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实用7篇)

时间:2023-09-04 18:28:08 作者:影墨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实用7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计价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三、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用指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以及环境保护必须投入的各项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环境保护费指保证施工现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文明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安全施工费指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标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报价的办法。

五、投标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应有相应的措施费用报价。

施工组织设计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应编制保证措施计划。

六、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计划报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不得优惠,但应计入投标总价。

七、发承包双方签定的承包合同中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明确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费用的使用、支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处罚和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

八、中标人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九、工程实施过程中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及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支付。

十、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涵盖的主要工作内容详见附件一。

十一、非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和其他非招标工程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十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计价的调整办法。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规费单列。

规费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另行单列)。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企业交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企业交纳的部分)、公共卫生费、噪声排放费、治安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

2、调整杭建市通知164号《关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的修改意见》中措施项目一览表的项目内容,取消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现场管理费项目;增加环境保护费、二次搬运费、缩短工期增加费、支架项目。

3、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同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具体可参照“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一览表”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编制,可以增减项目。

措施项目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措施项目名称、投标人提供数量和报价。清单编制单位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应满足现行管理要求。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规费应根据“规费项目一览表”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报价,一律不得优惠。

2、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的报价不得随意估算,均应分列子项并附报价清单。

无分列具体项目的措施费用报价应视为无效报价。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每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不得按全部投资报价。

4、投标人提供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三项措施费用报价时,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清单,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保证措施计划提供数量并报价。出现措施清单中未列的项目,投标人可作补充。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1、项目实施前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代理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另外,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有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管理的现象。有些监理队伍人员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1.1 质量监督检查不力稽察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市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管理职能责任不明,质监人员不足,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1.2 验收工作不规范由于建设项目数量很多,存在着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验收的项目不多的现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往往分部工程验收不及时,从整体上影响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进度。

1.3 工程资金水利作为一项基础性工程,事关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大局,必须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但是,在许多地方存在地方配套、自筹资金难以落实,下拨资金层层剥皮,乱支乱用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工程建设。另外,也存在着工程多次转包的现象,使得工程的实体资金大量流失,进而造成大部分施工企业在为了保证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

2.1 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化水利管理观念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使其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多层面、全方位的转变过程。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实现水利现代化,使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必须从观念转变上抓起,即从单纯的传统建设管理理念过渡到全方位的现代化建设管理理念。

为了实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现代化,管理者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应自觉树立现代化水利建设管理观念。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应当将管理的重点放在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的工作上,促进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同时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者要树立全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以水利建设工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

2.2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真正把工程建设建设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同时全面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到个人,加强监督和检查。按照水利工程行业规范和技术要求,合理组织施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要追究责任,即工程质量终身制。彻底扭转工程当事人置工程质量于不顾的态度,杜绝工程出现问题一走了之的现象发生。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建设负总责。应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扎实执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3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强化质量监控工作监理工作贯穿于整个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加强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重视基层水利行业整体人力资源的开发,精简职工队伍,配套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使这批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按照定编、定员、定责、定岗、定薪的要求,吸收文化水平高,具有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到监理的岗位发挥他们的知识才干,同时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水平。其次,加强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监控。对重点工序和部位,设置质量监控重点;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严格监控施工质量;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同时严格把关,对不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得验收通过。

2.4 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增强法律观念,依法进行合同管理。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内容,应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选派具有丰富工作实践经验、懂经济、业务强,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对于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控制,杜绝转承包现象。

2.5 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认真做到零事故率。

量不合格的、工程进度未按要求违反合同条款的,可以拒绝付款,同时切实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

3、结语

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我们应该开拓视野,不应局限于管理的技术手段和体制制度层面上,而且还包括管理者的素质水平、思想理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只有全方位、多层面地把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现代化方式,与时俱进,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逐步完善现代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系,才能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为了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保证在外包工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类外包工程或项目;制度规定了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承包方资质审查、外包合同安全附件的签订、入厂安全教育及外包工程工作票办理等内容和要求。

2.2外包工程:是指经本公司各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2.3维修部:指负责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部门。一般为发包部门,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项目的维修部。

2.4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要求等。

3.1维修部

3.1.1负责厂务工程建设项目,对承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3.1.2工程项目施工前通知安委会、行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出入厂手续、入厂安全教育、在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

3.1.3负责协调公司内部与外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3.1.4在签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3.1.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

3.1.6负责对安委会或维修部提出的罚款意见在工程结算中执行。

3.2安委会

3.2.1参与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2.2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3.2.3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

3.2.4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3.2.5负责对维修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3.2.6负责定期巡查外包工程施工现场。

3.2.7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验收,根据工程承包期间外包单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署处理意见。

3.3维修部门(发包部门)

3.3.1根据实际的外包工程项目,对承包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3.3.2负责制订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或确认。

3.3.3负责对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要求进行审定并落实。

3.3.4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3.3.5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外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1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在确定承包单位前,安委会和维修部共同参与对工程承包方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签定合同。

