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及心得体会(精选7篇)

时间:2023-09-18 05:25:00 作者:BW笔侠 最新刑法及心得体会(精选7篇)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一

在我国刑法十多年的修正史中,还是首次有这么多罪名受到普通人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自觉传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刑法很遥远,只要秉持朴素的善良观念,刑法并不会找上门。而这次“刑九”之所以特别引人注目,主要是因为它涉及不少近年来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上述九种行为,都曾多次制造轰动一时的新闻事件,许多事情甚至就发生在很多人的身边。即使不是亲历者,这些行为也早已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构成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其实,“民生刑法”在20xx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初露端倪,当时最受关注的无疑是“醉驾入刑”。4年来,这个新罪名已经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彪悍的“酒桌文化”已有改观,还催生了一个新的代驾行业。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交通文明的程度提高了,司机、路人们至少不需要太担心遇上酒驾飞来横祸。而此次新入罪的九种行为,和当时的“醉驾”一样,同样是当前社会的主要“负能量”。尤其在网络传播放大效应之下,这些影响无远弗届。比如每有孩子被拐的消息传出,身为父母的人都会心头一紧。类似的不安、焦虑,乃至戾气,一旦构成了社会的主要氛围,必然严重影响到每个人的“精神民生”。“刑九”及时回应了社会上弥漫的种种焦虑感,将“负能量”纳入最严峻的刑法规制之下,可谓最贴近民生的一部刑法修正案。

有好剧本未必能拍出好电影。对于法律而言,如果说立法相当于写剧本,执法和司法便是从影像上实现剧本的过程。虽然说“民生刑法”的立意在于消除社会戾气,提振“精神民生”,但假如执法不严,甚至执法异化,执法本身便可能成为更为严重的戾气之源。此次废除的“”,某种程度上便是因执法松懈、裁判武断而被“妖魔化”的反例。因此,“民生刑法”还必须通过“民生执法”才能发挥效果。刑法对社会生活的成功重塑,不仅取决于立法,更要在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配套”下才能取得成果。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的刑法修正案在通过后,都是立即实施,没有过渡时间。自“刑八”开始,在通过和施行之间,留了两个月过渡期。这显示,设立新罪名的用意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疏导与预防。这也是“民生刑法”渐入佳境的一个体现。这意味着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将越来越重要,成为人们谋划生活、组织活动和考虑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这不仅显示中国的法律越来越贴近生活,更显示法律观念开始以引导人心为己任。

孟德斯鸠曾用“慈母般的眼神”形容民法对每个人的关怀。步入“民生刑法”的时代,我们会发现,刑法的面孔也并不总是严峻的。它可以被驾车的人们用来在酒桌上挡酒,可以被校车司机用来拒绝学校超载超速的要求,可以让我们对年幼孩子的安全更放心,对我们晚年生活更乐观……此时,刑法看似冷峻的眼神里,也透着慈母般的关怀。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二

今天我通过短信查询到5月份同等学力经济综合全国统考的成绩:79分。个人感觉比较满意,自己4个月的努力有了回报,因此心里由衷的高兴。其实,如果我想考的更好,还可以得到更高的分数。我清晰的记得,有几道选择、几个名词解释,甚至简答和论述题,我完全可以在考场写的更完美,获得更多的分数。但是,考试现场我突然有一种很超然的感觉,不太愿意强迫自己去那样做了,那种感觉即使现在也能够体会到。我没有那样做,一方面是因为我再答完卷子后已经肯定知道肯定能够通过了,还有一方面就是我感觉其实这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准备考试的努力过程的自我超越的体验经历更甚于考试成绩本身。下面,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考试心得吧,希望能够帮助还在奋战的朋友们。

1、首先我想对经济综合考试本身以及如何对待进行一下说明。经过学习我发现,5月份的经济综合考试主要考察的是对经济知识的广度的掌握,而非对经济知识深度的挖掘;主要考察的是对主流、通用的经济知识、原理、理念的理解,而非对旁枝、偏态的内容的把握。这一点从常理分析以及以往的真题研究中就可以得知。因此,在有限的复习时间内一定要强化重点,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观念,避免纠结于细枝末节,在策略上采取抓大放小,甚至有保有舍的态度,这样才能保证复习的效率和效果。

