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13:42:57 作者:李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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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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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市分行党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部署全行疫情防控工作,坚持把员工和客户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按照总行和区分行的工作要求,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力做好疫情应对工作。指示各职能部门按要求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梳理春节期间外出员工排查的相关情况,建立台账,密切跟踪,深入排查潜在隐患。严格落实区分行、当地政府及监管机构的工作要求,在人员安全健康和业务经营、管理、操作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采取移动办公与到岗办公相结合的弹性工作方式,各支行灵活营业,尽可能避免人员聚集,并同步做好防护消毒与体温测量工作,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推荐我行网上业务办理渠道,努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分行于2020年1月26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其他行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分行各部门、支行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我行办公室总经理任组长,计划财务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部门、支行负责人为成员。

截止2月7日,**市分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三次会议,传达总行和区分行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并结合我行及当地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和部署了我行近期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下发《关于成立分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导组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机构按照市分行工作安排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存在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擅离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若发现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强力问责,并要求党委党建工作部/监察部要认真受理有关疫情防控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时认真开展纪检核查。努力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加强银行基本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贯彻《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员工关爱,提高员工和客户自我防病意识和社会信心,确保疫情期间金融支持服务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制定了我行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服务方案,对疫情防控期间各项金融服务方案进行了明确,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基本金融服务。

一是保证支付结算平稳正常,防控疫情期间,做好自助机具的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二是为了方便社会捐款,对汇往中国红十字总会和中华慈善总会的抗击疫情捐赠汇款,和汇往民政部及其下属机构,以及各类公益性基金会(尤其是湖北省和武汉市两级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的抗击疫情捐款,免收汇款手续费。并打印张贴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捐款流程。

三是做好网点金融服务工作,统筹安排疫情期间对外营业的网点,对外张贴营业公告,并公示支行长、个金部负责人电话。疫情防控期间严禁提前结束营业、推迟营业、拒绝办理业务等情况的出现。

四是确保疫情期间营业场所医用口罩、洗手液、消毒液、长胶手套等以及红外线体温测试仪配备到位。

五是强化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业务办理渠道的服务及宣传,积极引导客户优先采用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指导客户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业务。

六是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做好节日期间的维稳工作,对于网点无法自行处理的客户诉求,上级机构要快速响应,严防因处置不当造成客户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

七是加大疫区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对辖内生产医疗设备的企业及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的信贷支持力度,在制度范围内要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水产养殖、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贷款做到“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法村讲,若客户出现还款困难,要采取“一户一策”,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按照贷款展期制度要求进行展期。

八是加大线上金融服务力度。引导客户优先使用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开通快捷支付、手机号跨行转账等功能,尽量减少线下接触。做好客户远程服务支撑。

九是提高授信审查审批效率,加快业务办理速度。优化审批流程,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对于辖内新型疫情严重区域的,在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可控前提下,简化审批流程。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疫情期间因还款不便造成逾期,暂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可提供征信修复。

对于客户因疫情影响导致现金流暂时不足的,各支行可对客户进行停息操作,停息时长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如有需要停息的客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上级分行审批后生效。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政府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及隔离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的人群,疫情期间因还款不便造成逾期,我行将减免相关息费,提供征信保护。

十一是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疫情防控,按照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紧密与地方各级机构沟通,服从地方疫情工作管理。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要加强突发敏感舆情应急处置,引导员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情况

在疫情防控期间,分行畅通加强信息交流沟通,不断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沟通,安排专人及时上报辖内各类信息。为青少年基金会捐款**元,支持帮扶包联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元。下一步我行将会继续加强各类信息的上报,保证信息畅通渠道,积极宣传我行和员工坚守一线、抗击疫情、支持配合政府的各项举措及感人事迹,彰显国有企业责任担当。

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篇二

一、 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单位领导非常重视项目档案工作,建立了项目档案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注意了项目文件的收集和积累,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档案整理标准对项目文件进行了分类、立卷、编目、装订、归档,共整理形成档案**卷。

竣工图基本完整,系统、准确的反映了工程的真实面貌;签字盖章手续完备,图面清晰、折叠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了项目档案目录数据库,方便了项目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配备了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了项目档案的安全。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有无档案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

2. 是否做到项目档案工作的“三纳入”、“四同步”、“四

参加”,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3. 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档案整理标准对项目文

