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

时间:2023-08-24 02:12:48 作者:江sx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一

乙方(购买方):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 间),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变更相关过户手续。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一式三份,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 证号: 身份 证号: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二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为丙方)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x市x区xx路x号x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x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x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

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x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xx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x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xx印

买方(乙方):xxx印

保证人(丙方):xxx印

xxxx年x月x日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三

(买卖合同编号: )

合同立协双方:

根据《xxx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号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3、 厂房区域东侧在_______米内、南侧到_________米内、西侧到_________米内、北侧到__________米内。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3、 乙方在甲方园区内的物业管理费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6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 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处以滞纳金按银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过三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四、 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高用电量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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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址: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四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坐落于,面积约为平方米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厂房,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厂房,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年租金为元整(元/年),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每年缴纳。租金需提前10天内交纳。租金以转账为准甲方卡号(户名: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如有征地及拆迁,甲方以乙方占用日期收取租金多余租金退还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五、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本合同期满后,乙方需继续租用的,随行就市按市场价,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六、乙方不可私自转租厂房,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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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六

供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食品种类: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合作关系:

1、甲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准,如出现食品卫生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退货或换货。

2、甲方必须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且经营状况良好。

3、甲方在供货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所或质量监督局的批量质量检测报告。

4、甲方在供货时不得提供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及原料说明的定型包装食品。

(2)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3)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4)以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5、甲方必须根据乙方提出的品种、规格、品牌、数量送货,并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到。

6、甲方提供货物的价格:银鹭花生牛奶每件38元(24包),蒙牛纯牛奶每件35元(16包),鸡蛋每件180元(360个)。

7、乙方建立食品索证制度,向供货方索取质量监督所或质量监督局的批量质量检测报告,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进行验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库房管理。

8、货款按月结清。

9、甲、乙双方均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以上协议:

(1)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供货商资格。

(2)因所供应食品的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或其他事故由供货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备注: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一份送教育局教育股,如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3月31日至20xx年7月10日,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供货单位(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

学校(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七

乙方:沈阳林苑园林绿化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内容

1.清除原有退化草坪并运出场外

2.基层土质整平、整形、细整形、浇水、沉降、施肥、施药。

3

4.草坪后期养护管理

四、工程日期:

1.自甲方场地交与乙方之日起12天内结束全部工作,如遇天气情况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2.施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可调整工期,但甲方必须有书面通知。

五、工程数量及验收标准

1.全部工程量暂定为

2.验收标准:草坪盖度在97%以上,草坪无斑秃、死苗现象。

六、乙方工作

自带专用工具:施肥机、除草剂、杀虫剂等。

七、甲方工作

1.甲方配备24小时可用的喷灌系统或提供充足的水源。

2.根据合同规定按时付给乙方工程款。

八、工程费及付款方式

1.按工程竣工后实际工程量结算,初步确定工程款为人民币_ 元(rmb:____)。

2.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3日内甲方付乙方30%工程预付款即__元人民币

(3)满铺草坪一个月内草坪达到验收标准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按双

方共同测定实际面积,甲方扣除质量保证金后付给乙方其余工程款。

(4)草坪养护期内甲方每2个月付给乙方20%养护工程款,11月15日乙方结束养护工作甲方验收合格(按乙方提供二级养护标准验收)付给乙方其余工程款。

九、质量保证期为

1.保证期为一年

2.质量保证费为草坪建植工程费的5%,在保证期过后,草坪合格甲方应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

十、责任与金额

1.甲方如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施工,损失由甲方负责,并加付乙方10%赔偿金。

2.乙方如违约返还甲方全部工程款,并加付10%赔偿金。

3.由于甲方单位污染造成的草坪死亡现象由甲方负责更换草坪。

4.由于乙方养护不利造成的草坪死亡现象乙方负责免费更换草坪。

十一、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正处一份。

十三、解决合同纠分方式,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向当地法院提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八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转让方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包括厂房的增值数额,关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因系争厂房买卖合同在生效之际即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下,而且当事人对此又是明知或应知的,故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主张自始不能履行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且违约金的性质具有损失赔偿性质,同时亦具有适度的惩罚性。既主张违约金,同时又主张增值损失,属于重复主张。