4.1.2维修部负责审查的内容

4.1.2.1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4.1.2.2施工简历或近几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4.1.4.3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1.4.4是否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4.1.3安委会负责审查的内容:

4.1.3.1审查外包单位特种工程作业的许可证。

4.1.3.2审查外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4.1.3.3审查外包单位备有的安全工器具,包括安全帽、合格的工作服等。

4.1.3.4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现状:承包单位必须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组织。

4.1.4上述部门审查中发现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问题,应及时向厂部报告,由维修部负责向外包单位提出,并责令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外包单位应依据合同规定进行处理。

4.2外包工程合同的安全附件与施工前的管理

4.2.1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要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在安全附件中要写明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如工作紧迫确需立刻施工者,由维修部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通知安委会。对于事故抢修等紧急情况,应由公司领导同意,可先施工,后签合同和与安全附件,在有关附件、合同签约前维修部负责其安全、技术管理。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外包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允许外包单位进行施工。

4.2.2外包工程合同的安全附件是外包工程合同的一部分。维修部在确定承包单位后,要将安全附件与合同交外包单位一同签订,并提交一份安全附件的复印件给安委会保存备案。

4.2.3发、承包双方均应熟知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各自的基本安全职责。并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填写安全附件。

4.2.4.1承包方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4.2.4.2承包方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委托方已采取的措施。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4.2.4.3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承包方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4.2.6维修部将甲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在相应的栏内。对于复杂的和较危险的工程项目,维修部应要求承包方制订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4.2.7安委会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中双方填写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最终审定,签名后送交维修部执行。

4.2.8外包人员进厂后,由行政部负责其出入厂管理;安委会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2.9维修部应在开工前组织外包人员对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的内容进行学习,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安全措施、工作范围、注意事项等进行重点交待。参加学习的人员须签到。

4.3入厂安全教育

4.3.1安委会接到维修部的相关信息后应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4.3.2入厂安全教育内容以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为依据,并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重点教育。

4.3.3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的人在《外来承包工程工作人员遵守厂规厂纪承诺书》上签名后,承诺书由承包方与安委会各持有一份留存。

4.3.4安全主任在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时,还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4.4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4.4.1由维修部根据实际的工程项目,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工作票。对于需办理工作票的工程项目,维修部必须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4.2对于长期外包设备(系统)的检修、维护,由维修部负责审批并发放工作票。

4.4.3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时,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由与该土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4.4.4一般土建外包工程不需办理工作票,但维修部应将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作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复印发至安委会存档。

4.4.5外包工程动火工作票必须由负责设备或设施检修的部门办理。

4.5.1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一般实行二级管理,公司(安委会)为一级管理,维修部为二级管理。

4.5.2安委会应设专人定期对外包施工现场进行巡查,以查各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现象为主,对查出的违章现象及时纠正并处理。

4.5.3维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必须亲自检查本部门所有外包工程的安全附件的签定情况,并指定外包项目现场专人负责;对重大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措施,负责进行审批,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5.4维修部负责人指定的专人为外包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管辖的外包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外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配合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对外包单位编写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协助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类性质的习惯性违章,并建立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4.5.5维修部可以根据有关标准再制定与安全施工有关的“外包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等制度,以此来规范施工管理工作。

4.5.6对于复杂的、较大的工程,由于外包项目量大,外包单位较多,施工中交叉作业多,现场环境复杂,除做好上述二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安委会应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维修部和各外包单位等参加的安全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汇报各单位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问题、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5.1外包工程合同安全管理合同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执行的,今天,我就结合质量考核、新政策、农垦实际,和大家一起温习一下建设管理程序,重点是下去检查,怎么检查,检查什么,使垦区建设管理工作更趋程序化、规范化。

一、项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项

1、项目法人组建。小水就是农场,大水就是灌区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设管理处,要有正式文件明确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综合、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等)。

2、质量与安全终身责任制。落实责任制,厅里规定逐级签订责任状,如站长、副站长、部门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逐级签订;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设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内控的一种手段。包括招标制度、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检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强制性条文的检查,全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这是严格执行的,也是行业检查新的重点。

4、应办理的手续。一是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是及时报送开工备案手续(行政许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变成备案);三是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应重新报送质量监督机构;主体工程开工初期应将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标准分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是将法人验收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五是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六是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

5、主要责任履约。项目法人应对施工、监理等现场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变更进行审批,要求双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或委托监理)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是工程结算、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如一个标段只有一个单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6、参建单位检查。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使用行业合同文本;对参建单位的检查包括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有书面材料,检查组和被检查单位要有签字,有整改回复。积极推进项目法人抽检,大水工程必须执行三检制。

二、设计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设计单位,检查什么)

2 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这是公开设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小水我们也建议公开,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2、现场服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设计文件及图纸(图纸要有技术说明、逐页签字盖章)、设计变更报告(结构等改变必须设计单位出具,临时排水等非主体工程可以以计日工方式结算);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优化设计等工作,要有记录。