件进行了分类、立卷、编目、装订、归档。

4. 竣工图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

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对报送的风险事件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直接确认为案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的确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情况;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事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情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情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情况等。

(三)案件审结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意见及审核意见,采取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情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情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立即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及时完成,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整,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致。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 案件统计

第二十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情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篇四

银监发[2013]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

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2013年2月1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臵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

(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提供导致业务中断;

(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提供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安全事件等。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控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提供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第十条

(一)以不妨碍核心能力建设、积极掌握关键技术为导向;

(二)保持外包风险、成本和效益的平衡;

(三)强调外包风险的事前控制,保持管控力度;

(四)根据外包管理及技术发展趋势,持续改进外包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

第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银行客户及内部信息转移的信息科技产品采购、维保,及通讯线路租用、支付或清算系统接入等信息科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评估其信息科技风险,按照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并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审议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流程及制度,督促并监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效果。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风险提示;

(二)监督、评价外包管理工作,并督促外包风险管理的持续改善;

(四)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一)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制定并执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四)制定保障外包服务持续性的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演练;

(五)对外包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期向信息科技及外包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外包活动情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提升信息科技队伍能力,提高科技管理及创新水平,掌握信息科技核心技能为目标,基于信息科技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能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包战略制定资源、能力建设方案,通过补充人员、提升技能、知识转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获取或提升管理及技术能力,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管控各类高风险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实现以下目标:防范行业垄断和机构集中度风险,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在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管控服务提供商的数量从而降低风险及管理成本等。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外包服务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服务提供商采取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在有效管理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同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协同做好外包服务及服务提供商的管理工作,但应当保持关联外包有关决策的独立性,避免因关联关系而降低外包活动的风险控制水平。

第二节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并向高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情况、外包信息安全、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性、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变化对外包服务的影响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至少在三年内覆盖所有重要的服务提供商。评估内容包括:服务提供商合规情况、服务的执行效果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及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至少每三年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发生外包风险事件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第一节 外包风险评估及准入

第二十五条

外包项目立项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检查项目与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的一致性,根据项目内容、范围、性质对其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处臵措施,不因外包活动的引入而增加整体剩余风险。重大外包项目应向董事会、高管层报告。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及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提供商进行初步筛选,防范引入高机构集中度风险特点的服务提供商、或引入增加整体风险的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节 服务提供商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对重要的服务提供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其签订合同前应当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和行业经验,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能力和支持技术、服务经验、服务人员技能、市场评价、监管评价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技术和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持续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时间、市场地位及发展趋势、资金的安全性、近期盈利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服务、处理突发事件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节 外包服务合同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当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九)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

和纠正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一)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

第四节 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三)对重要或核心的信息系统开发交付物进行源代码检查和安全扫描;

(四)定期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检查,获取服务提供商自评估或第三方评估报告。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关联外包服务提供商定期进行的安全检查,不得以服务提供商的自评估替代,不得因关联关系而影响检查的独立性、客观性及公正性。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外包服务引入的新技术或新应用对现有治理模式及安全架构的冲击,及时完善信息安全管控体系,避免因新技术或应用的引入而增加额外的信息安全风险。

第五节 外包服务监控与评价

第四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要求服务提供商建立阶段性服务目标及任务,并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四十二条

(一)信息系统和设备及基础设施的可用率、设备的开机率;

(二)故障次数、故障解决率、故障的响应时间;

(三)服务的次数、客户满意度;

(四)各阶段业务需求的及时完成率、程序的缺陷数、需求变更率;

(五)外包人员工作饱和率、外包人员的考核合格率。

第四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并确保外包服务监控基础数据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需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控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的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六条

外包服务结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服务提供商准入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七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推动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将外包服务质量纳入对服务提供商的业绩评价范围,建立外包服务重大事件问责机制。同时,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在其内部建立与外包服务水平相关的绩效考核机制。

第六节 外包服务中断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一)识别出重要业务所涉及的服务提供商和资源;

(三)对服务提供商业务连续性管理进行监控,并评价其管理水平;

(四)在进行业务连续性计划演练时将相关的服务提供商纳入演练范围。

第四十九条

(四)对于涉及重要业务的外包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考虑预先在其内部配臵相应的人力资源,掌握必要的技能,以在外包服务中断期间自行维持最低限度的服务能力。

