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通用5篇)

时间:2023-09-24 00:35:53 作者:薇儿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通用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篇一

1、构成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该行为需以财产为标的,否则,如继承放弃,赠与的拒绝不得撤销)

a、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

b、无偿转让财产;赠与

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

d、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担保法解释》第69条)

e、放弃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合同解释二》第18条)

f、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合同解释二》第19条)

(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4)若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需要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2、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

(2)诉讼主体: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

(3)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参考法条】

《合同法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甲公司在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

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

20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

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

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第15题,单选)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选项a、b错误。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甲公司对丙公司赠送机器设备和向丁基金会捐赠现金,都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前,因此没有损害到乙公司的债权,所以乙公司不得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和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选项c正确。

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发生在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之后,甲公司的行为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d错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捐赠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因此不得撤销。

【例题】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

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卷三第54题,多选)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

《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b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

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篇二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篇三

《合同法总论》是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基本信息

书名:合同法总论

图书编号:861304

出版社:

定价:39.0

isbn:750364756

作者:韩世远

版次:1

开本:16开

简介

本书以我国《合同法》总则为分析对象,总体上属“解释论”的著述,惟少数地方涉及“立法论”的探讨。本书以阐释合同法原理为目的,在阐明主流学说立场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地将作者个人的认识展示出来,并力求揭示出目前学术研究的到达点。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法概述

第三节合同法的历史

第四节合同法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六节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预约与本约

第十节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依要约承诺以外的方式成立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形式

第六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第七节缔约上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有效合同

第三节无效合同

第四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效力未定的合同

第六节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节履行的主体

第三节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履行的地点、期限和费用

第五节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第七节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债权的保全

第一节债权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撤销权

第七章合同履行的障碍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障碍概述

第二节不可抗力

第三节情事变更

第四节履行迟延

第五节履行不能

第六节拒绝履行

第七节不完全履行

第八节债权人迟延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变更

第三节债权让与

第四节债务承担

第五节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九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第二节解除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第三人的行为或原因与债务人的责任

第四节强制履行

第五节赔偿损失

第六节违约金

第十一章合同解释

第一节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狭义的合同解释

第三节补充的合同解释

第四节修正的合同解释

第十二章合同法及其周边

第一节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二节合同法与消费者法的交错

主要文献

法条索引

事项索引

人名索引

后记

[合同法总论韩世远]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篇四

《合同法总论》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世远。

内容简介

《合同法总论(第3版)》修订的动因是:其一,出台了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其二,裁判实务产生了新案型、新问题;其三,学术研究在主客观方面均有新进展;其四,获得了一些新资料。本次修订是全面的,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均较前版有明显的进步。在内容方面,结合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特别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逐处修订《合同法总论(第3版)》内容。另外,刊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面的案例,也是本次修订关注的重点之一。

作者简介

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学博士,日本法政大学访问学者。

韩世远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合同法学理论研究,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20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专著《合同法总论》(该书已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民法学科一等奖)。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与日本法学家下森定教授共同主编的《履行障碍法研究》。

目录

[合同法总论]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篇五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s简称mis)、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新型学科,mis的定义随着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s简称mis)、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新型学科,mis的定义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也在不断更新,在现阶段普遍认为管理信息系统mis、是由人和计算机设备或其他信息处理手段、组成并用于管理信息的系统。

管理信息由信息的采集、信息的传递、信息的储存、信息的加工、信息的维护和信息的使用六个方面组成。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mis具有以下四个标准:确定的信息需求、信息的可采集与可加工、可以通过程序为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可以对信息进行管理。具有统一规划的数据库是mis成熟的重要标志,它象征着管理信息系统mis是软件工程的产物、、管理信息系统mis是一个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组成部分有:计算机学科(网络通讯、数据库、计算机语言等)、、数学(统计学、运筹学、线性规划等)、管理学、仿真等多学科。信息是管理上的一项极为重要的资源,管理工作的成败取决于能否做出有效的决策,而决策的正确程度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的质量。所以能否有效的管理信息成为企业的首要问题,管理信息系统在强调管理、强调信息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得到普及。

二、系统作用

1、管理信息是重要的资源

对企业来说,人、物资、能源、资金、信息是5大重要资源。人、物资、能源、资金这些都是可见的有形资源,而信息是一种无形的资源。以前人们比较看重有形的资源,进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以后,信息资源就显得日益重要。因为信息资源决定了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物资资源。信息资源是人类与自然的斗争中得出的知识结晶,掌握了信息资源,就可以更好地利用有形资源,使有形资源发挥更好的效益。

2、管理信息是决策的`基础

决策是通过对客观情况、对客观外部情况、对企业外部情况、对企业内部情况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所以,决策和信息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过去一些凭经验或者拍脑袋的那种决策经常会造成决策的失误,越来越明确信息是决策性基础。

3、管理信息是实施管理控制的依据

在管理控制中,以信息来控制整个的生产过程、服务过程的运作,也靠信息的反馈来不断地修正已有的计划,依靠信息来实施管理控制。有很多事情不能很好地控制,其根源是没有很好地掌握全面的信息。

4、管理信息是联系组织内外的纽带

企业跟外界的联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也是通过信息互相沟通的。因此要沟通

各部门的联系,使整个企业能够协调地工作就要依靠信息。所以,它是组织内外沟通的一个纽带,没有信息就不可能很好地沟通内外的联系和步调一致地协同工作。

三、基本功能

1.数据处理功能

2.计划功能

根据现存条件和约束条件,提供各职能部门的计划。如生产计划、财务计划、采购计划等。并按照不同的管理层次提供相应的计划报告。

3.控制功能

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比较执行与计划的差异、分析差异及产生差异的原因,辅助管理人员及时加以控制。

4.预测功能

运用现代数学方法、统计方法或模拟方法,根据现有数据预测未来。

5、辅助决策功能

采用相应的数学模型,从大量数据中推导出有关问题的最优解和满意解,辅助管理人员进行决策。以期合理利用资源,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

四、系统划分

1、mis按组织职能可以划分为办公系统、决策系统、生产系统和信息系统。

2、基于信息处理层次进行划分

mis基于信息处理层次进行划分为面向数量的执行系统、面向价值的核算系统、报告监控系统,分析信息系统、规划决策系统,自底向上形成信息金字塔。

3、基于历史发展进行划分

第一代mis是由手工操作,使用工具是文件柜、笔记本等。第二代mis增加了机械辅助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收款机、自动记账机等。第三代mis使用计算机、电传、电话、打印机等电子设备。

4、基于规模进行划分

随着电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现代mis从地域上划分已逐渐由局域范围走向广域范围。

5、mis的综合结构

mis可以划分为横向综合结构和纵向综合结构,横向综合结构指同一管理层次各种职能部门的综合,如劳资、人事部门。纵向综合结构指具有某种职能的各管理层的业务组织在一起,如上下级的对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