其次,我想说明的是,我通过对自己、老师、同学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感悟进行研究,发现大家基本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5月份的经济综合的考试能否考好,和以前有没有学习的基储和自己的智商和水平的相关性非常低。也就是说,你以前学没学过经济学、数学基础好不好、自己聪明不聪明,都和考试本身都没有什么关系。那你一定想问,到底什么才是直接决定考试的因素呢?我可以毫不犹豫的告诉你-努力!当然,努力的前提是态度、方法、资源等的综合。我想说明的是,只要你充分重视,具有坚强的意志,结合系统、科学、高效的学习方法,加之一定的资源投入(时间、成本),任何理想的结果都是可以实现的。

2、关于报不报辅导班的问题我想提供一下建议。我想,这个问题是大家比较关注、也讨论的比较多的焦点。对于报辅导班的问题,我是这样认为的:是否报辅导班,要因人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应该充分结合自己的情况制定方案。参加考试的同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平时工作比较忙,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自己进行学习的。还有一种是工作相对轻松,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具有充分自学条件的。

对于前一种情况,我建议您还是去报一个辅导班,尤其是像串讲班这样突击性质的课程。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个是花钱买时间、买效率,能够保证您在学习资源投入不能得到确保的条件下实现效果的最大化;还有一个就是辅导班可以给您一种随时处于备考状态的感觉,以及通过辅导班的梳理能够让自己明确在每个阶段的复习重点和主要内容。在参加辅导班以后,您要做的就是按照辅导班给您梳理的知识点,以及辅导班建议您采用的复习方式进行突击式、高效式的复习,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投入争取获得最佳效果。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朋友,我建议您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决定是否参加辅导班。如果您觉得您有时间、有经历能够自学通过考试的话,那当然更好,可以不用报班了。但是如果您觉得还是需要借助外界力量的话,我建议您报一个精讲班,或者报一个精讲+串讲的组合。这样做的好处也有两个:一个是能够帮您系统、全面的梳理知识,做到融会贯通,让您通过考试的把握更大。第二个好处是能够帮你锻炼思维的方法和进行知识框架的搭建。知识点很重要,但思考的过程更重要。同时,大家应该发现了,经济、金融的相关知识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作为新世纪的人才,掌握一些这样的知识无疑会增加自己的竞争力,而借这个机会通过辅导班进行知识的补充、巩固、梳理,又何乐而不为呢?对于第二种情况的朋友,我想只要您把资源利用合理,您考试通过的几率会更大。

3、关于辅导班的使用问题。我想说的是,辅导班只是一种辅助手段,最重要的还是自己的学习。其中,有一点我认为十分重要的就是:在报辅导班之前,一定要自己首先要自学,这样能够使得辅导班更好的起到作用。有时间、有精力的同学,在上辅导班之前可以很全面、深入的学习,也就是在上辅导班之前,做到把每一个知识点都学透、弄懂,让自己不存在知识的盲点和死角。您需要明确的是,串讲班的课程都是高强度、高压缩性质的,精讲班的课程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我想说的是,不要指望辅导班帮你把你不明白的知识点逐一讲明白,精讲班也许还存在这种可能性,但串讲班真的就是很快的“过”知识点。辅导班是以你全部掌握知识点为前提的,而其作用更多的是帮你强化、梳理、串联。如果时间不允许,不能够很深入的自学的话,哪怕在上辅导班之前先通读一遍大纲,也是很有必要的,至少老师在讲解某个内容的时候,您大概知道这是哪门课的或者哪一章的知识,然后进行记录,下来再强化记忆,否则效果就会受影响。

4、关于报什么样的辅导班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报辅导班时,首先是看重的是辅导班的总体实力,这包括品牌、服务、背景等等。辅导班的总体实力在考试的最后阶段特别重要,尤其是在涉及到考试的重点、倾向性、甚至押题的情况下。其次是辅导班的师资力量。这个因素主要是在知识的梳理和讲解阶段体现的更为重要。比如,我认为经济综合中最难学的两门课程是西方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我参加的是学苑中心的辅导班,这两门课的讲解都让我很满意,事实证明效果也很不错。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三