第五十条

(二)事件持续时间和恢复可能性;

(三)事件影响范围和可能的应急措施;

(四)服务提供商自行恢复服务的可能性和时间;

(五)备选的服务提供商以及外包服务迁移方案;

(六)外包服务过渡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运作的可能性、时效及资源需求。

第五十一条

对于无法满足外包服务要求或发生重大事件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其影响及制定退出计划的前提下,考虑主动要求服务提供商终止服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取消准入资质,并报监管机构申请对其备案。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为关联关系而影响服务提供商退出机制的落实。

第五章 机构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的数量、金额在本行重要信息科技服务中的占比,服务提供商所承接外包服务在银行业服务市场占比情况,识别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应识别服务提供商之间为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所产生的机构集中度风险。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分散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提高自主研发运行能力等形式,降低机构集中度,减少对外包服务提供商的依赖。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持续运营能力等。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备相对独立的资源,包括服务团队、场地、系统、设备等;并对资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源及时到位。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在外包服务中断应急预案中,明确外包服务的优先级,并进行服务中断应急演练,服务提供商应当至少参与服务交接、敏感信息处臵等演练过程。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特别加强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安全管理情况的持续监控,建立信息收集机制,及时掌握风险事件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急剧下降对本机构产生大面积影响。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增强监督频率与力度,必要时可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十九条

对于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外包管理。

第六章 跨境及非驻场外包管理

第一节 跨境外包风险管理

第六十条

跨境外包是指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实施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跨境外包除具有本指引前述风险外,还包括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而产生的国别风险,及由于外包实施场地远离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产生的非驻场风险。

第六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并持续监控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状况,通过建立业务连续性计划防范跨境外包所带来的国别风险。

第六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国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其获取服务提供商外包管理信息可能造成的影响。实施跨境外包应当以不妨碍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外包服务监控管理职能及监管机构延伸检查为前提。

第六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应当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签订谅解备忘录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约定。

第六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还应当充分审查评估服务提供商保护客户信息的能力,并将其作为选择服务提供商的重要指标。涉及客户信息的跨境外包,应当在符合监管法规政策并获得客户授权的前提下开展。

第六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跨境外包时,其合同应当包括法律选择和司法管辖权的约定,明确争议解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管辖权,原则上应当要求服务提供商依照中国的法律解决纠纷。

第二节 非驻场外包风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

非驻场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提供服务的外包形式。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对其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措施进行直接管控,应当在信息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监控、法律合规等方面加强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管理。

第六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针对非驻场外包服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要求的最低标准,该标准应当作为选择服务提供商的最低要求。

第六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非驻场外包服务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外包服务提供商项目考核及准入的重要指标。

第七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提供商非驻场外包服务内部控制、质量管理、信息安全的有效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供应商准入的重要依据。对于高风险的服务提供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七十一条

对于非驻场外包服务提供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外包管理,但同业托管机构须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视同自身信息科技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区别对待,降低对自身提供外包服务的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章 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管理要求

第七十二条

(一)承担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的批量分析或处理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外包服务;且上述服务均为非驻场外包服务。

(二)服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服务合同金额占有本服务领域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服务的跨区域经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3家或以上;或服务的其他类型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量达到10家或以上。

(一)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注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二)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拥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并针对所提供的外包服务建立有效的风险治理架构,至少应当建立由公司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服务的、专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为持续的外包服务提供保证。

(三)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与所承担的服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服务质量、服务持续性等管理制度体系,拥有有效的检查、监控和考核机制,确保管理规范有效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具有如下相关领域资质认证:(一)具有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信息安全管理和业务连续性管理资质认证。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质量管理资质认证。

(三)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及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其机房及基础设施应当达到国家电子计算机机房最高标准。

(四)承担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服务,或承担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的批量分析或处理服务的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完善的运行服务管理体系,并通过业界公认较为权威的运行服务管理资质认证。

第七十五条

(一)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信息科技风险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监测、评估和控制风险。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外包风险监控报告,针对监控发现的潜在风险或风险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或缓释措施。

(二)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每年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自身外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需报送所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外包服务团队成员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过往无不良记录,且应当与项目成员签订保密协议,并保留至少10年的法律追诉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时,应当在外包合同签订前二十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一)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外包;