买受人向转让方返还系争厂房。使用费,根据上述认定的合同系因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的裁判理由,双方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担使用费的损失。使用费的起算时间为系争厂房交付之日。

(2017)沪0117民初43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卡孚密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宣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逸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卡孚密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宣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26日,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于同日受理。2017年5月17日、7月19日、8月21日和9月25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四次庭前准备,并于2017年9月25日和2018年1月19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到庭参加第一、三、四次庭前准备和第一次庭审。期间,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委托上海富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申估价公司)对系争厂房的价值进行估价,并于2017年8月9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胜塔路xxx弄xxx号xxx幢房屋(以下简称系争厂房)转让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7,3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6日为1,635,200元,实际应计算至系争厂房完成过户之日止)。诉讼中,本院释明涉案合同为有效合同,且该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原告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30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7,3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暂计至2017年3月6日为1,635,200元,实际主张至购房款全部返还之日止);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5,666元。此后,原告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17年3月9日解除,并增加了被告赔偿原告系争厂房增值损失4,705,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2,395,900元购买被告系争厂房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7,300,000元。然,被告未依约将系争厂房过户至原告名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如上相应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1.双方明知系争厂房因受限制不能过户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被告同意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7,300,000元。3.被告已按约将系争厂房交付原告,故被告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此外,若法院认定因被告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以原告实际损失为限计算违约金。

诉讼中,基于本院涉案合同有效,但不宜继续履行,而应解除及后果一并处理的释明,被告补充辩称:1.同意解除其与原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2.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增值损失,属重复主张。

同时,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将系争厂房返还被告;2.原告支付被告自2016年5月11日始至系争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建筑面积为2,平方米,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计算,暂计365天为822,637元)、物业费(建筑面积为2,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暂计12个月为27,元)、房产税(按每月3,元计算,暂计12个月为43,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每月1,元计算,暂计12个月为16,元);3.原告向被告支付水电费。诉讼中,被告将上述第3项反诉请求变更为原告支付被告自2017年3月始至系争厂房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基本电费(按每月3,360元计算,截止至2017年8月为20,16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诉至法院,现其根据法院释明意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望依法裁判。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1.系争厂房已被保全,若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则同意在判决生效后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返还系争厂房。2.合同因被告违约而解除,故其无需向被告支付任何使用费。另,即便其未按上述第1项辩称意见返还系争厂房,也只能自判决确定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其在使用系争厂房过程中,已经依法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及电费,且被告无权向其主张物业费及电费。4.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系争厂房目前仍登记在被告名下,故应由被告自行承担相应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金辉作为受让方与作为出让方的被告签订《厂房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将系争厂房以12,395,900元转让给金辉。同时,该协议对具体付款时间与金额,以及系争厂房过户时间等作了约定。其中,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于房屋产权证分割过户之前,如由于政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非双方的责任,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双方均不负任何违约责任;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协议,并在协议解除后由被告退还金辉支付的全部房款。

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xx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建筑面积为2,平方米、权证号为松xxxxxxxxxx的系争厂房以12,395,900元售予原告,分别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款1,000,000元、2016年4月25日前支付购房款5,000,000元(包括定金)、产权过户当日支付尾款7,395,900元(在此期间被告必须完成过户到原告指定的所有人名下)。该合同第三条约定,系争厂房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63年12月29日止,被告将系争厂房转让给原告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原告。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前腾出系争厂房并通知原告进行验收交接。该合同第六条约定,在2016年5月15日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由于被告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告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该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被告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内容处理: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系争厂房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原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后被告仍未交付的,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处理: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被告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该合同附件四载明,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转移占有后,使用系争厂房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原告承担。

