记录台帐,如有车辆或人员变动,及时与各部门,各驻点负责人沟通,保证台账的准确有效。

4、监控人员应将驾驶员违规情况每星期统计一次,报送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根据gps规定追究责任,每周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作出教育、处罚处理,每月作出通报。

5、监控人员对gps的监控应采取实时动态报警监控和日定量轨迹回放方式进行,对车辆轨迹回放的抽查率要求达到100%,并做好记录。

6、当gps发生故障或损坏,监控人员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记录,对故意损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取证,并负责对安装和维护的车载设备进行加封。

7、在出现恶劣天气条件情况下,通知在运营的所有车辆,把车速降低到安全控制范围。

8、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10、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将每月监控情况按时上报调度中心。

gps监控系统驾驶员职责。

一、爱护和正确使用gps,不得故意破坏或拆损仪器及其附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gps的正常工作,改变gps功能和安装位置,阻碍超速、超时提示音的发出。

二、应保持公司在gps终端粘贴的封条完好无损,不得私自粘贴和撕毁。

三、应严格按照行驶道路限速要求行驶,行驶中当监控员提醒超速时,驾驶员应立即纠正,严禁继续超速驾驶。

四、应按限定的路线驾驶,如有线路变动,及时上报运输保障部和调度中心,严禁私自绕路,更改路线。

五、驾驶员如在行驶途中有停车现象,应及时上报调度中心,说明原因。

日常管理。

1、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

(1)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3、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gps监控管理处罚条例。

一、超速驾驶的处罚条例;。

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2)车辆超速10%以上(含10%)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对于三次以上并且屡次犯错且没有悔改之意。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二、违章停车的处罚条例:

(1)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一次。

(2)车辆出现违章停车两次;全员内予以通报批评。

(3)车辆出现违章停车多次,并屡教不改者,公司强制调回,进行停岗学习,并停发安全奖。

(4)以上车辆如有超速违章现象,罚款费用由驾、押人员自行承担。

三、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警告批评教育;第二次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第三次停岗培训。

1、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2、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3、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

4、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员工作职责,自觉服从交通管理。发现驾驶员酒后开车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元罚款。

2、爱岗敬业,热情服务,遵守单位车辆管理规定,服从处办公室对车辆的管理和调度。

3、经常维护车辆、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司机上班前要认真检查和清洁车辆,做好出车前准备。不出车时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

4、坚持节假日车辆值班制度。值班司机不得外出,保证做到随用随到,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保密观念,不该传的不传,不该说的不说。

6、处办公室负责处行管车辆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7、各领导及各科室用车,应提前通知处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期间,用车人不得用于其他无关工作的事务。

8、严禁公车私用或司机将车辆外借他人,一经发现,出车费用由用车人自理,对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私自出车或车辆外借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包括司机和用车人)自负。

9、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车辆保险、驾驶证年审由处质量安全科协同司机办理。

10、车辆要做到有序停放,集中统一停放。所有车辆要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置。

11、节假日期间除值班、加班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一律封存。严禁公务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及风景名胜区停放。违反本条的单位、责任人、用车人、驾驶人,被媒体通报曝光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司机要加强责任心,做到自己动手,一般故障做到能检查、能判断、能排除。

13、处行管车辆修理实行定点维修。需要维修的车辆,由司机提出维修报告,注明需修理的部件、需更换的零配件,经处办主任审核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修理,否则,不予报销。

14、更换易耗器件(如轮胎、电瓶、坐垫等)由设备科验证核实,然后交旧换新。

15、车辆修理费用由处财务科统一办理,须凭发票、修车清单、经批准的修车报告单,方可报销。

16、处行管公务用车实行用油量与行驶公里数相挂钩的管理办法。处办公室为处行管公务用车加油的.直接管理部门,定点加油卡由处办公室统一管理。行管公务用车需加油时,由处办专职工作人员持卡跟车前往加油。加油小票需由司机签字。

18、每半年对每辆车辆的修理费、燃油费等费用公示一次。

19、司机要加强安全意识,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交通及机械事故。全年无任何责任事故(包括碰、擦、挂)的,年终对司机给予奖励。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指经公安交通签字为交通事故),取消安全奖。

20、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服从交通管理被罚款的不予报销。

21、因工作需要使用私家车,单位给予补助,但出车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车辆安全等由车主自行负责。

22、本办法自二0一x年五月七日起执行。原《襄樊市市政管理处行管车辆管理办法》(市政管字[200x]7号)作废。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

七、录用形式:(一种是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一种是仅供参考,是否录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的形式,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举报机制:1、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应当报送而未报送的,处以xx违约金;2、对协会登记在册的问题车险理赔人员,公司未经查询录用或经过查询仍然录用的,处以xx违约金,同时对已录用人员予以辞退。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恶劣,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