(二)数据中心或灾备中心整体外包;

(四)以非驻场形式实施的、集中存贮客户数据的业务交易系统外包;

(五)关联外包;

(六)涉及跨境的信息科技外包;

(七)其他银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外包。

第七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中发生如下重大事件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信息等敏感数据泄露;

(二)数据损毁或者重要业务运营中断;

(四)其他重大的服务提供商违法违规事件;

(五)银监会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八十条

对于风险较高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暂缓、中止该类外包服务,直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服务提供商有效改正。

第八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指引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要求其纠正或采取替代方案,并视情况予以问责。因管理过失导致外包活动严重危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责任。

第八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对具有机构集中度特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进行重点风险监测、评估,根据需要,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重点外包服务机构会谈,就其外包服务活动和风险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实地核查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活动,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审计的形式实施。

第八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活动风险评估和实地核查结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监管提示,要求其督促银行业重点外包服务机构对风险问题实施整改。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七条

银监会组织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建立服务管理记录,并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和评级。

第八十八条

服务提供商在外包服务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银监会定期向银行业发布服务提供商风险预警,公布机构名单、服务信息等,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禁止相关服务提供商承担银行业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禁止期至少为两年。外包服务提供商两年内仍未整改的,延长其禁止期。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情节严重的;

(二)窃取、泄露银行业金融机构敏感信息,情节严重的;

(五)对风险监测和实地检查发现的问题,逾期仍未整改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其他重大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

第八十九条

银监会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实施准入管理。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外包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评估外包的适当性,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提供商进行风险预警提示,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设定期限;逾期未整改的,禁止其承担信息科技外包服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第九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银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的通知 市银行分行加强疫情防控及金融服务工作报告篇五

某某,女,xxx预备党员,××××年出生于×××××,文法学院×××专业201×级1班本科生,现任班长、院学生会副主席。

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在生活中,她总是不断地提醒自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没有天方夜谭亦没有一劳永逸的事情,所以,必须要努力,为自己的目标、自己的梦想奋斗,为家人、为未来奋斗。唯有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自××××年进入学以来,她便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为目标,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提高自己科学文化素质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己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其中学习和工作方面较为突出。

专业方面的领头羊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她深知学习是学生的天职,始终把学习放在自己生活的重要位置。她一直坚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态度决定一切,时刻提醒自己端正学习态度,努力使自己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永不服输的精神。在平时,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且督促自己每天按时完成任务,正因为有了这些,她的学习成绩始终名列前茅,大一两个学期专业排名均为第一,大二上学期专业排名第二、下学期专业排名第一,自20xx年进入大学至今,先后获得过校内一等奖学金四次、素质拓展奖四次、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20xx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20xx年获得省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同时她也感觉到了自身的不足,这更加激励了其除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外,还应该提高自身各方面能力的决心,所以她充分利用一切课余时间,努力学习,开阔眼界,积极充实自己,培养自己多方面的技能,正是这种严谨的学习作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她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工作中的先锋者

作为宣传员,她忠于职守、以身作则,带领大家团结奋斗、共同进步,××××年被评为××××。在班级工作中力求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争取每个同学能了解班里的工作,培养大家为班集体服务的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同时提高班级凝聚力,使班级始终保持了积极向上的发展姿态;在学风活动建设方面,使班级工作开展的有序,为班级同学提供安静、整洁、和谐的生活场所。自入学以来,经过不懈努力,××××多次被评为红旗党支部。

思想文化领域的提升者

在生活中除了学习和工作,她也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娱活动。她曾××××;获得过××××;与舍友参加一起舍标设计大赛;加入学院的科技实践团队、参加过挑战杯活动等。在此过程中,多多少少获得过各种荣誉,尽管如此,其“淡泊明志,宁静致远”,面对真实的自己,不被利益、荣誉等等违背自己做人的原则,因为平平淡淡才是真。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不经一番风雨是不会见彩虹的,不过小丘,就不会领略到大山的巍峨。正是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敢为人先做起,成就了今天的她。

一切的成绩终属于过去,明日东方又将有一轮崭新的红日升起,“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未来的日子里,她将会更加努力地学习、工作。有同学说青春是拿来挥霍的,而她却认为青春是拿来拼搏的,唯有不忘初心,方得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