期中考试得了第三名,与其说是心得,不如说是写一份检讨。我的成绩不平衡,这个第三名让我高兴不起来。

记得成绩出来的前一天,我看了第二天的星座运势,上面说“今天可能出现让你意料不及的状况,原以为没希望的东西,可能突然就有了机会。原来很有把握的东西,却一下失去方向了。”我当时看了,不以为意,不过却期盼着明天是怎样的状况,但没想到的是:它应验了我的第二天所发生的事情。(关于星座的事是不能百分百相信,我也只是平时拿来消遣一下的,希望老师和同学们不要见怪,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成绩出来的那一刻,心里一半是喜悦的,另一半却是纳闷的。纵观班里前10名同学的成绩,他们的设计题都是80分以上,而我却是最另类的。我的设计题分数偏低了,我退步了,很不符合我对自己的要求,我的第三名,全靠实操分数得来的,但设计题才是我们的重点,可我的设计成绩却如此的差,所以这份心得说是一份检讨书也不为过。在设计题部分我觉得自己真的应该向林锦豪同学好好的学习,他全心全意地去做画册,不厌其烦地去问优秀的人才,然后不断的接受指点,不断地修改自己的作品,他这次的心态非常好,他能得到第一名,是他实至名归的。

记得刚进来的时候我是一个菜鸟级的人,一直走到今天,考到班里的第三名,我非常感谢曾宇飞老师的指导,也感谢那些曾经指导过我的同学以及朋友。我曾经做出来的作品经过各种各样的打击,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能班上的同学不太相信,但那就是事实。我爱好设计,但自己以前目标不够明确,没有好好地学习,就让学习的机会白白的流失了,在出来社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砺与摧残,我对自己越来越没有自信心,我开始后悔当初自己的不努力,但是我开始思考自己的人生与未来,结果是非常果断的做出选择,选择来到中大培训继续深造自己的能力,所以现在,有了好的教师,有了好的教学方式,我的能力有了突飞般的进步。现在的同学对于我的第一次作业肯定都印象深刻的,当时的广告语也成为同学们和老师一时流行的口头禅,那时的情景是一个教训,我到现在仍烙印在心里,成为鞭策自己的理由,从此我摆正了心态,端正了想法。

“没有创意就是最好的创意”、“过多想法导致不成想法”,这是我对于这次画册的感想。很多同学都是在极短的时间把创意给表现出来了,不过多的去想其他的,时间的限制,也不允许他们想太多,但他们却做得很好。宜家是我很喜欢的家居品牌,他的风格和产品都让人感到很温馨,它的风格是自由的,简洁的,也可以是复杂的……创意点和想法有很多,让我以为自己可以很好把握的,所以我早早就开始做了,看了千百份作品,想了千百种方案,但我过高地估了自己的能力,没把宜家的风格搞清楚,就急着去表现,想把每个想法都结合在一起,结果想法一多,思路就乱了,完全没有想到一个完整的表现和一个适合宜家的风格,然后就开始做了。在做前面的时候,思路本来就没整理好,所以在做的过程中反反复复地修改,改来改去还是回到原点,本来还打算做10p以上的,结果时间却在修改中一点一滴地流逝了,最后,把时间都挤到角落里去了。我着急了,心里更乱了,第8p的时候我停下了,我害怕继续做下去,我会更加乱套,细心的同学应该会发现我的目录跟实际页数是对不上号的,老师评讲的时候也说了我的画册像是很突然就结束了,对于老师的评讲,我都认真记着,回到宿舍,就检查自己的作品,发现自己做的作品真的很多缺点,现在一到睡觉时我都会想起这个作品,有种心痛的感觉。待到放假时,我要重新修改这份作品,或者直接重做一份,弥补现在心里的遗憾。

说了自己不好的方面,也不想过于悲观,就谈谈自己进步的方面吧。设计师是我现在的理想和目标,我要向这个理想和目标不断努力 ,不断进步,设计时我可以做得不是最好的,但必须要求自己做得比以前更好,不断超越自我。