该合同补充条款(一)约定:1.若被告在办理系争厂房的交易过户手续期间或办妥后,反悔不出售系争厂房给原告,则被告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若原告在办理系争厂房的交易过户手续期间或办妥后,反悔不购买系争厂房,则原告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双方应于2016年5月15日后10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4.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系争厂房交付原告使用,并对水、电等费用进行结算。5.物业费的支付以交房为准,交房前的部分由被告承担,交房后的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10.若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除补充条款第1、2条外)全面履行义务,则:被告违约,每逾期一日,应向原告支付已收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则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违约,每逾期一日,应向被告支付逾期未支付款万分之八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则被告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且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00,000元。11.本合同中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约定为准。该合同另对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

基于上述合同,原告先后共向被告支付购房款7,300,000元。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签署《厂房移交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厂房,并于同日签订购买合同,现被告根据购买合同于同日将系争厂房移交给原告使用,详细情况见房产证。钥匙等相关附件均已移给原告。物业服务费于同日开始收取,每月每平方米为1元,每年服务费为27,元,于每年的首月1日至10日之内支付给被告的物业公司。现原告以其诉称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则提出如上反诉。

诉讼中,原告提供《企业商务信息咨询合同书》及付款凭证,欲证明其为系争厂房支付咨询费10,000元的事实。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因原告未提供环评报告,故无法印证环评是否做过。

原告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及付款凭证,欲证明其委托第三方签订环评合同并支付环评费用25,000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不属于其可预见范围。

原告提供《通知》、《申请用电情况说明》、《缴费通知单》、《核算汇总单》、《缴费情况说明》及付款凭证,欲证明其为使用系争厂房而支付电力费用446,000元的事实。被告认为,其需要庭后核实,但并未明确核实结果。

原告提供《6号房自动门及门洞、柱子结算价》及付款凭证、情况说明,欲证明其为利用系争厂房而安装自动门并支付价款14,666元的事实。被告对原告委托案外人安装自动门,结算价为14,666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其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房屋市场参考价格,欲证明系争厂房增长440余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应以评估报告为准。

同时,被告提供物业费清单及发票,欲证明原告未向其支付2016年5月11日始的物业费的事实。被告还提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分摊表以及税收缴款书,欲证明原告应向其支付2016年5月11日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事实。对此,原告认为:1.其已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被告无权向其主张物业费;2.系争厂房未过户,按税法规定应由被告负担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被告还提供基本电费明细表及发票,欲证明原告应向其支付每月基本电费3,360元的事实。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对合同解除的责任问题,原告认为,系争厂房无法过户的责任在被告,故应由被告承担合同解除的责任。而被告认为,系争厂房登记在先,对限制过户的政策原告也是明知的,故双方应负同等责任。对于被告主张的使用费标准双方均同意由本院在每月每平方米元至元的范围内酌情确定。

另查明:2016年3月3日,被告对系争厂房取得沪房地松字(2016)第007463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证土地状况栏载明,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宗地(丘)面积为15,949平方米。该证附记页载明,系争厂房所在地块与松江区石湖荡镇胜塔路xxx弄xxx号xxx幢、xxx-xxx幢、xxx-xxx幢房屋所属地块为同一地块,故土地为共有面积15,平方米;该出让地块不得分割转让,确因无法达成项目建设要求需整体转让的,须报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2016年3月3日,被告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胜塔路xxx弄xxx号xxx幢房屋取得沪房地松字(2016)第007464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该证土地状况栏、附记页载明的内容同前述权证。

再查明:2017年6月7日,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富申估价公司对系争厂房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7年8月9日收到该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该报告载明:于价值时点2017年3月9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7,101,800元,单价为7,588元/平方米。对该报告当事人均无异议。

又查明:2016年8月1日,本院受理金辉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金辉要求被告将系争厂房的权利人转移登记至其本人名下等。2016年8月22日,因金辉未缴纳诉讼费,故本院对该案按撤诉处理。该案案号为(2016)沪0117民初13521号。

2016年10月11日,金辉就上述事宜再次向本院对被告提起诉讼。2016年11月4日,本院裁定准许金辉对该案撤回起诉。该案案号为(2016)沪0117民初18019号。