三、监理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什么)

1、控制体系建立。包括什么呢?一是机构和人员。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红头文件形式组建,包括人员、监理部的职责、还有监理部章启用文件)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向项目法人报告并经其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应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强调: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监理单位的信用信息。

2、监理控制相关材料报送。主要是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法人报告的事项,由项目法人决定。包括分包审查材料、质量与安全问题、平行检测计划、质量核备材料等。

3 案、专项检测方案及成果、专项施工方案、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签发监理指示、通知、批复、纪要等文件;组织填写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检查监理单位这些基本工作是否开展。小水工程也要使用2014年监理规范中的表格。

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规定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要有记录;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等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每次进场都要核验,如水泥);对施工人员、设备投入等施工准备进行检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工程实施监理,(检查是否有旁站记录、巡视记录、跟踪检测记录)。

四、施工单位主要完成的事项(检查什么)

1、保证体系建立。一是机构和人员。(和监理一样,也是以红头文件形式组建、启用项目经理部章)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重点检查制度、岗位职责、内部考核办法、逐级签订责任状等;重点看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施工单位也要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包括小水。

4 验数量、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是否有工程原始记录。

强调: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有验收手续。重点检查产品(水泥)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

五、政府验收强调事宜

1、政府审计。大水工程必须通过政府审计(管理局级以上),才可申请竣工验收。中介机构不代表政府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2、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建议有些不能实施的工程(包括让农发、土地实施的)可以通过变更等手段消化掉。

3、批复的资金必须入账。什么意思呢?如中小河流工程,批复1500万,工程1000万元,决算时就是对1000万元决算的,土地占用费500万没有入账,还不具备验收条件。

六、质量等级核备

主要梧桐河灌区、兴凯湖一闸工程质量监督是我们站的。一是分部工程完成及时核备,报材料拿到哈尔滨审查,不要等到年底一起核备。

二是单位工程验收要通知我们,一并把质量核定完成。

以上是我们检查重点检查什么,和大家共同回顾一下,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仁们批评指正。谢谢了。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六

为了确保各施工单位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安全管理细则。以便切实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

一、各施工单位要配备专门负责安全的主管领导,制定并落实安全消防责任制和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保护人员疏散等安全措施。单位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部署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重点,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各项目部应设有专门的值班人员,负责看护本施工场所需用的物资、器具等,施工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对所属施工人员必须全部登记造册,留存身份证件以备查,工地负责人要对本工地所使用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要知根知底,做到心知肚明,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防止人身伤残等安全事故发生。经常性出入公司的应办理出入证件,无证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的办公区域。

三、施工单位要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加油机、配电箱(柜)、食堂、仓库、员工宿舍、施工现场等处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要配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注意防潮湿、防高温,并且做到人人会使用。加油机处要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看守,油罐要全部进行掩埋,周围要进行围栏防护隔离,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单位消防器材管理不善,损坏、丢失、失效过期、任意乱放挪作他用,对损坏或需要添置的消防设施,单位不能及时更换维修,完好率达不到100%的,给予单位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

四、施工现场和工人宿舍要留有防火间距,道路上不能有沟、壕或堆放垃圾,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五、加强施工用电管理。施工用电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严禁私自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乱接插座,敷设线路要穿管或者使用线槽,禁止在办公室和宿舍使用高压电器。

六、二级以上动用明火(火灾危险的场所)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安全措施,经安全保卫部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批准才能予以实施。三级动火(电气焊、切割、喷灯等)施工队要有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灭火器材。五级风天气不准实施动火作业,严禁动火时交叉作业,在进行气割时,氧气瓶和乙炔瓶要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施工人员擅自焚烧垃圾,。

七、电工、焊工、司机等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专用机器设备必须专人操作,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操作,不得随意接近设备危险部位和在设备的空隙间穿行。

八、凡登高作业,在露天距地面2.5米,室内距地面2米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戴安全帽或系安全绳。梯子、跳板等设施必须牢固、完好,凡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更换或修理好。

凡五级以上大风天,一律不准在野外登高作业。凡患有癫痫病、心脏病、精神病、高血压、低血压、头昏、弱视等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高空作业和接近机械、电器、动力设备。

九、施工所需用的车辆必须为无“三漏”车辆,并告知驾驶员遵守公司的安全交通规定,听从保安人员的指挥。不准酒后驾车、开快车、疲劳驾驶,车辆必须自配完好的灭火器材。施工单位生活保障用车进出公司要办理通行证,所需拉出去的物资必须开出本单位证明到安全保卫部签字盖章办理出门手续。

十、进入施工现场要佩戴安全帽,严禁酒后上岗和带情绪工作,更不允许发生打架斗殴、偷盗等治安案件,违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和施工单位给予一定数额(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十一、各施工项目负责人为本工地第一责任人,施工人员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工地负责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各单位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十三、施工单位职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对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不准堆放在消防通道上。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于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的安全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或设备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发生同类事故。

施工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1.8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2.5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