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时间:2023-08-12 09:08:31 作者:韩ll

计划可以帮助我们明确目标、分析现状、确定行动步骤,并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进行调整和修正。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一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第十三章附则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二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乙方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自 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 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 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环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 ,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 项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年____月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职务:。 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

职务:。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有关规定由甲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做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账户号。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本合同壹式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

年月日 _____

乙方:(盖章) 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

年月日 _____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五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 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 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 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 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 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 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 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 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

第六条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 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 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 企业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 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 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 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 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一 )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 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 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 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 )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 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 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 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 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 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 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人参 加企业有关清算的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 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 、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 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 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 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 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 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 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 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 债权。

第二十条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 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 债权人对清算委员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会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 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 ,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 ,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变卖 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三)在 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 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 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 受偿。

第二十五条 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 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 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 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 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本 企业的债权。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 得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 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二)企业合同 、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三 )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清算 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 关批准;(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 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 一方购买。

第三十一条 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 )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 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 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 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 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 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二)外资 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 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 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入,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 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 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

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 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 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 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 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 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 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 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 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 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 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 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 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 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 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 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 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 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 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 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 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 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五条 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总额为 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 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自 年 月 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 月 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有关规定由甲方做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或:土地使用费在合资(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做调整。〕

(注: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账户号 。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项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概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该土地用于建设 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 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 年 月 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 ,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如乙方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须在距期满六个月之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用地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 %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壹式 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 份。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图

附件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国有土地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算。

第四条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或:乙方依据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由乙方中的(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包括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第五条土地开发费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须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全部付清。

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支付了全部土地开发费后____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土地使用费为每年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应于每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缴纳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五年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乙方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乙方依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可依照减免规定拟定此条。

第八条该土地用于建设____项目,乙方必须按规划要求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甲方同意后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

第九条甲方同意承担该土地的征地、拆迁、界址定点具体事务,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交付土地。

乙方应妥善保护界桩,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环或移动时,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或乙方提前终止经营时,本合同同时终止履行。乙方应向甲方交还土地使用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乙方对该土地内投资建设的建筑物、附着物有权处置,但时间不得超过____,逾期由甲方无偿取得。

第十一条乙方依据本合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如需转让、出租、抵押,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或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____%的滞纳金。滞纳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有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期限应相应推延,乙方有权请求赔偿。

第十四条如果乙方在该土地上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乙方已付土地费用不予返还。

第十五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投资企业计划书 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篇八

为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xx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