2016年12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受理原、被告之间有关系争厂房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6日,徐汇法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该案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34295号。

2017年7月23日,金辉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1.其与被告就系争厂房签订的转让协议,时间早于涉案合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系争合同;年3月,被告仍向原告传达系争厂房可以过户信息。

以上事实,由《厂房转让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关联案件信息、民事裁定书、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及解除责任

1.原、被告之间就买卖系争厂房而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均属于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

2.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工业用地标准厂房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本案中,在合同签订前,被告虽对系争厂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但该证附记页明确载明,系争厂房所在地块与其他相关房屋所属地块为同一地块,该出让地块不得分割转让,确因无法达成项目建设要求需整体转让的,须报出让人或园区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基于此,原告法定代表人金辉与被告之间于此前签订的《厂房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协议生效后,产权证分割过户前,区分不同情形,就系争厂房权利人转移登记不能时作了相关的约定。此后,为了解决系争厂房权利人的转移登记问题,原告法定代表人金辉及原告先后多向法院提起诉讼,意欲以诉讼方式规避如上明示的禁止分割转让的内容。为此,本院明确释明该合同因存在如上禁止分割转让情形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系争厂房权利人不能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其实质并未如原告所诉称的被告不履行权利人转移登记义务,而是该合同自成立并生效之际即存在履行不能的结果。

对于如上履行不能的结果,被告作为出卖人系明知,而原告作为买受人亦系明知或应知。被告的明知问题,在此无需多言。之所以称原告明知,系因合同载明系争厂房权证编号,并结合原告提供权证复印件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出示并提供该权证。另,之所以称原告应知,系即便被告未提供系争厂房权证,其于交易中亦负有审慎审查系争厂房权属状况受限的义务,完全可以至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取得。因此,原、被告对合同因自始不能履行而解除,均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应当承担40%的次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60%的主要责任。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问题,考虑到原告系基于本院释明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本院以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17年3月22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时点。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就本诉部分而言,被告对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7,300,000元的主张,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1.按原告陈述其提出如上主张的依据为合同补充条款第10条的约定,其通常适用于买卖的不动产无需在交易中需要分割即能够履行的情形;2.基于前述系争厂房买卖合同在生效之际即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下,而且当事人对此又是明知或应知的,故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向相对方主张自始不能履行的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3.违约金的性质具有损失赔偿性质,同时亦具有适度的惩罚性。原告在本案中既主张违约金,同时又主张增值损失,明显系重复主张。

原告主张的损失515,666元,共涉及环评、自动门、电力三个项目。其中,涉及35,000元的环评不属于添附范畴,且超过可预见范围,故本院不予认定。自动门性质上属于对系争厂房的添附,原告返还系争厂房时需连同添附一并交付于被告,故本院亦予认定。具体数额为当事人无争议的14,666元。电力中涉及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分摊的申请费226,000元,因该部分亦可归入添附范畴,故本院亦予以确认。电力中涉及变电站、内线的费用共计为240,000元。然,原告提供的证据中仅有120,000元的付款凭证,另120,000元并无证据佐证,故本院对其中无任何证据佐证的120,000元,不予认定。对上述认定的120,000元,同样可归入添附范畴,故本院予以确认。上述认定损失,合计为360,666元,由原、被告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16,400元。

对系争厂房的增值数额,因当事人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该增值数额可以作为原告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可以获得的利益,现因合同的解除以致原告受损,故该项损失同样应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应赔偿原告增值损失2,823,540元。