以前的我很懒得动手,也很懒得去想,懒到近在咫尺的事情都不愿意花费半点力气去做,不愿意破费脑筋去想,所以以前的作品少之又少,都是没有任何动力去做。现在的我不同了,有了老师的指导及同学们的竞争,我的动力越来越强了,现在的我每天都要拼了命的去做作品,这绝对是我以前想也不敢想的事情,这种冲劲也正是以后在社会上的工作最需要的东西,所以我在这里不止是能力提高了,还有就是学习到一种工作的态度,学了这些,也只是皮毛,我还有很多东西学得不够,例如老师经常说我的执行力及团队凝聚力不行,我知道了自己的缺点,也知道要改正这些缺点,但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这些事情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但是我以后会牢记老师的教导,督促自己改正过来。

以前的我不多看别人的作品,也不留心观察身边的事和物,现在的我每天都会看很多的作品,在外面的时候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看到的作品,会去思考这个作品的好与坏,怎样才能让大众都接受都喜欢,然后把好的都记着,不好的就要去避免,相信在座的每个同学都有这样的职业病,但是只有够专业了才是一个合格的设计师。如何评定一个设计作品呢?设计作品分“好的设计”与“对的设计”, “好的设计”是从艺术角度出发的,追求内心的表现,源于创新,张扬自我,不在乎别人的看法,而对的设计是从商业角度出发,要考虑客户的看法,符合大众的审美观,让大家都接受了那就是对的设计。而我们在工作上要面对的基本上是后者,而现在的我们做的作品基本上是靠近前者,所以我们要从“好的设计”转变为“对的设计”,这也是我所欠缺的方面。

写了这些都是我的心里话,再继续写的话,以完成3000字的要求,那应该都会成废话了,就跟做作品的态度一样吧,宁愿追求质量也不追求数量。

最后我想推荐一本书,就是《设计与你有关》,是我一次偶然在书店里看到的,本书是一个职业设计师/企业管理者用企业的视角,为读者讲述设计在商业中的种种,作者不是设计出身的,但是却可以在设计行业里打滚得很好,从中让我们了解了设计这门行业规则,也告诉了我们天才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老师常常提的那两个字“经验”,同学们都不必灰心,努力过后谁都有机会成为大师。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四

1.d 2.b3.c4.d5.c6.a

[说明]

第1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或者b,即刑事法律与刑法,因为它们分别为刑法学的广义与狭义的研究对象。

第5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或者b,即组成或者结构,因为它们两者均是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 多项选择题

[说明]

第2题。本题误选的答案之一有可能是c,即严厉性,因为它是刑法的法律特征之一。

第5题.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d,即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这是因为这里的刑法释义是由国家工作人员撰写的,因此有误为立法解释之嫌。

五. 简答题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六. 论述题

答: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最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而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的、调整的只能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所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同时借助于刑法的保护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后盾或保证。

(2)刑法的强制性程度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其他部门法的强制方法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严厉的强制性。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们应该怎么做?

1、学会自律、自护。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不单单如此,还要做一个宣传法律普法的一分子,在工作的同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去学习国家法律,让身边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做有法律素养的良好公民,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抵御社会不良影响、预防违法犯罪的能力。那我们将生活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使我们的身心更加健康。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六

【回复】特殊主体,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一般主体”的对称。

身份犯,顾名思义,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身份犯,都是特殊主体。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真正身份犯,即所谓的特殊主体,是相对一般犯罪主体而言的,是指在完全具备一般主体条件的基础上,还将以特殊的身份作为主体构成条件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04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特殊身份,犯罪也成立;如果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则刑罚的科处就比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人要重或轻一些。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即任何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是,如果主体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则应从重处罚。

换言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虽然不是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要件,但这种特殊身份却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根据。常考查的特殊身份如下:

(1)渎职犯罪一章的罪名都是真正身份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定罪身份,不是量刑身份。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报复陷害罪(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243条)中是量刑身份。打击报复证人罪(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3)非法拘禁罪(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4)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而窝藏、包庇罪(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刑法及心得体会篇七

来到人民大学学习法律专业已有近半年时间,这段时间里我学习了一些法律的主干课程:民法、刑法、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理学和行政法。可能在人们的普遍思想中,刑事诉讼法在法学学科中并不是一个举足轻重的学科,但在各个法学学科之中,我对刑事诉讼法尤为偏爱。

