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3-08-10 10:53:39 作者:江sx

计划是人们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一

一、工作任务

1、深入基层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本矿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随时向上级工会劳动保护反映情况,汇报工作。

2、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加强队伍建设。履行监督检查条件,整改事故隐患,对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监督检查其实施。

3、组织实施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组织开展安全卫生技术咨询和“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发动职工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项目提合理化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排忧解难。

4、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积极分子地素质和工作能力。

5、依法参与对重大工伤事故地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配合相关机构和公安机关,深入实际,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对造成重大事故地责任者与严重失职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法规处理。

二、工作制度

1、定期召开例会,听取基层分会劳动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本矿劳动保护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2、每半年向公司总工会提交一份简要工作报告,反映劳动保护工作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职工进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令和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遵章守纪、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2、监督和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作业条件。

3、监督检查企业劳动经费的提取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搜集整理有关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代会列入议程,做出相应决议。

4、对企业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5、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使其保持完好的状态。

6、督促和协助行政方面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把执行安全责任制情况,作为评比表彰的依据之一。

7、督促公司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加班加点。

8、会同女工委,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保护

女工权益的规定,切实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工作。

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及职工生命时,有权代表职工向公司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要支持或组织工人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二

一、源头参与,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

工会主席作为工会领导积极参与工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制度和文件,如: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同时,还成立了应急救援队伍领导小组,工会主席被列为成员,配合公司领导下发了《关于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从源头上为工会组织在企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中发挥好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2012年是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的第14个年头,我公司工会组织和发动全体职工开展了以“十个一”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安康杯”竞赛活动,吸引了众多职工的积极参与。

三、继续推行“危险源点监控法”和职业安全卫生达标活动

“安康杯”竞赛和“危险源点监控法”活动是工会牵头开展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这两项活动受到了党、政的高度重视,已连续几年列入了公司生产目标管理考核验收的内容之中,开展了职业安全卫生达标竞赛活动,“五一”节前后参与市、局开展的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检查。

四、创建企业劳动保护合格工会活动

按照市总的要求,公司发出通知开展了创建劳动保护合格工会活动,年底前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准备,并对照标准进行了自查打分,基本达到标准。

五、开展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教育活动

为进一步丰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职工安全技术、业务水平,培训工会干部和班组长以上骨干,讲解《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劳动保护知识,配合安委会和局工会开展企业经理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三

构建和谐社会。电力工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是技术和劳动密集型行业。电力产业生产运行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先行性”,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力工会能否切实履行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这一重要职责,对保持稳定、实现“安全发展”、创建和谐企业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简浅的思考。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电力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4.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新时期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5.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

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6.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能事后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部分单位工会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二、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的事,所以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

3.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5.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四

劳动保护作为职业安全的重要领域,对劳动者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面是有20xx公司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计划,欢迎参阅。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建筑法》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夯实“企业负责”的基础,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深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积极开展文明施工、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为企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1、杜绝死亡事故,控制重伤率为施工总人数的3‰,一般事故平均月频率为施工总人数的2‰。

2、安全防护达标率100%,其中优良率95%以上。

3、实现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多人急性中毒事故。

4、创市级文明工地6个,省级文明工地4个。

三、具体措施:

1、认真落实劳动保护监督三级组织网络及岗位责任制,积极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工会监督作用,根据省建设工会要求,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台帐。

2、继续开展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管理竞赛活动,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总结评比表彰,年度总结。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安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禁止购买劣质产品和掺假产品。督促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台账的记录。

3、积极参与和配合安全部门根据季节特点、生产特点而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竞赛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4、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活动,制止各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消防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执法检查活动,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但视情况可临时增加活动。

5、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认真参与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对事故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6、组织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学习,熟悉有关法令、条例,提高工作责任性业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对职工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身保护能力。

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全总“xx大”会议精神,着眼于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开展好“安康杯”竞赛活动,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团结意识、群众意识,引导和激励教职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作用。

一、以开展“献良策、保安全”活动为主体,推动全体教职工劳动保护意识再上新水平献良策活动要广泛开展好提合理化建议活动;要立足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在争上游、创最佳、奔一流上下功夫。

1、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内容和目标,使活动切实有效地开展起来。

2、注意选树典型,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活动向纵深发展。

二、以“知识武装工程”为核心,加强安全知识培训

三、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强化工会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发挥工会在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中的作用,要继续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康杯”竞赛活动,确保职工的劳动安全。

1、在工作中注意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的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的较为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2、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努力协调好劳动关系,协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开展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事故预防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以落实劳模、先进任务待遇为内容,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教职工中形成学习先进、尊重先进、关爱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激励广大职工为教育事业多作贡献。组织骨干教师外出参观考察,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定期召开座谈会,与教职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良好工作环境,是工会必须认真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政策。为此,特拟定公司劳动保护工作计划,以便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预防为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依靠员工群众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监督检查,积极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通过经常性地查隐患、堵漏洞、搞整改,达到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逐步改善劳动条件,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及各种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1、向员工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宣传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科学知识,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和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令、规程、条例和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3、组织或协同行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根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监督。

4、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关规定。

5、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6、参加伤亡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

7、发现违章指导,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建议无效情况危急时,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三、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立即救护受伤者,并督促行政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督促行政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情况的记录。

3、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事故概况,同时督促行政及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如实作出报告。对隐瞒未报,工会有责任举报。

4、参加事故调查小组,做到“三不放过”:

——事故未查清原因和责任不放过;

——职工群众和事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未制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不放过。

督促行政按期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单位。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五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条例。下面跟着小编的脚步一起来阅读吧!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各省产假规定: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护理假15天。

云南: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15天。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篇六

【导语】本站的会员“@风之舞@”为你整理了“最新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经营

第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劳人护【198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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