就反诉部分而言,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将系争厂房返还被告,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系争厂房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有关因保全而应向法院返还系争厂房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告主张的使用费,根据上述认定的合同系因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的裁判理由,原告基于合同占有系争房屋所获利益亦即被告因此所受损失,故原、被告同样应按上述责任比例分担被告使用费的损失。但是,若在被告已按本判决履行义务的同时,原告仍未将系争厂房返还被告的,则原告应当足额而非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向被告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计算标准,根据当事人同意本院酌定的意见,确定系争厂房的使用费为每天每平方米为元。使用费的起算时间为系争厂房交付之日,即2016年5月11日。原告关于其无需向被告支付使用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及《厂房移交协议书》载明的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约定,原告应当按上述标准向被告支付系争厂房自2016年5月11日始至返还之日止的物业费。原告关于其已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的意见,证据不足,故本院难以采纳。原告关于被告无权向其主张物业费的意见,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未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此外,根据合同第八条关于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的约定。现系争厂房未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理应由被告缴纳。因此,本院对被告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主张的基本电费,其分摊后确定的收费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自2017年3月始至系争厂房返还之日止的基本电费。

十、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宣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8,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34,370元,合计诉讼费164,782元,原告(反诉被告)卡孚密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51,296元(已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宣萱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3,486元(已付6,485元,余款107,0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惠星

审判员李晓蕾

人民陪审员徐星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v^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v^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无证厂房买卖合同优质篇九

乙 方:

第一条:厂房基本情况

乙方在园区内所购买的厂房为x座x层号,总建筑面积x平方米。

第二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厂房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总价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计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2、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计人民币:);

第四条:交付期限

乙方按甲方要求办结相关手续,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交纳协议约定的总款项及其他应交费用后,甲方将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于20xx年月日向乙方交付。

1、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施工期间非甲方原因的停水停电累计八小时以上;

4、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建筑物的;

6、因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自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且顺延期限终了之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如下方式处理:

2、逾期付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协议解除时乙方已实际占用(或占有)建筑物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协议通知送达之日起叁拾日内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并解除租赁(如有),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占用费,甲方有权自行或请他方将房屋腾空恢复原状,发生的费用、损失及纠纷,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相关约定

厂房范围内的供排水、道路设施在厂房正式交付时甲方按标准施工完毕。供电系统乙方按实际需求自行负责接通至甲方指定的高压电源处,费用乙方自理(接通应遵守园区规定且不得影响其他业主)。

第八条:交接

甲方交接通知到达乙方后,乙方须按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到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逾期办理的,自甲方交接通知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厂房已交付、并认可该建筑物符合协议约定且无任何异议,自该日起,与该房(包括土地)有关的水费、电费、税费、物业费、服务费等费用及厂房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关于权属证书办理的约定

1、甲方向乙方正式交付建筑物后,乙方应按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向甲方提供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和房产证所需全部资料(交易合同、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且无论以个人或是法人购买,公司注册地必须为乙方所购本项目的注册地的相关资料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并按政府相关部门及甲方要求签署或补签有关合同及文件,在上述资料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全部提交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应土地权属证书和房产证。

2、面积差异处理:产权登记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有差异,双方以协议确定的单价按产权登记(面积房管部门实测面积)加公摊面积据实结算,双方不就面积差异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条:园区内的服务管理

1、乙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管理,乙方入驻前应按甲方通知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签订服务管理合同。服务费等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执行。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可根据市场变化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2、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供应企业缴纳。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同意并代缴的,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普通收据,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一次性付清款项,每晚壹日,按供应企业规定的滞纳标准由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付违约金,乙方并承担包括停止供应在内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园区公建及道路、管线、绿化用地有所有权及管理权。

4、乙方所受让的建筑物外墙面、屋面等规划、使用须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的管理。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甲方在园区内建设的车位、车库、会所、商业店铺、餐厅、服务中心、洗浴、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职工宿舍楼以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甲方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2、契税、印花税、房产税、房产验收测量费等至土地权属、房产权属办理至乙方名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如需甲方代缴,乙方必须在规定交费日前三天将需交纳税、费交于甲方。如因乙方逾期交纳税、费造成政府职能部门加收的滞纳金及罚款由乙方承担。

3、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以及甲方出具或签署的任何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及认可、承诺、确认均应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河北东创恒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后方可代表甲方,其它任何形式的合同、资料、文件、认可、承诺、确认等均不代表甲方。

第十二条: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并签订解除协议。

2、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应按协议总价款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纠纷处理

本协议签订地在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