以前未接触法律专业时,我也曾自学过“法律硕士”考试的专业课,对刑法、民法等实体法也有所了解,但是对诉讼法这种程序法还是一无所知的。跟大多数未学过法律的人一样,我凭主观想象,只是觉得这只是一些规定了司法部门在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并不觉得有多么重要,这也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有关。

以前观看西方影视作品时,看到过很多讲述刑事案件中由于没有在程序上有效的犯罪证据而无法给犯罪分子定罪的影片,正是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无法定罪而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觉得西方的司法制度也并不是那么合理和完善。也在影视作品中看到过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的审理场面,律师们在法庭上慷慨激昂,针锋相对。我想这也是很多从未学过法律的人对律师这个职业的第一印象。另外,我还对我国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刑讯逼供问题早有耳闻。只是不曾把这种事情与刑事诉讼法联系到一起。

但是学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一切观念都改变了。我了解到了我国司法制度下的严重轻视程序的现状,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严重违反程序法的现状;了解到了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司法中立的严重缺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严重不平等,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以及职业风险等问题;了解到了宪法对人权的保护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不完善以及难以贯彻实施导致了我国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权保护的严重缺失;了解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大量不合理制度与现状;了解到了zjw的“双规”也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了解到了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将会对公民的私权利造成多么大的威胁。还有很多,以前曾认为合理合情的很多司法活动竟然是那么的荒唐、落后、可笑。

学习了刑事诉讼法之后,了解到了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的始因,能够使自己以一种程序正义、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待社会上依次出现的如“yangjia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曾去读过晦涩文字翻译而来的光辉巨著《论犯罪与刑罚》,感叹于西方社会自文艺复兴以来对人权保护的觉醒。更是懂得了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导致的司法规定与司法实践的严重脱离,大量潜规则的存在,司法独立的缺失,将会使程序正义之路更加任重而道远。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限权法,又是一部人权法。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应用宪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不仅仅是因为它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在于它实质上保护的是普通公民的权力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奏折中说道,“查诸律中,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也可以说,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根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与贯彻实施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急先锋,是无比重要的一环。倘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保护,那普通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更是可想而知。曾有教授调侃我国刑事诉讼的现状:“在中国,去大街上随便抓一个人,经七天七夜的“突审”之后都可以找到“证据”判他五年以上。”也曾有流传甚广的美国、香港、大陆三地警方抓兔子的笑话。看过之后,不应一笑而过,更需要大家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

刑事诉讼法是引发我去思考最多的一门课程,结合民事诉讼法以及被称为挂在墙上看的“宪法”课程的学习之后,也曾去深入的思考如何在我国去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我思考了以下几点:中国没有经过西方文艺复兴时的思想启蒙,人民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尚没有十分觉醒的认识;读过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之后也明白了我国的文化、思想传统并不允许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我d的一d专政、坚持d的领导,也直接导致在我国无法实质的进行三权分立的改革,缺少权力之间的制衡就绝对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中国的人口众多、经济水平与生产力发展程度也决定了我们无法按照西方国家那样进行严格遵守程序但经济成本巨大的司法活动。人民权利思想的觉醒,中国源远流长的文化、思想传统,举步维艰的政治体制改革,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程度等等等等,这一切都阻碍着作为社会改革进程中一部分的司法改革的进行。司法改革绝不可能脱离我国社会进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也就是说,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推进司法独立与程序公正的实现是软弱无力的。纵观我国的种种改革,大部分都还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层面上。而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等级分化的严重,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将会日益突出,既得利益者总要千方百计阻挠不利于其的任何改革。与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样,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也是步履沉重,任重道远。

未学习法律之前曾去听过法学家江平教授的讲座,主题是“民法与市场经济”,记得他提到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时讲过:“我们是走三步退两步,走两步再退一步。但是慢慢的,还是在进步的”。前面我胡思乱想,逻辑混乱的写了一些自己的感想,但只想说绝不会丧失对我国司法独立以及实现程序公正的希望。《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扉页上,作者贝卡里亚引用了培根的这样一段话:“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他们更加成熟,必须由一个培育的过程”。最后我引用这段话结尾,祝福我国程序正义之路能越走越好!如果有可能,我愿意去攻读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更深入的学习这门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